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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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遵府发[2006]6号•【施行日期】2006.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工业经济工作的意见(遵府发〔2006〕6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为继续推进工业强市战略,不断增强工业经济实力和竞争力,现就做好2006年工业经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业经济工作全局,改善经济运行调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发展节约型经济,探索循环经济新路子。

深入贯彻“工业三十六条”,全力推进“六大标志工程”,重点建设“九大工业园区”,努力加快“六大基地”建设,着力实施“六个百亿行业(企业)规划”,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工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增加1个百分点以上;--实现规模工业增加值120亿元,增长速度确保18%以上;--技术改造投资完成30亿元以上;--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上年降低4%以上。

三、工作要求(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抓好产业政策导向。

在支持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业加快发展的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对铁合金、焦炭、电解铝等行业实施行业准入管理,组织抓好铁合金行业准入的申报工作。

通过实施必要的行业准入、技术标准、差别电价、土地和信贷管理等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限制和淘汰一批技术含量低、经济效益差、资源消耗大、环境污染严重的小企业。

2、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劳动生产率。

以缓解煤炭供求矛盾为重点,着力推进一批煤炭技改项目。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遵府办发[2006]41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41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人民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日遵义市人民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2006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

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合理规划,统筹安排,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市人民政府2006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安排如下:一、市人民政府拟出台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8件)(一)《遵义市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办法》,由市计生局起草,草案已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拟于第二季度完成。

(二)《遵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由市审计局起草,草案已征求意见待修改完善后,拟于第二季度完成。

(三)《遵义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起草,草案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拟于第二季度完成。

(四)《遵义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草案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拟于第三季度完成。

(五)《遵义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由知识产权局起草,草案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拟于第三季度完成。

(六)《遵义市物业管理办法》,由市房管局起草,草案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拟于第三季度完成。

(七)《遵义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起草,草案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拟于第三季度完成。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简介第一章总则编制背景为适应城市发展的新要求,遵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本规划。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坚持把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公共政策之一,坚持“五个统筹”,强化规划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致力于和谐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规划原则(1)生态保护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资源集约和节约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空间管治,建设节约型城市,在全社会实现生态文明。

(2)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从城乡居民的多层次需求出发,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致力于城乡统筹建设。

同时,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满足弱势群体对于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

(3)区域协调跳出遵义看遵义,协调好区域发展关系,于区域谋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合作,积极接纳发达地区转移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促进区域一体化。

规划既要能指导遵义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又要体现龙头作用,比相关规划看得更远,为相关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同时规划应从遵义特色出发,挖掘地方特色元素,为构建独具黔北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供依据。

(2)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型产业的提升,打造城市品牌,建设集约高效的新型工业化城市;(3)优化土地利用格局,充分保护和积极恢复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宜居城市。

(4)有效利用山地特色,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促进红色旅游和会展等的发展,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山地特色城市。

(5)完善和提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水平,重点解决用地、产业、交通、环保、水源、能源等问题。

规划年限规划年限为2008-2030。

其中近期为2008-2015 年,中期为2016-2020 年,远期为2021 -2030 年,远景展望到2050 年。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简介第一章总则编制背景为适应城市发展的新要求,遵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本规划。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坚持把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公共政策之一,坚持“五个统筹”,强化规划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致力于和谐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规划原则(1)生态保护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资源集约和节约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空间管治,建设节约型城市,在全社会实现生态文明。

(2)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从城乡居民的多层次需求出发,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致力于城乡统筹建设。

同时,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满足弱势群体对于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

(3)区域协调跳出遵义看遵义,协调好区域发展关系,于区域谋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合作,积极接纳发达地区转移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促进区域一体化。

规划既要能指导遵义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又要体现龙头作用,比相关规划看得更远,为相关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同时规划应从遵义特色出发,挖掘地方特色元素,为构建独具黔北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供依据。

(2)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型产业的提升,打造城市品牌,建设集约高效的新型工业化城市;(3)优化土地利用格局,充分保护和积极恢复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宜居城市。

(4)有效利用山地特色,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促进红色旅游和会展等的发展,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山地特色城市。

(5)完善和提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水平,重点解决用地、产业、交通、环保、水源、能源等问题。

规划年限规划年限为2008-2030。

其中近期为2008-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

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简介第一章总则编制背景为适应城市发展的新要求,遵义市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本规划。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坚持把规划作为城市发展的公共政策之一,坚持“五个统筹”,强化规划对社会经济和产业发展的指导作用,致力于和谐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的建设,促进城市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规划原则(1)生态保护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资源集约和节约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空间管治,建设节约型城市,在全社会实现生态文明。

(2)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从城乡居民的多层次需求出发,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致力于城乡统筹建设。

同时,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满足弱势群体对于公共服务的基本需求。

(3)区域协调跳出遵义看遵义,协调好区域发展关系,于区域谋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合作,积极接纳发达地区转移的技术、资金和人才,促进区域一体化。

规划既要能指导遵义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又要体现龙头作用,比相关规划看得更远,为相关规划修编提供依据。

同时规划应从遵义特色出发,挖掘地方特色元素,为构建独具黔北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供依据。

(2)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型产业的提升,打造城市品牌,建设集约高效的新型工业化城市;(3)优化土地利用格局,充分保护和积极恢复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资源,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宜居城市。

(4)有效利用山地特色,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促进红色旅游和会展等的发展,打造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山地特色城市。

(5)完善和提升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水平,重点解决用地、产业、交通、环保、水源、能源等问题。

规划年限规划年限为2008-2030。

其中近期为2008-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遵市规委〔2008〕4号

遵市规委〔2008〕4号

遵市规委〔2008〕4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时间:2008年8月6日地点:规划局三楼会议室议题:1、审查《温州路修建性详细规划》2、审查《昆明路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3、审查《万里路中心商贸区C区修建性详细规划》4、审查《珍珠路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5、审查《迎红水岸商住小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6、审查《遵义化工厂片区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7、审查《汇川大道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8、审查《湘江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9、审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10、审查《遵义师范学院硕博楼建筑方案》11、审查《遵义医院门诊楼扩建方案》12、审查《利龙大厦建筑设计方案》主持人:王晓光(遵义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出席:市城规委委员列席: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市政协人资环委主任,两城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及建设局局长(名单附后)2008年8月6日,在遵义市规划管理局三楼会议室召开了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4次会议。

王晓光市长首先作了会议发言,指出:规划应具有刚性,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城规委会议既是一个业务会议,又是一个保密规格要求较高的会议,所以参会委员应本着对遵义市人民、遵义市城市建设及社会经济发展、遵义市执行规划的严肃性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把好关,同时也应加强会议保密工作,为委员营造一个宽松的发言环境。

同时,王市长还对会议召开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原则上每两个月的第一周召开会议(遇节假日会议时间顺延),并将规范性时间公之于众,把依法行政的工作透明化、公开化。

但对今年的会议,考虑到积压项目较多,建议一个月召开一次,以尽快解决问题,加开城市发展。

参会委员分别听取了相关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并对讨论议题进行了认真审查后,形成以下意见:一、《温州路修建性详细规划》会议认为,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温州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基本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基本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较好地结合了片区的实际,具有一定可操作性,原则同意,并对方案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以完善方案:1、对在红线范围外但已在此次修规中统一规划的区域应纳入统一论证。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规划区内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区范围外的各县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详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同)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坐标体系)各项建设工程的地形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及其它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遵市规委〔2008〕2号

遵市规委〔2008〕2号

遵市规委〔2008〕2号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时间:2008年4月17日地点:遵义宾馆一号会议室议题:1、审查《高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高桥高速公路入城口景观规划》2、审查《北海路片区城市设计方案》3、审查《新舟坝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4、审查《温州路修建性详细规划》5、审查《昆明路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6、审查《遵义会展中心规划及建筑设计》7、审查《汇川区人民路修建性详细规划(天仪厂片区)》8、审查《凉水片区路网规划》9、审查《凉水片区平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10、审查《凉水片区还房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含《遵义市东部帝标修建性详细规划》主持人:慕德贵(遵义市人民政府市长、市城规委主任)出席:市城规委委员(应到27人,实到27人,名单附后)参会委员分别听取了相关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并对讨论议题进行了认真审查,形成以下意见:一、《高桥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高桥高速公路入城口景观规划》会议认为,从遵义市长远发展来看,高桥片区改造项目作为我市今年将要实施的重大项目之一,控规的设计与执行,将有效指导该片区的城市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同时,作为一个国家级旅游城市,通过入城口景观的改造以及红色旅游文化氛围的营造,成为城市北大门的一道亮丽风景,凸现城市的文化元素和旅游价值,原则同意该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规划,与会委员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1、在方案中应该具体说明片区改造与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及文物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分析、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设计,并考虑预留用地。

2、应进一步分析金融中心的格局与定位。

3、建议在“陆军学校”地块增加一至两条次干道。

4、冻结区域内单体建筑特别是私人房屋的开发、建设。

5、土地开发时序建议划分为近期和中远期。

6、要加强入城口特别是收费站片区和沿湛江路两侧景观的打造,预留道路绿化用地及空间。

7、入城口改造可考虑浅浮雕并引入红色旅游的概念。

8、对于另外选择入城口的意见,建议规划局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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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土地使用建筑管理)(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规划区内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规划区范围外的各县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技术规定与详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同)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坐标体系)各项建设工程的地形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及其它用地(E)。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 (建筑容量控制)新建、改造、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大地块控制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注:中心区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北起人民路、南止南门关、东达川黔铁路、西迄高桥、大龙山至老鸦山、电厂一线的区域,其它片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地区。

第九条(小地块控制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10%至25%(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以下简称《表三》)执行。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第十条(混合类型建筑控制原则)《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允许最小地块)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三条(扩建、加层控制原则)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四条(容积率奖励或建筑面积奖励)中心区的建筑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十五条(空中人行廊道要求)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需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利用地形高差的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可在表二核定的建筑密度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60%。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间距的一般性规定)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住宅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含点式住宅主采光面之间),其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3米。

如同步建设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一栋建筑高度的1.0倍。

二、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垂直幢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6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3米;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最窄处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控制。

Lx ≥1.0H Lx ≥13MLxLxLx ≥0.6H Lx ≥6MB ≤13MB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LxR≤15。

Lx≥1.0HLx15。

≤R≤45。

Lx≥15MLx45。

≤R≤60。

Lx≥13M4、当两幢建筑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且不得小于6米。

第十九条 (点式住宅的间距规定)点式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主采光面间距要求与条式住宅建筑相同。

次要采光面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但点式住宅次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之间间距最低不得小于1:0.6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要拼接的,拼接数量不得超过两幢。

第二十条 (裙房为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裙房为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居住部分的间距不应小于16米;当其中一幢为纯居住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一条(内院式建筑规定)三合院或类似居住建筑当内院进深不大于16米时,内院开口宽度不得小于较高一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6米;当三合院或类似居住建筑内院进深大于16米时,内院开口宽度按较高一侧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

不得修建四合院、内天井多层、高层居住建筑。

Lx60。

≤R≤90。

Lx≥0.6H Lx≥6M第二十二条 (山墙面的界定)山墙面禁止开除厕所、厨房以外的其他窗且不得挑阳台,进深控制在13米以内,进深大于13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主要采光面间距退让。

第二十三条 (山墙间距)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 ,开有厨房、厕所窗时,其间距不得小于8m ,山墙间开有客厅卧室窗时,其间距按照主采光面退让;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

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疏散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 (联建规定)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城市景观、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凹槽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外墙面计算规定)凹式住宅建筑的凹槽面按连续面计算,其间距的退让按照条式建筑主采光面控制;凸式住宅建筑的突出面其突出面(宽度不大于13米时)按山墙面的间距控制要求,其他部分按照条式建筑主采光面的间距退让。

第二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较高一栋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时,间距不小于较高LxB≤16M 时,Lx≥0.6H , 且Lx≥6M ; B >16M 时,Lx≥1.0H , 且Lx≥13M 。

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较高一栋建筑高度在50米至100米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为4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面宽在30米以上高度在50米以下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50米至10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30米;面宽在30米以下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当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时,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24米;当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在50米至100米时,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30米。

(三)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于高层、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布置时的Lx Lx≥0.8HLx≥24MLx Lx≥0.7HLx≥40M间距50米以下高层居住建筑垂直于高层、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布置时,间距为该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6米;50米至100米高层居住建筑垂直于高层、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布置时,间距不小于该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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