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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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与操作策略指导一、工伤认定策略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二、工伤待遇标准18、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19、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如何计发?2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21、发生工伤后,异地就医的费用如何处理?22、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23、停工留薪期间究竟有多长,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24、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2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支付?26、工伤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计算?27、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28、工伤待遇相关赔偿基数如何确定?三、工伤员工管理2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30、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31、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32、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33、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34、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35、(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四、工伤争议处理3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37、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38、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39、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出国工作,破产的,工伤关系问题如何处理?4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41、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42、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4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44、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4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46、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第二部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1、法律上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2、工资单上的“交通费”、“住房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哪些工资项目?4、“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5、怎样理解和应用“同工同酬”?6、医疗期、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按什么基数支付工资?7、值班算不算加班?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9、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10、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1、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12、加班工资未列明或未交付工资单给劳动者,有什么风险?1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1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15、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6、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严重失职、重大过失、违规等的问题?17、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如何解决此老大难问题?18、企业单方调整薪酬,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19、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0元,存在什么风险?20、经济处罚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克扣,如何化解此风险?21、年终奖如何支付才能避免离职员工回头追讨的法律风险?22、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如何撰写?23、入职时的薪酬待遇通知书,如何撰写?24、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目标如何有效挂钩?。

老师脚扭伤算不算工伤

老师脚扭伤算不算工伤

老师脚扭伤算不算工伤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工伤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老师脚扭伤是否算作工伤,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脚扭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引起。

如果老师脚扭伤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或者因工作任务导致的,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例如,在进行体育课时,老师在指导学生进行运动时不慎扭伤脚踝。

这种情况下,脚扭伤可以归属于工伤。

其次,需要经过劳动鉴定机构的鉴定。

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工伤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院鉴定,确认伤害是否符合工伤的定义。

老师只有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脚扭伤是由工作原因引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当老师的脚扭伤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的行为准则进行处理。

这包括报案、报社会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提供康复服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判断,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老师的脚扭伤情况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不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尊敬的领导:我收到了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

经过仔细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我对这个问题给予如下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工伤是指在下列情形中受到的职工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二)工作期间因公外出路上;(三)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四)执行公务期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职工在上述情况下发生伤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所产生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确定参与体育活动的性质和目的。

如果参与体育活动是属于单位的工作范围之内,且是根据单位的安排和要求进行的,那么职工在参与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这是因为职工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状态,参加体育活动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进行的。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体育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

如果单位对职工参加体育活动有明确的要求,职工没有拒绝的权利,那么在参加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如果参加体育活动是纯粹自愿的,没有单位强制要求,那么职工在活动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非工伤。

此外,还需要考虑参与体育活动的方式和场所。

如果职工是在单位组织的体育场馆或特定场地进行活动,那么即使活动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因为场地和设施是由单位提供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负有一定的责任。

但如果职工是在非单位组织举办的体育场馆或活动场所参加活动,并且活动与工作岗位无关,那么在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则不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总之,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参与活动的性质、目的、强制性、方式和场所等因素。

我们建议单位在组织体育活动时应该加强对活动的管理和安全措施,尽量避免职工在活动中受伤的发生。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属于工伤吗?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属于工伤吗?
维普资讯
胡 建华 同志
企 业特殊工种 人员可 以享 受提前退休 待遇,
工 伤是 指企 业 职 工在 工作 时 间 、工作 区域在 执行 职 务过 程 中的负 伤 、 位 组 织 的 “ 弹 射 击 比 赛 ”活 动 枪
致 残 或者 死 亡 。工 伤 应 当获 得 医疗 救 治 和经 济 补偿 。你 来信 所 反 映的 情 意 外 受伤 。请 问 , 员工 所 受伤 该 况 ,既不 属于 《 工伤 保 险条例 )所 规定 的应 当认 定 为工 伤 以及 视 同工伤 的 能 否 认 定 为 工 伤 ? 谷 建 巧 ) 情 形,也 不属 于该 条例 所 规定 的 不应认 定 为 工伤 的情 形 。 就是 说 , 种 益 ,该 员 工参 加 单 位组 织 的 旅 也 这 情 况 目前 没有 明确 规定 。 是 ,16 年全 国总 工 会劳 动保 险部 发布 的 劳 游 中参 加 比赛 但 94 动 保 险 问题 解 答 中明 确 “ 工 参加 本企 业 所组织 的各 种体育 活 动 比赛 时 意 外 受 伤 , 应 职 负伤 可 以 比照 因 工待 遇处 理 。 ”因此 , 们认 为 , 照我 国劳动 立法 精神 , 比照 工 伤 待 遇 我 按 以保护 劳 动者 的利 益 为前提 ,司 法 审判 的 价值 取 向于保 护 弱 者 的合法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实务含10个裁判规则

工伤认定:10个裁判规则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1条: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该事故伤害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除外。

【规则描述】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果“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其他要件均满足,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从利益衡平角度出发,应对职工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的程度加以合理限定。

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工作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时,其在非正常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不宜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2条: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超过规定期限为由诉请撤销,若没有其他依法应予撤销情形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现行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范中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期限规定得较为笼统。

实践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于等待劳动关系仲裁、诉讼结果、职业病或伤情鉴定等结论,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调查需要等原因,超过60日的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较为常见,但《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因正当事由耽误期限仅作出了中止规定,没有延长、扣除的规定,且列举的情形较为单一。

在此情况下,如工伤认定结论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依法应予撤销情形,当事人仅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超过规定期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诉请撤销,不应予以支持。

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第3条:职工因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受伤,如无证据证明活动非受指派不得参与,用人单位以职工自愿参加为由主张不应认定工伤的,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用人单位或企业组织各类文化娱乐、体育竞技等活动主要目的是实现单位或企业利益,其基本态度应是鼓励或积极要求职工参与,虽然职工因参与活动也获得了休闲放松或物质、精神奖励等客观利益,但仍不影响“最大利益归于单位”的认定。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

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很多人从事的工作相对比较危险,但是为了维持生计还是不得不长期从事危险工作,而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一般都是工伤,但是有时候我们在去工作的路上,或者下班回家等不在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能不能算作是工伤,很多人不是很清楚,那工伤认定几种情形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

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认定要点】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读解释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读解释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读解释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西安余伟安律师】修改前的《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第14条规定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例如交通事故范围不再限于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也可纳入),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

根据修改前的《条例》,即使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和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这些情况不予认定工伤。

所以可以这样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扩大了,但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了。

重点把握以下概念,可以加深对本条工伤认定条件的理解:1、“工作时间”包括法律及单位制度下的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2、“工作场所” 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3、“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工伤是指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或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包括因工作岗位特殊性质引起的职业病。

对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来进行判断:一、是否是工作时间内进行体育活动首先,需要明确体育活动是否是在工作时间范围内进行的。

如果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单位组织职工进行体育锻炼,那么职工受伤的情况可以初步认定为工伤。

因为此时职工参加体育活动属于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职工是在非工作时间或工作外的时间参加体育活动,并且参加活动是完全出于个人意愿,并非单位要求或组织,那么职工受伤的情况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职工参加体育活动在此时只是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

二、是否是单位组织的正常职工体育活动其次,需要考虑体育活动是否是单位正常举办的职工体育活动。

如果单位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育锻炼,这种活动是单位内常规的一部分,那么职工受伤的情况可以初步认定为工伤。

因为此时,单位负有一定的组织和安全责任。

然而,如果职工是在单位外或非正常职工体育活动期间受伤,比如参加校外比赛或无关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那么职工受伤的情况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单位对这种活动的组织和安全责任有限,与职工的工作无直接关系。

三、是否是职工个人存在过错最后,还需要考虑职工在体育活动中是否存在个人过错。

如果职工受伤是因为个人自身咎由,自身安全措施不当等原因,那么职工受伤的情况可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因为工伤的认定原则中,存在人身或安全问题的责任是需要职工本人承担的。

如果以上三个方面都能较好地满足,那么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情况可以较有依据地认定为工伤,从而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但需要强调的是,工伤的认定是需要进行相关鉴定和审批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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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案件要旨
职工在单位组织的团队体育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案件概要
杜某系原告公司员工。

某日,杜某收到单位同事发来的短信通知,内容是:“为给公司1到2月过生日的同事庆生,公司在2月4日周六组织集体溜冰活动,请大家不要缺席”。

活动当天,杜某按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前往参与公司活动,在溜冰过程中摔倒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

嗣后,杜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在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受伤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区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杜某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溜冰不是杜某的工作任务,并且活动在周末进行,是员工个人间组织的活动,不属于公司集体活动,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

三、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区人社局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

溜冰活动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是员工间的个人行为,因此活动可视为工作内容,那么即使开展的时间在休息时间也不影响活动的性质。

员工在集体活动中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庭审结束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四、评析(一)
工伤类行政案件发展趋势与审判实践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工伤事故逐年递增,工伤认定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所占比重也越来越大。

在此类案件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而工作原因又是工伤认定中最难把握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过于僵化地对工伤认定有关法律规定条文的构成要件作狭义理解,将无法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

因此,在工伤认定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笼统、抽象、解释不明的情况下,在审理工伤认定案件中,应尽量朝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倾斜,适当放宽尺度,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对于保护因工伤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且现实的意义。

(二)区别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与职工实施的个体行为,正确理解和确定“工作原因”
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目的是以此为手段最终实现单位的核心价值和根本利益,其形式是由单位组织和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单位会积极鼓励或要求职工参加,在活动过程中职工是按单位既定安排进行活动。

职工个人间的活动属于职工个人行为,系为满足其个人目的而实施,与单位利益无关。

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内涵和主旨,如果职工在单位组织或积极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中受伤,应当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单位如果以活动内容与工作内容无关而否认工伤,致职工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显然与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取向背道而驰,更是对工伤保护的背离;反之,如果职工因个人目的在参加集体活动中超出单位既定安排擅自从事其他活动受伤或在职工个人间自行组织的活动中受伤,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因工作原因受伤。

本案中,杜某参加的溜冰活动是单位组织安排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杜某按通知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既定安排的溜冰活动,此次溜冰活动应认定为单位组织的活动而非个人行为。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构成要件之解析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认定工伤或应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法律条文有限,事实变化无限,法律条文你无法穷尽所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情形。

仅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受伤是否能纳入工伤性质认定范围。

笔者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文的理解与解释应从基本的立法精神与法律原则出发。

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来看,法律旨在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大可能地保障无恶意劳动者在劳动中伤亡后获得救济的权利,所以对工伤,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延伸理解。

虽然杜某在企业从事的是销售工作,但参加溜冰是受公司通知安排的,所以该活动内容即使与其本职工作内容不同亦可视为属于工作的内容,至于是否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并不影响集体活动的性质。

企业组织集体活动从而加强职工间的团结和睦,增强员工的凝聚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因此集体活动可以理解为更利于企业工作开展而从事的工作内容。

杜某收到的公司通知中明确有“为给近期生日的同事庆生组织溜冰活动”的内容,所以该活动与工作是存在关联性的,且杜某在活动中受伤,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杜某为工伤。

本案的现实意义也在于提醒用人单位在组织与开展相关集体活动时,一定要考虑到由此可能产生的危险,应在活动之初和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既要圆满实现活动的预期目标,又要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综上,笔者认为,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内容言简意赅,而实践中,对一些关键性及频发性的词语,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
原因”存有争议的情况下,个案中不能仅根据文字的表面涵义来理解。

实际上,由于文字的多义性及个人感知的差异性,脱离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的语境下词语的内涵和外延必然会有所偏差,也必定产生参差不齐的解释,而这对于审理工作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处理工伤认定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统一法律认识,对工伤认定的争议问题作出明确的阐述,规范处理标准,有效地指导行政执法与审判实践,从而实现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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