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和研究法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涵盖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领域,以下将对一些重要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标准和模式,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适用范围内对所有主体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违反法律将面临相应的制裁。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惯例,也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三、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包括对人的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适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人。
3、保护主义: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来说,法律在主权管辖范围内有效,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

法理学大一上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核心学科之一,主要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则的起源、性质、目的等问题。
以下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一、法律的概念和特点1.法律的含义和本质2.法律的特征(强制性、普遍性、永久性等)3.法律与道德、习惯、规则的区别二、法理学的学科方法和研究对象1.法律哲学与法学方法论2.法律规则的分类和构成要素(法条、法理、判例等)3.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方法(立法者意图、文本解释、历史法学派、现实主义等)三、法律规则与正义1.正义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平等、公正、自由等)2.法律正义理论(功利主义、自然法学说、正义社团主义等)3.法律的正义性评价标准四、法律系统和法律价值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基本结构(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2.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上位法、下位法、同级法等)3.法律的价值(秩序、公平、安全等)五、法律规则的有效性和效力1.法律规则的生效和确定2.法律规则的效力(绝对效力、相对效力等)3.法律规则的效力法理(效力原则、效力时间、效力范围等)六、法律责任和法律关系1.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2.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主体、客体、内容等)3.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七、法律制定和实施1.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立法程序、制定方式等)2.法律的实施机关和方式(行政、司法、自愿等)3.法律的监督和八、国内外法律制度比较1.中外法系和法律文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宗教法系等)2.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比较(中国、美国、英国、德国等)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争议以上是法理学大一上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律的概念、特点、规则解释和适用方法、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体系、有效性和效力、法律责任和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可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为后续的法学学习打下基础。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知识点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2024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引言概述:本文总结了法理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衡量标准。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介绍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方式。
正文:一、法律的定义和特点1. 法律的定义是什么?2. 法律的特点有哪些?1) 法律是什么意义上的规范?2) 法律为何具有普遍性和绝对性?3) 法律具有合法性和强制力。
二、法律的分类1. 按照对象分类的法律包括哪些?2. 按照性质分类的法律有哪些?1) 公法包括哪些类型?2) 私法包括哪些类型?3)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区别是什么?三、法律的效力1. 法律的效力是什么?2. 法律的效力如何产生?1) 强制性法律和可选择性法律的区别是什么?2) 法律的效力与人民的共识有何关系?3) 法律的效力如何通过法律制定、颁布、宣布等程序实现?四、法律的解释1. 法律的解释是什么?2. 法律的解释的方法有哪些?1) 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哲学解释的特点与应用。
2) 判例法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解释方法?3) 法律解释的权威者与法律解释的效力。
五、法律的衡量标准1. 法律的衡量标准有哪些?2. 法律的衡量标准如何运用?1) 正义、公平、公正是怎样的法律衡量标准?2) 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与法律的衡量标准的关系。
3) 法律的衡量标准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本身、社会价值和合理性等。
总结:通过对法律的定义和特点、法律的分类、法律的效力、法律的解释和法律的衡量标准的介绍和解析,我们了解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运作方式。
法律是一种具备合法性和强制力的普遍性规范,包括公法和私法等不同类型,通过法律的效力与人民共识产生联系。
法律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判例法等多种形式,解释的权威者和解释的效力也值得探讨。
在衡量法律时,我们可以考虑正义、公平、公正等因素,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利益平衡和权力制衡等法律衡量标准。
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运作机制至关重要。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
第六编法与社会。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

法理必背知识点总结一、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分类法律按照颁布和制定的主体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普通法和专门法;法律按照时间来分可以分为现行法和过去法;法律按照立法内容可以分为行为规范法和制度安排法等。
2. 法律的效力法律有强制力,各种法律都是有约束力的;法律有具体的适用范围,法律只在其适用范围内有效;法律有时效力,对法律有有效期限的规定。
3. 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指法律是国家授权的强制性规范,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和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广泛适用性的特征。
二、法律解释1. 法律权法律权是国家授予法律机关和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权利,是宪法法律和法律规章规定的权利。
2. 法律解释方式按照法律解释方式可以分为直接解释和间接解释,包括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情境解释等。
3. 法律解释效力具体情况与法律原则相矛盾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原则来解释法律;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相矛盾时,要根据社会实践和立法宗旨来解释法律;因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不明确造成的矛盾时,要根据法律结构和法律条文来解释法律。
1. 法律责任的认定法律责任是指国家与个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等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下自觉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2. 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
3. 法律责任的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
四、法律程序1. 法律程序的适用法律程序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实施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程序。
2. 法律程序的原则法律程序的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合法证据原则、法定程序原则、诉讼独立原则、审判公正原则、施政透明原则等。
3. 法律程序的实施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司法程序和仲裁程序等。
五、法律体系1. 民事法律体系民事法律体系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和家庭法等。
2. 刑事法律体系刑事法律体系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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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的内容。
三、法的基本特征1.法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法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的社会规范。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四、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包括概念、规则和原则等。
2.法的要素的特征:第一,具有个别性、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
但它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作为有机体细胞的个体。
它的性质取决于它所处的系统。
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
第二,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
各个法律要素在法律系统中有着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因而它们之间有着这样那样的差别。
但对外它们是作为一个整体起作用的。
第三,不可分割性。
法律要素作为构成法律系统的元素,相对于系统来说,必须设定它是不可分割的,即必须作为非复合体看待。
(二)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大量来自日常生活,有的来自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活动),有的源自法学家的创设。
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的概念不同,通常具有明确的定义和明确范围。
2.法律概念的分类:按概念涉及内容:涉人法律、涉事法律、涉物法律按概念的功能:描述性概念、规范性概念按概念的确定性程度:确定性概念、不确定性概念按概念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部门法律概念3.法律概念的功能法律概念的功能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即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属性”,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没有这个结构,就无法对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做出法律评价和法律处理。
(三)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2.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制裁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后果3.法律规则的特点:与个别命令相比:适用上的重复性与普遍性与法律原则相比:微观的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较高4.法律规则的分类:按法律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按法律规则形式特征: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按法律规则功能:调整性功能、构成性功能(四)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2.法律原则的分类:按原则产生基础: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按原则的覆盖面: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按法律原则的内容:实体性法律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3.法律原则的功能:较宽的覆盖面、宏观上的指导性、稳定性较强4.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第一,规则在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要么被遵守,要么被违反。
而原则的适用更为灵活。
第二,在一个法律体系内,规则间发生冲突,其中一个必然无效。
而法律原则更为复杂。
(五)立法中法律要素的要求1.概念要清晰,规范,统一;2.立法应以规则为主体,而不应停留在一般原则上;3.在法律体系中,原则必不可少。
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一、两种对立的法的起源观(一)唯心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1.神意说:把法和国家的产生解释为神意的体现,认为法律和王权均出自于宇宙中某种万能的神秘的精神力量。
2.父权说:产生于中世纪的欧洲,与神意说关系密切,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为教权张目的神意说;另一是为君权辩护的神意说:依据《圣经》,上帝赋予了亚当统治世界的权力,亚当是人类之父;并据此,认为王权高于教权。
3.社会契约说: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靠自然法来调解社会关系。
由于自然状态带有某种不便,故人们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法律本身即社会契约的具体化。
4.暴力论:在原始部落之间的战争中,强大的部落以暴力征服弱小部落,征服者成为主人和统治者,被征服者成为奴隶和被统治者,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均成为暴力征服的结果。
5.心理说:任何社会都有两种人,一种是英雄和强者,属少数;另一种是普通人,构成多数。
普通群众在本性上即有服从强者支配和引导的心理需要。
国家和法都是这种心理规律的必然结果。
此外,还有发展说、管理说。
这些学说都没有揭示法产生的根源。
(二)唯物史观的法的起源理论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历史过程,构成了法律起源的宏观社会背景;而与法律相伴产生的国家及其机构,则构成了了解法律起源的重要参照系。
国家组织体系的形成过程,也是一个公共权力逐渐与社会相脱离、逐渐被少数人所垄断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那些处于形成过程之中的国家机构或已经完全形成的国家机构,以全社会代表的名义对原有氏族习惯加以取舍,认可那些与现行社会结构相一致的习惯规范,取消那些与现行社会结构不一致的习惯规范,并创制一些新的习惯规范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同时,用有组织的暴力保障这些社会规范的以实施,就这样,氏族社会所没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全取代了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经济根源:原始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生产关系发生深刻变革,私有制逐渐取代原始公社公有制成为社会的经济基础,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经济基础。
生产工具的进步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主要标志。
·社会根源:私有制所引发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原始社会的利益共同体瓦解,居民分裂为利益相互排斥的不同阶级,阶级和阶级斗争为法的起源提供了社会条件。
二、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1.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生产工具简陋,一个人的劳动所得在消费后没有剩余,整个社会共同占有、共同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共产制成为唯一可能的经济形态。
与原始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原始社会没有阶级划分,经历了原始公社到氏族公社的变化。
氏族是原始人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内部禁止通婚的亲属集团。
父系氏族产生之前,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消费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每一个原始氏族社会都是一个无政府而有秩序社会。
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两种形式:一种是氏族组织机构,它由氏族大会、酋长和军事首领等组成;另一个是氏族社会中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规范,它兼有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属性。
(二)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1.氏族制度的解体第一次是畜牧业和农业,第二次是手工业和农业,第三次是商业的出现。
提高了劳动生产力,导致原始社会秩序的全面崩溃,只靠当事人自觉、舆论压力、酋长的威望和没有暴力手段的氏族大会来维系社会秩序的原始的调控机制逐渐瓦解,并使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国家和法律也应运而生。
2.国家与法对氏族组织与氏族习惯的代替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
用有组织的暴力来保障这些规范得以实施。
(三)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基本规律1.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国家的产生;诉讼和审批的出现:私力救济——公力救济;权利和义务的区分。
2.原始习惯与法律的区别①二者产生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的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权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
②两者体现本质不同(体现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
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
③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