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规解读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新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新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放宽了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口径。
焦点一: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费用税前扣除34号公告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点评】新规定最大的变化点是将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分成两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按照协议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扣除,其中的工资部分由以往作为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改变为“劳务费”,从而不能再作为用工单位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也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将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
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视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分别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用工单位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虽然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可扣除,但支付方式决定了依据派遣员工工资总额计算扣除三项费用的主体,应引起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的重视。
焦点二:企业发放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16〕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会计经验: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

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企业财务人员跨年度凭证税前扣除需区分处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与成本会计核算常会出现差异,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时作纳税调整。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下发后,企业财务人员在跨年度取得合法凭证税前扣除时,需区分具体情况处理。
当年未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在我国以票管税的征管形式下,税务机关在对所得税成本费用扣除管理中,尤其重视合法税收凭证的取得。
但在实际经营中,部分企业取得合法税收凭证的时间晚于业务实际发生时间。
例如,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但由于结算等问题,一直未取得发票。
34号公告对此作出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需纳税调整。
二是未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如果成本费用实际发生年度与取得合法税收凭证年度税收待遇一致,则该部分跨年度成本费用可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否则要求企业做专项说明后追溯以前年度调整。
第二种情况处理较为复杂,结合三个案例作以说明:1.期间费用跨期取得发票某企业2009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处于免税优惠期,其应纳税额为0万元,有30万元的期间费用发票直到2010年10月才取得,迟于当年汇算清缴截止日。
企业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在取得发票之后,有两种做法。
假设该企业仍处于免税优惠期(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可在2010年取得发票时扣除,作纳税调减30万元。
企业所得税跨年成本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跨年成本费用扣除问题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工资薪金跨年支付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四、跨年发票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能跨年度扣除吗

实际⽀付的⼯资薪⾦能跨年度扣除吗
企业发放的⼯资薪⾦到底是按照权责发⽣制税前扣除,还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税前扣除是个困扰企业多年的问题,实际⽀付的⼯资薪⾦能跨年度扣除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实际⽀付的⼯资薪⾦能跨年度扣除吗
不可以。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实际⽀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资薪⾦,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第⼋条纳税⼈选择在扣缴义务⼈发放⼯资、薪⾦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变化的,纳税⼈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
更换⼯作单位的纳税⼈,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职的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报送《扣除信息表》。
第九条纳税⼈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确认,并报送⾄扣缴义务⼈。
纳税⼈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于次年1⽉起暂停扣除,待纳税⼈确认后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应当将纳税⼈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办理扣缴申报时⼀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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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解读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1、跨年度发放年终奖所得税处理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跨年度发放年终奖所得税处理: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工资薪金只有在进入当期损益即实际支付后才能计入工资总额按照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同时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果公司未成立工会组织,也未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而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职工教育费所得税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仅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做出了上述规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包含哪些内容,未作规定,可参照会计方面的规定予以确认。
【老会计经验】企业跨年度需关注的八大财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跨年度需关注的八大财税处理1、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跨期投资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如果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设备采购安装进度,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享受退税优惠,否则只能执行新政策,先计提进项税额,待企业收入实现后进行抵扣。
3、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该如何补缴?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跨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欠费补缴可以按以下原则处理:⑴ 对已申报未缴纳的欠费,其补缴基数按欠费年度征收机关已确认的基数,依现行费率补缴。
⑵ 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应按职工欠费期间的实际工资作为补缴基数,但补缴基数低于补缴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60%,依现行费率计算补缴。
⑶ 城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允许其。
跨年度成本费用应分三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跨年度成本费用应分三种情况进行税前扣除跨年度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原则: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以汇算清缴年度为准;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关于跨年度成本费用,虽然现在的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均遵循权责发生制,按道理来讲似乎不应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但现实征管中,由于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征管系统,以及会计年度与汇算清缴年度的不同,经常会出现财税处理的差异。
大多数企业的做法是将跨年度成本费用作纳税调整,这也是之前延续习惯所致。
实际上,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下发后,对于跨年度成本费用的处理,还是需要分情况的。
第一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企业也已作账务处理,但税前扣除凭据不能在当年取得。
比如存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等。
有的企业年底购入原材料,已经领用生产,但由于结算等问题,一直未取得发票,为准确核算成本,在年底按照合同等资料暂估计入存货与成本。
财务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账务处理。
而在税务处理上,对无发票的购进货物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则比较敏感。
34号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即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可不需纳税调整。
对于此问题,有的企业在认识上有一定的误区,认为所谓的“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中的有效凭证,指的是发票日期是去年的有效凭证,比如2012年底的暂估存货,发票必须是2012年开具的,只是取得时间在2013年。
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如企业在2013年4月30日汇算清缴,取得发票日期为2013年4月30日前的发票,即可税前扣除。
跨期发放工资各地及中央政策规定

跨期发放工资各地及中央政策规定跨期发放工资的问题一直是企业税务管理人员面对的一个涉税风险节点。
要么不允许在当期扣除,要么允许当期扣除。
对于这个问题的掌握及处理说法不一。
对此,作者对相关政策及各省规定进行了梳理,具体中央和地方规定如下:一、中央政策及总局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指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应该是企业实际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
这一点强调的是,作为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所谓支付,根据人民银行的定义,是指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在1月28日在线解答网友提问时,对上述情况解释说“按照税法规定,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可以预提费用外,其他一律不得预提费用。
至于企业列支工资薪金问题,只要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属于本年度的,即不超过12个月份,如果采取下发工资制的,其次年一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作为当年度的费用扣除。
”(1)流转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企业给员工的债权也是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应当在确认债权时,按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支付”解释规定申报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提示:许多企业在确认员工债权时并没有按时申报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在付给现金时才申报代扣缴,其实这个时候会计账务显示的是“偿还债务”并非“发放工资”行为。
(3)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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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
问:企业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应在哪个期间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在2010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符合上述5个原则,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上述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