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北京市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度

北京市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期限第五章听证第六章变更与延续第七章撤销与注销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行政许可行为,表达行政许可效率和便民原则,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合法行使行政许可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均应依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检验和检测、听证、时限等有关程序。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卫生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统一的卫生行政许可审核办证机构,受理公共卫生、医政、妇幼、血液等行政许可项目。
第五条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职务、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委托的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受理行政许可。
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对卫生行政许可公示的事项做出说明和解释的,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九条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按照申请书示范文本正确填写申请书,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对同一项目的填写内容应一致,不得前后矛盾;〔二〕除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资料原件应盖骑缝章;〔三〕申请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四〕申请的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五〕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十一条申请者应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培训课件

卫生行政许可流程图
(共9项)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后9个工作日完成)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许可证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后9个工作日完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流程图(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流程图(权限还未下放)
医疗机构校验审批流程图
(受理申请后22个工作日完成)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完成)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完成)
医师注册变更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后22个工作日完成)
护士变更审批流程图(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
卫生监督学—卫生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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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
行 责政许令可改或正者,超对越直法接定负职责权作的出主准管予人行员 政和许可其决他定直的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二)分对;符构合成法犯定罪条的件,的依申请法人追不究予刑行事
政责许可任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
政许可决定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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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是否附有 附加义务 权利性许可 附义务许可
8
按书面形式 分类 独立许可 附文件许可
9
按主管行政许可机关
共同许可 条件许可:卫生行政许可机关的
分工是法定的
委托许可:以原机关名义行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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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卫生行政许可的对象 人员
物品:产品设备 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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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的设定
概念: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 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活 动。
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卫生
授课内容
1
卫生行政许可介绍
2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3
卫生行政许可监督
2
卫生行政许可
概念: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 查,准予其从事特定卫生活动的行 为。
前提:法律的一般禁止
3
区别于其他行政行为
特征:依申请,赋予资格权利,要 式
外部行政行为:≠ 审批 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审查、颁发或拒绝、修改、更换、 复查、中止、废止、撤销、转让 等一系列步骤和过程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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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卫生执法程序的一般特点外, 还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无申请即无许可 2.法律明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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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卫生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法定的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一)2024

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一)引言概述: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是为了规范卫生健康行业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权益而设立的。
本文将从依据、条件和程序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一、依据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程序;2.《卫生健康行业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许可要求;3.省卫生健康委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也对行政许可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二、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的条件1.申请人需要符合相关行业的法定经营条件;2.申请人需具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场所等资源;3.申请人需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4.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5.申请人需通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资质的评估。
三、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的程序1.申请阶段:a.申请人需准备并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b.省卫生健康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提交;c.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省卫生健康委受理申请。
2.审查阶段:a.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b.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人的设备、场所、人员等进行实地考察;c.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和专业资质进行评估;d.审查结果提交给省卫生健康委批准或不予批准。
3.决定阶段:a.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决定,并作出行政许可证书;b.如有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补正。
4.公示阶段:a.省卫生健康委将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b.公示期满后,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公示结果进行最终决定。
5.颁发阶段:a.省卫生健康委通过书面形式将行政许可证书颁发给申请人;b.申请人需缴纳相应的行政许可费用。
总结: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
本文从依据、条件和程序三个方面对省卫生健康委行政许可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希望能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附件:江苏省卫生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统称“消毒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消毒产品生产。
三、省卫生厅委托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工作;委托省卫生监督所承担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同时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的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
四、申请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根据本程序的规定向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卫生用品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生产工艺及流程图;(三)厂区平面图、车间布局平面图;(四)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报告(限卫生用品);(六)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七)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八)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省卫生监督所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2.提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和申请表格一并提交给当地卫
生行政部门。
注意填写申请表格的各项信息,确保相关内容准确无误。
3.领取受理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会给予一份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包含了一些办证流程的基本信息、办证时间和注意事项等,需要
经营者保留好以备后续参考。
4.现场勘察:申请材料受理后,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进行现场
勘查,确保申请者的经营场所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勘察内容包括场所的卫
生状况、食品加工设备的使用情况等。
5.检测验收:申请者需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要求进行检测验收。
一般包括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卫生设施设备的合格验收等。
通过检测验收后,部门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6.支付费用:办理卫生许可证一般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根据不同地
区和行业有所不同。
申请者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费用。
7.核发证件:经过上述程序的审核和验收,卫生行政部门会核发卫生
许可证,证件上会有一些相关的基本信息、有效期和经营范围等内容。
8.监督检查:获得卫生许可证之后,经营者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场所的卫生安全符合要求。
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监督部 门在接到申请 后 5个 工作 日内指派 2名 以上工 作人
员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 , 并在 现场随机 采样封样 ( 所采 产品 不能是实验室配制产 品) 。
验后 , 直接向卫生部申报卫生行政许可。
的生产能力。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健康相关 产品的范 围包括《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卫 生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传染病 防治法 》 、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 及 国务 院对确 需保 留 的行 政审批
项 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第 42号令 ) ( 1 中规定 由卫 生部许可 的食 品 、 消毒 剂 、 毒器械 、 消 化妆品 、 及饮用水 卫 涉 生安全产品( 以下 简称涉水产品 ) 等与人体健 康相关 的产品 。
样品及 有关 资料进行检查核对 。对 封样 样品 , 要核对封条 还
及采样 单 , 封条破损的样品不予接 收。 第十五条 经核对符 合要求 的, 检验 机构接 收者在 “ 卫 生部健康相关产 品检验 申请表” 上签字 , 出具“ 并 卫生部健康
第十二条 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按照《 卫生部健康相 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 机构 认定与管理办法》 和卫生部相关检验 规定等开展检验工作 。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送检 样品时 , 当填 写“ 生部健 应 卫 康相关产品检验 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 、 晰。申请 , 清 表一式 两份, 检验 机构 和申报单位各持一份。送检的 国产消
负责现场审核的监督员 随机采样 时应 当按 照需要量 采
样, 被采样 品应当包括完整包装 、 签以及说 明书样稿 , 标 按照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12页
第三节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依据
17、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和医疗机构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决定》 18、省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汇报审 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备注:放射诊疗)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30页
第七节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 1、被许可人在卫生行政许可使用期满前要求变更 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应该向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卫生 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应该按照 相关要求进行审查。对符正当定条件和要求,卫生行政 部门应该依法给予变更,并换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在原 许可证件上给予注明;对不符正当定条件和要求,卫生 行政部门应该作出不予变更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 2、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属于能够变更情 形,应该按照要求重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
设定卫生行政许可是一项主要立法权力, 必须符正当律要求和法定权限。
1、卫生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就是什么样规范性 文件才能设定卫生行政许可: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国务院决定 (4)地方性法规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概述
第6页
第三节 卫生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依据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执业医师执业(含中医医师)注册及执业证 书核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3、设置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试验室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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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一、卫生行政许可发放程序
(一)、依据和范畴
1、食品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范畴
a.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b. 职工食堂;
c. 食品卫生法规定需要批准的食品、食品用产品;
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发证的单位。
2、公共场所
(1)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治理条例实施细则》
(2)范畴
a.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b. 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c. 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d.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e.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f. 商场(店)、书店;
g. 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3、化妆品
(1)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2)范畴
化妆品生产企业
抑制粉刺类化妆品
4、消毒产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治理方法》
范畴
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5、供水单位
(1)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治理方法》
(2)范畴
供水单位、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6、职业卫生
(1)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范畴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
7、放射工作单位
(1)依据
国务院44号令《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差不多标准》
(2)范畴
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
(二)告知、承诺、申请登记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卫生行政许可须知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行为规范和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填写申请登记表并签名。
3、申请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的承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
4、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将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内容与所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予以登记并签名。
(三)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
定:
1、符合申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按第二章有关章节的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予以受理并确定承办人员;
2、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3、符合申请资格但资料不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全(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逾期不补全的,视为未申请。
(四)审核
受理申请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照需要进行现场审查。
1、资料审核
2、现场审核
(1)现场审查前,承办人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a.熟悉和了解现场审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形;
b.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专业测试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c.携带现场审查所需的文书。
(2)现场审查时,承办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人员许多于两人,并出示证件、说明身份、说明理由;
b.听取申请人对场所分布情形、周围环境特点、生产经营情形和自身卫生治理制度介绍;
c.以生产经营流程为序,对各个环节的卫生状况,包括产品卫生质量
检验能力,进行实地勘察。
d.了解申请人场所周围环境的卫生状况以及对其的阻碍程度;
e.现场考核申请人的实际工作能力;
f.运用有关专业技术手段对申请人的卫生状况进行客观检测并作记录;
制作现场审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承办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承办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注明拒签情形。
3、审查终止后,承办人员应当依照审查情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卫生标准、卫生要求的规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请本部门及本机关或机构负责人审查,提出下列审核意见,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或同意试生产、试营业的决定;
(2)不符合规定但能够进行整改的,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3)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4、审核时限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审核决定。
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5、复审
对需要进行整改的申请项目,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在15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
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舍弃申请。
(五)发证
卫生监督机构对批准的申请项目,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
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申请人逾期30日不领证的,作自动舍弃申请处理。
卫生监督机构经办人员在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签收,并将有关资料汇总整理后归档储存。
(六)换证或复核
1、许可证的换证或复核时限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2)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4)放射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一年至二年进行一次复核;
(5)消毒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6)其他许可证(产品批件)的换证或复核时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换证或复核申请
卫生监督机构对有效期为一年的卫生行政许可证持证相对人在原证到期前一个月、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卫生行政许可证在原证到期前三个月同意持证相对人换证或复核的申请并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换证或复核审批表》,依法索取下列材料;
(1)填写的《卫生行政许可证复核审批表》;
(2)从业人员有效的体检和培训证明;
(3)原卫生行政许可证;
(4)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有效的相关监(检)测检验证明;
(6)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换证或复核内容
(1)对提交换证或复核的资料审查;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和其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和生产经营范畴与原核准项目一致;
(3)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卫生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有效期限内的监督测定资料符合相应规定要求;
(5)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培训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4、复核验收
监督员在规定的时刻内完成上述材料的复核和现场验收。
5、审批发证
凡不符合上述复核或换证要求,以及在持证期间有严峻不良记录的,不予发证。
凡符合要求的,经审批同意后发放卫生行政许可证。
(七)变更
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中有关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发证。
属于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的材料,经审查作出卫生行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八)补证
遗失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原发证的单位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九)注销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行政许可证;
1、逾期未申请办理复验换证的;
2、复验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4、被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因其他缘故需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