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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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深中法发[2013]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5.23
【实施日期】2013.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
通知
(2013年5月23日深中法发[2013]3号)
各区人民法院、中院各部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中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

特此通知。

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
(2013年5月1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专会2013年第7次会议通过)
为完善管理人运行机制,促进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保障破产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院对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办法担任相应类别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第二条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分为一、二、三级管理人,各级管理人依照本办法晋级、降级或者淘汰。

第三条本院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

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最高法  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

最高法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20160616发布)来源| 人民法院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法律讲堂”投稿邮箱:2635079073@ 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目录1.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2.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3.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4.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5.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6.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10.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 年5月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梁某某于2018年开始创业,却一直无法获得稳定的客户资源。

经营期间,梁某某分别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贷以解决经营资金问题,债务总额累计75万余元。

因无法清偿借款,2021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7月19日,深圳中院将裁定送达梁某某,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中院受理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也是我国境内法院裁定生效的首宗个人破产案件,完整体现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流程,树立了个人破产重整裁判规则,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救济“诚实而不幸”债务人的重要价值,有助于引导社会树立正确的个人破产价值理念。

全国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基本案情债务人张某在1999年担任深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公司的一笔183万元经营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

因公司未能如期还款,法院判决张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其名下唯一房产被拍卖后债务仍未能全额清偿。

2021年,张某已年满76岁,身患多种基础性疾病,负债高达97万,生活困难。

2021年6月7日,张某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

张某在管理人的协助下,经与债权人初步协商,提出和解方案:履行医疗生活等合理费用合计52102.88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债务人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2021年10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终结张某个人破产程序,由管理人监督和解协议履行,并于11月4日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后深圳中院受理的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也是我国境内法院审结的首宗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个人破产案件。

张某个人破产和解案程序规范完整,过程公开透明,且具有办理周期短、和解效率高、和解方式灵活的特点,为个人破产和解案件审理提供了经验样本。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

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7•【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深圳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三)瞿某、祁某夫妻合并重整案基本案情债务人瞿某、祁某于 2010年2月登记结婚。

瞿某、祁某投资经营某托管机构,至2021年无法偿还部分借款。

瞿某、祁某共同负债约121万元,双方名下财产价值合计约52万元。

两人育有两子,均未成年。

2021年9月1日,瞿某、祁某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并提出了两人共同向所有债权人还款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9月30日,深圳中院裁定瞿某、祁某合并重整,2021年11月26日,组织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瞿某、祁某提出的重整计划草案。

2021年12月31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瞿某、祁某重整计划,终结瞿某、祁某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瞿某、祁某重整两案,适用《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重整规则合并审理。

在瞿某、祁某均申请重整的情况下,采取合并重整的方式,对夫妻债务、夫妻财产作为共同债务、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按照同一重整计划执行,符合法律要求和夫妻关系、家庭生活需要。

夫妻合并重整,体现了夫妻互相帮助,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要求和良好道德风尚。

不予受理李某个人破产申请案基本案情李某从2014年开始办理经营贷,到2019年底,经营贷欠款达到970万元,并开始使用信用卡套现归还每月银行利息。

2021年3月26日,李某向深圳中院申请破产。

李某与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离婚。

婚前,两人名下均有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以两人名下的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投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双方离婚协议载明,离婚后名下存款、房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

离婚后,李某以个人借贷和信用卡套现方式归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的经营贷债务及银行利息。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

法务学习:破产重整案例精选20件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2018年3月6日)具体案例:一、无外部重组方参与破产重整——长航凤凰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

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

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

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

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普通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深中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

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

最高法最新发布10起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要点解读+典型案例全文)2016-06-15 法信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十起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了人民法院近期破产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通气会。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发布会要点内容及典型案例全文推送给读者。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尤其强调要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严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产能过剩。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准确把握基本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满足需要,使供给能力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主攻方向是减少无效供给,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结构的适应性。

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是否建立,是衡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标志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作为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破产法律制度实施。

2015年12月23日,周强院长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特别提到要加强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强化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1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8〕4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操作指引(试行)(2018年4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19日深中法发〔2018〕4号)为进一步促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规范化,明确执行、立案、破产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协作,提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由本院管辖。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可以将一部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法院审理。

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移送工作,立案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破产审判部门负责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的受理审查以及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市两级法院执行部门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与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的,可以报请本院执行局,由本院执行局与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共同协调解决。

基层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由双方先行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报请本院公司清算和破产审判庭协调解决。

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因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需要协调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解决。

二、决定程序第三条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立案部门在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应一并送达《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确认书》,告知其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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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典型案例编者按:深圳中院,全国最早对企业清算、破产案件进行专门管理和专业化审判的法院。

经过23年的审判实践中,深圳中院已经在破产案件受理、审判流程管理、职业管理人团队管理等方面建立起国内领先的机制,并拥有一批专业、专职的破产审判团队。

深圳,目前也拥有国内最职业化、相互之间竞争最激烈的破产管理人中介机构,而他们在充分竞争之下又共同建立起“深圳市企业破产学会”!典型案例之一: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酒店”)是深圳市老牌酒店和上市公司,1994年就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有员工272人,股东23010家,总股数32940万股。

因大股东违规担保、经济运行下行等客观原因,新都酒店陷入财务危机,2014年年报披露,其资产总计人民币430101892.83元,负债总计人民币611888349.95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1786457.12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如在2015年年内不能实现“净资产为正”、“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均为正”两个目标,将被终止上市,众多股东的股权价值将归零,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清算拍卖现有资产获得清偿,新都酒店的员工将面临失业风险。

2015年7月23日,债权人正式向深圳中院申请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拉开司法拯救序幕。

2015年9月15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新都酒店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鉴于重整申请提出时新都酒店已经深陷诉讼、执行围剿,如不能尽快启动程序,则财产面临分割,后续的重整将失去依托。

为给新都酒店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利用立案听证调查程序,引导公司提出并修订了重整可行性方案,经层报审批,从申请人提出申请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仅用37个工作日,创下全国上市公司破产程序案件立案最快的记录。

2015年11月26日,深圳中院根据新都酒店的申请,准许新都酒店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5年12月14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以担保债权组100%、出资人组99.78%、普通债权组83.77%的表决通过率,高比率表决同意通过重整计划。

经过法院、管理人和企业自身的努力,终于2015年12月28日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成功保住了这家老牌上市公司。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提升效率、强化服务,发挥司法拯救作用的典型案例。

新都酒店重整案从法院立案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仅耗时101天,创下全国市场主导条件下拯救上市公司的最快速度。

案件顺利审结保住了272个就业岗位,实现债权清偿7.4亿余元,为24379户股民保住了股票价值,为深圳保留了一家主板上市公司。

案件一改过去上市公司重整只关注债务重组,简单清壳的审理模式,将后续经营整合到重整计划中,获得了债权人和股东的双重认可,为一下步再建型重整的全面铺开探索了一条可行之路。

其典型意义如下:一是创新立案方式,及时启动破产保护。

收到债权人申请后,深圳中院立即组织对新都酒店进行听证调查,为争取足够的重组时间,深圳中院强化庭前指导,引导当事人完善申请材料,加快审批上报速度,仅用48天时间就完成听证、调查和层报最高法院批准等事项,以最快速度受理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为企业再建重生创造了契机。

二是创新接管模式,维护企业运营价值。

为避免影响酒店运营,法院在指导管理人全面接管公司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务的同时,保留新都酒店原经营团队负责酒店日常事务。

管理人仅对日常运营实施决算管理,不干涉其具体业务。

案件审理期间,新都酒店实现盈利近200万元。

三是创新员工安置模式,充分保障员工利益。

在接管企业后,法院指导管理人第一时间完成员工分类工作,安排管理人的具体部门与公司管理层对接,从事物和财务两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对公司普通员工实施原岗、原薪、原聘,将员工利益放在首位,在拟订重整计划和确定重组方时,明确要求重组方为可能出现的员工失业安置缴纳专项保证金2000万元,确保员工权益不受损。

四是创新重组方确定方式,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为确保既选好重组方又避免牵入不必要的利益纠葛,法院坚持要求管理人以市场自由竞争模式,将重组方的遴选交由股东和公司在市场博弈中确定;引导潜在重组方以经济实力发言,按市场规则办事,最终重整计划以高比例获通过。

五是创新债权清偿方式,有效保护各方利益。

因新都酒店的债权人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借款人,另一类是日常给酒店供应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两类债权产生的原因各异,故针对两类债权设定不同清偿方式,并对小供应商予以强化保护。

明确有财产担保债权全额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比例受偿。

目前清偿率已达60%,最终预计可达70%以上。

六是创新股权调整模式,合理平衡各方权利。

遵循大股东多让渡股份、其他股东不让渡股份的原则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明确要求大股东让渡50%的存量股票和全部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中小股民不仅不让渡,还能按照约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取得公司股份。

在出资人组会议上,这一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通过率达到99.78%。

七是创新公司主业调整方式,保障企业持续发展。

法院不仅关注公司债务重组,更关注其后续经营,重整计划直接明确后续重组方,要求重整投资人承诺维持新都酒店持续经营,新都酒店2016年和2017年净利润分别超过2亿元和3亿元;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以实现股票恢复上市。

典型案例之二: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浩)成立于198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商品贸易。

深中浩股票于1992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为深圳首批挂牌上市的企业之一。

受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影响,深中浩经营业务连续亏损,其股票在2001年终止上市。

因债务危机严重,深中浩经营性资产被执行殆尽,并逐步丧失经营能力及偿债能力。

经债权人申请,2015年1月2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深中浩破产一案。

破产程序中,出资人以深中浩具备重整价值为由申请其重整,深圳中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对深中浩进行重整。

二、审理情况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对深中浩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

深中浩已无可变现资产,负债规模高达18.74亿元,公司停业多年,已无经营能力。

在此情况下,管理人经与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及重整方等相关利益方充分沟通,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并提交深中浩重整计划草案。

按照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将以现金形式获得全额清偿;由债权人及重整方设立偿债基金,由偿债基金持有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重整方在24个月内以10元/股的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持有的深中浩股权;普通债权通过按比例持有偿债基金份额的方式参与分配股票回购款,由此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可从破产清算情况下的0%提升至21.515%;为保护广大中股东的利益,本案仅有非流通股股东让渡股票用于偿债,未调整流通股股东的股权;因深中浩原有主营业务已不具备盈利能力,重整计划草案规定将引入重整方,由重整方向深中浩注入经营性资产以助其恢复经营。

2015年8月21日,深中浩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

经表决,税款债权组全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数占出席人数的96.30%,代表债权金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89.41%,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通过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出资人组亦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经管理人申请,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21日裁定批准深中浩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深中浩在管理人监督下,完成税款等债权的现金清偿工作,并已将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43,644,323股股票划转至普通债权人按比例持有的偿债基金名下。

在深中浩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深圳中院同时还在审理“迅宝系”企业的重整案件。

“迅宝系”企业包括三家关联公司,是生产环保型餐盒的行业龙头企业,因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申请进行重整。

“迅宝系”企业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稳定,但由于行业利润水平有限,无法在短时间内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迅宝系”企业重整正在酝酿实施“债转股”,但因为非公众公司股权流通性差,多数债权人对“债转股”持消极甚至反对的态度。

管理人及重整方意识到这是深中浩与“迅宝系”联合重整的良机,“迅宝系”企业有资产经营但缺乏的是股权的流动性,而深中浩作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交易的公众公司,股票流动性强,但亟需支撑股票价值的优质资产。

在深圳中院的支持下,管理人指导深中浩与“迅宝系”结合实施重整计划,将“迅宝系”企业的优质资产注入深中浩并形成资本公积,在资本公积转增形成深中浩股票后向“迅宝系”企业的债权人进行清偿,解决了双方重整中遇到的难题。

深中浩和“迅宝系”企业的重整计划均已经执行完毕。

经深中浩申请,深圳中院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终结深中浩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本案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主要利用了深中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

但因为深中浩尚没有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让渡的股票不能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变现,债权人面临受偿时间和受偿金额不确定的困境。

为此,本案为债权人搭建了专门的偿债基金作为平台,将股东让渡的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债权人不直接分配股票而是持有偿债基金的财产份额。

同时,重整方承诺在股票注入偿债基金后固定时间内以10元/股价格回购偿债基金所持股票,保障债权人获得债权金额21.515%的清偿。

该债权受偿模式,既促使重整方有义务也有动力把深中浩经营好,也以适当时间取得更高的债权受偿比例,充分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近年来,为促进产业结构整合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修改《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类似深中浩这类退市公司在资产、利润达到一定要求后可以在交易所直接申请重新上市。

由此,深中浩在重新上市方面具备政策优势,大大提升了公司的重整价值。

深中浩通过重整程序彻底解决债务问题,并注入优质经营性资产恢复盈利能力,为重新申请上市夯实基础,充分体现了鼓励企业通过重组解决经营危机的政策价值。

本案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彻底解决深中浩的经营困境,一方面全体债权人及广大中小股东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共同分享重整收益;另一方面,联合“迅宝系”重整程序,注入剥离债务后的“迅宝系”,不仅使得深中浩成为具备优质经营性资产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亦彻底解决“迅宝系”的经营困境,真正实现了重整程序在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中的价值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经济效果。

两个案件的有机结合也为后续重整案件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范例。

典型案例之三: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一、基本案情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主要从事通讯和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年产值在10亿元左右,平均年营业额3.5亿元,聘用员工近4000人,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级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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