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

民事主体客体内容举例说明1. 民事主体:法律里的“主角”民事主体,听起来挺正式的对吧?简单来说,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利和义务的“主角”。
就像一部剧的演员,非得有个“主演”,才能把整个故事演绎得淋漓尽致。
我们常说的民事主体,通常包括个人和法人。
比如,你我都是个人主体,而公司、学校这些则属于法人的范畴。
要说这法人的“身世”,就像那种大家庭里的长辈,既有责任,也有权利,绝对不能小看。
1.1 个人主体的例子你想想,个人主体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小人物。
有谁能把“我买个苹果”这事给弄得复杂?当然可以,想象一下,你买了苹果,结果被人说是“坏苹果”,这时候你就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退换货。
哈哈,苹果不仅仅是水果,还是法律里的一桩小故事!1.2 法人主体的例子再说说法人,想象一下一个公司,像个大家伙,在市场上风风火火地跑。
比如某个知名的快递公司,签了个大单子,但因为货物损坏而需要赔偿,这时候,法人主体就得承担责任了。
它可是不能说“我不想赔”,毕竟这是法律的游戏规则嘛。
2. 民事客体:法律的“道具”好了,接下来聊聊客体,简单来说,就是民事主体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的对象。
可以是物品、行为,甚至是知识产权。
就像一场戏里的道具,没有它,剧情就没法展开。
2.1 物品作为客体比如,你去超市购物,购物车里装的那些东西,都是客体。
你买的巧克力、牛奶,统统都在这个范畴内。
可别小看这些东西,法律上可规定得清清楚楚,比如你买到的巧克力,结果打开一看,竟然是过期的,那可就要“打官司”了,争取你的合法权益。
2.2 行为作为客体再看看行为,大家知道吗?有些合同里的约定,比如“我把这本书借给你,你得在一周内还给我”。
这里的借书行为,就是客体之一。
如果到时候你忘了还书,对方可就有权利催你了。
这时候,法律就成了你的“时间管理师”。
3. 民事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民事主体和客体就像舞台上的主角和道具,缺一不可。
没有主体,客体就失去了意义;而没有客体,主体又能施展什么拳脚呢?3.1 互动与纠纷在日常生活中,主体和客体的关系总是伴随着互动。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法》是成人高考考试科目之一,为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复习知识点。
本文是店铺搜索整理的关于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供参考复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在社会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然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由此产生相互问的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这种社会关系的内容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
其中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受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但并非所有社会关系都由民法调整。
社会关系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其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才由民法调整。
所以,只有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有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事实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结婚的事实,才会形成甲乙之问的婚姻关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才会形成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1、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2、设甲为乙将房屋设立了抵押权,其 效力及于何物? 3、设甲将红木书桌卖给丙,是否负有 交付抽屉的义务? 4、设甲将落地灯卖给丁,是否负有交 付灯罩的义务?
A、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B、非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
3、区分意义 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不可代替物与可 代替物 1、特定物-不可代替物 不可代替物一般指原版的、无法再生产 的艺术品、样品服装以及其他使用过的 物品。 2、种类物-可代替物 可代替物是指在交易商依照数量、容量 或者总量而确定的物 《德国民法典》第91条。 3、区分意义
3、区分意义 A、确定孳息收益权。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 B、确定抵押权的抵押财产范围。 《物权法》第197条
三、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 (1)概念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价值尺度和 支付手段的功能。 (2)作用: A、担当物权的客体 B、充当债权的标的物
B、债券 国家或者企业依法发行的,约定于到期 时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C、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明股东权利 的有价证券。 D、提单 指用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 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给付货物的单据。提单即是货 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书,也是承运货物 的物权凭证。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和利益所在。
故没有客体,便⽆从发⽣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为、智⼒成果、⼈⾝利益四类。
1.物。
物是能满⾜⼈的需要,能够被⼈⽀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然⼒。
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配性、存在性和效⽤性。
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为。
作为客体的⾏为特指能满⾜债权⼈利益的⾏为,通常也称给付。
⾏为主要是债这⼀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只能就⾃⼰的利益请求债务⼈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作,⽽不能对债务⼈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配。
3.智⼒成果。
智⼒成果是⼈脑⼒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成果的载体,⽽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属物权保护对象。
4.⼈⾝利益,⼈⾝利益包括⽣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尊严、荣誉、⾝份等等。
⼈⾝利益虽然与主体⼈⾝不能分离,但并⾮主体本⾝,⽽只是能够满⾜主体⼈⾝需求的客观事物,因此它是⼈⾝权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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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涉及的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它是构成法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也是法律保护和调整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人身、财产或其他非物质的利益。
一、人身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人身权利是最基本的客体之一。
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由、安全、尊严和尊重的权利。
我国《民法总则》第101条规定了人身权利的内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自由婚姻权、财产继承权等。
人身权利是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保护个体的人身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目的之一。
二、财产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客体。
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房屋、土地、车辆、家具等;无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
财产是人们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的劳动成果的体现。
通过法律保护,人们的财产得到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体的自由和尊严的实现。
三、其他非物质利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除了人身和财产之外,一些非物质利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比如,知名度、声誉、名誉等。
人们的名誉和声誉是其社会地位和面子的体现,对个人的心理、社会关系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知名度和声誉也与商业活动、社会交往等密切相关。
因此,这些非物质利益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包括人身、财产和其他非物质利益在内的各种具体事物、财产或利益。
这些客体的保护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通过对这些客体的保护和调整,维护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了解,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

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三要素举例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通俗地讲,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为民法所确认和保护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而且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那些社会关系。
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就是要人们了解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什么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所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那些权利和其所承担的那些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我们所讲的民法中的“人”和“物”,实际上都是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在理论上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所谓民法中的“人”是什么?人就是那个参加商品经济的主体。
“物”是什么呢?物就是商品。
什么是债?债就是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高度抽象。
所以,常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就是双方当事人,内容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而客体是什么?客体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是什么呢?当然是就是双方当事人所买卖的商品。
所谓民事法律事实,就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那些客观事实。
譬如一个人把花盆放在阳台上,一阵大风把它吹下去。
但是如果又给了你一个条件,刮风的时候别人家的花盆都没有刮下来,却偏偏就这一家的花盆刮下来了,这就显然与人的行为有关了。
这是人的行为和刮风的客观事件两个客观事实共同引起了一个法律关系的发生什么叫做权利?简单地讲就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某种利益的范围或者实施该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
再简单地说,就是你享有某种权利的时候,你就可以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
而所谓民事义务就是指你必须应别人的要求,来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一种必要性。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三要素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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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干货| 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答题模板,考前必备~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1.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例:所有权关系的客体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人身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益。
)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绿色等基本原则。
注意:比如试题往往以某一个或某几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背景,考查学生对特定的民事活动的认识和评价。
要求学生熟知民法基本原则,审读材料提取信息,将提取的材料信息与相关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对应。
3.人身权:人身自由是自然人真正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的前提,人格尊严是人之为人所必需的人身利益。
人身权的内容:①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以及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
②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注意:对此知识的考查,试题往往以现实生活中某些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或者由民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为背景,要求学生对某种特定的民事行为进行分析评判或者对民事纠纷进行法律角度上的解读。
具体来看,题目往往以“A的行为是否侵犯了B的权利?侵犯了哪些权利?A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为设问,以教材中“积极维护人身权利”的知识为依托,联系教材中侵权行为与法律责任等知识,请学生进行综合评判。
要求学生熟知各项人身权,审读材料提取信息,将提取的材料信息与相关人身权进行对接。
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一个人最基础的权利②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承担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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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C
4、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1)概念 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 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 定限制的物。 我国的限制流通物主要有: 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物资、危险物品和受 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
3.货币是可消耗物。 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 发生了所有权的移转,所以辗转流通是货币 的特有机能,而供人消费更是货币的惟一目 的。
由于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 以互相替代,所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货币, 具有以下特点: 1、货币所有权与对于货币的占有是合一的, 可以推定货币的占有人为所有人; 2、所有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出借给他人时, 借用人即时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借用人只须 在借用期届满时返还同样数额的金钱即可;
四、货币 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 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货币具有以下特征: 1.货币属动产。 2.货币是种类物,而且是具有高度代替性的 种类物。 它的价值是通过票面上的数额来表示的,可 以进行交换,是一般等价物,是法定的支付 手段、流通手段和结算手段。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是许多交易的法定 支付手段。
(2)须为有体物。 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 如固体、气体、液体等; 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 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 指无体财产。
自21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工业和科学技术 的发展,地上之高层建筑物和地下建筑物比 比皆是。由此形成了空间权和空间法。 于是,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 而空间是否为物,得否成为权利客体,不无 疑问。
5、种类物和特定物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 人指定而特定化分。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特征,只能用品种、规格、 质量、数量等单位加以确定,并可以用同种 类物代替的物。 如,品种相同的大米、木材、水泥等。
特定物是具有单独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 的物。 包括三种: A、在一定条件下,处于一种绝无仅有地位 的物。 如清朝邮政衙门发行的“龙”邮票,现在中 国只发现了一张,这张邮票就是特定物。
3、丧失对货币占有,一般即丧失对货币的 所有权,所以只能请求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而无法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五、有价证券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 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 证,是物的一种。 有价证券持有人享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 一是对有价证券本身的所有权;二是有价证 券上所记载的权利。
3、原物与孳息 (1)概念。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由原物所生之物或收益。 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与原物分离前为原物 的成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分为两种: ①天然孳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或者按照物 的用法而产生的物。 如鸡蛋、剪下的羊毛、牛犊、猫仔、牛奶、 开采的煤炭。 ②法定孳息,指原物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的 收益。 如租金、利息、彩票中奖所获奖金或奖品 (射幸孳息)。
2、物的特征 (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物的这一特征表明物须具有非人格性。但与身体分 离的毛发、牙齿,属于物。 能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 外的物。 这里所指的人身并不以生理上的人体为限,如假肢、 假牙,一旦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就不能再以物视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上述观念亦正受到挑战。如 器官移植、捐赠及所谓代孕母,均以生理人之器官 为合同标的物。 依理论上通说,以分离身体一部分为标的之契约是 否有效,应视其是否悖于公序良俗而定。 例如理发、拔牙及切除感染癌细胞大肠之契约,均 不悖于公序良俗,故为有效。 卖血契约,虽有金钱对价,因其目的在于医疗,亦 应认为与公序良俗不相违背。
在民法上,动物仍属物,只是对动物的支配, 应受特别法的规范,受到限制。
(三)物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对物作不同的分类,其中 诸多分类对于物权的类型划分和规则设计, 具有重要的影响。
1、动产与不动产 把物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是物最重要的一 种分类。 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 其 经济价值的物,为不动产。 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 的物,为动产。
有价证券这与一般的借据不同。借据遗失, 可用其他证据作为依据来主张权利。
2、有价证券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 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财产权利。 例如支票只能向票面上指定的银行办事机 构主张权利。 3、负有支付义务的人是单方履行义务, 无权要求持证券人给予相应的报酬。
我国《担保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 所称 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 上定着物。”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理由主要有: A、经济价值有很大差异; B、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 C、利用方法不同。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法律上的意义在于: 第一,让与所有权的方式不同。 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生效; 不动产让与以书面形式为必要,且依登记而 生所有权移转的效果。
(2)标的物的灭失责任不同。 以特定物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物债,在债务履行前该物灭失的,由 于特定物有不可代替性,所以债务人可以免除交付 实物的义务,但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以种类物作为债的标的物,在履行之前发生灭失时, 由于种类物具有可代替性的特征,债务人则应交付 同种类,同质量、同数量的种类物。
须注意: 抵押权人(于抵押物扣押后)、质权人、留 置权人有权收取而不是取得孳息,在其未就 所收取的孳息实现担保物权之前,不能取得 孳息的所有权。
(1997-2-45)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 合同没有特殊约定时,下列哪些权利人可以 取得原物所生自然孳息的所有权?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B.采矿权人 C.典权人 D.质权人
从物特征有四: ①不是主物的重要成分。 ②在功能上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益。 ③与主物具有一定程度的场所上之结合关系。 ④从物与主物归同一人所有。 须注意:我国民法认为,不动产亦可为从物, 如厨房、厕所、猪圈、车库可为房屋的从物。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 准,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答案】AC
(2)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除非另有约定,主物转让,从物随同转让。 ②主物抵押、质押的效力有条件地及于从物
【例一】甲向乙出售某房屋,已办理过户登 记。交付房屋前,甲着手拆除厕所和猪圈, 以将所得砖瓦另作他用。乙知悉后前往制止, 甲辩称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就厕所和猪圈的归 属作出约定,自己有权拆除。 ①厕所、猪圈属于从物。 ②房屋所有权移转时,厕所、猪圈的所有权 亦归乙所有。
B、以特殊标志区别于同类物的物。 如某工厂使用编号,于某年出厂的某台电视 机。
C、是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而从同类物中挑 选出来的物。 例如在出售的一批凤凰自行车中挑选出来的 一辆自行车。如画家某地幅画。
划分的意义在于: (1)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物的要求不同。
所有权关系中客体只能是特定物。除货币, 而在债权法律关系中,除少数外(如租赁), 标有可以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4)须独立为一体,且能满足人们生产生 活的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价值或使用价值, 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否则,人们不 会因为它而发生法律关系。 这种需要,既可以是人们生活上的需要,也 可以是人们生产上的需要;物的价值不仅仅 体现为物质利益,还可以体现为精神利益。
(5)须独立为一体 物必须独立为一体,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 要。如一滴油、一粒米,在交易上不能认为 能够独立为人类之生活资料,故非法律上之 物。因此,有体物要件之一,是应具有独立 性,即要求物应独立于其他物。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二、有价证券 三、智力成果
一、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权利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 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 对象。
民事权利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是民事权利和 民事义务联系的中介。
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物、而且包括各种权利、 利益以及无财产价值的作为或不作为。 但各国在民法典上作为权利客体一般只规定 物,所以一般讲解亦限于物。
第二,设定担保物权的方法不同。 一般说来,动产上设定物权;不动产上设定抵 押权。 第三,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动产,而用益物权 (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只能成立于不 动产。 第四、不动产涉诉的,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 动产适用一般司法管辖。
2、主物与从物 (1)概念。 主物,指为从物所辅助之物。 从物,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 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二、民事权利客体的范围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有价证券 权利 非物质利益
三、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或者说有体物,有广狭二义。 广义上的物,是指物理学意义上的一切物,除我们 通常所谓的不动产和动产之外,日月星辰以及人体 本身均包含在内。 而狭义上的物,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的物,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 价值的有体物。
就空间而言,虽异于一般有体物,但由于空 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 为物。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 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 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 要件,即得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但不具有物质形态, 因而不是物,但其载体于物的范畴。 (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基于一定客体而发生的 一种社会关系,人们只有以可被自己支配的 物为客体设立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才有 实际意义。
【例二】甲因不对乙支付到期的汽车修理费, 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由于汽车上没有工具 箱和备胎,乙要求甲交出工具箱和备胎。① 工具箱和备胎均为汽车的从物。 ②《担保法解释》第114条规定:如果债务 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 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③故乙对未占有的工具箱和备胎不享有留置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