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
浅议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1)

浅议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引言财税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之一,对于培养法律人才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高等教育领域,财税法学的教学是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重要环节。
本文从教学的角度对财税法学的讲授进行浅议,包括财税法学的学科特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评估等方面,旨在为财税法学教学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考。
财税法学的学科特点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具有其独特的学科特点。
首先,财税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研究的对象是财政税收体制和税法制度的形成、运作和调整规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其次,财税法学的内容和范围涉及面广,包括国际财税法、国内财税法、地方财税法等多个方面,涵盖了税法的理论与实务、税收法律与政策等多个层面。
此外,财税法学还与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交叉学科的特点。
教学目标财税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一门核心课程,其教学目标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培养学生对财税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解和掌握,包括税法的基本概念、税制的基本原理和税收的基本制度等方面。
另一方面是培养学生的财税法学研究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包括学生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
通过培养学生的以上两个方面的能力,达到使学生具备从事财税法学实践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教学方法在财税法学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和教学目标,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来提高教学效果。
首先,教师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分析和讨论真实的案例来加深学生对财税法的理解。
其次,教师可以采用问题导向教学法,让学生在课堂上互动参与,提出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法,从而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此外,教师还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和辩论等交互式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合作和沟通能力。
最后,教师还可以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多媒体教学和网络资源,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实践机会。
教学效果评估对于财税法学教学的讲授,教学效果的评估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传统的评估方法包括考试、论文和实践报告等,这些评估方法可以客观地检测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理解程度。
中国财务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和改革

中国财务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和改革近年来,中国经济不断地发展壮大,而财务人才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显现。
作为企业管理中极其重要的一环,财务人才在企业的良性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以提高财务人才的整体素质、促进财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首先,在财务人才培养中,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最重要的一项,因为财务管理是需要实际操作的,在培养财务人才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实践的环节,注重实践操作的训练,全面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在培养实践能力时,应采取多种手段,如每年安排定期的实践课程,鼓励学生参加实践经验交流,开展讲座、实地考察等活动,引导学生进行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
同时,在实践环节上,可借鉴国外财务学院的做法,引进实习、实训和CASE分析式培训等国际先进的培训模式,以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
同时,要注重财务人才的综合素质的培养,注重课外活动的开展,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多元文化视野。
在培养综合素质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广泛涉猎各个领域的知识,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注重外语学习,开设跨学科课程,并鼓励学生参加学术讲座、国际交流等活动。
培养综合素质是提高财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除此之外,整体素质的培养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希望招聘到的财务人才综合素质良好,这要求在财务人才培养时注重学科结构的完整性,体现课程间及层次间的衔接,让学生在学习中不落失,从而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
此外,培养模式的创新和改革已成为目前提高财务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素质的重要方式。
跨界联动是培养财务人才的首要条件。
当前,财务课程是学生课程之一,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是显然的,因此,应该在跨界联动上寻求财务人才的创新点。
企业财务比较注重技术控制,因此可以考虑与信息技术学科合并,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同时,在跨界联动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其他学科,如法律、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通过开设系列专业选修课程,提高财务人才实际操作能力,培养综合素质,建立学科间的衔接。
加强税务人才培养

加强税务人才培养税务人才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对于国家税务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税收管理的高效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税务人才培养仍面临许多挑战。
本文将从加强税务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等方面展开探讨。
首先,加强税务人才培养对于国家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人才在税收征管、税法法规解读、税务筹划等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对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优化税收收入结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只有加强税务人才培养,才能确保税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税收收入能够持续增长。
然而,目前我国税务人才培养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培养模式单一,注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实践能力培养。
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实际操作经验和应变能力,而仅仅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会导致实践操作能力的缺失。
其次是师资力量不足,培养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不够紧密。
税收管理的复杂性需要具备高水平的师资力量指导,然而目前师资队伍不足,税务机构与培养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够紧密,导致学生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真实性和针对性。
此外,税务人才培养的社会认可度不高,导致人才流失严重。
这些问题亟需解决。
为了解决税务人才培养面临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改革培养模式,注重实践能力培养。
增加实践环节,引入案例分析和模拟操作课程,让学生在课堂上模拟实际操作,提高实践操作能力。
其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加高水平税务从业人员任教时间比例,提供充足的实际操作指导,确保税务人才培养质量。
同时,加强税务机构与培养机构的合作,开展实践基地建设,让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培养质量。
此外,加大对税务人才的关注和培养力度,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吸引力,减少人才流失。
总之,加强税务人才培养对于国家税收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改革培养模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机构合作,并提高税务人才的社会认可度和培养力度,以确保税收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税收收入能够持续增长。
最新-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 精品

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摘要」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在职业培训和能力训练,在市场导向和学术导向的融合上存在着现实和理想化的较大差距。
而财税法的教学,由于学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实务性和理论性不可偏废的要求,对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试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一般目标以及法学区别于经济管理类学科的目标模式入手,以财税法学自身的特点为出发点,探讨我国财税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其改革途径。
「关键词」财税法人才培养「正文」一、法学的独立性与法学教育的目标什么是法律?对于这一命题我们无法得出精确的答案。
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她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
[1]特别地在经济学帝国主义弥漫的今天,法学与经济学的交融和借鉴似乎已经成为学术研究的必然或曰时尚。
但反观经济学自身的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个世纪以前,通常一篇经济学的论文往往以这样的句子开头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生活的日常交易行为的学科。
而今天,经济学论文通常这样开头这篇不可避免的长文致力于一种特殊经济的研究。
在这一经济中,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为一些有限的不连续量……只有像拓扑这样一些基本的数学工具才适用。
[2]经济学一步步地成为数学、物理学的分支。
那么法学呢?在20世纪学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学和经济学的联姻可是说是最令人回味的重头戏之一。
科斯认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法律对于资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
法律通过明晰产权,界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和提供行为规范、在提高效率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而波斯纳则以经济效率为法律定向,试图为法律之车铺上一条经济学的轨道,不仅为在法律分析中引进经济学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础,还使法律体系成为随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开放体系。
法学与哲学、社会学的交融,又使得法学研究徘徊在理论与实证研究的边缘。
财务会计教育的教师队伍与师资培养

财务会计教育的教师队伍与师资培养财务会计教育作为商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培养财务人才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而一个优秀的财务会计教师队伍是保障财务会计教育质量的关键。
然而,当前我国财务会计教师队伍存在一些问题,如师资结构不合理、师资培养不足等。
因此,加强财务会计教师队伍建设和师资培养势在必行。
首先,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结构需要得到优化。
目前,我国财务会计教师队伍中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学历结构不合理、学科背景单一等问题。
这导致了教师队伍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滞后,难以满足现代财务会计教育的需求。
因此,需要通过引进优秀人才、提高教师学历层次、加强学科交叉等方式,优化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结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其次,财务会计教师的师资培养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财务会计教师培养体系相对薄弱,教师培养的过程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脱节、培养内容单一等问题。
为了提高财务会计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需要加强师资培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可以通过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开展教师交流活动、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等方式,提高财务会计教师的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此外,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激励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财务会计教师岗位的特殊性,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激励机制是保障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
然而,目前我国财务会计教师的薪酬待遇和晋升机制存在一定问题,导致一些优秀的财务会计人才流失或不愿意从事教学工作。
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提高财务会计教师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事财务会计教育工作。
最后,财务会计教师队伍的国际化发展也是一个重要方向。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财务会计领域的知识和技能也需要与国际接轨。
因此,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财务会计教师势在必行。
可以通过与国外高校的合作交流、开展国际化教学项目等方式,提高财务会计教师的国际化水平,提升财务会计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教育的教师队伍与师资培养是保障财务会计教育质量的重要环节。
财税法律人才的培养思路

、
财税 法律 人才培养路径 的选择
我 国财税经 济管理人才与财税经济法 律人才培养体系 独立 ,财税经济管 理知识与财税法律 知识 结构脱节 ,不 能
适合依法治 国方 略下依 法理财治税 的客观需要 。自改革 开
放 以来 ,依法治税作 为税 收工作指导思想 和长期坚持的 一 项基本原 则 ,在推 进税 政法制改 革方 面产 生 了重 要 作用 , 但依法治税还存 在着诸多 问题 。每年 因税 务征管与代理 咨
从 目前 法律人才财税化 与财税人才法律化 的人 才培养 趋势 的角度 比较而言 ,财税人 才的法律化虽然存 在经济管
・
收稿 日期 :2 0 0 2 0 6— 5— 5 立项 课题 :湖南省教育厅 2 0 0 5年教改立项课题 《 财税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特 色研究》 的阶段性 成果 作者简介 :全承相 ( 9 5一 ) 16 ,男 ,土 家族 ,湖南沅 陵人 ,湖 南财经 高等 专科学校 教授 ,法 学 博士 ,长期从 事财税 宪政法教学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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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在市场 就业 导向的教育教学体制下 ,开展财税法律人
系包括人 才财税法律人才专业教学 方案保障 、专业教学 师
才培养模式 特色研 究 ,必须围绕市 场对财税法律人才基本 素质 的需求 特性展 开 ,这有利于根 据财税法律专业人才需
询服务人员素质差 异所 导致的各种偷税 、逃 税 、骗税 、越 权减免等 造成 的税 收流失在一些 地方还 比较突 出。依法 治
税工程 的深入开展还需要大批精 通财税经济管理业务 知识
和财税经 济法 律知 识 的复 合 型税务 管 理与 服 务人 才 。为 此 ,必须改造 我 国现 有高 校 专业 人才 培养 的单 一专 业 模
完善财税人才培养机制

完善财税人才培养机制财税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财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财税人才培养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才结构不合理、培养模式落后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财税人才的需求,我们需要完善财税人才培养机制。
首先,需优化财税人才培养的结构布局。
当前,我国财税人才结构相对单一,以会计、税务等专业为主。
在未来,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具备财务管理、财务监督、税收政策研究等多元化能力的财税人才。
通过扩大专业设置范围、提供跨专业学习机会等方式,让财税人才既可以专精一些领域,又能充分发挥综合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其次,需要财税人才培养的教育模式。
传统的课堂授课模式固化,让学生更多地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
未来,我们应该推行问题导向的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实践操作等方式,激发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
同时,要加强实习实训环节,将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相结合,提高财税人才的实际操作能力。
再次,需加强财税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对接。
当前,我国财税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现象。
一方面,财税人才被培养出来后未能满足企业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企业对财税人才的需求也不够明确、具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建立财税人才培养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定期开展双向交流会议,加强企业对财税人才培养方向的指导和反馈。
此外,也应加强财税人才培养的综合性实验基地建设。
通过建设财税实验室、财税实训基地等实施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平台,提高财税人才的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实习、就业机会,让学生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
最后,需加强财税人才培养的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财税人才培养的重要推动力量,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因此,我们要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
同时,要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优秀的财税专业人才从事教学工作,并为教师提供晋升、薪酬等方面的发展空间。
税务人才培养 论述

税务人才培养论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工作在国家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如何培养出大量的高水平税务人才是当前我国税务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税务人才培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加强税法知识教育税务人才必须有深厚的税法知识和法律素养。
要在高校中加强税法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全面掌握税法理论和实践操作,培养税务人才的法律素养。
在工作中要加强专业知识的不断更新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税务专业素养。
二、重视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在税务人才培养中,实践操作能力培养应是重中之重。
只有掌握了实际工作技能,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提高税务工作效率。
应将实践教学融入到税务专业教育中来,如实习、实训、实验等方式,以强化税务人才的实践能力。
三、注重学科综合实践税务工作涉及多个学科领域,需要税务人才拥有多学科专业素质。
税务人才应具备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
要通过学科交叉对接,将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有机结合起来,培养出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人才。
四、加强教学实际应用在税务专业教育中,要注重实际应用。
税收政策及其执行规则不断调整和更新,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不断从具体案例中获得实践经验,掌握税务工作中实际应用技巧,让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五、建立制度化培养模式税务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应建立科学的培养模式。
要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订出具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强化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完善的评价制度等措施。
同时也要加强实践教学、创新教学等改革措施,不断完善培养模式,使其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综上所述,税务人才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持续的探索,同时也要注重实践操作能力、学科综合实践、教学实际应用等多方面来提高税务人才的素质,以适应税务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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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摘要」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在职业培训和能力训练,在市场导向和学术导向的融合上存在着现实和理想化的较大差距。
而财税法的教学,由于学科本身的交叉性和包容性,而随着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深入,实务性和理论性不可偏废的要求,对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的目标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试从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一般目标以及法学区别于经济管理类学科的目标模式入手,以财税法学岛身的特点为出发点,探讨我国财税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其改革途径。
「关键词」财税法人才培养「正文」一、法学的独立性与法学教育的目标什么是法律?对于这一命题我们无法得出精确的答案。
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却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她必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学科的发展。
[1]特别地在经济学帝国主义弥漫的今天,法学与经济学的交融和借鉴似乎己经成为学术研究的必然(或曰时尚)。
但反观经济学自身的发展,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里茨曾指出,不到一个世纪以前,通常一篇经济学的论文往往以这样的句子开头:“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生活的F1常交易行为的学科。
”而今天,经济学论文通常这样开头: “这篇不可避免的长文致力于一种特殊经济的研究。
在这一经济中,效用函数的二阶导数为一些有限的不连续量……只有像拓扑这样一些基本的数学工具才适用”。
[2]经济学一步步地成为数学、物理学的分支。
那么法学呢?在20世纪学科融合的思潮中,法学和经济学的联姻可是说是最令人回味的重头戏之一。
科斯认为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条件下,法律对于资源配置不再是中性的。
法律通过明晰产权,界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边界和提供行为规范、在提高效率上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而波斯纳则以经济效率为法律定向,试图为法律之车铺上一条经济学的轨道,不仅为在法律分析中引进经济学的方法奠定了概念基础,还使法律体系成为随经济发展而变化的开放体系。
法学与哲学、社会学的交融,又使得法学研究徘徊在理论与实证研究的边缘。
一切的种种,法学的包容性是否使之丧失了自身的性格与魅力。
从逻辑的角度看,经常可以看到法学的权利义务观在一点点被成本效益所代替;而从研究的角度看,那种单纯以研究问题为中心的方法,似乎又使得法学研究与正义的理想之间越来越暧昧。
法学教育的边界越来越模糊,而综合与独立如何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而财税法学又与会计学、财政学、税收学等存在教育内容上的交叉,在大学课程设置上,我们可以看到经济管理类的财务会计和财政学课程的中都涉及到预算制度和一般的税收制度,而这些在法学院系开设的财税法课程中也是必备的教学内容。
[3]这种看似重复的课程安排,是否有相一致的教学理念和培养目标,而其间的差异并不是简单地从教学大纲就可以区分得出。
研究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首先必须研究法学人才培养的方向究竟是什么,而这又与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本身的独立性密不可分。
培养目标是一个国家培养人才的总体规范,具有权威性和导向性。
1983年召开的世界大学校长会议一致认为,合格的大学生应具备三个标准:(1)坚实的专业知识,并掌握所攻读的学科的方法论;(2)具有把所修学科知识同实际相结合的能力,以及同其他学科的成果相结合的能力;(3)大学毕业生不仅要成为一个训练有素的专家,而且能乐于听取别人的意见,能把他们的知识进行国际交流。
[4]因此也有人总结到教育的四大支柱是:学会知识、学会做事、学会做人、学会与人共处。
[5]那么具体到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什么?在冯象《法学院往何处去》一文中谈到法学院的三个功用,首先是培育法律人才;其次是供养(雇佣)一批学者,通过课堂教学和著书立说阐明法律的原理;最后则是这样一套掩盖现实矛盾、脱离生活经验而只能循环论证的“学理”和思维方式,被法律专业人士,即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家组成的行会或利益集团全盘采纳,宣传运用。
因此法学院不仅是法治意识形态的一个生产基地,也是法律的职业化或业务垄断的门槛,这也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描述过的西方式法律的历史自主性的一项必要条件。
[6]但即便如此,他依然认为法学院即真正一流的法学院的教育,最大的好处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丰富知识,训练独立的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
因此冯象指出,法学院不可以走商学院的道路。
商人不承担社会批判的任务。
而法学教育不能以MBA为榜样,满足于市场、案例分析或分析工具的开发。
法学必须关心、提出并试图回答困扰我们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故而必须坚持学术独立,与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标保持距离,才能建立起学术传统和话语权威。
法律不是数理化、医学那样的专业,有科学理论和实验的基础;也不是文史哲传统学科,需要长期的知识积累。
因此我国综合大学的法律院系也由过去的专业划分发展为现在的不分专业的本科教学,虽然本科阶段一般性的法学知识的全面教育,并无法充分实现职业培训的需要,这也并非本科四年的教育可以达成的使命;因此笔者以为不分专业的本科法学教育的重点并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熟知,也并非对法律程序等技术操作层面的应用S若,而是一种法学理论的传承,而这里的理论不仅包括传统的法理学、法律思想史制度史,也包括了民商法、行政法等有着长久研究历史的学科,更是包括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年轻学科。
而传统学科的成熟与新兴学科的发展,固然离不开与其他学科的互动,更离不开法学本身的独立特质的完善。
这些批判对于法学内部许多专业尤其是法理学等注重理论研习传统亚学科而言,无疑是不容置喙的;而对于财税法学来说,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财政税收领域里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涉及到财政税收领域内的具体技术操作,那么财税法人才和财税人才的培养又有何区别呢?二、财政税收学的教学目标(一)课程设置综观经济管理院系开设关于财政税收学的课程设置,主要集中在财政基础理论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制度、研究与市场经济相关的公共需求、公共产品、政府与财政职能、公共选择以及公共部门效率、财政运行机制、政府财政政策等方面的研究。
其中,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律制度则主要研究税收的本质及功能作用、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税收增长方式、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及其税收政策、法规、税制结构优化及其改革、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税法理论、税收实务、古今中外税收比较等。
财政学更多的是关注一般财政理论,其中的预算则主要从预算编制的角度进行讲授。
而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债这些部分也基本偏重于具体制度的产生设计的理论化研究。
可以说相关的课程设置基本都是从财政和税本身与经济的相关联出发,研究财政政策、税的各个要素与经济发展的契合度,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调控作用的实现程度。
(二)教学方法与实践研究与财政税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日益显著和人才要求相比,财政税收教学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而虽然涉及面广,但仍有所欠缺。
首先,教学计划内容的更新速度,无法适应实务不断发展的需要;而财政、税务、会计及相关领域的新知识层出不穷,课程内容受教学时间限制,难以涵盖这些知识。
传统教学方法以老师授课为主,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单纯的讲授只能无助于解决当前的而很可能问题;大部分课堂问题已经设计好了答案,只有唯一解,显然脱离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用这样的案例教育学生,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创造能力;而很多以通过职业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方法进一步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单纯的应用技能的教育与人文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教育衔接不当,不能达到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
因此在财政税收的教学中,研究和实践在教学大纲里其实是并重的,只是由于实践受到课时以及其他诸多条件的限制,但一般来说学生的实践活动还是比较集中于实务性部门,可以接触具体的税务实践,了解一般流程。
(三)培养目标与职业选择宽泛的财政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里不妨参照一下会计学界。
美国会计学会于1989年成立了“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进行会计教育改革的研究,并资助和监督13所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会计教育改革。
AECC前任执行长RichardE. Flaherty在谈到AECC的工作时,引用了 AECC第一号公报《会计教育的目标》关于会计教育目标的论述:“学校会计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
”他在谈到新会计教育方式时指出:“我们正摒弃一成不变的课程,而采取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教育方式……新的会计教育方式强调主动学习,学生积极地参与学习过程,而非仅是被动地接受教授们的知识。
启发式学习已成为改革学校的标竿,减少使用以老师主讲的教学方式;老师主讲应限于介绍主题与启发学习的过程。
老师授课也应从单向式的演讲改变成和学生讨论为主的双向性的教学方式……教学应注重多元化地思考问题,注重问题的发现,鼓励学生寻找有关的资料,提供多元化的解决办法,并强调表达与说服的能力。
科技已成为学生和老师在教学中经常依赖的工具。
教学也逐渐重视全球贸易性的问题,教师彼此间应经常切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并发展自己对于应用新的教学方法的能力。
课程设计应注重它是否有全面贯彻、相辅相成的特色,而非仅是一连串不相关联的科目。
”由此可见,美国大会计公司和美国会计学会,对会计教育目标的要求是一致的,即会计教育应注重能力培养,为达到这个目标,必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善教学环境,以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会计人才。
因此通观经济学的人才培养方向,作为供给方的大学教育,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的。
而市场对于实务操作、胜任快速变化的实践的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需求。
对于大学来说,这不仅是教育理念的实现,也是大学教育生存竞争的现实要求。
三、我国财税法教学的目标与改革趋势复杂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不仅是法律背后的真正推动力,同时也是整个社会全部进程的原始动力所在。
经济和法的所有价值都是为了满足人的不同需要,即利益。
经济学上思考的是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基于投入一产出或者成本一效益的考虑,而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利益,实际上就是权利关系。
基础不同,立足点不同,实际上也是法学教育与经济学教育诸多区别的源泉所在。
因此财税法学虽然研究的多关注实际经济生活的种种,但始终不可脱离法与法治的核心。
因此财税法教学的目标是培养财税法人才,而不仅仅是财政专家或税务专家。
首先,职业道德的训练不同。
在多元化的今天,道德已经越来越中性化了。
而职业道德的忠诚标准也不再是唯一的抽象的正义观念。
对于客户的忠诚已经作为一项普遍的职业道德在各个领域普及化了,但职业道德和道德概念的泛化,实际上使得道德完全为利益所覆盖。
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即使是实践性强的财税法学也依然秉承法律传统,有着独立的价值判断。
其次,职业训练的侧重点不同。
任何教育都必须关注现实,法学和经济学等若干社会学科也毫无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