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师C20XX〕14号)和《XX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X教人发〔20XX〕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正式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兼职从事专业理论课和实训课教学任务的校外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校企合作驻校产教融合项目企业导师和学生实习企业指导师傅不在此办法规定范围,按合作协议和运行方案执行。
第三条为节约经费确保教学质量,聘用兼职教师遵循“急需必须”原则,兼职教师重点满足实践性、技能性较强的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学需要。
第二章聘用范围、条件及岗位职责第四条聘用范围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岗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请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第五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规守纪,身心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心存教育情怀,无不良社会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聘用兼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应专业对口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聘用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中段以上学历、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企业培训I师、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若被聘人员在相关行业领域中确实具有特殊技能或实用技能突出(如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行业技术骨干、技术能手等),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和职业资格条件,教学部要提报使用理由,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根据学校需要而定。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职业学校兼职教师是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的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职业学校聘用的兼职教师。
二、职责与权利1. 兼职教师有权按照学校安排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活动,并要求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和支持。
2. 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持教学纪律,积极与学校教职工保持沟通和合作。
3. 兼职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活动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4. 兼职教师有权向学校提出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资源需求的建议,并协助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教学工作。
三、选拔与聘用1. 学校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选拔兼职教师,择优录用,并与其签订兼职教师协议。
2. 兼职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进行审查和考核,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将解除合作关系。
四、薪酬与福利待遇1. 兼职教师的薪酬按照学校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包括教学课时费和绩效奖励等。
2. 兼职教师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如教师培训、医疗保险等。
3. 兼职教师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将与其工作质量和业绩挂钩,表现良好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五、工作管理1. 学校将对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与评估,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2. 兼职教师应按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和教学反馈,接受学校的教学检查和指导。
3. 学校将定期组织教学总结和经验交流,促进兼职教师间的互动与学习。
六、兼职教师奖励与处罚1. 学校将根据兼职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工作表现,对其进行奖励,如表扬、荣誉称号等。
2. 兼职教师如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教学失职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停聘、解除合同等惩罚措施。
七、附则1.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执行,如有需要,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2. 兼职教师应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遵守学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技术过硬、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兼职教师类别本办法所指的外聘兼职教师是指受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第二条兼职教师聘请原则(一)按需聘任原则。
根据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面向社会、行业、企业聘任兼职教师。
(二)协议管理原则。
外聘兼职教师要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三)动态管理原则。
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实行聘期制与考核制相结合,适时调整不符合要求的外聘兼职教师与稳定精干外聘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兼职教师的(一)基本条件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3.遵章守纪,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资格条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研究生学历。
3.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第四条外聘兼职教师聘用程序(一)申报计划。
各系部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等情况向教务科申报聘用计划(填写用人申请表)。
(二)计划审核。
教务科对用人需求进行初审,交処织人事科核定并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核。
(三)资格审查。
各系部根据用人计划,确定拟聘人员,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后,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报组织人事科复审。
组织人事科对拟聘用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内容包括: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等。
填写《XX交通运输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登记表》。
(四)面试。
组织人事科组织面试小组,对第三条资格条件中,第3款规定的拟聘人员,进行课程试讲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见。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
1.兼职教师在合同期内,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3)教学质量低下,经评估不合格;
(4)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2.兼职教师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3.兼职教师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2.应聘者提交相关材料,学校进行资格审核。
3.学校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与拟聘兼职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兼职教师管理
1.兼职教师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2.兼职教师应按时到校授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如有特殊情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4.兼职教师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人师表。
5.学校为兼职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兼职教师待遇
1.兼职教师课时费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2.学校按月支付兼职教师课时费,不得拖欠。
3.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享有与学校教职工同等的学习、培训、评优等权益。
七、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4)身心健康,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兼职教师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
(2)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相关行业工作经验证明;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高职院校校外兼课、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兼课教师为充分利用其他高职院校教师资源,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专业教师队伍,实现学校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要求1 .各二级学院每学期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聘用兼课教师,兼课教师的聘用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并按专任教师的任教要求严格审核其任教资格,应聘者均需进行试讲。
2 .受聘的兼课教师须如实填写《应聘申请表》,并附本人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开课学院负责人签署聘用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方可聘用。
3 .须按学校要求与兼课教师签订《兼课教师聘任协议》。
4 .各二级学院需建立兼课教师档案,妥善保管兼课教师的资料。
每学期将兼课教师信息、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5 .各二级学院耍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每月统计上报兼课教师工作量,并经教学科研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发放课酬。
二、课酬标准1 .课酬标准按学校现行校外兼课教师课酬标准执行。
2 .未确定职称人员,按其学历水平、资历、工作经验等确定课酬标准。
3 .特殊人才确因教学工作需要,课酬标准须特批。
三、工作职责1 .兼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 .兼课教师应执行学校的有关教学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教学纪律,不得随意停课、调课。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调课,必须提前一天向开课学院提出,办好有关手续。
3 .积极参加开课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积极承担教研教改任务,参加期末工作考核与总结评比。
4 .兼课教师因特殊原因要终止聘任协议,应提前1个月告知开课学院,以便于教学安排。
四、教学管理和考核1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安排和管理。
2 .如出现教学事故,将参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执行处理。
3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兼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统计和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并按学校的教学要求负责对其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

学校兼职老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兼职老师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兼职老师,包括校外专业人士、企业人员、高校教师等。
第三条兼职老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其相应的义务,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兼职老师管理制度,明确兼职老师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兼职老师的聘任第五条学校可以通过招聘会、网络发布等方式招募兼职老师。
第六条兼职老师应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相关证件等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兼职老师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兼职老师应认真履行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敷衍塞责。
第三章兼职老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兼职老师有权按时领取报酬,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十条兼职老师有权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改革、研讨活动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兼职老师应认真备课,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要求进行教学,不得擅自变动课程内容。
第十二条兼职老师应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章兼职老师的考核与评价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兼职老师进行考核与评价,评定其教学水平和工作表现。
第十四条兼职老师应配合学校对其进行评价,积极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第十五条兼职老师的考核结果将作为其聘用续聘的重要依据,表现优秀者将得到相应奖励。
第五章兼职老师的纪律管理第十六条兼职老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纪律规定,严格遵守教学秩序,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兼职老师不得私自招收学生,接受学生礼物,参与学生捐赠等行为,以免影响教学公正性。
第十八条兼职老师不得发布不当言论,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不得对学生进行人身攻击。
第十九条学校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兼职老师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兼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学校领导班子审议通过。
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XXXX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兼职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强对兼职教师管理,增强兼职教师的责任意识,对于维护我校正常教学秩序,深化校企合作、强化技能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办好中职教育,特制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一、兼职教师聘用条件本办法所指的兼职教师是指非本校编制内人员,受本校遴选聘任,按学校教学计划,能够独立承担一门课程或者实践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专家、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工巧匠等学校教学急需的人才。
1.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仪态大方,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2.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及课堂组织、传授知识能力;3.专业对口,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校外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外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实训指导的兼职教师,一般应取得高级工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4.能从时间上保证学校的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5.身体健康。
二、兼职教师选聘程序1.每学期期末,由各教学部根据下学期课程任务的落实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所需兼职教师的人数及课程的聘任计划申请;2.各教学部提出的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组织招聘;3.兼职教师聘任计划经批准后,各教学部应积极利用各种渠道落实兼职教师的选聘工作,提出具体兼职教师人选;4.教务处协同各教学部主任及相关教学人员对兼职教师候选人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进行审核,并进行集中听课,了解其授课水平是否符合我校的教学要求,对于已经在我校授课的兼职教师无需集中听课,按上学期兼职教师评分决定其是否留用;5.经审定合格的兼职教师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长审批;6.兼职教师名单经批准后,由有关教学部与受聘人员(或单位)联系,协商有关外聘条件,由各教学部主任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教师合同书》,报教务处备案。
中职学校外聘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外聘教师的管理,规范外聘教师的选聘、任用、考核和待遇等环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聘请的各类外聘教师,包括兼职教师、客座教授、专家顾问等。
第三条外聘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3. 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4. 身体健康,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选聘与任用第四条外聘教师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成立外聘教师选聘工作小组,负责外聘教师的选聘工作。
选聘工作小组应制定选聘方案,明确选聘条件、程序、时间等。
第六条外聘教师应聘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简历;2. 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等复印件;3. 教学成果、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学校对外聘教师应聘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组织面试、试讲等考核环节。
第八条外聘教师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第九条外聘教师应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参加教研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外聘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科研工作,为学校科研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教学纪律,保证教学质量,不得有违反教育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学校定期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师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包括:1. 教学质量:教学效果、教学态度、教学方法等;2. 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的数量、质量、影响力等;3. 师德表现:职业道德、学术道德、团队协作等。
第五章待遇与福利第十四条外聘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津贴、补贴等。
第十五条外聘教师享有学校提供的福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在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享有休假、进修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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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完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支持、鼓励和规范职业学校聘请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兼职教师是指受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担任特定专业课或者实习指导课教学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
兼职教师占职业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比例应在学校岗位设置方案中明确,一般不超过30%。
第四条聘请兼职教师应重点满足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特色专业的教学需要。
第二章人员条件
第五条聘请的兼职教师一般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专业教学急需的也可聘请退休人员。
第六条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三)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职务),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人;
(四)初次聘请的退休人员,离开原工作岗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可据学校需要而定。
第三章聘请程序
第七条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面向社会聘请。
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应优先考虑对口合作企业人员,建立合作企业人员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的常态机制,并纳入校企合作基本内容。
第八条面向社会聘请兼职教师应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考察、遴选和聘请程序。
基本程序是:
(一)职业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兼职教师岗位和任职条件;
(二)职业学校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
(三)职业学校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示;
(四)职业学校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应聘兼职教师前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九条职业学校应明确兼职教师管理机构,负责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兼职教师上岗任教前,职业学校应对其进行基本教学能力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除通过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选派兼职教师以外,职业学校应与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
工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包括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任务、工作报酬、劳动保护等内容。
协议期限应根据教学安排和课程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第十二条兼职教师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所在单位和聘请兼职教师的职业学校应当分别为兼职教师缴纳工伤保险费。
兼职教师在协议期内发生工伤,由兼职教师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鼓励职业学校为兼职教师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兼职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职业学校要制订兼职教师评价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并将在职人员兼职任教情况及时反馈给其人事和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职业学校应当为兼职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鼓励、吸收兼职教师参加教学研究、专业建设和团队建设,支持兼职教师与专任教师联合开展企业技术攻关等。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其中,事业单位应将兼职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要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各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将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情况监督检查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加强对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十八条兼职教师可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相应系列教师评价标准参与职务评价。
第五章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建立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多渠道筹措兼职教师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兼职教师的报酬。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声誉较高、专业师资紧缺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可以在事业收入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付兼职教师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研究制订本地区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