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常识一本全案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民法案例一、物权法案例1. 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调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规范。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2.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乙支付房款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房款,但甲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
乙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已支付房款,甲有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 案例二:相邻关系纠纷案情简介: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甲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个水池,导致乙的房屋地基下沉。
乙起诉甲,要求甲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赔偿乙的损失。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甲的行为影响了乙的房屋安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法案例1.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以下通过几个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2.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出售给乙,乙支付货款后甲将货物交付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货款,但甲未按时交付货物。
乙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甲有义务按时交付货物。
3.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一套房屋出租给乙,乙支付租金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租金,但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乙起诉甲,要求甲履行合同。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民事法律基础(1)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1.无效民事行为概念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 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绝对无效
月球的土地是不是法律上的 “物”?
思考:
毒品是不是法律上的“物”?
思考:
人身可不可以成为法律上的 “物”?
思考:
思考:死者是不是享有人身 利益?
死者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
死者人格利益,顾名思义,应当是自然人死 亡后有关死者的人格利益,诸如姓名、肖像、名 誉、荣誉、隐私等。有诸多学者从权利和利益都 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前提出发,认为死者既已死亡, 自无人格利益存续的可能。这种严格从概念进行 逻辑推理,看似合理,但实质上恰恰忽略了死者 人格利益的客观存在。自然人虽然已经死亡,但 是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利益 并不必然随之而逝,而是继续存续一定的时间, 甚至有的死者人格利益永世存续,如姓名。因此, 否认死者人格利益的存在是不可取的。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本质及特征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 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 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
(一)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民、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关系,其以当事人地位相互平等为基本特征。
在辨析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时,首先应当厘清相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事实,剥离无关当事人。
然后,在以民事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对事实进行界定。
民事法律关系有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效力之所及。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给付〕,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人身权的客体是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和身份利益〔身份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受到法律强制力保护、享受私法上利益的自由。
民事权利以私法利益为内容,以自由为形式,以法律强制力为保障。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辨析〕生命权是指人保有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人保有身体机能正常发挥生理作用的权利;身体权是指人对于身体的支配及保有其完整的权利。
生命侵权是阻断生命存续,所以健康权侵害和身体权侵害要以“时间段”内的生命存续为条件。
肖像权的侵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关系肖像是指人的形象通过其他的载体再现。
肖像本质是他人能够通过该外部载体的形象与其本人产生联系。
即知道“那个人是谁”。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制作本人的肖像以及如何使用的权利。
肖像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二:一是擅自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
当肖像中包含隐私内容的时候,构成肖像侵权的同时也构成隐私侵权。
关于照片所有权、肖像权、著作权三者之间关系。
〔图示〕名誉权、隐私权、权名誉权指民事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的社会名声的权利。
名誉侵权的要件有二:一是行为要件,实施侮辱、诽谤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二是结果要件,造成受害人名声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者缺一不可。
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权仅限于自然人拥有。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

2022年钟秀勇民法模拟题(钟秀勇2022年4月10日)下列每一个题目均为不定项选择题(如此可增加题目难度和提高训练效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多选或不选均不能得分。
题目序号按编独立排列,每编重新排列序号。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下列假设的案件中,若甲(或者甲的继承人)起诉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应予支持的是:()A.乙火锅店未及时清理餐厅地面上的油污,到乙店借用厕所的甲因地面的油污跌倒,甲佩戴的价值8万元的玉镯摔碎B.乙砍伐自留地的大树时操作不慎,大树倒下时砸坏甲的屋顶。
半个小时后,甲的房屋因地震倒塌C.乙旅行社的导游因疏忽未告知参与蹦极项目的注意事项,随团的游客甲于蹦极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D.乙驾车不慎撞死流浪汉丙,因查找不到丙的近亲属,事故发生地的甲民政局欲代死者丙主张权利【答案】ABC【考点】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不作为侵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解析】①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乙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且对甲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害”具有过错,因对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故A选项正确。
②甲的屋顶遭受损害有两个原因:地震系假设原因,乙伐树的行为系真实原因,假设原因的存在不否定乙的行为与甲之屋顶遭受的损害之间成立因果关系,仅对乙的赔偿范围有影响。
故B选项当选。
③《旅游纠纷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C选项正确。
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政局不属于法定授权的机构,故D选项错误。
2.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公司的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交通堵塞,被堵塞的驾车人丙为赶时间驱车绕道从马路旁的绿化带驱车前行,损坏花草若干,导致绿化带的管理人乙园林局经济损失5000余元B.甲、乙口头约定,乙次日一早免费搭乘甲的便车进城,结果第二天甲忘记此事,导致乙未能按时进城D.甲、乙书面约定2022年8月8日领取结婚证,海枯石烂,永不变心1/141【答案】C【考点】因果关系;好意施惠关系;附条件的合同;婚约【解析】①甲导致交通肇事的行为虽为丙损害乙的必要条件,但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受到损害之间不具有相当性,甲的交通肇事行为与乙的损失之间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乙之间不成立侵权之债。
民法总则笔记

民法总则笔记民法第⼀编民法总则第⼀章民事法律关系第⼆章⾃然⼈第三章⼈格权第四章法⼈第五章法律⾏为第六章代理第七章诉讼时效第⼀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法:民法是民法规范的综合。
民法学以民法规范的结构、功能、效⼒及适⽤等问题为研究内容。
2.民法规范调整对象:《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然⼈、法⼈和⾮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
注:并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都归民法调整,民法调整的只是⼀部分。
3.民法(民法规范)的适⽤: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以适⽤。
涵摄:指将特定案件事实(⽣活事实s)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T)之下,以获得⼀定结论(R)的⼀种思维过程。
中,初步了解案件事实最可能适⽤的民法规范后,最重要⼯作是分解法律规范(T)的要件,确定其判断特定案件事实(S)等否完全该当于构成要件(M)的全部要件特征(M1,M2,M3,M4等)。
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能够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则发⽣该民法规范所定的法律效果(R);如果特定的案件事实不能该当于构成要件的全部要件特征(不能满⾜⼀个以上的要件特征),那么该民法规范不能得到适⽤,该民法规范的法律效果(R)不能发⽣。
4.民法规范与民法法条“民法法条”是“民法规范”的载体之⼀。
“民法规范”的其他载体还有习惯、法理等。
5.民法规范的适⽤结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变更或者消灭。
民法规范通过涵摄的过程得到适⽤,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变更、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引起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对此,须满⾜两个条件:规范+事实。
6.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是指民法规范存在的形式(渊源),包括直接法源(⼜称规范法源)和间接法源。
直接法源对法官具有法律上的拘束⼒,法院裁判应当予以援引;间接法源虽然能对民事裁判产⽣⼀定影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照民法规范,充⾜民法规范的事实构成要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个或数个)客观情况。
分类状态、事件和⾏为。
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行使()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特点()无对应的义务()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示意图.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什么?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什么?导读: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逐渐的增高,很多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人们的法制化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更加乐意去适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法总则就是一部来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我国的法制化程度在逐渐的增高,很多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人们的法制化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人们在生活中更加乐意去适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法总则就是一部来解决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民法总则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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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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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①宣告失踪 ⅰ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 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 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 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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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ⅲ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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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ⅱ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一般从离开住所完全断绝 消息开始之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日期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认 定。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失踪宣告申请的,不能作失 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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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 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 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马某某因意外事故(水灾)失踪3年,符 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这一 条件,其妻丁某某又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丁 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马某某死亡的申请,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的;马某某的姐姐不同意宣告死亡, 而只同意宣告失踪是无法对抗丁某某提出的死亡申 请的,因为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 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 死亡。况且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顺 序,丁某某属于第一顺序,而马某某的姐姐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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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一、几种交易的民事法律关系定性1.支付宝(1)契约性联营。
《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加盟连锁的本质,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势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使用按照合同规定,在特殊者同意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
(1)合同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规则。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处理。
2.雇佣与加工承揽其区别有二,第一,标的不同。
雇佣的标的是提供劳务;承揽的标的是完成工作的成果。
第二,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具有从属关系,雇主决定劳务如何支付,承揽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决定如何提供劳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依照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关系可作如下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1)财产法律关系,指的是以财产利益为客体,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
(2)人身法律关系,指的是以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包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权法律关系。
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1)绝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凡是以支配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都是绝对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义务主体都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侵犯绝对权的不作为义务。
(2)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指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也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凡是以请求权为要素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法律关系、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保护请求权法律关系等都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予以配合才能实现。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1)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2)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4.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需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例如,主债权债务关系为主民事法律关系,担保该债权债务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
5.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1)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2)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需注意: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可能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合同属于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一旦债务人违约,则转化为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1)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法人。
(3)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
(4)国家。
2.内容。
包括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2)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
(3)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
(5)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四、民事法律事实1.概念与类型。
民事法律事实,指按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
又称为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者承诺。
下列“无偿”约定或者承诺为好意施惠关系:才、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为人指路。
它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
(2)法外空间。
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人的生活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也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在中国大陆,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与婚约相关的问题是彩礼。
须注意:“支付彩礼”的性质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当然是民事法律事实。
支付的彩礼如何处理呢?原则上,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但是。
《婚姻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三条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照性质不宜使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结果的,被定性为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五、民事权利的分类(一)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1.形成权。
指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1)形成权的类型。
第一大类是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分为:债法上的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选择权。
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大类是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分为: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
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接触权。
(2)形成权的特点: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行使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形成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发生的法律地位,谈不上相对人负有何种法律关系。
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形成权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不能与所依附的基础关系分离而转移。
例如,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不得脱离该完整合同关系而存在。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3)形成权的行使: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除此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
须注意: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4)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债权人撤销权,出题人采用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因为催告不会直接引起权利的变动。
2. 抗辩权,虽然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决绝履行,也即对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1)抗辩权的类型,分为两类:一时性的抗辩权。
主要由五种: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混合担保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的抗辩权,我国仅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2)抗辩权特征。
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
通俗的说,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我承认你对我有请求权,但依据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权暂时或者永远对我不起作用。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请求权和抗辩权是矛和盾的关系。
(3)抗辩权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认不承认对方享受其主张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
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消灭的抗辩。
3.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支配权的范围: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都为支配权。
(2)支配权的特征:与请求权相比,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客体特定,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支配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具有直接性,通过对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力,即可实现。
支配权原则上均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4.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请求权的范围,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
(2)请求权的特征。
与支配权相比,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请求权原则上不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具有非公示性,请求权的变动不以公式为生效要件。
请求权既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实体权利的内容。
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例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等,但请求权也可以只是某项权利的内容,比如,请求权只是债权的内容之一,债权除具有请求权能外,还具有给付受领权、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处分权等权能。
请求权都因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
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
但不能说所有的请求权都因基础权利受侵害而产生,许多时候,虽然产生了请求权,但基础权利并未遭受侵害。
例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
(3)支配权请求权不等于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支配权遭受侵害后,符合构成要件时,支配权人可对加害人主张支配权请求权,其特征有三: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要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求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