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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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随着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日益严重,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环境
保护。

在环境法律中,风险预防原则被广泛采用,以防止环境灾难和
保障人类生存。

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是一种相对谨慎的环
境保护策略,其基本的思想是,在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时,应该采取
谨慎行动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环保决
策应该考虑低碳经济、创新技术和环境法规等多种因素。

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于多类环境问题,例如,化学物质、基因修改
生物、气候变化等。

以化学物质为例,风险预防原则要求在生产和使
用化学品时,必须优先考虑人体健康和环境保护,而不是考虑企业利
益或其他经济利益。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政府对不确定的风险
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潜在的危险。

在实施风险预防原则时,需要考虑国际合作和科学发展。

国际社
会应该共同努力,制定一些能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积极影响的环
保政策和法规。

科学家和技术人员也应该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中来,
寻找更环保、更有效的技术手段,并在环境保护领域开展更多的研究。

总之,风险预防原则是一种旨在防范环境灾难、保护人类健康和
推动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策略。

它对环保决策、企业行为和国际合作都
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中,我们应该更加注重
风险预防原则的应用,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清洁、绿色和美丽的地球家园。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旨在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免受潜在的危害和灾害。

该原则要求各国根据科学证据和技术知识,采取可行的措施来预防、减少和控制环境风险。

风险预防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例如空气和水质污染、土地开发、化学品管理以及气候变化等。

在环境风险管理中,风险评估是关键步骤之一。

各国应当通过系统性的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并采取措施来减少或消除这些风险。

此外,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考虑长期的环境影响,并采取预防性措施,以避免可能的不可逆的损害。

在国际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还要求各国开展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的环境问题。

各国应通过分享信息、技术转让和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合作,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效能。

此外,国际组织和机构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制定国际准则和标准,推动各国共同遵守风险预防原则。

然而,实施风险预防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存在差异。

其次,科学和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管理更加复杂,需要不断更新和改进相关知识和方法。

此外,各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资源分配问题也可能影响风险预防原则的有效实施。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促进知识共享和技术转让。

同时,各国应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法律和法规,确保风险预防原则得到有效遵守和实施。

此外,加强国际组织和机构的角色,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也是实施风险预防原则的关键步骤。

在总体上,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是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的重要原则之一。

通过科学评估和管理环境风险,各国可以共同努力,减少环境灾害的发生,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试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试论国际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 强 对 绿 色建 筑材 料 的 管 理 。 绿 色 建 筑 是 一 个 能 积 极 3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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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必 须 加 强 对 这 些 产 品 的放 射 性 、 染 程 度 的监 测 与 管 制 。 污
土地资源 、 水资源 、 各种建材等 ; ②在建造 和使 用过程 中能够 最 大限度 节约能 源消耗 量 , 证能源 的 回收 利用 ; 保 ③适应 并利 用 地 区气候 , 应并保 护 自然 环境条 件 ; 满足使 用者 的多种需 适 ④
晰, 而在控制 温室气体排放这样一个 复杂 的问题 上 。 约 中文 公
字 的 表 达往 往 比较 中庸 和委 婉 。 风 险 预 防原 则 在 有 关 废 物 处理 ( 括 海 洋 废 物 处 理 和 陆 地 包 废物处理 ) 的公 约 中 经 常 出 现 。例 如 , 由非 洲 统 一 组 织 19 年 91
约 对 该 原 则所 作 的描 述 和规 定 。 通 常 情 况 是 , 于具 体 情 况 的 由 不 同 , 险 预 防原 则 的 严 格 尺 度 也 相 应 地 发 生 变 化 。 如 , 废 风 诸 在 物 处 理 这 样 的 问 题 上 ,公 约 中 的 文 字 表 达 往 往 比 较 严 厉 和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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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式论 国 际 环 壤 法 【 昀 风 睑 预 防 原 则 l 】
Re e r h o h e a t n s a c n t e Pr c u i a ̄ Pr cp e i n er a i a v r n o i i l n I t n t n on l En i men a a o t l w L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环境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研究3200字

环境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研究3200字

环境法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研究3200字摘要:作为国际环境法中一个用途广泛而又争议颇多的基本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在具体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盲点和争议。

而我们对于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的研究, 则是为了将它纳入国内环境法中, 以更好地发挥其对环境风险的作用。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 适用;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述(一) 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许多环境相关条约或文件中都有出现过风险预防原则, 但从其总体情况来看仍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 并没有明确的含义。

学者大都"为了保护环境, 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到严重的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 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的证据为理由, 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这一定义作为风险预防原则最为明确的解释。

(二)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条件, 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作用, 使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根据当前的国际条约和文件规定, 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一是环境风险程度重大;二是科学论证的进行;三是不应造成不该有的损害。

环境风险程度重大。

风险预防原则并不能规制所有环境问题, 唯有环境风险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能运用。

所以临界点的确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它可以解决适用依据问题, 同时也能使风险预防原则得到合理适用。

不同的国际条约或文件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临界点的规定是不同的, 概括起来有高、低两种, 当环境风险可能导致重大损害, 即临界较高的节点, 才能采取风险预防的措施, 反之则让环境风险继续存在。

而设定合理的程度来预测环境损害就可以采取措施, 即较低的节点。

科学论证的进行。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不确定性风险增多。

全面地分析和论证现存的环境风险有利于人类合理有效地适用该原则。

解决风险不确定性要靠临界点的确定, 因此必须以严谨的态度科学地界定各类环境风险的危害程度。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摘要] 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

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

[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1)论文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1)论文

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1)论文[摘要]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

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 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

环境法中风险预防原则1《草案》规定预防风险确有必要《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是关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防治的,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防治的确需要风险预防的介入。

风险(risk)不同于危害(hazard),危害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harm)会发生,风险是有科学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可能会发生,风险是可能发生的危害。

以法律规定预防危害在我国环境法中早已存在,对危害后果严重或不可逆的风险进行法律规制虽不是我国环境法的内容,在国际法以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已经成为常见的做法。

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认识到控制化学物质风险是十分必要的,例如美国在1986年就颁布了《化学品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欧盟关于化学物风险控制的白皮书要求在2012年前完成约98000种化合物的风险评估[1]。

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13年1月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防控环境风险已经成为‘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新时期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

”[2]2我国环境法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致使风险预防无法实施2.1风险预防原则的发展与含义风险预防原则最初产生于联邦德国环境法中的Vorsorgeprinzip(德语,意为“预防法则”)[3],至20世纪70年代中期,风险预防原则已成为德国环境政策的基石,“使具有弹性的、灵活的预防风险的干涉行为具体化”[4]。

从20世纪80年代起,风险预防原则逐步为各国环境立法广泛借鉴和使用,被政府用作支持其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海洋污染等问题上所采取强硬政策的合法性的有力依据。

在国际法中,最先正式引用风险预防原则的是北大西洋的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领域,之后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内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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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论文[摘要] 风险预防原则是环境法中用以预防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保护人类和环境的重要原则,其产生以来在许多国际环境公约中得以运用,同时也被许多国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

为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我国应适时在国内立法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 风险预防原则;环境风险;环境法。

【论文正文】论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一)风险预防原则的产生。

一般认为,风险预防原则最早源于联邦德国Vorsorge法则①,该法则的核心是社会应当通过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来避免环境破坏。

1976年联邦德国议会通过的空气清洁法就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其中,它赋予德国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学确定性,但又担心出现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时,可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权利。

联邦德国在处理酸雨、全球变暖和北海污染的问题上就经常引用该原则以证明其所采取的强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当时大大地促进了德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风险预防原则被提出后,首先在国际环境法逐渐得到了肯定和采用。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风险预防原则开始频繁出现在一些保护环境的国际条约、协议和宣言中。

较早使用风险预防原则表述的国际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护北海国际会议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则明确提出了风险预防原则,即: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险的物质可能带来的损害,预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没有明确的科学证据能证明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要采取行动控制这一类物质的排放。

[1]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对于确立和传播风险预防理念具有重要意义,该议定书在当时对于氟氯氢化物与臭氧层破坏的关联上并没有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下仍然规定:缔约方决定为保护臭氧层,采取预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全球释放总量。

20世纪90年代是风险预防原则全面发展和落实的一个重要阶段,它被更多的国家理解并接受,其适用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广,并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学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几乎都采纳了风险预防原则。

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该会议通过的《里约宣言》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确认具有里程碑意义。

《里约宣言》第15条专门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

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同时,作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两个重要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也都把风险预防原则作为实现自身目标的重要原则之一。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各缔约方应当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

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付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求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在序言中指出:注意到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定论为理由,而推迟采取旨在避免或尽量减轻此种威胁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序言到具体条款都始终贯穿了风险预防原则,在其序言中明确提出将转基因生物体生物安全的国际法律保护,建立在风险防范法律原则基础之上。

该议定书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约宣言》的第十五项原则,正文第1条规定本议定书的目标是依循《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原则15所订立的预先防范办法,协助确保在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代生物技术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性活生物体领域内采取充分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并特别侧重越境转移问题。

综上所述,预先防范原则自在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来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扩展到包括了保护臭氧层、气候变化、有毒有害废物处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气污染、生物安全等环境保护的所有领域,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风险预防原则在各国国内法中的确立和发展。

国际环境法所确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反映了国际社会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共识,对于指导各国环境法的制定和修订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比较先进的国家已在其国内法中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加以采纳,用以防范环境风险。

例如,在宪法层次上,2005年2月法国议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认可了风险预防原则。

在环境基本法层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前言中规定加拿大政府承诺执行风险预防原则,一旦出现严重的危险或不可逆转的破坏,缺乏完全科学确定性,不得以延迟节省成本措施为理由来预防环境退化,明确地把风险预防和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保护环境与人类健康并列地规定为环境法的4个基本原则。

法国1998年制定的《环境法典》在第110条第1款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指出根据这一原则,不允许以缺乏足够的科学技术知识因而无把握为借口延误时机,在费用可接受的范围内,不对可能给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无法避免的可预见灾害及时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

[3]在环境单行法律、法规的层次上,德国《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丹麦《化学物质与化学品法》、瑞典《化学品法令》与《化学物质排放法令》多处规定了预防的准则,并把预防环境风险和人体健康风险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条文之中。

二、风险预防原则的主要构成要素。

(一)启动时点:遇有无法接受的危险。

适用风险预防原则将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这种环境风险所带来的威胁达到何种程度时才予以适用。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启动时点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严格,如《里约宣言》规定的是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则规定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有的规定的启动条件较为宽松,如199年《巴马科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对人类或者环境导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规定的是潜在不利影响。

虽然这些条款规定的标准有所差异,但其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包含了承载价值的语言,表达了对可接受损害程度的道德判断。

威胁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呢以上列举的环境法律文件并没有直接给出答案。

实际上,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发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国对环境风险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

因此,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异,这就必然会直接影响到各国对环境风险威胁的严重性程度的判断,制定一个统一的严重性标准显然也是不现实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预防原则的启动时点规定为道德上无法接受的损害,它包括威胁到人类的生命或健康的损害;严重和有效地无法挽回的损害;对当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损害;未有充分地考虑那些受影响者的人权而实施的损害。

这为各国的立法者提供了较为权威的参考。

(二)科学的不确定性。

这是指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

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这说明当科学上对损害的因果关系、规模、可能性和性质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时,预防原则仍然可以发挥作用。

科学不确定性是风险预防原则区别于以往的环境保护原则的最明显的特点。

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和各国的国内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确定的科学证据,但是至少也应该有合理的根据,这说明风险预防原则不是基于人们的对风险的焦虑认识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旨在指导人们面临潜在的巨大环境风险时作出明智的决定。

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学依据之上,即某种形式科学分析是必需的,而若仅仅是幻想或凭空推想不能引发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

[4](三)成本与效益的评估。

风险预防原则的这个要素是指其适用应当在总体的社会、经济影响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为了避免因适用风险预防原则而付出过高的社会代价,国际社会采纳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运用比例原则评估风险预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称性:一项依据风险预防原则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具有法理上与经济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风险预防措施与风险管理之间具有适当的联系。

[5](四)适当的预防措施的采用。

预防措施应当与所选定的保护级别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大小相对应,即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常用的预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暂停或延缓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术、最佳环境实践、寻找替代方法和进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关于我国环境法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思考(一)我国国内法中尚未确立风险预防原则因为时代的局限,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的1989年《环境保护法》仅规定了适用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没有规定和体现风险预防原则。

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中现有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包含了风险预防原则的精神,没有必要再专门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确认,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解释是不妥当的。

因为从立法的时间来看,《环境保护法》是早在1989年就获得通过,而当时风险预防原则还根本没有传入我国,因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意图中不可能含有对该原则的考虑。

此外,从立法内容上看,风险预防原则和我们平时所说的预防为主的原则是不同的两个原则,认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

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在少数环境领域实施了风险预防原则,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控制作出了规定,除此之外,风险预防原则在其他环境领域是缺乏立法规范的。

(二)我国确立风险预防原则的必要性分析1.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防范日益严重的环境风险的客观需要。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只注重经济增长,忽略环境保护,而这种经济增长是以大量消耗、破坏环境资源,造成环境污染为代价的,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我国的环境危机也空前加剧了,出现了一系列环境问题;而目前在我国经济转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项目使得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对社会构成了巨大威胁。

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问题十分严重,环境风险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环境法对于含有科学不确定性的环境风险尚缺乏规制,但是这类特殊的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将会使我们付出很大代价。

2.确立风险预防原则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目前我国提出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

我国环境保护进入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而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

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能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确立的话,将对于整个环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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