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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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导论法律关系

法学导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在主体之间 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 (1)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
的法律依据; (2)权利主体,即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3)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
那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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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1、行为和事件 以权利主体的意志是否转移: (1)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 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例如:排除诅咒、祈祷等方式 危害行为
(2)结果与行为的内在方面的关系,是人的意志 选择和控制的活动。 例如:刑事领域:故意或过失 民事领域:其行为的内在方面特别是目的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37Biblioteka (3)法律将行为结果与法律后果设为一体,以引 导行为
A. 行为+法律后果(社会结果和法律的权利义务形 式)
A. 王甲与张乙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 的
B. 张甲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
C. 法院未支持张甲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 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
D.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 30
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
依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以 分为: 绝对权与相对权 (1)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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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一种连接,权利与义 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一对有着不同含义的范畴,既有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也有道德意义、社 会学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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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一)历史上的权利与义务观念 在原始社会没有权利和义务现象的存在。随着私 有财产和商品交换的出现,随之出现了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是指法律上产生权利和义务的物质或精神对象。

客体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要素之一,它直接关系到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行使和消失。

本文将探讨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分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广义上的,可以是任何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物质和非物质对象。

客体既可以是有形的财物,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也可以是无形的权益、名誉、知识产权等。

客体具有双重性,既是行为的目标和内容,也是权利的客观依据。

客体的存在和性质决定了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和实现方式。

根据民法的规定,客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有形物指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房屋、土地、汽车等。

有形物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会产生权利和义务。

2. 无形物指不能看得见、摸得着的物体,如专利权、商标权、债权等。

无形物是以权益形式存在的客体,它们的产生和行使都必须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3. 自然物指自然界中存在的客体,如土地、河流、山脉等。

自然物一般是没有所有权的,人们只能使用和开发自然物,但不能破坏自然环境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指人的身体、声誉、姓名等个人权益。

人身作为客体时,涉及到人的自由、尊严和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5. 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物,如家具、电器等;不动产则是指不能移动的财物,如土地、房屋等。

动产和不动产作为客体时,它们的占有、使用和处分都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

6. 资产资产作为客体时,主要指财产权和债权。

财产权涉及到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而债权则涉及到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规定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规定如下:•第一章第一百一十三条:自然物是主权国家所有的,个人和组织对自然物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一章第一百二十二条:人的身体是不可侵犯的,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

•第一章第一百三十九条:无因管理他人财物致使他人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第六章,法律关系1.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人。

一般是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当代中国,有三类:第一,物第二,精神财富第三,行为第四,国家3.论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原因有法律本身和法律事实,原因一、法律本身。

原因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亡的情况和条件。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例如: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法律行为是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行为。

例如:遗嘱、公证第七章: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是什么?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社会生活的影响、指导、功效。

2.如何理解法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

它主要包括告示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等。

法的规范作用的体现(一)告示作用(二)指引作用(三)评价作用(四)预测作用(五)教育作用(六)强制作用3.如何理解法的社会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即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的、目标,承担着一定的社会政治使命,形成、维护、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

体现:(一)政治作用(二)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4.当代中国法的作用主要有哪些方面?一、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三、保障、引导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四、保障、引导和推进对外开放,维护国际和平和发展5.如何理解法的局限性?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法考理论法试题及答案

法考理论法试题及答案

法考理论法试题及答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是中国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通过的一项专业考试,其中理论法学是法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法律的基本原理和概念。

以下是一份模拟的理论法试题及其答案,供学习和参考。

一、单项选择题1.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哪项?A. 法律主体的财产B. 法律主体的行为C. 法律主体的人身D. 法律规范的内容答案:B2. 下列哪项不属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A. 主体B. 客体C. 内容D. 时间答案:D3.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通常包括哪些部分?A. 假定、处理、制裁B. 权利、义务、责任C. 目的、手段、效果D. 条件、结果、后果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其他组织D.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答案:A、B、C2.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是:A. 一一对应B. 多对一C. 一对多D. 没有固定关系答案:B、C三、简答题1.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

- 法律关系具有特定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范所规定。

2.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是如何划分的?答案: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按照法律的制定机关和适用范围来划分,从高到低依次为:-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四、案例分析题1.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出售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张三因货物价格上涨而拒绝履行合同。

请问,李四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李四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要求张三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

- 如果张三拒绝履行,李四可以要求赔偿因张三违约造成的损失。

- 李四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三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法律关系客体_案例(3篇)

法律关系客体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李某(以下简称卖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方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主要涉及房屋交付及过户问题。

二、法律关系客体在本案例中,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房屋所有权2. 房屋买卖合同3.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三、具体分析1. 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其核心内容就是张某购买李某的房屋,即转移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2. 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张某与李某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房屋的交付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该合同的法律关系客体是房屋买卖关系。

3.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与李某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例中,张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李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纠纷产生的原因1. 房屋交付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张某无法按时入住。

张某认为李某违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过户问题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配合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论保险法律关系客体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由于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作为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无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不成立,对此世界各国保险法均有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这也就是说,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和条件。

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时,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即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订立了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仍然无效。

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丧失了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无效。

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其意义在于:第一,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合同,其所规定的风险事故不是必然发生的,而保险金的支付却以这种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如果允许没有保险利益的人用他人的财产或生命进行投保,这种保险必然带有赌博的性质。

第二,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所谓道德危险,是指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后,为图谋保险金而违反道德,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损坏保险标的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人为扩大损失程度的行为。

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若不具有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很容易发生道德危险。

第三,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财产和责任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责赔偿,而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正是以保险利益为依据确定的,当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利益时,超过部分无效。

所谓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也就是投保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各种利益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基础知识(法理学)

基础知识(法理学)

试题1: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A: 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人身、行为、货币 D: 商品、货币、财产权利答案: B试题2:立法必须以()为依据。

A: 党的政策 B: 客观事实 C: 宪法 D: 既定事实答案: C试题3:同一种社会关系()同时由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

A: 不能 B: 只能 C: 可以 D: 应该答案: C试题4: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是()。

A: 有效的 B: 无效的 C: 部分有效的 D: 以上答案都不对答案: B试题5: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的手段。

A: 强制性调整 B: 规范性调整 C: 引导性调整 D: 制约性调整答案: B试题6: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包括有()。

A: 未满十八岁的人 B: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 C: 被逮捕的人犯 D: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答案: D试题7:不属于法律实施的是()。

A: 执法 B: 司法 C: 立法 D: 守法答案: C试题8:立法程序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A: 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 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 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 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才能保证立法的质量答案: D试题9:社会主义法律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是()。

A: 依靠法律监督机关的有效监督 B: 依靠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C: 依靠人民群众的自觉守法 D: 依靠司法机关的强制答案: C试题10:凡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

A: 法律制裁 B: 行政制裁 C: 刑事制裁 D: 经济制裁答案: A试题1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A: 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 B: 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 C: 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 D: 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答案: C试题12: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

03_法律关系的主体(2)、客体、法律事实

03_法律关系的主体(2)、客体、法律事实

第二单元法律关系【考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2015年多选题、2017年多选题)3.非法人组织(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例题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5年)A.有限责任公司B.国家C.无国籍人士D.公立医院【答案】ABCD【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1)自然人(选项C);(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选项AD);(3)国家(选项B)。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法人的有()。

(2017年)A.北京大学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C.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D.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答案】ABCD【解析】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选项C)、非营利法人(选项AD)和特别法人(选项B)。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013年单选题、2015年单选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劳动收入应当是固定的收入(如工资),不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收入(如继承遗产)。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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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关系的客体
内容提要:法律关系是人们同法打交道的直接路径,其在法律生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本文将着重研究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法律关系的客体。

笔者将首先从反驳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权利、义务对象说”入手,再分别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两个方面综合阐述笔者所认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应是什么的主张。

; 关键词:法律关系,客体,主体,法律行为
; About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 Abstract:The legal relation is the direct route where people have dealings with law, its status in legal life is self-evident. This text will study one of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legal relation emphatically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At first I will refute " social relationships "and “the right obligation target "of legal relation object , and then synthetically explain the opinion from two respects , such as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juristic act and key element of the legal relation ,etc. on what the author thinks the object of the legal relation should be.
; Keywords:Legal relation, the object, the subject , juristic act
; 导语:
; 人类的生存需要秩序,而获得秩序最主要的方式就是以法来对社会加以调整。

然而法对社会予以调整并不能直接实现,它需要通过人
们之间形成一定的关系,在这种人与人的互动联系之中,法才能贯彻其中。

我们通常把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称之为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乃是法付诸实施的基础和平台,我们要想成为合格的法律人,首先必须弄清法律关系之深刻内涵。

当前的通说认为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对主体、内容理论界并无多大争议,然而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在此粗浅地阐述一下自己对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 一、各种学说对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
;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国内外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苏联学者A.K.斯塔利格维奇提出一种观点:“不能把法律关系的客体同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客体等量齐观或混为一谈。

法律关系的客体,首先是该法律关系所影响的社会关系,是借助于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并在外表上体现在和表现在一定的具体现象、事物、行为中的社会关系。

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客体乃是这些现象,一定的事物和行为”。

[1]我国学界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观点。

如刘翠霄认为:“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与行使法律上的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相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客体。

”[2] ; 就目前来说,法律关系客体之“社会关系”说已普遍受到质疑。

笔者亦不赞成这种说法。

笔者认为法律关系本质上依然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交往互动构成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渗入法律的因素就谓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只是形式,社会关系是其实质,就象植
物的外形和植物本身一样。

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认为的,“社会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社会关系是内容,法律关系是形式,而不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

”[3]当前法学界就法律关系的客体之学说,还有一种甚为流行的“权利、义务对象”说。

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或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既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又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

它与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共同构成法律关系的三大要素。

”[4]我们一般说某某所指向的对象就是某某的客体。

如人类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自然物质,因此,自然物质被认为是实践活动的客体。

同理,既然认为某某事物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那么该事物就可以被认为是权利、义务的客体。

“权利、义务对象说”一般将物、智力成果、物质财富和非物质财富等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而实际上,上述所概括的东西----物、智力成果或是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等的确是权利、义务之客体,既是权利、义务所指对象,更是权利、义务实际作用对象,是权利、义务客观外化之事物。

但是,是权利、义务之客体就一定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吗?显然这是荒谬的,这种以法律关系之内容(权利、义务)的客体取代法律关系的客体犯了一个严重的逻辑错误,以偏概全。

权利、义务只是法律关系的一个构成要素,并不是全部要素,它并不能反映法律关系的全貌。

因此,权利、义务的客体绝对不能等同于法律关系的客体,就象权利、义务不能等同于法律关系一样。

那么法律关系的客体究竟是什么呢?笔者在下面将从法律行为的定位及法律关系的要素等方面分别予以
阐述。

;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定位
; 为了弄清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我们有必要先了解一下法律行为。

《法学词典》(第3版)对法律行为的释义是:“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由该定义我们可以分析出,行为乃是法律行为之基础与本质,某些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关注后,其便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这些行为我们就称之为法律行为。

我们知道法律的目的是要调整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只不过是人与人交互往来形成的一种构架,这种构架不是通过别的,正是通过人们的行为交织而成。

因此法律欲实现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唯一的切入口便是调整人们的行为。

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

”[5]行为一旦纳入法的调整后,便成为法律行为,进而成为法律关注的焦点和中心。

; 法律是控制人的“技术”,控制了人才能获得秩序。

而法律若要实现对人的控制,又通过什么途径呢?不是别的,正是行为。

马克思经典作家认为实践是人之存在本质。

所谓实践只不过是人所为的各种行为,认识世界也好,改造世界也好,都可归结为行为。

因此,法律控制人,没有别的,只有规制人的行为才能达此目的,否则一切都是空的,法律的直接对象只能是行为。

; 法律为了获得秩序,并不需要对所有行为进行关注。

因为有些行
为依人们通常的道德观念或风俗习惯便能获得某种约束,不至于做出违规之事,如恋爱、交友。

法律也不可能,更没有如此庞大的资源去过问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件事。

因此,纳入法律调整的行为只是少部分的会严重影响人们生活秩序的行为。

受法律调整的这部分社会行为进而会上升为法律行为。

可见,法律行为在维护社会秩序的意义上说乃是社会结构之中流砥柱,对于法活动来说,是法直接作用之对象,法通过作用于它获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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