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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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暂行)(宁建工字[2000]17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2000]142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

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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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需提供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需提供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需提供资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需提供资料一、建设单位1、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2、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3、施工图纸;4、地质勘察报告。

5、图纸审查批准文件(含节能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及变更二、勘察单位(下列第一、二、四项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资质等级证书;2、人员有效证明证件;3、勘察合同;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设计单位(下列第一、二、四项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资质等级证书;2、人员注册岗位证件;3、设计合同;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下列各项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资质证书;2、人员注册岗位证书;五、施工单位(下列第一、三、四、七项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工程中标通知书;3、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4、项目经理证件及安全上岗证件;5、投标书;6、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资料员、取(送)样员资格证书;7、企业经理(法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资格证书;8、施工合同;9、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

10、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监理单位加盖骑缝章)。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1、拟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吊篮等)及其它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

12、安全措施费用计划13、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验原件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

14、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5、项目入场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含分包队伍)。

1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监备案资料

安监备案资料

安监备案资料安监备案资料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材料,是确保施工安全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提交给安监部门备案,以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可控,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备案资料的内容1. 施工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和职责分工。

3.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预防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文件。

4.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记录员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内容、讲师等信息,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5.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清单:列明工地内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清单,如安全帽、安全绳、安全网等。

6.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报告:对施工单位历次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以减少事故发生概率。

7.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证照、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检测报告等。

二、备案资料的提交要求1. 提前备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提前向当地安监部门递交备案资料,等待备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

2. 齐全准确:备案资料须齐全、准确无误,不得漏报、虚报或误报相关内容。

3. 定期更新: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新备案资料,确保备案文件真实有效。

4. 合作配合: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备案资料的重要性1. 规范施工管理:备案资料的提交能够帮助建筑施工单位规范管理程序,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工程质量。

2. 预防安全事故:通过备案资料的提交,安监部门可以及时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预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隐患。

3. 提高管理标准:备案资料的审核能够提高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责任意识,推动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第一册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第一册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第一册)安全管理基本资料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目录1。

1 基本内容1。

1。

1 工程概况表1。

1.2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1.1。

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1。

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1。

1。

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1。

1.7 相关附件材料1。

1.7-1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

1.7—2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1.1.7-3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

1。

7-4项目经理、安全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1。

7—5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1.7-6安全监督备案手续1。

1。

7-7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1。

7-8意外伤害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凭证复印件1.1。

7-9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1。

1.7-10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1。

1。

7—11施工进度计划表1。

1。

7—1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1.2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目标管理1。

2.1 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1。

2。

2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1.2.2—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1。

2.2—2项目文明(绿色)施工管理网络1.2。

2—3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1。

2。

2-4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网络1。

2。

2—5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组织网络1。

2。

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1。

2.4 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目标分解图1.2.5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1。

2。

6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文件1.2.7南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承诺书1。

3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1.3.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1。

3。

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1.3。

4 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1。

3.5 事故登记表1.3.6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1.3.7 工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说明1.安全管理基本资料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
建设单位(公章):填报日期:编号: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填写工程项目主要况工程名称建筑面积
结构、层数
工程总造价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从业人员分布情况
塔吊司机
安全考核证号:
信号工
专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负责人:
电工
施工现场安全员:
起重设备登记、按拆备案和检测情况
高支模、脚手架防护情况
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围挡、施工用电、消防情况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三通一平”安全防护情况
施工单位:(公章)
审查人(签字):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
审查人(签字):
年月日
长白山管委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公章)
年月日
注: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
焊工
安全考核证号:
场内车辆
监理工程师
总监:
安全考核证号:
架子工
木工
现场监理:
安全员考核证号:
钢筋工
瓦工及其他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审查内容
审查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出示原件,存复印件)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工人入场前三级安全教育情况(出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汇总表)
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

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号令)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质[]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须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第三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是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以下简称质监站)受其委托,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县质监站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站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已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该认可文件(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房屋建筑、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l、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三)本细则第五条 (二)、(三)、(四)、(八)、(九)、(十)项规定的文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八条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备案手续(一)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质量合格文件(二)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竣工图纸、竣工技术资料(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施工图文件设计审查意见(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八)商品住宅工程还需有《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第十条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向备案部门申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空白),按规定填写有关项目内容,有关单位、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公章(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本细则规定携带有关文件,向备案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三)质监站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四)备案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所有的手续文件,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对违反有关规定、证明文件不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再重新申请备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凭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交付使用第十二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一种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不免除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第十三条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房屋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由建设单位报请质监站进行仲裁第十九条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提出过申请,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第二十一条《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市备案管理机关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复印无效第二十二条备案表全市统一编号,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由备案部门存档第二十三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细则第二十四条军用房屋建筑工程验收备案,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XX 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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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备案号:
档案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南京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制
申报须知
一、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到安监站领取本表,按要求填报;申报资料须装订成册。

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结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2、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所提交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并携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未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擅自开工。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报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均一式四份,安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二、填报说明
1、工程类别及等级划分见附表(一)。

2、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即总承包单位:1万m2以下(或工程合同价在5千万元以下)工程至少1人;1-5万m2(或工程合同价5千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5万m2及以上(或工程合同价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且按专业配备。

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度增加;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配备1名,50人—200人,应配备2名,2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3名以上。

3、申报单位应如实逐项填写本表,各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报送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是否具备安全监督备案条件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今有我单位施工(建设)工程按照国务院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91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南京市政府[2005]237号令《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现携下列材料到你站办理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工程概况及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基本情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表(一):
工程类别及等级划分情况填表说明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注:1、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设计应符合“边界清晰、围护美观、场内平实、物料整齐内卫达标、文明有序”的总体要求,并做好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图示、标清晰;
2、本表作为安全监督备案的附件材料。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及地下设施情况交底表
注:1、本表内容如填写不下应另附页;
2、本表作为安全监督备案的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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