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
行政许可法之解读

3.便民原则 3.便民原则
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主要体现于《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主要体现于《行政许可法》关于办 理行政许可的管辖和程序的规定。 理行政许可的管辖和程序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5和26条确立的管辖规则设定了 行政许可法》 25和26条确立的管辖规则设定了 “相对集中管辖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 相对集中管辖权” 一个窗口对外” 服务” 政府超市”等应采行或可采行的便民措施; 服务”、“政府超市”等应采行或可采行的便民措施; 《行政许可法》第29-50条就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法》 29-50条就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 条就行政许可的申请 审查、决定及变更、延续等确立了一系列便民的程序。 审查、决定及变更、延续等确立了一系列便民的程序。
公正主要是针对“偏私”( 如地方保护主义、 公正主要是针对 “ 偏私 ” 如地方保护主义、 部门保护主义、 以权谋私等) 而规定的,内容 部门保护主义、 以权谋私等) 而规定的 , 是要求在行政许可中,不考虑不相关因素和应 是要求在行政许可中, 考虑相关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 考虑相关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超 越法律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 越法律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和各 关系” 所谓“相关因素” 种 “ 关系 ” 等 ; 所谓 “ 相关因素 ” , 是指法定 条件、政策要求和社会正义。 条件、政策要求和社会正义。
行政许可法有利于建设诚信政府
将“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规 公平、公正”确定为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定行政机关对任何许可申请人应一视同仁 凡符合法 定条件和标准的, 均应平等地给予获得行政许可的 定条件和标准的, 机会, 不能厚此薄彼。 机会, 不能厚此薄彼。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确立
论行政许可的核心价值取向——公民本位

20 06年 1 月 1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 a o n n E o o c Ma a e n l g o r l fHu a c n mi n g me tCo e e n l
No v.. o 2 o6
第1 7卷第 6期
许 当场 更 正 ,如 果 没 有 告 知 则 视 为 已 经 受 理 ;对 不 属 于 自
为公 民法律 联合的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政府 具有管 理权 ,政
府 的管理权 是人 民赋予 的 ,政府 不仅 应该 以方便公 民 申请 行 政许 可为原则设 定和 进行行 政许 可 ,而且 ,当公 民在行 政许可中权 利被 侵害 时有完 善 的救济措 施。 以公 民的利益 为根本 ,坚持行 政许可 为 民 ,理 当成 为行政许 可 的核 心价 值取向。坚持这 一价值 取 向 ,相 应地 必然要求 国家进 行行 政许可立法 和实 施行政 许可 行为 时 ,应该 以公 民的利益为 本位设 置 ,以最 大 限度地保 护公 民 的行 政许可 权益。根据
我国 《 行政许可法》 第 6条 的规定 ,实施 行政许 可 ,应 当 遵 循 民的原则 ,提高办 事效率 ,提供优质 服务 。行 政许
可遵循便 民原则 ,就 是要求 行政 许可要 手续 简化 、方便快 捷。具 体来说 ,行政许可 的一切 规定应尽量考 虑便 于公 民、
己职责范 围的应 当立 即告知 申请 人 相关情况。第 四,在 审 查过程 中,需要许 可机关 内设多个 机构 办理 的 ,应 当确立
论行政许可的核心价值取 向
周 湘 伟
公 民本位
( 中共湖南省委 党校 ,湖 南 长沙 4 0 0 ) 10 6
[ 摘
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

行政许可的民法意义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这一制度在民法领域内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许多民事活动都需要事先取得行政许可。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与民法的关系、行政许可的意义、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行政许可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许可和民法有着密切。
在很多情况下,行政许可往往是民事活动的前置程序。
例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工商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许可。
同样,从事一些特定职业如律师、教师等,也需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
因此,行政许可是民事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行政许可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许可可以提高市场效率。
通过行政许可,政府可以将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排除在市场之外,从而避免低质量产品或服务的进入,确保市场交易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行政许可可以维护公平竞争。
在某些领域,如金融、公用事业等,行政许可可以确保所有参与者都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避免不公平竞争的出现。
最后,行政许可还可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例如,通过强制性的产品认证制度,行政机关可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许可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最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不利影响,那么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救济措施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对原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新的决定。
行政许可法解读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曹康泰(2003年1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学习好、实施好这部法律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责任。
一、制定行政许可法的必要性(一)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据此,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无申请即无许可。
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二)为什么要制定行政许可法制定行政许可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由:第一,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需要。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对于保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范围不清,行政许可事项过多。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必要性1、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果没有行政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规范把控,可能会出现设计不科学、施工不规范、工程质量不过关等问题,最终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安全事故频发。
2、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发展。
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
行政许可制度可以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进行审核和监督,促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发展,推动科学技术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3、保护环境资源。
建设工程是消耗资源最大、影响环境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通过审核规范建设项目,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保护环境资源,推动绿色建设。
4、保障公共利益。
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建设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符合公共利益。
5、保障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包括政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可以确保各方参与的权利得到保障,减少建设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二、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建设工程行政许可制度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行政许可程序,下面将分别介绍。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概念、用地范围、建筑规模、功能布局、环境影响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规划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社会和环境保护要求,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2、建设工程设计许可。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提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施工。
建设工程设计许可的内容包括建筑结构、设备配置、建筑风貌、材料选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建设单位在设计许可中应当充分考虑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经济性、美观性等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深究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

深究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近几年来,越来越多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例引发人们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关注,而这也让我们意识到了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度价值。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许可?它为什么具有如此重要的制度价值?一、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政府为了管理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而行使的审批、核准和认可等行政权力的一种形式。
这一制度的本质是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而对特定行为、事项、业务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二、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一)保护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保护消费者和民众的权益,防范有害物质和行为的危害,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二)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有效的规范、优化和统一行政行为,推进公共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利用,扶持经济转型升级和支持行业发展。
同时,合理的行政许可制度,可以防止政府部门过度干预和滞后,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许可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不合规和不公平的行为和竞争,减少市场垄断或扭曲,促进市场公平和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对社会公正性的认可。
(四)强化社会责任行政许可制度可以促使企业或其他单位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和品质,同时也能够推动企业价值链的升级和转型。
另外,在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行业中,行政许可制度能够引导企业或单位发挥更大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保障人民的青山绿水和美好生活。
(五)促进科学决策行政许可制度经常涉及到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对各类问题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判断。
这有助于促进政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行性,引导政策行业的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结论行政许可制度在保障公共利益、提高效率、维护公平正义、强化社会责任、促进科学决策方面的价值已经展现出了强大能量。
因此,我们应该更好地发挥其利益,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推进行政许可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二篇)

学习行政许可法的体会心得作为一位学习行政许可法的法学专业学生,在学习行政许可法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和感慨。
下面是我对行政许可法的一些体会和心得,希望能给其他学习行政许可法的同学一些参考。
一、行政许可法的起源和意义行政许可法是一门研究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学科。
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行政授权行为,是政府对个人、组织和企业等特定主体的一种特殊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赋予特权制度,但现代行政许可制度是在法治国家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行政许可法的意义在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同时,也限制了政府对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研究和规范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和运用行政许可制度,确保行政许可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行政许可法有一些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我个人认为其中三个特别重要。
首先是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是指行政许可制度必须有法律依据。
即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条件、程序等都必须依法规定,不能滥用行政权力。
法定原则是现代行政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行政许可制度规范性最强的原则之一。
其次是禁止滥用行政许可的原则。
禁止滥用行政许可的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时不能超越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不能滥用行政权力,不能对申请人进行歧视性的待遇。
这个原则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许可的公平和公正。
最后是行政许可法定程序的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程序的原则是指行政许可的决定应该经过法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公告等环节。
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要求对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三、行政许可法的挑战和问题虽然行政许可法在维护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许可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行政许可的过程繁琐,程序复杂。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的事项繁多,程序复杂,导致行政许可的办理周期长、效率低,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不便。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日益增多,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中重要的一环,扮演着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稳定和推进社会发展的关键角色。
然而,行政许可的复杂性和分散性带来的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作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服务能力的重要手段,正逐渐成为各国政府改革的重点。
本文将探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内涵、必要性及其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内涵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将原来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的行政许可权进行整合,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集中管理、统一标准、简化程序等手段,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增强政府服务能力。
三、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行政效率:通过集中管理,减少重复审批、多头管理等问题,提高行政效率。
2. 降低行政成本:减少审批环节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降低行政成本。
3. 优化资源配置:集中行使许可权,有利于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4. 增强政府服务能力:通过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等手段,增强政府服务能力,提高公民满意度。
四、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1. 法律障碍:部分地区或领域可能存在法律冲突或滞后,影响制度的顺利实施。
2. 利益调整:部分部门或地区可能因失去部分权力或利益而出现抵触情绪。
3. 人员素质:集中行使许可权需要高素质的行政人员,但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人员素质不达标的问题。
4. 监管问题:集中行使许可权后,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制约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消除法律障碍,为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制度实施的宣传教育,提高各部门和地区的认识和配合度。
3.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行政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行政许可制度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手段之一已被现代国家广泛使用。
作为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之一,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许可制度弱化了权力色彩,缩短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距离,加强了彼此的相互沟通。
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界积极地研究行政许可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行政许可法》即将出台。
本文拟就行政许可的涵义、性质、价值等方面作肤浅地探讨。
一行政许可的涵义理论界关于行政许可的涵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赋权说”——也称“授益说”,指“行政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个人、组织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授予书面证书形式赋予个人、组织以某种权利能力,或确认具有某种资格。
”(1)2、“解禁说”——指“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为法律所一般禁止的某种活动而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行政处理决定。
”即“普遍禁止,部分解禁”。
(2)3、“确认说”——指“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活动。
其性质是对相对人特殊主体资格的确认;其结果是使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3)上述观点都不完全正确。
就“赋权说”而言,其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令人怀疑赋权的主体究竟是法律还是行政机关。
但是从文字逻辑看应该是后者。
(4)行政机关赋予公民、法人权利,当然也能够变更、剥夺之。
这将产生危险的后果。
换句话说,即使这里指的是法律授权,但行政权仍功不可没,强大、积极、主动的行政权总会给人以施恩者的假象;另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和概括性将会给行政机关预设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如果缺乏监督和制约,将会最终导致行政的专横。
“解禁说”是目前较普遍的观点。
它在较好地解决权利的来源问题,从而避免了类似对“赋权说”的责难的同时,却陷入了一个矛盾的法律逻辑:对于某个行为或事项,法律禁止所有人为之(即“普遍禁止”),而同时法律又许可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为之(即“部分解禁”);这将会导致对部分人既禁止又许可的矛盾境地。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需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该条中“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全面禁止规范;“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可以向“国务院野生动物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是部分解禁规范。
按照“解禁说”的观点,首先普遍禁止然后再部分解禁;也就是说在该条中,法律首先禁止任何人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是如果为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经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可以获得猎捕证。
这显然是矛盾的;因为禁止规范和解禁规范应该同时生效,并不存在先后问题。
因此可能的解释只能是把禁止规范和解禁规范统一理解,即除了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猎捕证外,不得因任何其它理由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但是,这显然已经不是“解禁说”的意图。
该条实际是说大部分情况下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但为了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特许猎捕证。
这里是大部分情况下禁止而不是全面禁止,是也不存在部分解禁,而是在特殊情况下允许。
“解禁说”与“赋权说”实质上并无二致。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解禁之前,相对人的权利是被法律禁止的;而法律禁止的权利无异于没有权利。
因此行政机关的解禁行为实质是“赋权说”的赋权行为。
马怀德教授也认为,许可既有解禁性的也有赋权性的,解禁性的许可也可能转化为赋权性的。
(5)“赋权说”与“解禁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只是认识的角度不同而已。
前者强调许可行为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表面上似乎政府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但实际上,这里所说的“权利”是行为能力而非权利能力;后者强调许可行为中相对人的权利,行政机关一旦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就不得任意撤消。
(6)“确认说”是可以接受的,但它没有完全摆脱“解禁说”的阴影。
“确认说”同样认为规定许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面禁止规范和部分解禁规范,它与“解禁说”不同的只是:后者认为部分解禁是许可行为的结果,而前者认为全面禁止和部分解禁都是许可行为的条件。
从前文的论述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据以许可的法律规范应该是大部分禁止和小部分赋权的统一,而不是“普遍禁止”和“部分解禁”。
这个差别是巨大的。
“部分解禁”意味着在行政主体解除禁止之前,相对人是没有权利的,因为法律是“普遍禁止”的;而“小部分赋权”则意味着法律本来就赋予了该少数人权利,只是在行政机关确认之前尚不能行使而已。
根据韩国学者的观点,“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两个前提:一是一般禁止的保留,二是禁止的例外。
”(7)在这里,“一般禁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普遍禁止”;因为一般是与例外相对的,例外的部分显然就不禁止。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韩国学者的观点等同于“大部分禁止,小部分赋权”的主张。
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对于行政许可的内涵应作如下界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律确认其具有某种行为能力的行为;而该法律应当包括对大部分人的禁止和对少数符合特定条件的人的赋权。
公民的权利只能来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样,宪法和法律也可以限制、禁止、剥夺公民的权利。
在许可制度中,法律限制了大部分人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权利,只赋予小部分人有该权利。
但该小部分人并不能实际地行使该权利,因为他缺少从事该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即不具备行为能力。
而行政许可的目的正是审查、确认权利人是否具备行为能力。
(8)换句话说,该小部分人的权利是受限制的,而不是被禁止的。
限制与禁止不同,所谓限制,是指公民有该权利,只是不具备特定的法律条件即行为能力因而不能立即行使而已;所谓禁止,包括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如果某事项为法律绝对禁止,则无许可而言;如果为法律相对禁止,当事人需要解除禁止的,则为行政特许。
”(9)而特许与许可是不同的。
二行政许可的制度价值前文论述行政许可含义的目的旨在发掘蕴于其中的价值理念。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行政权收缩,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增强,行政机关正在由主人嬗变为公仆。
具有强权色彩的行政计划、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制裁等正在日益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行政指导等非行政行为日益发达。
而处在两者的过渡之中的行政许可制度则印证了这一转变过程:(一)行政许可权是程序性权利。
相对人通过行政许可行为可以获得权利,以民事性权利为主。
“民事权利依其全部要件是否具备,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10)其中,既得权是其全部法律要件都具备,从而为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是只具备部分要件,须俟其全部要件都具备时放可实际发生效力的权利。
设定许可权的法律法规一旦生效,其中的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便同时生效。
符合法定条件的部分相对人便由此获得了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权利,只不过在行政机关依法确认其行为能力之前,处于应然状态即期待权而已。
换句话说,行政许可机关的确认行为,仅是相对人行使权利的一个程序性条件而已;缺失该条件时,相对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
“解禁说”的基础法律规范可以抽象为“禁止一切人为某行为;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人,由行政机关解禁。
”前者是“普遍禁止”规范,后者是“部分解禁”规范。
在“部分解禁”规范中,实质是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相对人进行解禁,是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依法行政原理,这也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在这一授权关系中,相对人被置于权力客体的地位,而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则成了权利(力)主体,“许可权”的名称便由此而来,与这个权力(利)相对应,相对人则成了义务人。
因此相对人所获得的从事许可事项的权利是作为许可机关权力运行结果实现的。
这种权利实现的“二阶段”性决定了处于中间位置的许可机关的实质性地位。
而在“确认说”中,法律是一次性赋权的,许可机关的确认行为仅仅是程序性条件而已。
该条件的缺失,并不当然导致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消灭。
因此,对公民未经许可即实施应经许可的事项也可以区分为形式违法和实体违法:如果(只是)未经许可,那么就是形式违法;如果同时也违反了有关拒绝许可的规定,则构成了实体违法。
(11)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民的权利从受到许可制度的限制到获得许可而实施许可事项的过程中,行政许可行为是一个程序性要件而非实质性要件,已如上所述;二是行政许可行为本身的程序化,“程序化意味着行政许可机关及公务人员行使许可权的每一步骤和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制裁。
”(12)这两方面是统一的。
后者是从许可权运作的过程考虑的,尽管所有的权力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出于对行政权这一“最易导致腐败”权力的畏惧,而对行政许可权的运行作了如此详细、谨慎的程序化规制,从而使许可行为几近乎程序的组合;而组合的程序增强了它的程序性条件的地位。
(二)行政许可不仅是一种行政权运作的手段,更应当是一种权利保障制度。
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一种手段,通过许可制度实现政府宏观调控职能。
在强调许可手段性的同时,很自然地把许可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摆在了不平等的位置;既然是手段,许可机关就是实施该手段的主体;相对人就是该手段作用的对象——客体。
权力与服从关系从而形成了。
在“解禁说”的理论基础上,“二阶段”的赋权模式使这种权力——服从关系更加突出;许可事项对相对人越重要,或者越能够给相对人带来利益,则这种权力——服从关系越明显。
尤其出现竞争性许可时,许可机关可以在数个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之间任意地选择,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扩大了;伴随着专横和腐败。
纵管在第一阶段,法律谨慎地、详尽地对行政许可权设防,但也不可能事先对许可条件作出缺漏无遗地规制从而使许可行为成为羁束性裁量。
只要许可机关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它便以主权者和施恩者自居。
“确认说”建立的一次性赋权理论淡化了许可的手段性功用,而认为许可是法律为公民赋权的一种机制,正如学者们所主张:许可“设定权属立法权。
”(13)法律为了限制某一行业,而对大部分人禁止,只对少数符合条件的人赋权,从而实现对社会的管理。
法律赋权的同时,给相对人设定了相应的义务即不得违背许可的目的及社会公益,否则就要承受被吊销、暂停、废止、收回、限制、变更许可的责任;同时,公民、法人也只须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无权要求公民承担法外义务。
许可机关作为该机制运行的润滑剂,严格按照法律既定的规则行为,为相对人提供服务从而实现其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任何非法干涉公民、法人权利的行为都是对“依法行政”原则的违反。
在这一赋权机制中,权利由法律直接赋予,法律在赋予相对人权利的同时规定了获得许可的条件,。
法律对这些条件规定的越具体、明确,则权利人身份的界定及权利的行使就越容易;相反,若法律对这些条件规定的很模糊,则权利人的范围就不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