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22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字号】鄂人社发[2011]4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深化医药体制改革要求,为提高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公平性,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推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目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是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金共济。
2011年底全省各市州基本实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
二、市级统筹内容各地要在市州范围内分别统一三项保险以下内容:(一)统一政策分别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关系转移接续等政策。
缴费、待遇标准差异大的地方,可设立一定的过渡期逐步统一,但缴费费率、待遇项目和报销比例要统一。
各市州制定政策时要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二)统一服务管理标准统一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统一管理办法。
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在市州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按同一统筹地区管理。
(三)统一基金预决算以统一基金预决算制度为基础,实现基金统筹共济。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公 报 2 0 1 8 .6
省政府规 章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9 6 号
《 湖 北 省 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 办 法 》
年 已 经 2 0 1 7
11 月
6
曰 省 人 民政府 常 务会议审议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年 起旅 行 , 自 2 0 1 8
预决算 、 收支 、 管 理、 投资 运营 以 及监督 检査情
督 况 的 监 。
第 五条 县级以 上 人民 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 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工作 , 财
政、 地税部 门 在各 自 的 职责 范 围 内负 责相关社会
保险基金监督 工作 , 同 时接受本级人民 贿和上
核査 。 第 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会同 财政部门 定
期对下列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事项 进行监督检査 :
一
(
)
社会保险基金资 产情况 ;
二 (
)
社会保 险基金 收 入户 、
落
实基金 安 全风 险 防 控和 监督措施 , 督促相 关 部 门 、 机构 及下 级人 民政府及 时消 除社会保险基金
安全隐 患 ;
三 (
)
定期 对社会保险 经办 机构 内 部 控制 制
度建立和执浦况 及社会保险基金支 付等 情况 进
行监 督检 査 ;
第 四 条 省人 民政府统 领 一 导全省社会保险
基金 监督 工作 ,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制度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社会保
险基金监督工 作 的 组织 领导 和统 筹协调 , 接受同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1.02•【文号】国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明确政府责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决定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依法建立,规范统一。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统筹编制,明确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相对独立,有机衔接。
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
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收支平衡,留有结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条件成熟时,也应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鄂财社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规〔2012〕10号)各市、州、县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湖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发〔2012〕2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国库处反映。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8月24日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保证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北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专户)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纳入社保专户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专户,是指财政部门在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存储和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专用计息账户。
第四条社保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划拨业务,依法管理社保专户内资金;通过对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督促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社保专户内社会保障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帐户的设置和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正>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和《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省政府第231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和一票征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一)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年核定。
缴费单位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当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单位在
【总页数】2页(P34-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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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法规类别】基金【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已经201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1日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监督第三章社会监督第四章预防机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维护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包括下列事项:(一)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和决算情况;(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四)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和划拨情况;(五)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等银行账户基金的收支、管理及运营情况;(六)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七)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八)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情况。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人社函[2010]1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3.11【实施日期】2010.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关于印发2010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监司便函〔2010〕1号)精神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2010年基金监督工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总体要求和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大部制改革对基金监督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围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巩固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成果,重点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医保基金管理使用和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工作专项检查,确保社保基金的规范运作和安全完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一、加大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力度(一)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
根据社保基金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继续督促落实现行监管制度基础上,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健全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认真做好人社部拟出台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反欺诈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指引》等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研究制定我省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我省基金监管制度体系。
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对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逐一分类登记,实行台帐管理制度。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23【摘要】鄂人社发[2018]40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96号),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9-12)【作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相关文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J], ;;2.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6号 [J], 无;;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 [J],5.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1]124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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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维护
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女工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
财政部门在政府基金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五个款级科目;相应在“基金预算支出”类下增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和“生育保险基金支出”五个款级科目。
各级人民银行金库在报表中相应增设上述科目。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工作中发生的技术差错等,应开具“更正通知书”,人民银行金库根据“更正通知书”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更正。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
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经协商确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实行共同监管,并按
基金险种分户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财政部门从人民银行金库划转的社会保险费、调剂资金、滞纳金;
(二)上解、接收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收入;
(三)划拨办理定期存款、购买国家债券资金,接收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到期兑付资金利息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四)接收职工异动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六)接收财政补贴收入;
(七)接收其它收入。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一)接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社会保险基金;
(二)暂存社会保险支付周转金;
(三)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及职工异动而转出的社会保险金;
(五)支付与社会保险有关的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入库、拨付的具体程序:
(一)国有商业银行应于当日或次日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包括现金缴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划入当地人民银行金库。
(二)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将已入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五
联与单位和个人缴费资料一并移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同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汇总情况(包括分险种、分级次缴费小计数额)反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办理好资料传递的相关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通用缴款书第五联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入库情况,登记
社会保险费收入及职工个人帐户。
(三)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缴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省级调剂金
收入)全部划转到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月底原则上不留余额。
财政部门将人民银行金库划入财政专户的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印章后,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
国家债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定期存单和国家债券由财政部门负责保管,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定期通报资金数额和利息等有关情况。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次月用款申请(包括次月所需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享受人数
和标准,当月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及基金支出户的结存情况),经财政部门审
核后,于每月30日前足额将次月应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
(六)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终了时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入库情况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年度征缴入库、欠缴、补缴历年拖欠等情况汇总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终清算和准确登记职工个人帐户。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社会保险基金后,应严格按照
规定的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和提高标准。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存入不少于1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条件较差、资金不足的地方,应暂存1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其余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应全部
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周转金不得转存银行定期存款。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方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按三个月
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
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按同期单位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收入和购买国家债券所得收益全部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应按月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规定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擅自安排使用(包括调剂、占用、挪用等)社会保险基金,或不按规定将基金划入专户或结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不得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省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和作法,应以本办法为准。
20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