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概要
20XX年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版]
![20XX年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a8f0aef190c69ec3d4bb7544.png)
第一篇:2015年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40910)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维修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青城管〔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的通知青城管〔2023〕37号各区(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承办业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银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7月31日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物字〔2020〕7号)《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工作实际,现制定我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退款工作指导规则。
一、适用范围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六区范围内,按规定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屋,适用本指导规则。
二、使用方式维修资金使用分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应急使用三种方式。
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业主表决方式采用常规表决,经有利害关系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
(一)计划使用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小编整理)

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小编整理)第一篇: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七条 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下同)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以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相关指标确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按照售房款的2%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当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第九条 商品房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第十二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由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尚未结束房改的单位,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已结束房改的单位及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商品住宅、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建设》
【年(卷),期】2005(000)022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5-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33.1
【相关文献】
1.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3.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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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3月起交存 " 房屋养老金 " 高层约 133.6元 /㎡2012年 01月 11日 07:40 来源:中国山东网导读:今年 3月,《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下称“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
由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很大,而且关系千家万户,这项政策一经发布就引起广泛关注。
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到底如何交,又该怎么管 ? 记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今年 3月,《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下称“管理办法” 将开始实施。
由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很大,而且关系千家万户,这项政策一经发布就引起广泛关注。
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到底如何交,又该怎么管 ? 记者对此进行了探访。
交存有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共用部位主要包括 :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听说青岛即将收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消息后, 家有多套房子的戎先生的第一反应是 :哪些房子需要交 ? 按什么标准交 ?对此,管理办法明确,青岛七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写字楼、商业网点等的业主,都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也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对于交存标准,管理办法规定,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8%交存 ; 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交存。
按照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测算, 2010年, 青岛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高层平均约为 1670元 /㎡,多层平均约为 1020元 /㎡,依此计算,高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133.6元 /㎡,多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 51元 /㎡。
“初步计划是按照 2010年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但如果建筑施工有成本上的较大变化,我们会适时进行调整。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王咸宁表示。
管理办法还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交存标准为 :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 2%交存 ; 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 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 30%, 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
这一规定与目前青岛出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一致。
在交存办法上,管理办法规定 :对于购买商品房的市民,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存入资金专户。
对于购买公有住房的市民,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原有房屋没有交存维修资金的市民,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的方式补交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补交形式。
一户一账业主可查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另一关注焦点 , 在于“怎么管”。
正如市民刘先生所言,“如何保证房屋维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这也是很多市民想知道的。
按照管理办法 , 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 , 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 ;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 , 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在具体操作上 ,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委托商业银行 , 开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 并按房屋户门号设立分账 , 也就是一户一账。
管理办法还规定 , 资金管理机构、业主委员会 , 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 并向业主公布。
还要求资金管理机构、专户管理银行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信息系统 , 业主可随时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进行查询。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 不是交给政府的 , 更不是交给资金管理机构的。
”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西涛表示 ,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 , 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市民资金专户中的维修资金将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 , 滚存使用。
据了解 , 目前 , 青岛市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具体流程等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
《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解读1、什么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2、为什么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答:设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业主的房屋及其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 房屋养老保险金”。
3、全国其他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答:目前,全国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都已建立了完善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我省所有地级市也都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
4、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并存入业主的房屋户门号分户账中。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有什么区别?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与物业服务费的区别在于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项目的全体业主提供的公共服务费用,服务内容涉及绿地养护、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公共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等。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其不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
6、哪些房屋需要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根据有关规定,商品住宅(包括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拆迁安置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网点经营用房、写字楼等以及出售公有住房都应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7、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交存?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15号规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购房人也应当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8、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主要用途是什么?答: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9、房屋的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什么?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15号规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10、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什么?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15号规定:房屋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单元门、避雷针、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11、房屋的保修期限是怎样规定的?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答:根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业主自主管理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的方式。
业主要求自主管理的,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自主管理的,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13、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到哪?答: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委托具有一定规模、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并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账户的设立、交存、结算等手续。
14、商品房屋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15号规定:商品房(含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配备电梯的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8%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 5%交存。
15、商品房屋的业主怎样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15号规定:商品房屋的购房人应当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屋预售合同时,同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应当将未出售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6、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什么?答: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房屋售房款的 20%、高层房屋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人按照售房款的 2%交存。
17、出售公有住房的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样交存?答:公有住房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后,及时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18、怎样利用公积金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依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府令第 215号规定:已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经本人或者其配偶申请,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准,可将业主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提取比例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研究确定。
19、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只交存一次?答:当房屋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 30%的, 该户房屋业主应及时足额续交。
20、原有房屋怎样补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答:原有房屋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