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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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4年发布的解释性准则。

该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旨在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

下面将对该解释性准则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解释性准则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减值准备计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以确保所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解释性准则对于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各种方法进行了详细解释,并提供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建议和指导。

其次,解释性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机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在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发生时计提,而不是在实际损失发生后再计提。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判断资产减值风险的发生时机进行了解释,并提供了一些实际操作中的判断依据和方法。

此外,解释性准则还就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金额进行了解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应当与资产被减值的程度相匹配。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考虑财务资产贴现率、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影响等方面的因素。

最后,解释性准则还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后续会计期间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及时调整计提金额。

解释性准则对于如何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后续处理进行了指导,并提供了一些案例和实例来帮助会计从业人员理解和应用。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量、时机、金额和后续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该解释性准则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正确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的资产减值准备相关问题,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透明度。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

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ASBJ Guidance No. 3)是由日本会计准则理事会(ASBJ)发布的解释性文件,旨在提供对《企业会计准则》(JGAAP)第3号“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和指导。

以下将对该准则进行详细解释,超过1200字。

首先,解释第3号明确了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借款费用应当在借款额度确定之日起即开始确认,而不是在实际借款发生之日确认;2)借款费用应当遵循借款的详细合同条款确定,并应当加以核对和审计;3)借款费用应当按照实际利率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名义利率计算。

其次,解释第3号对于借款费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的指导。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被确认为资产或费用。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费用与相关资产的获取、建造或生产直接相关,而且给该资产带来了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借款费用应当被确认为资产,并通过摊销的方式转化为费用。

如果借款费用与相关资产的获取、建造或生产无直接关系,或者即使与相关资产直接关系但不会给相关资产带来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借款费用应当被确认为费用。

另外,解释第3号还提供了关于借款费用摊销的具体指导。

根据解释第3号,借款费用的摊销应当按照与借款的相关期间相适应的方法进行。

具体来说,如果借款费用与企业的收益或者其他具有明显关联的资产、负债或权益项目之间存在直接关系,那么借款费用应当根据这些项目的预计变动情况进行摊销。

如果借款费用与企业的收益或其他具有明显关联的项目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那么借款费用应当根据发生时点的经济实质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最后,解释第3号还对于借款费用的披露提出了相关要求。

根据解释第3号,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明确披露有关借款费用的信息,包括借款费用的种类、金额和相关的资产、负债或权益项目等。

总结起来,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于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具 的分拆等 。但 是, 合并 中如 涉及租 赁合 同和保 险合 同且
有子 公司控 制权 的,应 当区 分个 别财 务报 表和 合 并财 务
报 表进行 相关会 计处 理:
在购 买 日 合 同条 款作 出修 订 的,购 买方应 当根据 企业 对
会计 准则 的规 定 ,结合修 订 的条款 和其 他 因素对 合 同进
于发生时计入 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中. 购买
方 发 生 的 上 述 费 用 。 当如 何 进 行 会计 处理 ? 应
答 : 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 并中, 非 购买方 为企业合并发
( )在合 并财 务报 表 中 , 于 购买 日之 前 持有 的被 二 对 购 买方 的股 权 ,应 当按照 该股 权在 购 买 日的公 允价 值进 行 重新 计量 ,公 允价值 与其账 面价 值 的差额 计 入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 日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涉及 其 他综 合 收益 的 ,与其 相关 的其 他综 合收 益应 当转 为购 买 日所 属 当期投 资 收益 。购 买方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其在 购 买 日 之前 持有 的被 购 买方 的股权 在 购买 日的公 允价值 、按照 公允 价值重 新计量产 生 的相 关利 得或损 失 的金 额 。
和 , 为该 项投 资 的初 始投 资成本 ; 买 日之 前持 有 的被 作 购
原有 子 公司股 权投 资 相关 的其他 综 合收 益 ,应 当在 丧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当 期投 资收益 。企业应 当在 附注 中披 露处

3 8・
201 9 0.
置后 的剩 余 股权 在 丧 失控制 权 日的公 允价 值 、按 照 公允 价值 重新计 量产 生 的相关 利得或 损 失的金 额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乔园芳一、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XX企业取得被XX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除取得XX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XX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XX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XX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XX前和XX后被XX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XX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XX是否发生减值。

在XX该类长期股权XX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XX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XX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XX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XX 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XX》第七条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被XX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XX收益.XX企业确认XX收益,仅限于被XX 单位接受XX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XX成本的收回”。

本解释实质上修改了上述规定,简化了成本法的会计处理.同时,增加了长期股权XX减值迹象,从而也部分地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根据本解释的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XX,XX单位除在初始XX时需要考虑实际支付的价款中是否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其他情况下XX单位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全额确认为XX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XX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2。

采用上述方法确定XX收益后,XX单位应当考虑长期股权XX是否发生减值。

必须注意的是,成本法下确认XX收益并非必定计提减值准备,只有长期股权XX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XX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时,才要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XX进行减值测试。

财政部发布四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财政部发布四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差额 。

涉 及的 主要 准则
该 问题 主要 涉及 《 企业 会计 准则 第2 号— — 长 期
投 资方 应 当按 照 《 企业 会 计 准 则 第 l 3 号—— 或
股权 投 资》 ( 财会 [ 2 0 1 4 ] 1 4 号, 以下简称 第2 号准 则 ) 。
有事项 》 的有 关 规 定 ,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1 0 号— — 关 于 以 使 用 固 定 资产 产 生 的 收 入 为基 础 的 折 旧方 法


涉及 的主 要 准则
三、 会 计确 认 、 计 量 和列 报要 求
投 资方 按权 益 法 确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亏损 或被 投 资单 位 其 他综 合 收益 减 少 净 额 , 将 有 关
单 位 发生 的净 亏损 . 应 以长期 股 权 投 资 的账 面价 值 以及 其 他 实 质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益 ( 简 称 其他 长 期 权益 ) 冲减 至 零 为 限 , 投 资方 负 有 承担 额 外损 失义 务 的除外 。被投 资单 位 以后 实现 净利润的 , 投 资方 在 其 收益 分享 额 弥 补 未 确认 的 亏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冲减 至 零 并 产 生 了未 确 认 投 资 净 损 失 的, 被 投 资单 位 在 以后 期 间实 现 净 利 润或 其 他 综 合 收益 增 加净 额 时,投 资方 应 当按 照 以前 确认 或 登 记有关 投 资 净 损失 时 的相 反 顺 序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即
固定 资 产 折 旧方 法 。 可 选 用 的折 旧方 法包 括 年 限 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全面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全面解读第3号,财务报表用途、基础和要素》是中国国家财政部于2024年发布的一项准则解释,主要对企业财务报表的用途、基础和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范。

以下是对该准则解释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财务报表的用途该准则解释明确指出,财务报表的主要用途是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帮助各方评价企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绩效,作出决策和做出经济资本配置的决策。

财务报表的用途涵盖了内外部各类用户,包括企业所有者、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监管机构等各种利益相关者。

二、财务报表的基础根据该准则解释,财务报表的基础主要包括会计报告基础、计量基准和会计主体。

会计报告基础是指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所基于的会计准则和会计政策,计量基准是指财务报表中所使用的计量方法和原则,会计主体是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

三、财务报表要素财务报表要素是构成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该准则解释对财务报表要素进行了全面解读和规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或受控制的对未来可能产生经济利益的资源。

负债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对外部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剩余的资产净值,即企业对资产承担的净权益。

收入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增加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费用是指在企业常规经营活动中,减少了所有者权益的经济利益的权责发生关系。

四、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该准则解释还对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展示进行了规范。

具体包括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会计报告展示形式等。

财务报表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持续性等。

会计主体的会计报告范围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核心科目。

会计报告的时间范围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两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好嘞,今天咱们聊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这个看似挺“高大上”的东西,其实没那么难理解,反正我是觉得不看它简直不知道“财务”的世界有多么神奇。

你想啊,咱们生活中天天都在打交道,买个东西、交个房租、还个账单,数字无处不在。

而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的出现,简直就像是给那些跟数字较劲的人,开了个大宝箱,里面全是道道、规则、细节,简直是个“财务的GPS”,指引你如何准确无误地“开车”。

你看,企业要做账、报表要合规,就离不开这些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解释第二号,主要是为了让那些可能会出现“自己没吃饭却硬说自己吃了”的会计处理情况,能有个标准的定义。

你知道的,有些账务处理一不小心就容易“漏洞百出”,结果就会被查出来,麻烦得很。

所以这条准则的出发点就是,给企业明确一下,什么时候可以不计提、什么时候必须计提,咋个做账才最靠谱,避免那些做账不清晰、模糊不清的情况。

大家可能觉得,什么是“计提”呢?嘿,就是在账上预先做个记载,把未来可能要发生的支出,提前估算好,写在账面上,万一有一天真的花了,那就不会乱套。

就像你提前把下个月的房租准备好了,心里踏实多了。

你看,这条准则就解决了一个“大难题”——预提费用。

就比如员工的工资、年终奖啥的,企业要提前按月、按季度给账面做好标注,防止到头来发现“账面上还有一堆没报的工资”,这样可就有点尴尬了。

再说说那个“变更”问题。

其实很多时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会碰到各种“突发事件”。

比如市场情况变了,变了,甚至是内部管理方式变了,这些都可能影响到财务上的一些账务处理。

而这个准则呢,就是为了让企业在这种“变动”时,能知道如何调整账务,不能啥都不动,任由它乱成一锅粥。

比如,有些企业本来是按月计提的费用,后来发现按季计提更合理,准则就告诉你,如何去做这个调整,不能乱来,得有个合理的依据。

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个准则其实还帮助企业解决了“透明度”问题。

很多公司平时做账,账面上一堆数字,但如果没有准确的解释和标准化的处理方式,外界一看,可能就会有些迷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说明第4号的通知》(财会〔2010〕15号)。

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治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截了当相关费用,按照合并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操纵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立即所有直截了当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不管同一操纵下依旧非同一操纵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表达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答: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要紧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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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号》解读————————————————————————————————作者:————————————————————————————————日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解读乔元芳五、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中,应当如何正确运用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答: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服务期限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才可行权的条件。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解读】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2007年上市公司执行股份支付准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个:一是等待期的确定比较随意;二是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估计在模型设计和参数选择方面还存在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200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的分析报告》还显示,有的股份支付计划在实施中,对设定的业绩条件作了较大调整,认为值得关注。

另外,2008年1月,IASB就行权条件及取消等问题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笔者认为,这些就是出台本解释上述规定的主要背景。

本解释的发布加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新增的关于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考虑的诸多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不断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当然也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持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1. 本解释首次按新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改了“可行权条件”(VestingConditions)的定义,首次提出“非可行权条件”(Non-Vesting Conditions)这一新概念。

修改之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将可行权条件定义为“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对方有权利取得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性工具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条件(即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和业绩条件(即要求达到特定业绩目标,如特定期间内主体利润的特定增长)”。

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定义是:“在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安排中,决定主体能否获得服务并使对方有权收取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的条件。

可行权条件要么是服务条件,要么是业绩条件。

服务条件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

业绩条件要求对方完成指定期间的服务并满足特定的业绩目标(如特定期间内主体利润的指定增长)。

业绩条件可能包括市场条件。

”(为方便各位对比研究,特附英文原文:The conditions that determine whether the entity receives the services that entitle the counterparty to receive cash, other assets or equity instruments of the entity, under a share based payment arrangement. Vesting conditions are either service conditions or performance conditions. Service conditions require the counterparty to complete a specified period of service. Performance conditions require the counterparty to complete a specified period of service and specified performance targets to bemet (such as a spe cified increase in the entity’s profit over a specified period of time). A performance condition might include a market condition.)笔者认为,IASB提出的可行权条件新定义,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第一,可行权条件必须同时涉及两个方面,即企业获得服务并且对方(如职工)有权收取主体的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这实质上是强调获取与支付的配比。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就是非可行权条件。

必须注意的是,非可行权条件也可能妨碍或限制对方获取现金、其他资产或权益工具,但这种条件往往与提供服务无关。

例如,企业在股价支付安排中,可能要求职工每期留存一定比例的工资(留存的该项工资仍属于职工所有),否则就不能得到权益工具。

第二,可行权条件只能是服务条件或者业绩条件,除此之外的条件都不是可行权条件。

第三,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时间要求和业绩要求。

例如,三年内净利润平均增长10%。

第四,业绩条件可能是市场条件(如股价),也可能是非市场条件(如利润)。

下面的流程图提供了判断可行权条件与非可行权条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该条件能否决定企业获得对方服务且对方有权获得股份支付?否是非可行权条件该条件仅要求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间吗?是否服务条件业绩条件市场条件(如股价)非市场条件(如利润)2. 股份支付所确认的费用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另一个是权益工具的数量。

对于各种不同的条件,在确定公允价值时哪些应该考虑,哪些不应考虑,本解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给出了明确规定。

下表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价为基础的支付》所提供的一个归纳性总结,有助于理解上述规定:决定对方能否获取所授予权益性工具的条件可行权条件非可行权条件服务条件业绩条件市场业绩条件其他业绩条件主体和对方均有选择权是否满足该条件对方有选择权是否符合该条件主休有选择权是否符合该条件实例要求服务3年基于主体权益工具市价的目标成功IPO且服务特定期间的目标基于商品价格指数的目标按照行权价格支付款项主体继续该计划确定授予日公允价值时应予考虑吗?否是否是是是(假定在计算股份支付的公允价值时,主体继续该计划的可能性为100%)如果条件不满足,授予日后及行权期间的会计处理作废。

主体应修正费用,以反映预计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不改变会计处理。

在剩余行权期间,主体继续确认费用。

作废。

主体应修正费用,以反映预计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

不改变会计处理。

在剩余行权期间,主体继续确认费用。

取消。

主体应立即确认本应在剩余行权期间确认的费用。

取消。

主体应立即确认本应在剩余行权期间确认的费用。

【案例】主体给予某雇员参与一项计划的机会:如果在三年内,他每年从其月工资(400CU)中拿出25%存储,即可获得股票期权。

每月的支付额从其工资中扣除。

该雇员可以在第三年末使用上述累计储蓄额行使期权,也可以在三年中的任何时间提取其存储的款项。

估计该股份支付安排每年应确认的费用为120CU。

18个月后,该雇员停止向该计划供款,同时收回其已经存储的1800 CU。

该计划由三部分组成:支付工资、扣减工资以向存储计划供款和股份支付。

对于每一组成部分,主体应确认费用并相应地确认负债或权益。

向该计划供款的要求属于非可行权条件,该雇员已在第二年选择停止供款,即未满足该条件。

归还已扣除的款项应作为负债灭失处理,第二年停止供款作为股份支付安排的取消处理。

第1年费用现金负债权益CU CU CUCU支付工资(75% × 400 × 12) 3 600–3 600向储存计划供款而扣减的工资(25% × 400 × 12) 1 200–1 200股份支付120–120合计4 920–3 600 –1 200 –120 第2年支付工资(75% × 400 × 6 + 100% × 400 × 6) 4 200–4 200向储存计划供款而扣减的工资(25% × 400 × 6)600–600向雇员归还其供款–1,8001,800股份支付(剩余费用的加速确认,120 × 3 – 120) 240–240合计5 040–6 0001 200–2403.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首次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加速行权”(an acceleration of vesting)、“取消”(cancellation)和“结算”(settlement)等几个概念,本解释又予以正式确认,并规定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对于规范我国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4.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首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如果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则应以内在价值计量该权益工具,内在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内在价值是指交易对方有权认购或取得的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其按照股份支付协议应当支付的价格间的差额。

下面的例子来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说明了采用内在价值计量时各年应确认的费用金额。

【案例】第一年年初,主体授予50名雇员1 000份股份期权。

股份期权将于第三年年末给予,只要雇员一直服务到第三年年末。

股份期权具有10年的期限。

行权价格是CU60,在授予日主体的股价也是CU60。

在授予日,主体认为不能可靠估计所授予的股份期权的公允价值。

第一年年末,有三名雇员终止雇佣,主体估计在第二年和第三年又会有七名雇员离开。

因此,主体估计将给予80%的股份期权。

第二年有两名雇员离开,同时主体修正了对股份期权数量的估计,预计将给予86%的股份期权。

第三年有两名雇员离开。

因此,第三年年末给予43 000份股份期权。

下表列示了十年中主体的股价,以及从第四年到第十年中行权的股份期权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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