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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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概述:本文总结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衡量标准。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介绍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方式。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和特点1. 法律的定义是什么?2. 法律的特点有哪些?1) 法律是什么意义上的规范?2) 法律为何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3) 法律具有合法性和强制力。

二、法律的分类1. 按照对象分类的法律包括哪些?2. 按照性质分类的法律有哪些?1) 公法包括哪些类型?2) 私法包括哪些类型?3)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是什么?三、法律的效力1. 法律的效力是什么?2. 法律的效力如何产生?1) 强制性法律和可选择性法律的区别是什么?2) 法律的效力与人民的共识有何关系?3) 法律的效力如何通过法律制定、颁布、宣布等程序实现?四、法律的解释1. 法律的解释是什么?2. 法律的解释的方法有哪些?1) 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哲学解释的特点与应用。

2) 判例法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解释方法?3) 法律解释的权威者与法律解释的效力。

五、法律的衡量标准1. 法律的衡量标准有哪些?2. 法律的衡量标准如何运用?1) 正义、公平、公正是怎样的法律衡量标准?2) 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与法律的衡量标准的关系。

3) 法律的衡量标准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本身、社会价值和合理性等。

总结:通过对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衡量标准的介绍和解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方式。

法律是一种具备合法性和强制力的普遍性规范,包括公法和私法等不同类型,通过法律的效力与人民共识产生联系。

法律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判例法等多种形式,解释的权威者和解释的效力也值得探讨。

在衡量法律时,我们可以考虑正义、公平、公正等因素,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等法律衡量标准。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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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归纳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

法律规范内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从结构上看,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9、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法律原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12、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13、法律对人的效力,我国采用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4、第一次对法律关系作理论阐述的是德国法学家卡尔•冯•萨维尼。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特征:(1)它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2)它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3)它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5、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6.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分为:(1)物:即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2)人身;(3)精神产品;(4)行为结果。

17.法律事实是法律人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它分为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和法律行为(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两类。

↑↓18.法律责任的特点:(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根据引起责任的性质不同,它可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

19.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公正原则;(3)效益原则;(4)合理性原则。

20、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与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其特点:(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2)它是一项国家职能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和有效调控;(3)它是以一定的客观经济关系为基础的人们的主观意志活动,并且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4)立法是产生具有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普遍行为规则的活动;(5)立法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6)立法是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制度性的分配,是对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反映了社会的利益倾向性。

41.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1)法治原则;(2)民主原则;(3)科学原则。

42.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1)议案的提出;(2)草案的审议;(3)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43.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1)依法行政;(2)讲求效能。

4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1)司法公正;(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45.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4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

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47.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2)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4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49.法产生的规律:(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5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5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占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的移植的范围除了外国的法律外,还包括国际法律和惯例。

52.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3)社会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最早产生于欧洲,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它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53.在我国,法制的用法最早见于《礼记•月令》。

54.法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

55.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董必武最早提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11•3中全会《公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条件;“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的有力保障。

56.亚里士多德最早论述法治问题,《政治学》:“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57.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58.社会主义法治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全体人民以法治国、实行依法办事的原则、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总称。

其中,“以法治国”是其外在形式;“以法办事”是其基本要素;“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其要体现的基本价值、精神和原则;而建成在高度民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法制)国家”,则是所要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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