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发布时间:2009-8-31, 阅读次数:328】来源:行政办公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收入状况,编制城市房屋拆迁规划,城市房屋拆迁规划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管理。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条例》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其中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协议。
支付协议应当载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支付补偿安置资金负有监督职责。
第六条新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听证。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一些老旧工业企业的生产方式和设备已经严重过时,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标,对周边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公众健康,有必要对这些污染企业进行搬迁治理。
二、搬迁治理方案。
1. 选址规划。
在搬迁治理之前,需要对新址进行认真的选址规划。
新址应该远离居民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同时便于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2.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在新址建设污染企业时,需要配备先进的污染治理设施,如废气处理设备、废水处理设施等,以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 产业转型升级。
在搬迁治理的过程中,可以鼓励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4. 生态环境修复。
在原址进行搬迁后,需要对原址进行生态环境修复,恢复原有的自然生态景观,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5. 公众参与和监督。
在搬迁治理的全过程中,需要充分调动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搬迁治理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6. 法律法规保障。
在搬迁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搬迁治理工作的合法合规,避免出现环境污染问题。
三、实施效果评估。
在搬迁治理实施完成后,需要对搬迁治理的效果进行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新址的环境质量、企业的生产效益、周边居民的健康状况等方面,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总结。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严格的实施,才能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认真对待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工作,共同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新环发[2015]207号),我局制定了《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约束,也是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关系到排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并按时限要求完成。
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排污许可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技术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严格把关,确保排污许可工作公平、公正。
附件: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10月15日附件乌鲁木齐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有序推进我市主要污染物排污许可工作,加强污染源全过程监管,规范排污许可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2016年7月1日前,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1月1日前,完成全市所有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单位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十三五”末,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并对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实施规范化管理。
二、机构与职责分工㈠、成立排污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指导监督及管理工作,并核发本市辖区内国控、区控重点排污单位及(不包括自治区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核发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以公示的重点企业名单为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3•【字号】乌政办[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扬尘污染控制的通知(乌政办[2008]126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改善首府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非采暖期扬尘污染,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扬尘污染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污染(一)规范市政、房屋建设及拆迁施工管理。
1.各房屋建筑、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遮盖,同时采取湿法作业,定时对开挖的裸露地面进行喷淋。
管线工程施工堆土应当采取边挖、边装、边运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2.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应当在料堆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硬质围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 48 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围挡、覆盖防尘的临时堆放场。
3.施工工地进出道路和场内渣土运输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场内的粉质物料必须进行密闭式运输。
工程项目竣工后30 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进行道路绿化、硬化等恢复工作。
4.房屋拆除作业中要进行洒水或喷淋,实施湿法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围挡措施。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 5 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房屋爆破,停止房屋拆除作业。
(二)严格物料的储存和运输监管。
1.城市中心区的土堆、灰堆、煤堆、渣堆必须进行表面遮盖和周边围扫,不得随处堆放。
生活垃圾要定点收集、运输,不得随处堆放。
2.对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采取罐装、蓬布遮盖等密闭措施。
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3.重点做好露天仓库的扬尘防治管理。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

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污染企业的搬迁治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就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对于需要搬迁的污染企业,应当进行全面的环境评估和污染治理工作。
通过对企业周边环境的调查和分析,确定搬迁后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对企业自身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制定减排计划,确保搬迁后不会对新址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需要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和时间表。
在确定新址后,应当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包括搬迁过程中的污染治理措施、搬迁时间表、搬迁后的环境监测等内容。
同时,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搬迁过程中,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对于搬迁后的企业,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测和检查,确保企业严格按照治理要求进行生产经营,不再对环境造成污染。
同时,要对企业进行相关环境管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环保意识,确保企
业能够持续符合环保要求。
最后,要加强对搬迁后环境的监测和评估。
搬迁完成后,应当
对新址周边环境进行持续监测,评估搬迁后的环境质量变化情况。
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治理措施,确保新址环境能够持续保持
良好状态。
综上所述,对于污染企业的搬迁治理工作,需要全面评估、制
定详细方案、加强监督管理、持续监测评估,才能够有效实施。
通
过这些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推动污染企业搬迁治理工作的
落实,为美丽中国的建设贡献力量。
2023年污染企业迁移行动方案

2023年污染企业迁移行动方案概述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也将不断加强。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政府需要采取措施引导污染企业进行迁移。
本文提出了2023年污染企业迁移行动方案,旨在通过引导企业迁移、加强监管和提供支持,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一、目标1.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迁移污染企业,减少其对当地环境的影响,提高环境质量。
2. 促进可持续发展:通过引导企业迁至合适的地区,并提供支持,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保障就业稳定:在迁移过程中,确保职工权益,稳定就业。
二、步骤1. 制定迁移政策:政府部门将制定迁移政策,明确迁移标准、迁移目标和支持政策,为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2. 确定迁移地区:根据环境影响评估和区域发展规划,确定适合迁移的地区,包括经济发达区、工业园区或其他适宜的区域。
3. 与企业沟通和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将与污染企业进行沟通和协商,详细了解其现状、发展计划和迁移意愿,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和帮助。
4. 提供支持和奖励:政府将为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减免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等政策措施,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迁移行动。
5. 加强环境监管:政府将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生产和管理,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环境影响。
6. 建立环境保护基金:政府将建立环境保护基金,用于支持环保项目和补偿受迁移影响的地区。
7. 促进技术升级和转型:政府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8. 对迁移企业进行评估和监测:政府将对迁移企业进行评估和监测,了解其迁移后的环境影响和经济效益,及时调整政策和支持措施。
三、支持措施1. 资金支持:政府将为迁移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用于设备更新、场地租赁等费用。
2. 税收优惠: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其积极参与迁移行动。
3. 技术支持:政府将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帮助企业实施技术升级和转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乌政办[2007]154号【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5.31【实施日期】2007.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07]154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按照国家、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创建“宜居城市”目标,以保障群众健康为主题,以消除企业环境污染、保护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为重点,以解决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
通过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实现污染物减排,努力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构建和谐乌鲁木齐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李宏斌市长助理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洪岩市环保局局长吴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副局长成员:张峻祥乌鲁木齐县委常委、纪检委书记谢民天山区副区长王春柱沙依巴克区副区长马全荟新市区副区长周念水磨沟区副区长朱英杰头屯河区副区长梁拥国米东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侯卫东达坂城区副区长李志干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刘家荣新疆军区环保办公室文职副局赵世英市环保局副局长杨学强市经委副主任邓永明市监察局副局长袁世俊市司法局副局长周耀宇市工商局副局长吕诚忠市安监局副局长恩和市水务局副局长哈布力·叶更巴义市农牧局副局长张卫民市规划局副局长曼孜兰·霍加阿不都拉市国土局副局长张志烈市执法局副局长成秉钧市发改委助理调研员陈恒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各区(县)开展专项行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乌政办[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13〕139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2〕98号)精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切实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主要目标合理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十二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4%(具体目标见附件)。
建立较为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按照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和企业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三、任务与措施(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巩固第一产业、提升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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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
实施细则的通知
乌政办〔2012〕23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3月23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根据《乌鲁木齐市委、市人民政府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乌党政联〔2010〕1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1〕104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的通知》(乌政办〔2011〕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污染企业搬迁的基本原则:鼓励污染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向清洁生产的工业企业转型;鼓励污染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结合实际,一企一议;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从事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建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危险品生产、仓储以及对城市污染较严重的企业。
第四条污染企业搬迁采取搬出中心城区进入产业园区、退二转三或关停等形式,实现企业从中心城区转移。
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按
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的方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向相关产业园区转移。
第五条2014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第二章搬迁申报
第六条污染企业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结构,结合技术改造、产业调整、产品升级换代和发展规划等情况制定详细的搬迁方案。
方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搬迁计划、搬迁费用预算、新建项目基本情况、职工安置和企业搬迁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内容。
第七条污染企业按规定的时间上报搬迁方案,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搬迁企业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章资产评估
第八条污染企业搬迁资产评估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
公室与搬迁企业共同委托在市财政局备案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污染企业搬迁资产评估采取重置成本法,资产评估基准日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污染企业搬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其《资产评估报告》由企业确认(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后报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审核。
第十一条搬迁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由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信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
第四章职工安置
第十二条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合理安置或分流本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对无法合理安置、分流,或不接受安置,自愿要求解除
劳动关系的本企业职工,搬迁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清理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并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四条搬迁期间,与原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原企业应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生活费。
第五章搬迁补偿
第十五条搬迁补偿是指对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给予的补偿。
第十六条搬迁补偿金由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费、机器设备补偿费构成。
建筑物及构筑物补偿费为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评估核定值,机器设备补偿费为机器设备评估核定值的30%。
企业土地为租赁性质的,由土地所有者负责企业的搬迁,搬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