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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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法的实施

法理学  法的实施

五、守法的内容
• (1)履行法律义务 履行法律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 履行法律义务又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 首先,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 首先,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 其次,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 其次,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 • (2)享用法律权利 这是指人们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 这是指人们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或者是 要求他人实施或抑制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 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七、守法的条件
1.良好的法律存在 概括地讲, .概括地讲,良法应具备以下两方面的基本 要求:其一,在法的实体内容方面, 要求:其一,在法的实体内容方面,良法应充 分体现现代法的一些价值要求,其二, 分体现现代法的一些价值要求,其二,在法的 形式方面,良法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要求, 形式方面,良法应具备以下一些基本要求,即 语言的明确性,体系的完善性,等等。 语言的明确性,体系的完善性,等等。 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 各守法主体的良好法律意识既是法律得到遵守 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 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被遵守的关键因素。 3.良好的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是影响制约法律被遵守的重要的不可 缺少的客观条件。 缺少的客观条件。
六、守法的根据
• 从表层而论,1、守法首先是统治者(或立法 从表层而论, 守法首先是统治者( 意志的要求, 者)意志的要求,是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的需 也是人类战胜自然、维系社会的基础保障。 要,也是人类战胜自然、维系社会的基础保障。 • 2、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考虑 • 3、社会压力与惧怕法律制裁 • 3、服从的习惯 • 4、深层次看,守法首先是人的本质(社会性) 深层次看,守法首先是人的本质(社会性) 对自身“兽性”因素的抑制, 对自身“兽性”因素的抑制,是人类不断摆脱 和远离兽性的需要; 和远离兽性的需要;是使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 标志, 标志,是道德的需求。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活中被⼈们所遵守和施⾏。

法⼀经制定出来,就为⼈们的⾏为提供了⼀种期望的模式,但这只是⼀种应然的、停留于⽂本上的⾏为规范,并不是⼈们的实际⾏为;⽽法的实施正好将这种期望的、应然的⾏为模式转变为⼈们具体的、实际的⾏为。

2.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法的适⽤。

(⼆)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活中产⽣了实效,其⽬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2.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 (1)法的要求。

法律规范规定了⼈们的⾏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们⾏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

法律规范为⼈们的⾏为提供了⼀种抽象的、⼀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活中被⼈们所遵守和施⾏。

(3)法的实效。

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的状态或程度。

(三)执法 1.⼴义的执法即法的执⾏,指所有国家⾏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具有以下特点: 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全⾯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政机关执⾏法律的过程同时是⾏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性。

但并不是所有的执法都是积极主动的,⽐如依申请的⾏政⾏为(如⾏政许可)就不是。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政原则。

所谓依法⾏政,就是要求国家⾏政机关及其公职⼈员在执⾏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权⼒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原则要求⾏政机关及其公职⼈员在执⾏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提⾼⾏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指⾏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由裁量权⽽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法理学复习笔记5-法的实施与监督

法理学复习笔记5-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讲:法的实施与监督一、法的实施总论(一)法的实施的含义: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行背景:20世纪60年代的“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主张“差距研究”(gap studies)。

研究书本上的法与实际中的法的差距。

如:宪法的实施、合同法的实施、刑法的实施(二)法的实施的基本方式:1、法的遵守(守法):法律主体(政党、政府、法院、社团、个人,等等)自觉、主动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2、法的执行(执法):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机构(主动——不需要当事人申请、非终局性——所作决定不是永久具有效力,可以被法院推翻)3、法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机构,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对象,用以处理具体问题(事件)的专门活动狭义上的法的适用:司法(被动——必须由当事人主动开启、终局性)(三)法的实施机制:内容(要素):法律制度与程序(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法律职业群体、法律实践活动、普法与法律意识、社会公众的参与,等等▶非正式制度:民间调解、仲裁、私营监狱(我国没有)、宗教组织、社团机构、保安,等等▶法律职业群体: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调解员、仲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立法者、行政机构公务员、法学家(四)法的实施的影响要素1、内在因素:法律自身的规定内容不合理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如:宪法只有法律规则没有法律后果、或计划生育制度)例:宪法、土地管理制度、计划生育义务2、外在因素:权力、关系情绪、欲望性别、相貌、疾病民族、宗教、气候、环境突发事件,等等例:法律与“关系”“法律与关系距离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型”,即关系密切的人之间法律少,随着关系距离的增加法律逐渐增多,但当人们生活的世界彼此隔绝时,法律又开始减少;例:关系亲密者之间极少诉诸法律,即使诉诸,执法者也不处理或从轻处理婚姻时间越长,越不容易离婚(五)法律实施的效果1、法律效果:法律得到实施的程度2、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对于社会的影响状况注意:法律效果不等于社会效果二、执法(一)含义: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或适用法律的活动。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实施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实施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实施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实施。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精彩链接:2014司考法理学:法律关系2014司考法理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本体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概念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一)法的实施1.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法一经制定出来,就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期望的模式,但这只是一种应然的、停留于文本上的行为规范,并不是人们的实际行为;而法的实施正好将这种期望的、应然的行为模式转变为人们具体的、实际的行为。

2.法的实施的分类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可将法的实施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1.法的实现的概念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2.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1)法的要求。

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

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实效。

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

二、执法(一)执法的含义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⑴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⑵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⑶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⑷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来临,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备考知识:法的实施1.法的实现又是和法的实施、法的时效相联系的概念。

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执行。

法的实现是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为现实。

2.执法: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信赖保护等原则执法中牵涉到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问题。

司法牵涉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效力,司法原则等。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内容是广泛的,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管理的活动。

法的活动具有单方面性,还具有主动性和教导的灵活性。

行政合法性要注意,第一,依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要注意两个概念: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是指如果法律没有授权,则不可行。

也就是说,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法律优越,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

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第一,主体是否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合法。

例如2003年考题:交管部门鼓励市民上街去拍照违章车辆,并奖励200-300元,可以认为市民去拍照车辆是不合法的,因为取证的合法的部门是交管部门,是全民皆警。

主体是不合法的。

第二,权限是否合法。

虽然是一个合格的主体,但也只能在合格的权限中去行使,才是合法的。

例如,烟草专卖局的缉查大队进入某人的住宅,去搜查走私香烟。

这个权限是不合法的。

因为能够进入住宅去进行搜查,只限于几个特定的主体权限。

如公安机关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为了获取证据,可以进去,但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进入住宅。

例如,夫妻俩人在家中看黄碟,结果警察破门而入,不仅抱走了录像机,同时把男主人打伤,在这种情况下,警察不是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或查获犯罪证据,仅仅是别人在家看录像,进去搜查,权限是不合法的。

法理学-5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汇总

法理学-5法的实施、法律责任汇总

社会监督
• 一般民众或社会组织进行的 法律监督,如政党监督、新 闻监督、公众监督等。
三、法律监督的两大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
内容
权限
程序
合法 性
民意
公平 合理
适当 性
效率
民主 法治 公开 独立 效率
四、中国国家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
• 指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的
法律监督,是中国法律 监督体系的核心部分, 具有法律效力。
legal community(法律共 同体)
“Thinking like a Lawyer” (像法律人一样思考问题)
(二)中国的法律职业
• 《律师暂行章程》(1912 年9月16日):中国正式 建立律师制度之标志。
第三节 法律监督
• (二)特征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 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进行;
• (一)概念
➢ 法律监督的客体是法的创制、运用和
• 广义:泛指一切国家机关、 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 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 察、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 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
➢ 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的制定和实施; ➢ 法律监督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 ➢ 法律监督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原则
• 1、防止权力滥用; • 2、注重效率。
(三)法的适用
概念:国
家适用法律 机构根据法 定职权和法 定程序,具 体应用法律 处理案件的 专门活动。 在法学理论 中,法的适 用一般专指 司法适用。
第二节 法的实施机制
一、法与社会调整机制
• “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在开始有法律 时,这些东西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 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 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 也成为法令。有组织的宗教,在这个发展的主要手段中是相 当重要的一个。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期内,它负担了大部 分的社会控制。很多早期的法律,接受了各种宗教制度和宗 教戒律,并用国家的强力加以支持。……。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四章 法的实施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四章 法的实施

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第十四章法的实施
2013年自考《法理学》复习资料,(一)1、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遵守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法的遵守,就是法的实施。

狭义的法的遵守,也叫守法,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
自己的饿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权力,履行义务的活动。

3、法的遵守的意义
 ①认真遵守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②认真遵守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4、法的执行,简称执法,是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传布、实现法律。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
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实施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实施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实施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实施。

2014年司法考试的脚步越来越近,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实施的内容,希望对大家备战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司考法理学冲刺:立法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效力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要素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定义一、法的实施是指在实际生活中,法被实际实施的情况。

即执法、司法、守法。

与法的实施相关的概念是法的实现,法的实现强调的是法的目的。

去年的司法考试中考到了法的实现的标准。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和与法的实现大体上指的是同一个事情。

从人们对这两个词语的使用上来看,前者侧重于过程,后者侧重于结果。

例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遵守我国法律的行为或事项?A.某市仲裁委员会的仲裁B.某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C.习惯法D.《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答案:ABD.解析: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其范围不仅包括遵守制定法、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法等规范性文件,还包括遵守生效的判决书、裁判书等非规范性文件。

本题中,A和B两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D项是地方性法规,都属于法的遵守的范围。

法的遵守的范围与一个国家的法的渊源密切相关,C项习惯法并不是我国法的渊源,因此不是我国法的遵守的范围。

例2:黄某是甲县人事局的干部,他向县检察院举报了县人事局领导叶某在干部调配中收受钱物的行为,2个月后未见动静,黄某几经努力才弄清是检察院的章某把举报信私下扣住并给了叶某。

黄某于是又向县人大、市检察院举报章某的行为。

黄某的这一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A.法的适用B.法的遵守C.法的执行D.法的解释答案:B.解析:守法,也称法的遵守,广义上即法的实施,狭义上则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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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的实施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的实施的概念
二、执法
1.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司法考试采用狭义说,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2.执法的特点:
3.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

三、司法
1.司法又叫法的适用,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
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原则,具体内容参照《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部分的相关内容。

【真题示例】
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2007/1/54,多选)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析】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具体纠纷进行认定和裁决的专门性活动,而外部行政行为属于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动,因此,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选项AC正确。

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它包括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情况下还包括习惯、政策等。

在当代中国,司法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就是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合法性即法律效果,合理性即社会效果。

因此,正确选项为ACD。

四、守法
行使权利和律性义务。

2.对判决书等非规范性文件的遵守也属于守法,换言之,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属于守法的范围。

【真题示例】
下列有关执法与守法区别的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2004/1/52,多选)
A.执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守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所有的法人和自然人
B.行政机关的执法具有主动性,公民的守法具有被动性
C.执法是执法主体将法律实施于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的活动,守法是一切机关、团体或个人实施法律的活动
D.执法须遵循程序性要求,守法毋须遵循程序性要求
【分析】A项错在执法的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即执法机关,而不包括所有的法人;B项错在公民的守法既包括积极的守法也包括消极的守法。

C项是正确的表述;D项错在
积极守法也要遵循程序性要求。

五、法律监督
决环保局败诉。

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1/60,多选)
A.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守法行为
B.判决环保局败诉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C.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D.王某的诉权属于绝对权利
【分析】守法指的是所有社会主体,依据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行为。

王某申请信息公开属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属于守法行为,故A对。

法院判决环保局败诉,是法院依据法律对环保局的行为作出了评价,认为环保局的行为违法,故体现了法律的评价作用。

司法部的答案认为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我认为不妥,强制作用必须有强制性措施比如法律制裁的适用,但本题题干中并无强制的信息。

故B选项错误。

王某起诉环保局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因为王某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社会主体,故C对。

王某的诉权针对的是环保局,义务人是特定的,属于相对权利而非绝对权利。

故选项D错误。

2. 律师潘某认为《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关于婚前检查的规定存在冲突,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了进行审查的建议。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5/1/11,单选)
A.《母婴保健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B.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定存在冲突,则有权改变或撤销《婚姻登记条例》
C.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需向潘某反馈审查研究情况
D.潘某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分析】《母婴保健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法律,《婚姻登记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故A项的说法正确。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是监督关系,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

故B项的说法错误。

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有关主体在认为行政法规违法时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

其中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查要求,其余主体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工作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进行。

《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据此,C项的说法正确。

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公民、其他社会主体的监督。

基于此,D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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