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第四章 法与社会(2020司法考试)

第二节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法与科学技术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法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法与生产力、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综合被称为经济基 础。 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法与科学技术
生产力通过生产关系间接决定法及其发展变化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法律的宗教化
宗教的法律化 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
我国的规定
社会主义社会为法与道德的有机结合提供了广泛的社会基础
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范围不同 内容结构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第五节 法与宗教
宗教对法的影响 法对宗教的影响
宗教对法的影响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可以影响司法程序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影响
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 法与国家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支撑
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 观念相适应之行为规范的总和。 在概念上的联系
在内容上的联系 在功能上的联系
第四章 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道德 法与宗教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法以社会为基础
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是法的基础
法对社会的调整
社会需要通过法来调和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梳理(一)引言概述: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它研究法律的本质、规则和原则。
掌握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对于理解和应用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梳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核心内容。
正文:
一、法的定义和特征
1. 法的定义:法是指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和原则的总体。
2. 法的特征:具有普遍性、强制性、时效性、公正性和效果性等特征。
二、法的功能和目的
1. 法的功能:法起到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功能。
2. 法的目的:法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法律解释和适用
1.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说明,包括字面解释和精神解释两种方法。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运用和实施,包括法槌适用和裁判适用两种方法。
四、法律权利和义务
1.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权益和自由,包括人权、财产权、合同权利等。
2.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遵守法律、维护公共秩序等。
五、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
1.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后果,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2.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禁止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总结:
本文通过对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的梳理,明确了法的定义和特征,解释了法的功能和目的,介绍了法律解释和适用的方法,说明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以及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关系。
掌握这些重要知识点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马克思说:“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的,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总之,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于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法对社会的调整,首先是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法理学第十讲:法律与社会

涂尔干:社会分化就是职业分化
异质性增长,个人 意识得以发展;成 员之间的相互依赖 性增强。
传统社会走向现代 社会,机械团结变 为有机团结。
机械的团结——压制型法
绝大多数法律都具有刑事的压制性的特点。有些法律基本 上是要带给人痛苦,至少是要人有损失,它剥夺人的财富、 名誉、生命或自由,并且夺走他享有的一些东西。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一、组织内部,组织性越强,法律越如何变 化?
法律量的变化
法律质的变化
组织与法律的关系
二、法律的变化与组织性成正比
1. 战争期间,组织性增大,法律增多 2. 社会间交往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多 3.社会内部集体行动增多,组织性增多,法律也增
多 ——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
上——档案保存着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个各种各样的常设 官员和文书班子的基础上的; (4)专业化,职务工作,至少是一切专门化的职务工作——这是现 代职务工作的特点——一般是以深入的专业培训为前提的。 (5)职业化,职务工作要求官员要投入他门的整个劳动力。 (6)合理化(科学化),官员职务的执行,是根据一般的、或多或 少固定的、或多或少详尽说明的、可以学会的规则进行的,因此,这 些规则的知识就是一种特殊的学问(根据不同的情况:法学、行政管 理理论、商务科学,官员们拥有这种学位)。 具有上述特征的组织在协调其成员的活动和达到其特殊目的方面具有高 效率的特点。
第十讲 法与社会 法与现代化
一、社会、现代化与法律 二、社会分层与法律 三、社会组织与法律
一、社会、现代化与 法律
“社会”之前
一、古希腊时期: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公共领域——城邦,自由,理性商讨公共事
务 私人领域——家庭,必然,履行生存所必需
04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四章法与社会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主要领域。
学习法律,从法律本身来理解法律是很难的,是理解不了法律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之理在法外。
认识法律,必先认识社会;掌握了社会的存在机理,才能了解法律的结构及其运行的规律。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法是社会的产物。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就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上,法律的内容、特点和表现形式也往往不尽相同。
中国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迅速变革的时期,这一伟大变革必然带来对于新法律制度的巨大需求。
但是,法律也像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并不仅仅消极地反映社会,而且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反作用,它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要么表现为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
社会是法的基础;如果相反,以法为社会的基础,那么,实质上就可能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经被这一社会生活条件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把法律看成了永恒不变的东西。
新的法律不可能产生于旧的社会基础之上,旧的法律也不可能长期在新的社会基础上生存和延续。
旧的法律是从旧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它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也必然同旧的社会关系一起消亡。
因此,旧的法律不可能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
如果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种法律肯定会同新的社会共同利益发生矛盾,因此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法的社会基础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公选课法与社会知识要点

1、法的定义对于法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学派与理解,最普遍的解释是: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律冲突的处理规则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
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3、法源含义:法的渊源,简称法源,基本含义是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
法的渊源一词法源于欧洲大陆古罗马的Fontesiuris,普遍使用法的渊源一词的是英美法系的学者。
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
国内行政法学的通说认为,法源是指法的存在形式,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
”7中国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侧、规章、法律解释等4、证据刑事诉讼法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侦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事诉讼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5、民事当中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
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即无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
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法理学笔记概要

法理学笔记第一部分:法的本体1、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社会性)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3)法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6)法具有可诉性。
3、法的作用——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法也不是万能的,因为法不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法受到其它社会规范以及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制约,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有些社会关系不归属法律调整,法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
4、法的价值——自由(本质价值)、正义(评价体系)、秩序(基础价值)第二部分:法的构成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规范性法律檔——法律条文——1、规范性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2、非法律性法律条文法律规则分类: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适用方式上全有或全无。
①法律规则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
②根据助动词的不同,语句分为规范语句和陈述语句,规范语句又分为命令句(应当、必须、不得、禁止)和允许句(可以、有权)。
③表达法律规则的往往是规范语句,但法律规则也可以用陈述语句来表述,只要该陈述语句可以被合理地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
第三部分:法的运行1、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调整后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法关系)——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程序法律关系)2、权利、义务的关系:①结构上,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前提是在一对法律关系中。
②数量上,总量相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之法与社会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一、法以社会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
【真题示例】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学原理》中指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
的重心既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关于这句话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9/1/7,单选)
A.法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
B.国家的法以社会的法为基础
C.法的变迁受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
D.任何时代,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分析】埃利希的这句话表明法律是要以社会为基础的,并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选项A、B、C 都是正确的。
法只要以社会为基础,就可以脱离立法、法学和司法判决而独立发展的说法太过绝对。
选项D错误。
二、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科学技术
【真题示例】
生物科技和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器官移植成为延续人的生命的一种手段。
近年来,我国一些专家呼吁对器官移植进行立法,对器官捐献和移植进行规范。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1/6,单选)
A.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变化能够直接改变法律
B.法律的发展和变化也能够直接影响和改变科技的发展
C.法律既能促进科技发展,也能抑制科技发展所导致的不良后果
D.科技立法具有国际性和普适性,可以不考虑具体国家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
【分析】法律与科技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一方面科技为立法提出了新问题,为司法提供了新技术,科技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促使法律方法的进步,但是科技的发展变化并不能直接
改变法律本身,法律的变化需要立法者进行废改立。
故A错。
另一方面,法律也规范管理着科技活动,调整着科技竞争,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并抑制科技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但法律的发展变化也并不能直接影响改变科技的发展。
故B是错误的。
科技发展可能引起法律内容的更新,但是立法以一国的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为基础。
故选项D错。
三、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二、法与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真题示例】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
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关
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1/51,多选)
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
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分析】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
同时法律也限制权利的肆意运行,此时法律弱化了权力。
故A对。
、
法律既控制公权力也限制私权利,故B错。
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
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故C对。
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故D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