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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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七章法律关系
➢ 非物化的结果 即义务人的行为没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 为一定的行为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 所期望的结果或效果。 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一定行为后,得到了 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受或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如服务行业的服务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是处于变化、运动之中,这种变动就表现为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种形式。 ➢产生:指在没有法律关系的社会主体之间形成法
可分为:
➢ 作为的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义务。 特点: 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等。 (1)它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 ➢ 不作为的义务,是一种消极的义务。 (2)它是满足权利人的需要和利益的 如:法不律得手破段坏。公共财产、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接3)受它国家界强定制了措义施务的人义履务行。义务的范围 如:。强制解毒、强制隔离等
法律事实具有法定性,哪些事实在法律上具有意义, 能够成为法律事实,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法 律事实可以分为: ➢事件 ➢行为
(一)事件
又称法律事件,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客体事实或现象。 · 事件可以分为: ✓自然事件 ✓人为事件
➢ 自然事件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内容不可分离的两个方 面,它们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具有统一性。这种 统一性表现为:
(1)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2)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的。 (3)在有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义务
,义务人承担全力的同时也享有权利,这种关系叫做双务关 系。 如:商品买卖关系。卖方在履行如实提供交易商品的义务的 同时,也享有获得价金的权利。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习惯:人们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3、道德: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1)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2)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6、法律责任: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构成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

1)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2)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7、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同立法实践想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国家立法制度重要反映。

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8、法治:以民主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

9、法理讨论问题:法是什么?法应当是什么?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作的?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10、法的效力: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法律关系--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一章第七节讲义第七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性质1.法律关系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建立的前提;(2)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完全是法律关系,只有经过实际的法律调整后法律关系才能形成;(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形成的特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具有意志性(1)法律关系体现着国家的意志;(2)很多法律关系也体现着法律关系参加人的意志。

3.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没有特定的主体和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法律关系。

【提示】06-51,07-53,09-91,10-7题都涉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考生要重点掌握法律关系的特征,特别是其合法性。

【例题·不定项】“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09-1-91)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答疑编号2753010801]【答案】AC【考点】法律关系【解析】选项A 正确。

《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规定

《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规定

《法理学》关于法律关系的规定各位童靴,这次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个法理学中的常规考点,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虽然是常规重点,但比较简单易懂,需要理解并掌握以下几个具体考点:一是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三是法律事实。

那么本节咱们一起从这三个方面开启学习之旅吧!一、概念:法律关系指的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部分主要是单选的考察,直接考察概念或者考察例子。

比如四个选项给放四段关系(比如恋爱关系、同学关系、朋友关系、夫妻关系),让我们判断哪段关系属于法律关系(夫妻关系)。

这部分知识比较简单,掌握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法律规范调整(如夫妻关系由婚姻法调整),并结合常识知道哪些关系是由法调整的就行。

二、三要素:法律关系三要素分别是主体、内容、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这部分知识点了解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其次识记性的考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这部分需要掌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在民主社会,权利本位。

这些都是常考的二者的关系,比较简单,掌握即可。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精神财富。

从客体的概念到分类这部分需要理解,有利于记忆。

考察方式比较简单,一般单选题形式直接考察。

以上关于法律关系三要素,总体来看,考点偏简单。

大家能掌握三要素有哪些,以及每种要素各自包含哪些即可。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这块儿概念是个低频考点,直接考察。

法律事实的分类也是一个重要考点,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结婚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和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自然出生与死亡等)。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关系

第五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处于抽象状态还是已被具体化: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1.一般法律关系(抽象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之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⑵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2.具体法律关系(现实法律关系)⑴含义: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⑵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二)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确定还是双方确定: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1.绝对法律关系⑴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⑵表现形式: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⑶最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⑷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又称确认性的法律关系2.相对法律关系⑴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⑵表现形式: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⑶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债权关系⑷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法律制裁: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⑵调整性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2.保护性法律关系⑴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4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____年上半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的概念和特征1. 法的定义和学说:法是国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

2. 法的特征:法的强制性、普遍性、相对稳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二、法律关系和法人1.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主体性、客体性和目的性。

2. 法人的概念和种类:法人是拥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机构,包括国家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

三、法的层级与效力1. 法的层级:宪法、立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2. 法的效力:法律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进行变更和废止,法规则具有直接适用性。

四、法律责任1.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后果,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2.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五、法律行为和民事权利1. 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法律行为是意思表示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意思表示行为、实际行为和默示行为。

2.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民事权利是通过法律规定享有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合同权。

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 合同的成立要件和要素: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真实、合法和有约束力,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价格、数量和质量等。

2. 合同效力的原则和限制:合同效力的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但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七、动产和不动产物权1.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动产物权是对可动的具体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动产物权是对固定的财产享有的权利。

2.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可以通过占有、交付、登记等方式设立和转让。

八、知识产权1.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种类:知识产权是对知识创造和知识表达的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法理学 第六章 法律关系

法理学 第六章 法律关系
的资格。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行为
能力
•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5、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 •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 法定性 (2)种类 •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动产和不动产;原物和孳息物等
• 人身 人体器官、血液等;肖像、姓名、名誉等 • 智力成果 专利、作品、商标等 • 行为和行为的结果 • 权利 • 管理对象、保护对象
法律关系
一、概念 •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 • 问:若没有法律,有没有法律关系? • 没有。因此: 1、讲法律关系时首先要明确是否存在法规
范,什么法律规范; 2、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是法律权利义务
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法律部门的不同进行划分 • 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关系 • 婚姻法律关系: • 夫、妻之间 • 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单位和劳动者之间 • 行政法律关系:
(2)种类 • 善意、恶意 •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即作为和不作为 • 合法、违法
四、法律事实
(一)概念 •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 事件和行为 1、事件 • • 客观要件:外在行动(身体行为、语言行
为——书面语言、言语行为)、行为方式、 行为结果 • 主观要件:意志(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 法律的确认
等 • 法人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政党、
社会团体等
• 国家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内多以机关法人的形式参加法律关系
(3)主体能力 • 权利能力 ——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

法理学法律关系

法理学法律关系

法理学法律关系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它关注着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原则和价值。

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律的本质、特点以及其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为法律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和思考框架。

而法理学与法律关系密切,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理学的定义与发展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法律基本原理和法律规范内在联系的学科,旨在深入探讨法律规则的逻辑、价值以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

它源远流长,其发展过程中涌现了许多学派和理论,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律实证主义等。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超越性和普遍性,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实证主义则更加注重对法律现象的实证研究和分析,强调法律应当立足于客观事实,摒弃主观价值判断。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法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形成了多元化的理论体系。

二、法理学对法律的意义与作用法理学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首先,法理学有助于揭示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合理性,从而使法律更加合理、科学。

其次,法理学能够提供法律解释和适用的理论依据,帮助司法实践更加准确地把握法律精神。

此外,法理学也有助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促进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适应。

三、法理学与法律的关系及互动作用法理学与法律相辅相成,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密切的互动关系。

一方面,法律需要依托法理学理论来指导实践,使得法律的适用更加科学、合理。

另一方面,法理学也需要以法律实践为基础,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自身理论体系。

法理学的研究需要依托法律的实践案例和经验,而法律的制定和适用也需要依托法理学的指导和支撑。

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四、法理学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应用与展望在当代社会,法理学法律关系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律领域的不断扩张,法理学的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全面,不仅关注法律内在的逻辑体系,还要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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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律关系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有目的、有意识地建立的。

所以,法律关系像法律规范一样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2)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通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数民事法律关系)。

也有很多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需要这种意志表示。

例如,行政法律关系,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产生。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睿哥提示】1.凡是法律关系都是社会关系。

2.凡是法律关系都具有合法性,不存在不合法的法律关系,但是可以有非法的社会关系。

3.行为有违法和合法之分,但是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关系都是合法的。

4.所有的法律关系首先反映国家意志,但不仅仅反映国家意志,民事法律关系还反映参与人的意志。

5.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但是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前者属于应然性、可能性领域,后者属于实然性、现实性领域。

【真题示例】"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

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

"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09/1/91,不定项)A.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B.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D.法律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不可能是国家的意志【分析】契约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目的在于为双方设定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故选项A正确。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只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公司法、保险法等。

各个时期的法都不得不规定保险公司等新的交往形式和它们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

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体现了人的因素,又有物质关系的制约。

选项C正确。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意志,依据法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

选项D错误。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

2.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在公法上,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睿哥提示】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调整性法律关系因主体的违法行为不能正常实现,由此引发法律制裁时形成的法律关系。

如杨帆对自己的手机拥有所有权,从而杨帆和杨帆之外的所有人之间形成了调整型法律关系,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杨帆对自己的手机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杨帆之外的所有人负有不干预杨帆对自己手机行使所有权的义务。

但是小王弄坏了杨帆的手机,杨帆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小王向杨帆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基于法院的判决,在杨帆和小王之间形成的赔偿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二)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

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

(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

2. 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

(三)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

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四)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1.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项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由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睿哥提示】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徉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真题示例】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1/1/12,单选)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分析】担保关系和债权关系都是基于合法行为而产生的,都属于调整型法律关系。

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担保法律关系是债权法律关系的第二性法律关系。

故A错。

债权法律关系是质押法律关系差生的基础,故债权法律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关系。

故B项说法正确。

诉讼法律关系和股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故均属于横向法律关系,即平权型法律关系。

故C的说法错误。

三、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三)法律关系客体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交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依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件可分为:(1)社会事件:如社会革命、战争等。

(2)自然事件: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2.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指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美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事件。

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睿哥提示】1.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如死亡。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称为“事实构成”。

【真题示例】王某恋爱期间承担了男友刘某的开销计20万元。

后刘某提出分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开销费用。

经过协商,刘某自愿将该费用转为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不久刘某反悔,以不存在真实有效借款关系为由拒绝还款,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遂判决刘某还款。

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4/1/53,多选)A.“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B.出具借条是导致王某与刘某产生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之一C.因王某起诉产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D.本案的裁判是以法律事件的发生为根据作出的【分析】“刘某出具该借条系本人自愿,且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A的说法正确。

出具借条属于法律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故B正确,D项错误。

不依赖于其它法律关系可以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被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基于第一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又叫主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又叫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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