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
拆迁工地环保整改措施

拆迁工地环保整改措施拆迁工地环保整改措施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工地成了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存在。
然而,由于拆迁工程的性质以及工地管理的不善,往往会导致环境污染,给城市环境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拆迁工地环保整改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规划管理是环保工作的重要一环。
拆迁工地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指导施工作业,防止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在拆迁工程规划阶段,应确保合理规划工程布局,选择符合环保标准的施工场地。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并及时处理和整改违规行为。
二、加强废弃物处理,实施资源化利用在拆迁工地,废弃物的产生量较大,包括砖石混凝土、木材、钢铁等。
这些废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随意堆放,会严重破坏周边环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困扰。
因此,应在工地建设之初就制定相应的废弃物处理方案,确保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理和利用。
首先,要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分别存放,并进行资源化再利用。
其次,对于不能再利用的废弃物,应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理方式,如建立专业的废物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回收或焚烧。
三、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群众意识环境保护不仅仅是一项法律要求,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作为拆迁工地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工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培训,让他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同时,还应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周边居民的环保意识。
可以通过组织环保知识讲座、制作环保宣传片、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达到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的目的。
四、健全监测体系,加强环保监管环保监管是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要手段。
在拆迁工地,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环保监测体系,对工地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监测体系应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声等参数的监测,并要求工地管理人员每日上报监测数据。
同时,还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和工地管理人员的监管,确保他们按照环保规定进行施工,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国办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1月12日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环境基础设施是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保障,是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
为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优布局、提品质,全面提高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运行效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逐步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二)工作原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9e421e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90.png)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速度加快,在各地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调整中许多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搬出城镇中心,原有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如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建设。
近期以来,由于遗留污染物或土壤污染造成一些环境污染事故。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特通知如下:一、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实验室和生产经营危险废物的单位,在结束原有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时,必须经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证资格的环境监测部门对原址土地进行监测分析,报送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并依据监测评价报告确定土壤功能修复实施方案。
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土壤功能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测评价报告要对原址土壤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分析内容包括遗留在原址和地下的污染物种类、范围和土壤污染程度;原厂区地下管线、储罐埋藏情况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现状等的评价情况。
二、对于已经开发和正在开发的外迁工业区域,要尽快制定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勘探、监测方案,对施工范围内的污染源进行调查,确定清理工作计划和土壤功能恢复实施方案,尽快消除土壤环境污染。
三、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重新利用过程中发现的土壤污染问题,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及时报告总局。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报告模板

重庆市汇凯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目录前言重庆市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在重庆三峡库移民、成立直辖市的大好机遇下,工业、城市建设得到迅猛发展,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重庆主城区内原有企业已严重影响城市发展。
根据重庆市总体发展规划,主城区工业实行“退二进三”的发展战略要求,在“十五”期间已有许多企业通过关闭、破产、异地迁建等途径陆续迁出主城区。
“十一五”期间在“十五”基础上搬迁重庆主城区剩余数十家工业企业。
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搬迁企业原址拟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按土地所在区位置,分别规划为居住区、商业区、城市公共建设区等重庆主城区原有企业建成时间早,因历史原因,各企业虽通过环境保护技术改造等,但“跑、冒、滴、漏”等造成生产场地土壤不同程度的污染。
对企业搬迁后作为城市建设用地可能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企业原有污染使土地的利用途径受到影响,做好搬迁企业原有场址是否受到污染,受污染后场址的修复显得极为重要。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抽出专项目资金,拟对重庆市搬迁企业原厂址进行风险评估,对搬迁企业场地的作用提出科学化的建议与意见,为政府有关部门对场地开发利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重庆汇凯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厂”)是机械部大型重点骨干企业,专业从事各类透平压缩机、离心制冷机和各类风机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振兴重庆机械制造业,使之成为重庆的支柱产业,也为了加速推进重庆主城区城市建设发展,遵循“退二进三”和“退城进园”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优势,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汇凯厂决定整体搬迁至南岸区茶园新区。
由于汇凯厂在现厂址进行了四十多年的生产活动,产生的污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可能对场地造成污染。
而汇凯厂搬迁后场址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为保障人群健康,作好场区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十分必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8•【字号】杭政函[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4]1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确立的“环境立市”战略,加快推进生态市建设,切实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决定从2005年到2007年,在全市开展环境污染整治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指导方针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重点,抓好“创模”和生态市建设两大载体,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打好环境污染整治攻坚战。
按照上述要求,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贯彻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指导方针。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环境污染整治的工作目标是:到2007年,全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趋势基本得到控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县(含县)以上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率先建成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环境污染防治能力有所增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至2007年,全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钱塘江流域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5%以上,工业废水和废气达标率达到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浙政办发[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浙政办发[2005]107号)为深入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积极稳妥实施部分污染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加快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环境污染整治企业实施搬迁、转产、关闭提出如下扶持政策意见:一、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企业(项目),其关停工作依据现行法规政策执行。
其他因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需要而实施搬迁、转产、关闭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整治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确定。
三、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实施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原土地使用权无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原则上均由当地政府直接收回,按合同剩余年限出让土地使用价格,或按相应的划拨土地权益价予以补偿。
企业经批准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环境污染整治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上的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或协商的价格给予补偿。
五、环境污染整治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六、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或转产后实施的新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准入条件。
积极支持搬迁、转产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企业搬迁环境保护方案

企业搬迁环境保护方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城市的不断扩张,许多企业需要进行搬迁,以满足发展需要。
然而,在搬迁过程中,如何保护环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一些企业搬迁环境保护方案,以期为企业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搬迁地点在搬迁之前,企业应该对多个潜在的搬迁地点进行评估,选择最合适的一个。
评估的标准应该包括环境因素,比如空气质量、水质情况、土地污染等。
如果潜在地点的环境质量不佳,企业应该选择其他地点,以保护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
二、进行环境评估在确定了搬迁地点之后,企业需要进行环境评估,以了解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对于企业活动的影响。
环境评估应该包括如下内容:水、空气、土壤和噪音等环境因素的测量和评估,土地利用变化对于区域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服务的影响评估,植被覆盖及生物多样性评估等。
三、制定环境保护计划环境评估完成后,企业应该制定环境保护计划,以确保搬迁过程中能够尽量减少对于环境的影响。
环保计划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掌握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符合法规的环保计划。
2. 对环境敏感区域采取特别措施。
例如,以精神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为主要方向的环境敏感区域,企业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在这些地区设置生产和办公场所。
3. 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例如,在搬运废弃物和污染物时,应该采取特定的隔离措施,避免将废弃物和污染物中断到环境中。
4. 遵循环保原则。
例如,在地方环保部门的要求下,企业应该制定排污口的位置,使排放的废物和污染物不发生交叉污染。
四、搬迁过程中的环保措施在实施环保计划的同时,企业还应该采取各种环保措施,确保搬迁过程中对于环境的影响尽量小。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环保措施:1. 种植防护地带。
在新的场所,企业应该把合适的树木种在有风险的地方,例如排放口和有灰尘飞扬的区域等,以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
2. 尽量控制噪音污染。
搬迁过程中应控制产生噪音的设备,以减少噪音对于周边居民的影响。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bd7c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21.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工业强市战略,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城市空间布局,促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策支持、市县配合、协调联动”,推动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省会绿色崛起,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工业企业搬迁须符合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按照产业关联、协同发展的要求,向市域工业园区布局转移。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重度污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工业企业限期搬出中心城区,其他工业企业逐步搬出中心城区。
(三)转型升级,多元发展。
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搬迁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合理扩大规模,实现做大做强。
有条件的企业可转型服务业,对无法实施搬迁或转型的企业,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行政手段,实施关闭或破产。
(四)创新机制,激发活力。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创新企业体制机制,增强加快发展内在动力,谋求企业更大发展。
二、任务目标列入《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3-2017年)》的中心城区污染工业企业,2017年年底前,限期全部搬出中心城区或转型。
凡未能按计划完成搬迁的,将依法实施关闭。
中心城区其他搬迁工业企业,逐步向市域工业园区转移,实现产业集群式发展,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大幅度削减工业排放,促进城市环境明显改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
迁工作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
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由于历史缘故和特有的地势地貌,重庆市主城区布局属于典型的组团式结构,工业企业大多数分布于组团的外围。
随着都市化的进展,组团间已相互连接,原处于组团外围的
工业企业现已大部分处于都市的中心。
随着我市都市化进程的加快,主城区滨江路沿线已成为都市开发的热点。
地处主城区滨江路沿线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企业与整个都市开发态势不和谐的矛盾日益凸现。
为改善主城区环境质量,爱护市民躯体健康和安全,制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必须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采取“关停、治理、破产、搬迁、转产、调整、限产”等多种方式尽快解决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企业问题。
为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的搬迁工作,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搬迁的原则
凡纳入搬迁打算的企业必须符合“搬大、搬强、搬活、污染排除”的总原则。
要求企业搬迁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得到提升、装备水平得到提高、安全生产得到加强,严格坚持搬迁不是原企业的复制,不是污染的异地转移;搬迁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得到大幅度削减,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搬迁要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改制相结合;搬迁后企业生产的产品有市场;搬迁后生产规模得到扩大。
二、按照工业合理布局原则确定搬迁地点
凡纳入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范畴,享受搬迁鼓舞政策的企业,除已完成搬迁或搬迁已启动、搬迁地已通过规划和环保等部门确认以外的企业,原则上化工企业进入长寿化
工园区,氯碱化工企业进入万州化工园区,其他类企业进入主城九区以外的特色工业园区或二环路以外的特色工业园区。
三、近期纳入搬迁实施范畴的企业
(一)已纳入搬迁实施打算的18户企业
江北区1户:重庆嘉陵化学制品;
渝中区5户:重庆新华化工厂、重庆电池总厂、重庆油墨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力可达电池、重庆裕祥电池;
南岸区4户:重庆朝阳化工厂、重庆长江化工厂、重庆长江扬帆化工、重庆超科实业;
沙坪坝区1户:重庆灯头厂;
九龙坡区1户:重庆黄桷坪电镀厂;
化医控股集团5户:重庆西南制药二厂、重庆康乐制药、重庆长江橡胶厂、重庆橡胶制品二厂、重庆长橡实业;
华西包装集团1户:重庆印铁制罐厂。
(二)新纳入搬迁实施打算的11户企业
渝中区3户:上海申联重庆中南橡胶、重庆东升橡胶制品厂、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混凝土搅拌站(含周转材料租赁分公司);
化医控股集团5户:重庆民丰农化股份(含重庆农药化工集团公司、以及所属的重庆胜利化工厂、重庆嘉陵农药厂)、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含重庆天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天顺物业进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原化工运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化工中心医院)、重庆天厨味精厂(含重庆天厨调味食品科技开发)、重庆三峡油漆股份、重庆制药厂;
机电控股集团1户:重庆博森电气(集团);
轻纺控股集团1户:重庆龙章铜版纸厂;
沙坪坝区1户:原西南制药一厂(重庆嘉溢华科技实业公司)。
四、搬迁资金筹措和土地出让收益使用原则
(一)搬迁资金筹措
企业搬迁资金可通过出让工业用地,利用土地级差进行筹措。
出让的工业用地原则上由市地产集团或拟成立的工业投资集团打包收购,并依据规划局规划的用地性质和国土房管局划分的土地等级,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购储备。
地产集团或工业投资集团预付收购搬迁企业的土地费用(含返还搬迁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交易营业税),可预先支付总额的60%用于企业的土地解押和搬迁启动,余款按搬迁进度拨付。
地产集团或工业投资集团收购的土地在企业搬迁完成后,在市国土房管局进行挂牌交易。
为了解决企业搬迁资金的不足,企业应合理举债,可按照40~50%的负债率来考虑向银行借款或者将企业的股份出让一部分,筹措搬迁资金。
(二)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原则
凡市属控股集团的企业,其土地出让收益由控股集团安排,应第一解决企业欠社保、医保的费用,以及职工工资、职工集资款、医疗费等。
五、搬迁进度要求
纳入主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范畴的企业共计29户。
目前已完成任务打算3户(关破2户:重庆朝阳化工厂、重庆长江化工厂;改造治理1户:重庆黄桷坪电镀厂)。
2004年打算完成4户:重庆嘉陵化学制品、重庆油墨厂有限责任公司、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混凝土搅拌站(含周转材料租赁分公司)、原西南制药一厂;
2005年打算完成8户:重庆新华化工厂、重庆电池总厂、重庆力可达电池、重庆裕祥电池、重庆康乐制药、重庆印铁制罐厂、重庆长橡实业、重庆制药厂;
2006年打算完成6户:重庆灯头厂、重庆西南制药二厂、重庆长江橡胶厂、重庆橡胶制品二厂、重庆长江扬帆化工、重庆超科实业;
2007年打算完成8户:重庆民丰农化股份(含重庆农药化工集团公司、以及所属的重庆胜利化工厂、重庆嘉陵农
药厂)、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含重庆天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顺物业进展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科机电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原化工运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化工中心医院)、重庆天厨味精厂(含重庆天厨调味食品科技开发)、重庆博森电气(集团)、重庆三峡油漆股份、重庆龙章铜版纸厂、上海申联重庆中南橡胶、重庆东升橡胶制品厂。
主城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后,主城区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将减少3949吨,烟尘排放量减少6929吨,废水排放量减少458万吨,COD排放量减少3445吨。
废气排放量减少4.2亿标准立方米,固废量减少3万吨。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证措施
纳入主城区重点污染安全隐患企业搬迁实施范畴内的企业,是搬迁实施的主体。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工业控股集团为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负责搬迁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经委、市环保局对企业搬迁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授权市经委与责任单位签定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责任书,企业迁出和搬入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经委的要求,支持、关心搬迁企业按时完成搬迁任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搬迁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搬迁环保成效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
搬迁资金的使用情形进行监管;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考核,相关市级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连续执行市政府《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搬迁鼓舞政策的会议纪要》(2002—19)中的相关鼓舞政策。
(二)职工医疗保险采纳“老人老方法,新人新方法”的方式,解决职工强烈要求将医保关系留在企业原所在地的问题。
搬迁前企业的退休职工、在职职工,按所在地的标准在所在地交纳医保金,享受所在地的医保待遇;搬迁后新厂招收的新职工,按搬入地的标准在搬入地交纳医保金,享受新厂所在地的医保待遇。
具体方法由市劳动保证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经委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三)由于都市整体开发建设,需要将污染搬迁企业职工居住用地整体出让时,其职工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可享受市政府《关于化龙桥片区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 04—14)中关于拆迁安置房建设的有关优待政策。
(四)长寿化工园区、万州工业园区及市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应认真执行市政府《研究主城区重点大气污染企业搬迁鼓舞政策的会议纪要》(2002—19)相关优待政策,积极欢迎主城区污染搬迁企业进入园区。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治理企业搬迁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