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设立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桂保监发[2011]71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扩大行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滋生误导行为,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业务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总称。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辖统一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会议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和抽查监督等,制度应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每级机构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五、各级保险机构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支公司及以上机构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营销服务部不得行使产品说明会审批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5•【字号】桂保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5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中介业务的快速发展为广西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9年,全区保险中介业务保费收入已占同期总保费收入的88.53%。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促进我区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行保险中介渠道与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化管理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保险中介渠道(机构和人员)及保险中介业务,系统应实现四项基本功能:一是保险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联网出单管理;三是佣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询汇总管理。
(一)保险中介渠道管理具体要求:一是持有效许可证的保险中介机构及有效两证(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营销员方可作为中介录入系统,发放中介代码;系统应对有效期进行记载和识别,超出有效期的,系统应做出限制。
二是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由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机构负责审核录入,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须与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一致,录入信息需经逐级审核,如有虚假,逐级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及时清理系统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保险中介机构及营销员,包括虚列机构和营销员、许可证过期机构和证书过期营销员等,确保实际数据、系统数据、报送监管部门数据三者相符。
(二)联网出单管理具体要求:一是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出单系统应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财务系统实时联网,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确保保单信息实时、完整地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系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桂保监发[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3〕109号)北部湾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广西保险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案件风险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案件风险也逐步显现,严重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保险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经济金融秩序,这一方面有犯罪分子为了个人私欲铤而走险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保险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内控不严、管理不到位。
广西保监局通过研究全国和广西保险案件的形势、特点及规律,结合保险监管要求制定了本《办法》。
各保险公司应以本《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强化合规经营意识,加强案件基础管理,提高案件处置能力,切实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二、结合《办法》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案件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公司应对照《办法》的各项评价指标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查漏补缺,梳理案件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并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结合内部审计、财会人员问责等制度,建立健全案件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好相关评价工作我局将于2014年1月对各保险公司2013年度的案件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试评价,2015年起将正式对公司进行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各保险公司应于2014年1月15日前完成2013年度案件风险管理情况和激励事项方面的自评工作,并将年度自评报告报送我局。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黄丹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黄丹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0.03.10
•【字号】桂银保监复〔2020〕144号
•【施行日期】202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黄丹任职资格的批复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你公司《太平人寿广西分公司关于黄丹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太平寿桂〔2020〕10号)收悉。
经审查,黄丹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2020年3月1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8]1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04.17【实施日期】2018.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的通知(桂保监发〔2018〕13号)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南宁营业管理部:为适应监管新形势要求,进一步规范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依据《保险法》及有关保险监管规定,我局修定了《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4月17日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指引(2018年4月15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建设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管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及专属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二章分支机构建设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拟设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同业竞争程度及自身人才储备情况、市场竞争能力和投入产出情况,防止分支机构开业后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桂保监发[2012]93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93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存在未经监管部门许可擅自搬迁、保险分支机构搬迁后未及时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不充分等问题,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为切实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管理工作,加强分支机构搬迁的报批管理,严禁在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许可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变更保险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二、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和退出指引(试行)〉》(桂保监发〔2012〕63号)、《关于印发〈广西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99号)的有关规定,在选用办公营业场所时应确保营业场所装修、面积等条件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三、各公司应加强保险分支机构搬迁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准确。
(一)保险分支机构拟搬迁地址的名称须与租用或自用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地址名称保持一致。
因行政规划导致现有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与职场权属证明上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不一致的,需提交属地民政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上报保险分支机构地址搬迁申请材料时,公司须同时填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表》一式两份(见附件,电子表格请在网站下载),并随文附上拟搬迁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到我局办理换证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桂保监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2〕24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必须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证书方可销售保险产品。
二、保险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口头约定。
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不得与销售人员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对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的管理,有条件的公司可逐步将劳务派遣制销售人员转换成劳动合同制销售人员。
三、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不含)以下机构不得与销售人员签订个人保险代理合同。
财产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或省级分公司分管领导应在与销售人员签订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上签字,并对销售人员的真实性负责。
四、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后续教育培训,规范销售人员的入司、离司等手续的办理流程和档案管理。
代理合同制销售人员入司或离司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或注销。
五、保险公司向销售人员支付工资或佣金时,必须直接支付到销售人员的银行账户,不得支付现金。
与销售业绩直接相关的工资或佣金,必须与销售人员销售的保单相对应。
六、保险公司向销售人员支付佣金必须符合保险监管的相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公司销售人员的用工形式和销售资格必须于2012年6月1日前达到《通知》规定要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桂保监发[2010]1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号)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和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
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广西保监局制作了《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基准内容,增加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客户告知书》原则上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统一设计和管理,法人机构不在广西的,由广西的分支机构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授权其设计和管理。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由客户以签字或盖章方式予以书面确认。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客户告知书》张贴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五、《客户告知书》一式二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告知书》留档备查。
六、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客户告知制度,我局将通过现场检查、年度外部审计等方式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未按规定制作和出示《客户告知书》的,我局将依法对相关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客户签名、误导客户、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我局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