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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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及特点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影响

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及特点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影响

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及特点及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影响摘要:本文对中国民族主义的起源与发展及特点作了介绍,把中国的民族主义与其它一些地区的民族主义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就中国民族主义在21世纪世界全球化浪潮下的中国及与作用以及如何去引导进行了探讨。

正文:民族主义是一个历史概念,它的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民族的认同为作为单个的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归属感,民族国家是人们作为一个群体而效忠的对象。

可以说:民族主义是推动近代中国历史变迁最大的思想动力。

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屈辱的历史,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让中国在世界上从一个经济文化科技一直领先的国家跌落成了一个落后贫穷愚昧的国家,中国被列强瓜分,成为了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弱国。

至1895年之后,中国的民族主义澎湃兴起,我们可以将之约略区分为启航期、操演期、着陆期三个不同阶段。

第一阶段:1895-1918,二十世纪初期,中国民族主义运动的主力,是一批新兴的知识分子。

在1898年戊戌政变发生后,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党人流亡日本,紧接着又有大批青年学生赴日留学,据估计,由1901年至1910年间,中国留日学生共达32,428人,正是这群远离传统体制,赴外留学的新式知识分子,在留学期间,直接、间接受到十九世纪末期盛行欧美之各类民族主义思潮的浸濡,并且通过翻译、著述、散播各项新观念,从而使得中国的民族主义变成一套可以明确叙说的理念。

1919-1949,这是中国民族主义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大致开始于1919年的五四运动,而终于1949年的内战结束,中国共产党建国。

1919年五月四日,北京学生为抗议巴黎和会对山东问题的解决方式,发动数千名学生游行示威,提出“外争主权,内除国贼”的口号。

在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史上,五四运动无疑是一座具有典范意义的里程碑。

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来,日本日益显著的侵华野心,直接威胁到中国的存亡绝续,也再度点燃了中国民族主义的热潮。

从中国近代民族主义展史的角度来看,对日抗战无疑是由民族主义所激起的一场对外战争,而这场历时绵长、规模庞大的战争,反过来又强化了中国人民的民族主义情绪。

民族自强政治民主化进程

民族自强政治民主化进程

民族自强政治民主化进程在中国的民族自强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逐渐觉醒,民族自强意识在中国人民中逐渐强烈。

本文将探讨中国在民族自强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一、民族自强的觉醒中国在近代以来,经历了列强入侵和国家破碎的痛苦历史。

这使得许多中国人民开始认识到民族自强的重要性。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早期的思想家和改革者,如康有为、梁启超等,提出了民族振兴的重要思想,为后来的中国民族主义运动奠定了基础。

二、革命与民主化进程辛亥革命的爆发标志着中国民族自强的新阶段。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建立了中国的第一个共和国。

然而,革命后的中国仍面临许多挑战,民主化进程也遭遇到了曲折和停滞。

中国历史的动荡使得政治稳定变得困难,民主化的步伐受到了阻碍。

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这标志着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中国开始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努力推动政治民主化进程。

这一进程体现在多个方面:首先是在经济发展中,加强市场经济和私有产权保护;其次是在社会管理中,推进社会公平和法治建设;最后是在政治体制中,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的参与度。

三、民族自强与政治民主化的互动民族自强与政治民主化是相辅相成的。

在民族自强的进程中,政治民主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政治民主化,人民可以参与到国家的决策中,发表自己的声音,推动国家的进步和繁荣。

政治民主化也可以为民族自强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确保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民族自强也为政治民主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只有民族自强才能保证国家的稳定与繁荣,为政治民主化提供必要的条件。

民族自强使得国家更具凝聚力,为政治民主化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基础和舆论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和展望尽管中国在民族自强政治民主化进程中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

首先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难题。

政治体制改革牵扯到权力的重新分配,势必会面临一系列的利益纠葛和各方面的阻力。

民国时期宪政

民国时期宪政

民国时期宪政一、民国时期宪政思想及中国化路径1.孙中山宪政思想。

1903年,孙中山提出了“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三民主义思想。

1905年10月《民报》第一次发刊词将孙中山的主张归纳为“三民主义”,“曰民族,曰民权,曰民生。

”在孙中山看来“今者中国以千年专制之毒而不解”,民族主义要从与生俱来的“种姓”出发,“异种残之,外邦逼之”要求民族独立,“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殆不可以须臾缓”,但是,仅仅依靠民族主义也是不能解决君主专制政体的。

“而民生主义,欧美所虑积重难返者,”民族主义是不允许别族来抢夺本民族的政权。

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民族主义也达到了“破坏”旧政权的目的,推动了历史的发展。

辛亥革命之后,我国结束了两千年的封建专制,出现了政治和政党等政坛新气象,建立了中华民国。

从1906年到1924年,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侧重于“人民有权”。

他主张不走三权分立的老路,不重蹈西方代议政治的覆辙,发明了“权能分治,以权制能”。

认为只有利用“五权宪法”组织政府,才能形成完全的政府及政府机关,即:五权宪法。

孙中山强调政府五种治权之间的分工合作,人民和政府之间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政府权力要受到民意的制约,人民可以控制政府,但是人民对政府具有支配的地位。

1906年秋冬,孙中山指出要想建成和完善民国,就要分三个时期进行。

即:军阀之治、约法之治和宪法之治。

其中军阀之治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时代;约法之治则是军政府总揽国事的时代;宪法之治是国家机关分掌国事的时代。

民国初期,孙中山信奉自由主义宪政制度,主张效仿西方的政党政治,把国民党建成西方式普通政党。

直到反袁失败后,孙中山面对北洋军阀的武力政治,开始清除自己思想中的自由主义成分[4],改变了自己的政治策略,从而形成了自己晚年的开明专制论。

受到孙中山宪政思想的影响,民国时期揭开了实质意义上的宪政运动。

2.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及其影响。

1929年,国民党发布了一道《人权与约法》,但是这个《约法》并没有禁止官方对人权的侵犯。

爱国主义与民主法治如何相互促进

爱国主义与民主法治如何相互促进

爱国主义与民主法治如何相互促进在当今社会,爱国主义和民主法治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它们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爱国主义是一种深厚的情感,是对自己祖国的热爱和忠诚。

它表现为对祖国的历史文化、山川大地、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及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的决心和行动。

爱国主义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一种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情感,它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和利益,同时坚定地维护本国的尊严和利益。

民主法治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它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主法治要求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监督,决策过程透明公开,公民能够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爱国主义为民主法治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社会基础。

当人们怀着对祖国的热爱时,会更加关心国家的发展和前途,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推动民主法治的建设。

爱国主义激发了人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人们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有义务为国家的进步贡献力量。

这种积极参与的热情是民主法治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

例如,在国家面临重大决策时,爱国的公民会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量,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同时,爱国主义能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一个充满爱国情怀的社会中,人们更容易形成共识,共同为国家的发展目标而努力。

这种凝聚力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为民主法治的实施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当社会稳定时,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得到执行,民主制度能够更加顺畅地运行,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民主法治为爱国主义提供了制度保障和规范引导。

通过民主制度,公民能够表达自己的爱国情感和诉求,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使爱国之情得以合理合法地释放。

法治则确保了公民的爱国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防止爱国情感被滥用或误导。

民主法治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使得人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对祖国的热爱,为祖国的发展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民法文化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民法文化中国法治建设的起点

民:去文化:■中国:去三台建设的起点口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袁志丽摘要:以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之构建.有赖于发达的民法文化支点。

我国今后的法治建设也不能例外。

由于政治、经济、传统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民法文化显得非常落后和贫弱。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

尤其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创建中国发这的民法文化应成为重中之重。

本文剖析法治社会生成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以民法文化为起点。

探索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可行路向。

关键词:民法文化;法治建设:民法典“民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分支及其主要组成部分.是指以市民社会和政治民主为前提.以自然法思想为哲学基础,以民法特有的权利神圣、身份平等、私法自治之理念为内涵,运作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社会普遍的心理态势和行为模式。

”Il l民法文化产生于西方近代社会.是一种以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存在为前提的法文化现象。

而在近代中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社会中.这种特质的法文化现象显然是难以觅其踪迹的。

当人们发现,“法制的存续只靠制度建设是远远不够的.它还需要一种与之相应的文化的支撑”田.这时。

建构民法文化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就凸现出来了。

当前。

中国正以大陆法系为模式建构和完善自己的民法制度.在此过程中.弘扬民法文化对于培育公民社会和建设法治国家有着蘑要现实意义。

一、民法文化为起点:构建法治社会的理论视角历史证明。

以市场经济基础的法律上层建筑之构建,有赖于发达的民法文化支点。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法治进程中.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以私权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为核心内涵的民法理念.体现着市民社会的价值追求。

民法的本质决定了民法是法治社会构建与市民社会形体文学年鉴》的一篇重头文章中.杰拉尔竟然宣称:“世界文学”是“民族主义的异端邪说的继续”。

对他来说最重要的问题是:“比较文学怎么自杀?又应在何时自杀”田。

此后。

比较文学家雷马克发表《比较文学在大学里的处境》一文,率先宣布各种新的文学理论不仅“空洞”、“本末倒置”、“毫无用处”,而且还造成了对比较文学的“第二个大的挑战”.已成为比较文学“最近的敌人”。

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

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

民族主义爱国主义与宪法爱国主义摘要:在1个愈加重视人民民主和政治合法性的时代,1个真正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民对于其政治文化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只有宪法才能够将1国的政治文化包含其中,从而解决权力的正当性来源问题,因此,借助于宪法这1表达人民共识的媒介来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情关键词:民族主义,爱国主义,宪法,1个,愈加,重视,人民,主和,政治在1个愈加重视人民民主和政治合法性的时代,1个真正稳定和团结的国家应当建立在公民对于其政治文化认同的基础之上,而只有宪法才能够将1国的政治文化包含其中,从而解决权力的正当性来源问题,因此,借助于宪法这1表达人民共识的媒介来重构公民的爱国主义情感应当是1个不错的选择。

作为1个地域广袤且由多民族组成的大国,如果希望得到团结稳定,仅仅依靠武力的征服肯定不能长久,这1点应当是毋庸置疑的。

所以,对于现代国家而言,除了武力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得到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进而由这种认同产生公民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

不过,如果仔细审视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公民对于国家的认同,还是对国家的忠诚与热爱,如果追根溯源地话,我们就会发现,其多是建立在民族主义基础之上,关于这1点,甚少有例外的情况出现。

在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发迹于人们对民族集体的认同和激情的民族主义,人们并不陌生。

然而,熟悉并不意味着人们对其以及其所可能带来的结果会抱有清醒的认识。

大致说来,有3个方面需要我们注意:首先应当看到,民族主义既非亘古就有,亦不是无须条件即可成立的,至少在18世纪末之前,其仍没有获得人们的广泛认可。

1直到法国大革命民族主义才开始滥觞,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以民族主义为旗帜,纷纷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2战以后,民族主义作为1种意识形态,开始发挥世界性的影响,亚非拉美的殖民地开始以此学说为指导建立自己的国家,诚如哈贝马斯曾经指出的那样,民族主义主要是由受过教育的市民阶层传播,然后才在大众中得到呼应,随着民众的民族意识逐渐加强,最终凝聚成为民族历史上广泛传播的“想象共同体”(安德森)。

三民主义的内容

三民主义的内容

三民主义的内容引言三民主义是中国近代思想史中的重要理论体系,由孙中山先生提出并发展起来。

它是中国革命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介绍三民主义的内容,包括民族主义、民主主义、和民生主义。

一、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体系的核心概念之一,指的是通过振兴中华民族实现中国的独立和富强。

在民族主义中,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个人或集团利益,要求各民族团结一致,共同抵御外来侵略,维护国家独立和领土完整。

二、民主主义民主主义是三民主义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强调民主和平等原则,主张人民享有平等的参政权利,并通过选举产生政府。

在民主主义中,人民的意愿是最高权威,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服务和实现人民的愿望。

民主主义还强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和法治的重要性,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体系中的第三个重要内容,关注人民的生活状况和福利。

在民生主义中,提倡消除贫困和不平等,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

民生主义强调均富共享,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四、三民主义的关系三民主义的三个内容相互关联、相互依存。

民族主义为民主主义和民生主义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因为只有国家独立富强,才能为人民提供民主和福利;而民主主义和民生主义则是民族振兴的具体途径,通过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巩固国家的独立和富强。

五、三民主义的历史影响三民主义是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思想,对中国的革命和现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为中国的独立和现代化提供了思想指导,激发了人民的民族自豪感和革命精神。

三民主义的核心原则仍然是中国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参考。

六、结论三民主义是中国近代思想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民族主义、民主主义和民生主义三个内容。

这些内容相互关联、相互依存,构成了中国革命和现代化的基本原则。

三民主义的核心理念仍然对中国的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以上就是三民主义的内容的介绍,它对于中国近代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帮助中国实现了从封建社会到现代国家的历史转变。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

07
结论
研究成果总结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 义关系复杂
本研究发现,自由主义与民族 主义之间存在复杂而多维的关 系,既有相互补充的一面,也 有相互冲突的一面。
历史背景影响两者 关系
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自由主 义与民族主义的关系呈现出不 同的特点。例如,在民族独立 运动时期,民族主义往往占据 主导地位,而在经济全球化时 期,自由主义则更受推崇。
市场经济
自由主义支持市场经济, 认为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最 有效方式。
自由主义的历史发展
古典自由主义
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强调个人自由和自然权利 ,反对君主专制。
现代自由主义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形成,关注社会公正和福利 ,支持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
新自由主义
20世纪70年代后兴起,强调市场自由化和私有化 ,减少政府干预。
研究目的
梳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理论基础
通过对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理论进行梳理,揭示两者的核心观点、价值追求和政策主张 ,为后续分析提供理论支撑。
分析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现实表现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在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现实表现,揭示 两者在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探讨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未来趋势
民族主义
强调民族文化和民族认同,主张弘扬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反对文化多元化和 外来文化影响。
05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互动关 系
自由主义对民族主义的影响
个人权利优先
多元文化主义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 性,认为政府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不是 民族或国家的利益。
自由主义支持多元文化主义,认为不 同民族和文化应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 ,这与民族主义强调的民族优越性和 排他性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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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的关系作者:汤金金来源:《理论观察》2015年第06期[摘要]“民族”和“民族主义”都是西方概念,民族是民族主义的基础,且两者都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

“民族主义”兼具民族主义观念和民族主义实践双重含义,具体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表现为强烈民族情感的民族主义;第二,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第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

三种意义上的民族主义都对我国法治建设表现出了强大的影响力。

作为硬制度、官方法的制定法可以适当吸收民族精神的部分内容,在司法裁决中也可以适当引入“民间法”作为裁判规则。

在统一多民族国家这种国家形式下,我国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制度来满足各民族要求平等、追求民族利益和民族发展的政治诉求。

在意识形态领域,我国法治在性质上表现出了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所以,我国法治应在尊重民族历史和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适当吸收自由主义法治观理念,如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尊重个人的主体地位等,争取树立自由民族主义的法治观。

[关键词]民族;民族主义;法治[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5)06 — 0030 — 03一、民族主义的概念一如韩寒所拍电影《后会无期》中经典台词所言“听过很多道理,依然过不好这一生。

”国内外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民族主义”的概念进行界定,依然难以全面阐述“民族主义”的内涵。

E·B·哈斯曾用“盲人摸象”的比喻来形容学者们对“民族主义”概念的研究:民族主义是只大象,研究者是个瞎子,每个研究者只摸到“民族主义”大象的一个部分。

①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民族主义”是由“民族”和“主义”两个单语词组合而成的复合词。

“民族”是“民族主义”的基础,所以,明确“民族”的内涵是理解“民族主义”概念的前提。

在我国的话语体系下探讨“民族”和“民族主义”的概念,首先需要清晰认知的是,“民族”是个西方概念。

英文用nation一词表示“民族”,源于古希腊文ansci到拉丁文nasci、natio再到英文nation的衍变,在词义上也由“生育”、“生存之物”逐步扩展为“具有同一出生地的居民团体,亦即拥有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人类团体”②以及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族”。

观“民族”一词的语义发展过程可知,“民族”一词最初仅具有生物学、社会学和地理学上的意义。

但是在法国大革命时,nation成为“国家”的同义词,具有了政治色彩。

有词典将“民族”解释为:有着相同血缘、生在相同国家、受同一政府庇佑的众多家庭。

③韦伯曾言:“在谈到…民族‟这个概念时,我们一再指出它同政治实力的关系。

”当“民族”被赋予浓厚的政治色彩时,我们就不得不将其与“国家”联系起来。

“民族”与“国家”都是政治概念,但是两者关系却错综复杂:有民族无国家、单一民族的国家、多民族的国家。

我国的国家形式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所以下文所要探讨的内容都是以我国的国家形式为逻辑起点的。

正如“民族”没有得到一个普遍的、明确的解释一样,“民族主义”的概念也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

纵观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将“民族主义”的内涵概括为如下几类:第一,从心理学上分析,民族主义是一种情感,是一种个人忠于国家的心理状态,④是一种情感归属、民族认同的爱国动力;⑤第二,在政治上,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运动,是一种追求民族利益、为民族生存、平等、独立、发展服务的社会实践运动;⑥第三,从理念上分析,民族主义是引起民族主义情绪、推动民族主义运动的理念原则;⑦第四,民族主义具有多种含义,兼具多种特质。

安东尼·史密斯将民族主义的含义总结为:以民族情感为前提的民族的语言或象征、争取民族利益的社会和政治运动、民族信仰和民族意识形态这三者中的一种或多种。

⑧笔者认为,民族主义兼具主观与客观双重意义,首先,民族主义作为一种“主义”,就是一种主观上的思想观念,统一的思想观念反映在国家体制上就表现为意识形态。

当主观上的思想观念推动政治运动时,民族主义的思想就会成为一种追求利益的政治力量。

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观念,同时也是民族主义实践。

根据上述阐述,笔者将民族主义的内涵分为三类:一是表现为强烈民族情感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文化、民族精神的强烈认同和归属;二是作为政治运动的民族主义,即为追求民族平等、民族发展而进行的社会运动;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贯穿在国家体制中的基本价值和理念。

二、我国制定法对民族精神的吸收——表现为民间法的存在法治进程分为外源型和内发型两种发展模式,我国的法治进程主要采用的是外源型的发展模式。

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大规模移植外来法律,短时而快速地建构起了我国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的法律语境下,法律的范围主要是指制定法,即由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制定的表现统治者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强制性规范。

虽然制定法大多是舶来品、缺乏我国传统的法治文化基础,但是却成为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依据。

我国建立起的制定法的法制体系,只是制度层面上的法律的建构,但是法治观念以及法律的基本价值并没有深入人心,因为我国的民族本土文化资源并没有被我国的法律体系所吸收。

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认为,民族之所以为民族,不仅包括土地、经济、政治等因素,“民族精神”才是其根本,它是民族的灵魂,“民族精神”主要体现在一个民族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

⑨所以,民族精神与民族文化作为一个民族的根本,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不容忽视的,也是执法者在管理国家过程中必须予以重视的。

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萨维尼指出,法律应表现出民族的个性、民族的共同意识和信念,法律的发展动力是民族精神,法律就像艺术和音乐一样是民族文化的自然体现,法律同民族共发展,立法者只能揭示和展现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识来作为法律,立法者绝不能通过立法手段来创建法律。

⑩萨维尼以绝对性极端性的观点表达了民族文化这种本土资源对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关键作用。

法制是指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而法治首先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更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文化、生活方式。

{11}主张法律本土资源论的苏力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12}中国本土的法律资源在现实中具体表现为”民间法“。

民间法是一个外延极其宽广、内涵极其丰富的包容性概念,具体包括诸如习俗惯例、家族法规、行业规章和村规民约、宗教规则及官方非正式经验等形式。

{13}梁治平先生从传统文化角度将民间法概括为地方性知识,谢晖教授以规范法学为视角认为民间法是一种与制定法这种硬制度相对应的软制度;苏力教授从法律来源方面出发将民间法视为一种本土法律资源。

不管从何种角度去理解民间法的内涵,可以明确的是,民间法不是官方法、不是制定法。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所起的作用不应该仅仅是靠国家强制力维持的表面上的威慑作用,而应该是深入人心,以自身的合理性来说服人们去遵守它,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规制目的。

从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我国有着浓厚的乡土社会的传统,即我们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靠风俗、习惯来支撑,所以在我国的法治中必须重视民间法的作用。

在立法上,制定法可适当吸收民间法的内容,如我国民法中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就是对现实中存在的民间传统的尊重,这就使得我国立法在重视科学立法的基础上兼顾民俗中的“人情”理念,增强了立法的合理性,实现了情理法的融合;在司法中,可适当引入民间法作为裁判规范来增强判决的可接受性和执行力,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地方法院援引风俗习惯进行裁决的案例,并且收到了极好的司法效果,所以实践证明民间法的司法适用是可行的。

三、民族平等与政治诉求——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斯大林用“四个共同”对“民族”进行阐述:民族是一个稳定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

{14}这一定义概括出了民族的文化性、地理性、社会性,然而依据这一解释并不能清晰地区分“民族”与“种族”、“部族”等相似概念,因为后者也同样具备社会-文化性。

安德森对“民族”作出的解释是:民族是一个想象的在本质上有限同时享有主权的政治共同体。

{15}这一定义赋予民族主义强烈的政治色彩,认为民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将民族与国家主权挂钩。

民族在社会-文化属性上同种族、部族难以区分,但是民族不同于两者的是,民族具有政治属性,生活在民族中的共同体具有政治诉求,这种政治性诉求在我国即表现为各民族追求民族利益、争取民族平等、民族发展,而并非是各民族均要求建立自己民族的主权国家。

民族和民族主义是现代化的产物,农业社会的社会组织无法为共同体提供平等的政治诉求。

民族主义的政治属性强调民族的政治权力、成员的平等。

民族主义在观念上形成后,就会缔造出民族,政治诉求随之而来,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利益的民族主义思潮和运动就会随之兴起。

民族主义不仅仅应当停留在思想上的民族情结、民族认同中,而且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共同体地位上的平等、权利的享有、政治事务的参与等。

我国在确立国家政治体制、构建法律制度时,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地位,本着各民族平等、各民族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授权少数民族根据本民族特殊的风俗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可变通执行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以此来实现少数民族人民的政治诉求。

如果我国不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所有民族所有区域均整齐划一地实行同一政策,势必造成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文化生活的侵犯,终将导致少数民族对国家法律的不遵守对国家政策的肆意违反。

作为政治诉求社会运动的民族主义,对我国法律提出的要求就是:国家法律不能不立足于民族现状而死板地统一硬性调整所有民族和区域,而是要在统一规范的基础上照顾少数民族利益,为少数民族提供平等的法律地位与权利。

四、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自由民族主义的法治观自由,是一种法律保障下的生存空间,是个人不受社会与政治控制的权利。

{16}自由主义既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是一种政治实践,还是一种法治观念。

自由主义观点认为人是理性的,自由主义所关注的是理性的个人,与集体主义相对的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

个人主义认为:集体是由个体组成的,集体的性质和利益都是由个体决定的,集体是为了服务个人利益而存在并发展起来的,离开个人集体将不复存在。

{17}建立在个人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自由主义认为:国家并非一个实体,而是一个用来组织一批人在规则约束下进行有规律活动的理论上的构造和模型。

{18}根据自由主义观点,国家在根本上是由具体的个人组成的,应当将个人权利放在首位,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视为目的,而国家权力只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手段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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