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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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是民法上的种类物。 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也可以使债权的标的物 特殊意义:1、所有权的归属,占有与所有的
统一 2、只能转移所有权 3、不发生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回复诉权。
有价证券
设定并证明持券人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 证。
1、证券与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能分离 2、义务人特定的 3、单方支付义务
例如锁与钥匙、汽车与备用轮胎、旅馆与家具
区分的意义:
在法律没有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的 情况下,对主物的处分效力及于从物。
担保法解释63条: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 从无生物,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 有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 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 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 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构成从物的条件
1、从物具有独立性,不是主物的一部分 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物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物,当一个物成为其他
物的组成部分时,其所有人就不能要求返还原 物。 如建筑物与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
案例2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及价 值为标准划分
意义:决定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
决定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依照物使用后的形态变化为标准 意义:消耗物不能作为转让使用权的标的物。
有主物与无主物
意义:1、物的取得——先占 2、物的归属——拾得遗失物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2、从物的使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而非临时性 的
暂时与主物分开或在空间上分离不影响从物的性 质。
3、主物与从物同属于一人 4、需交易上视为从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非一切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都 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阳光 空气
4. 主要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是相对于无体物而言的。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 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 体积,热、光、电、气等也是有体物。
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
不能为人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 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价值,但不能 成为民法中的物。
区分的意义:
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从物随主物, 以贯彻物尽其用的原则。
5.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 分 物: 不可分物:
区分的意义:
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分割方式不同: 对于可 分 物,可 进 行实物分割; 对于不可分物,只能进行价值分割。
6.原物和孳息:
孳息:原物所产生的收益。无原物即无孳息。
天然孳息:果树、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因 物的自然性质所收获的收益。 法定孳息:指利息、租金等因他人使用所获 得的收益。
1、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仅依交付即可生效; 不动产非经登记,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 效果。 2、法律适用及诉讼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区分的意义: 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 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可生效; 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还应办理 批准或登记手续,合同才能完全生效; 标的物为禁止流通物的合同无效。
3.是可消耗物: 流通是货币的生命所在。 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具有以下特点: A、货币的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B、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借用 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不须原物返还。 C、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所有权
二、有价证券:
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 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1、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 2、有价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七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二节 物
二、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 者价值的物——土地、地上定着物 准不动产——船舶及民用航空器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 1.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 频资源) 2.非专属国家所有 ①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可 以转让其使用权,而不能转让所有权。 ②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不得随意进行。 ③黄金制品由国家规定专营单位经营。 ④文物不得自行挖掘、走私出口。 ⑤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禁止流通。
从物具备的条件: 1.使用目的之永久性 2.主从物同属一人 3.从物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的一部分 4.交易上视为从物
有价证券类型
1.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 2.债权 3.股票 4.提单
四、智力成果的类型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类型: 1.作品 2.发明 3.实用新型 4.外观设计 5.科学发现 6.商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特征:①利益性 ②客观性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物、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 权利、非物质利益(精神利益)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 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2.特征 ①存在于人身之外——与人身分离的假牙、假肢 ②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爱人的照片 ③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日月星辰(不能控制) ④以有体物为限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指自身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制定而 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意外灭失可以 免除交付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民法总论第三分编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或精神产品,又称之为知识产品。
(二)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几种主要的智力成果类型
(一)作品
1、概念
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 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特点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3)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出产物是不是不动产?有两种观点:一是土地的 组成部分,不是不动产;二是独立的财产,可以 为权利客体,我国《物权法》采后一种观点。 3、区分意义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2)物权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
(二)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不能作为交易标的的物。 限制流通物包括2种: 指法律规定只允许国家所有的物,包括为矿藏、 水流、海域和无线电频谱等。
(3)实用性
(三)实用新型
1、概念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与发明的主 要区别有,在种类和范围上比发明小得多,只 限于有形体的产品。技术水平上低于发明。
2、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1)新颖性
物是指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如一匹马、一本书 等。 结合物是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如手表、汽车等。


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多数的单一物或结合物集 合而成,各物仍保持其独立存在的物,如工厂、图书馆、 羊群等。
2、区分意义 (1)对于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权利应存在 于物 的整体,在物的组成部分上,不应存在独 立的权利。但现代民法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 其 例外。 (2)对于集合物,其整体不应作为一个权利的 客体,权利应存在于各个独立的单一物或结合物 上。但现代民法上的财团抵押为其例外。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7章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1. 2.

1. 2.
划分依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 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独具特征或被权利人专门指定,不能以 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 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可用相同的物代替。 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 定物 区分意义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时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的有价证券, 是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 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 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三)股票

(四)提单

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 概念与法律特征 概念 又称知识产品,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 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1)创造性 (2)非物质性 (3)公开性
二 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1. 2. 3.
4.
5. 6.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第二节 物
一 物的概念与特征

1.
2.
3. 4.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 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 质客体. 存在于人身之外,非人格性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具使用价值 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以有体物为限,但学理上逐渐采扩大解释


2 不动产
1. 2.
1. 2.
不能移动或移动损害其用途或价值 土地 地上定着物,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 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物.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的条件: 持续附着土地,移动会损害价值或功能 独立的经济目的,不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它是构成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和调整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或其他非物质的利益。

一、人身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客体之一。

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由、安全、尊严和尊重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自由婚姻权、财产继承权等。

人身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保护个体的人身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

二、财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家具等;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财产是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的劳动成果的体现。

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得到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的自由和尊严的实现。

三、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人身和财产之外,一些非物质利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比如,知名度、声誉、名誉等。

人们的名誉和声誉是其社会地位和面子的体现,对个人的心理、社会关系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知名度和声誉也与商业活动、社会交往等密切相关。

因此,这些非物质利益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这些客体的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通过对这些客体的保护和调整,维护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篇)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最广泛的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本文将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种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的重要标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 具有独立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独立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其存在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存在并不完全相同。

2. 具有特定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特定的,它具有明确的法律特征和范围。

3. 具有可支配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可以被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客体进行处分。

4. 具有法律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法律属性,它既是民事权利的客体,也是民事义务的客体。

四、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 物。

物是指有形、有体、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存在。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行为。

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表现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3. 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

4. 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人身方面所享有的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

5. 财产性权利。

财产性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1.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

权利人有权支配客体,义务人负有不得侵害客体的义务。

2.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保护效力。

7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7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的 种类
一、概念: 概念: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点: 利益性; 特点:(一)利益性; 客观性; (二)客观性;
清明节祭奠物 种类的变化
甲因买卖月球土地 和奥运空气起诉工 商局
二、民事权利客体范围
(一)物 (二)行为 (三)智力成果 (四)有价证券 (五)权利 (六)非物质利益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 民法中的物, 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 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 力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 的客观物质。 的客观物质。
际 物 控 以 制 有 体
红 月 案
社 物 会 能 需 够 要 为 人 力 所 实 满 足 人 们 的 于 够 在 人 能 存 物 物
物 的 法 律 特
物 为 限
体 之 外
种 主 要 类 型
一、概念: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 概念: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所 创造性 获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获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 特征: 特征: (一)创造性 (二)非物质性 (三)公开性
二、主要类型
(一)作品 (二)发明 (三)实用新型 (四)外观设计 (五)科学发现 (六)商标
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尸体的法律定位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 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就 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会损害其经济价值或用途的物; 包括:1 :1、 包括:1法定要件 不同 (2)物权的类型不同 (3)诉讼管辖的不同
(二)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根据物在流转过程中是 否受限制以及受限制的程度 流通物: 流通物:是指可以在民事主体之间 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 予一定的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予一定的限制或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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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 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如, 钢材、大米)
3. 划分意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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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依照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 用途及价值的特点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 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 或者分割将损害其用途及价值的物
1、有主物,是指所有人明确的物。
2、无主物,是指没有所有人的物。
3、区分有主物与无主物的意义
(1)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依法以自己单 方意志取得;对于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 志取得所有权。 (2)确定无主物的归属。
(六)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
• 1. 划分依据 • 物是由一个还是多个独立物构成 • 2. 单一物 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 • 合成物 由数个单一物构成的物 • (各个组成物质间可以独立为物) • 如,钻石戒指、房屋 • 聚合物 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部分仍保 • 持独立性的物 (如,图书馆)
• (2)所有权转移——交付为标志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所有权还是使
用权)

(3)货币不发生返还请求权与占有 恢复诉权,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 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
第三节
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
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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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概念 • 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标明持券人有取 得一定财产权并能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 • 2. 特征 • (1)与上面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 权利证券化(权利人丢失证券?) • (2)债务人特定 • (3)单方义务 • (4)流通性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的概念、特征;明确物的概念及 特征,掌握物的分类。 【教学重点和难点】物的分类。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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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 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特征:利益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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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智力成果
一、智力成果的概念
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
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
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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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 作品 (二) 发明 (三) 实用新型
(四) 外观设计 (五) 科学发现 (六)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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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一、行为
(一)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
值为标准,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1. 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 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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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动产 (1) 土地 (2) 地上定着物
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 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的构成部分,而 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2. 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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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水面等自然资源。 (2) 军用武器、弹药、毒品、麻醉药品等。 (3) 黄金 (4) 文物 (5) 黄色淫秽的书刊、磁带、录像带等,国 家禁止这类物品的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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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特定物与种类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 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 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 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如,鲁迅手稿、指定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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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孳息的法律意义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在孳息的收取权问题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 主义之分。原物主义即原物所有人收取孳息, 生产主义即由产生孳息的加工人收取孳息。 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如法律未明确规定或 当事人未特别约定,孳息收取权由原物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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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 益,其范围包括:
(1) 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 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 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 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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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 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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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宰牛时取下的牛黄
2.下列属于原物与孳息的关系的是( ) A C 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空调放出的冷气 B鸡蛋孵出的小鸡 D山羊身上的羊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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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货币
• 1.概念 • 货币,是用作商品交换支付手段的一般等 价物。 • 2.性质——种类物 • 3. 特殊性 • (1)所有权归属 • 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 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 (存入银行的钱所有权归谁?)
四、从物
从物是相对于主物而言的。
在必须结合使用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
两个独立的物中,起主要效用的为主物。
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
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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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从物之使
用目的须具有永久性。 (2) 从物与主物同属
于一人。 (3)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不为主物 的部分。(4)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 从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在法律没有
• 3. 分类 • ( 1) • 财产权利性质不同 • • • • (2)转移方式不同 •
代表一定物权(提单)
代表一定股份权利(股票)
代表一定债权(债券、汇票) 记名(支票) 不记名(国库券) 指示(第一个权利人)

4.有价证券的几种主要类型
(一) 票据 (二) 债券
(三) 股票
(四)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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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客体
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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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
权利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是:
(1) 必须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通常不可成 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2) 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不可转让的 财产权利不可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
(3) 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权利客利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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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价证券。 (5) 权利。
(6) 非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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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是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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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二)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三)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四) 物以有体物为限
相反规定或当事人没相反约定时,及于主物
之效力同样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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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孳息
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孳
息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的对
称是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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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 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
(二) 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 物,又称间接孳息。法定孳息必须因他人使 用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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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的意义
• 1.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最重要的客体 • 如,所有权客体 • 2. 有时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 如,我国土地不能成为个人所有权客 体;禁止流通物不能成为交易客体;消耗 物不能成为租赁、借用的客体。 • 3. 程序法上的意义 • 如,不动产的管辖
三、物的分类
定着物成为不动产须具备两个条件:一 是继续附着于土地,使其移动会损害价值或 功能;二是具有独立的经济目的,以致不被 认为是土地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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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划分意义 •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不动产——登记 • 动 产——交付 • (2)物权类型不同 • 质押权——动产 • 土地承包权——不动产 • (3)诉讼管辖不同
(二)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的流通性,物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 制流通物,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 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 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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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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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物质利益
非物质利益又称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 利益,是物质利益或财产利益的对称。 非物质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
点是其不可转让性和不可转移性,除非法律
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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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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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耗物和非消耗物
• • • • • • 消耗物 经一次使用就归于消灭或改 变原有形态和性质的物。 (如,粮油) 非消耗物 可长期多次使用,并不会改 变性质形态的物。 (如,房屋、机器、牛马)
(六)有主物和无主物
以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为标准,可
将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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