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版
太平基本法2009版B类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九年修订)B类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8)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1)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1)第八章附则 (4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由根据本办法规定晋升的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负责。
太平银保基本法(试行版)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银行保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二零零八年四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 (3)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工作职责 (5)第三章 人事管理 (8)第四章 日常管理 (11)第五章 薪资管理 (14)第六章 考核管理 (21)第七章 附则 (2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司银行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规范管理架构,明确各级业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持续提高银行保险业务品质与经营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是指由银行、邮政等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业务人员”,是指通过招聘程序并培训合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银行保险业务开拓、网点经营与客户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业务人员职级分为客户经理、营业部经理和渠道经理三阶。
第五条 客户经理级别分为见习客户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和资深客户经理五级。
第六条 营业部经理级别分为见习营业部经理、营业部经理和高级营业部经理三级。
第七条 渠道经理级别分为见习渠道经理、渠道经理和高级渠道经理三级。
第八条 营业部经理和渠道经理由公司任命产生。
第九条 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与薪资以初年度服务津贴(简称FYC)为基础,FYC 为初年度承保保费和初年度服务津贴比率的乘积。
第十条 综合考评由分公司根据相应管理要求自行制定,但考评项目中必须包括专业考试(含代理人资格认证考试和各职级晋升考试) 、差勤管理、活动管理、品质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 各级业务人员考核期分别为:见习客户经理以三个月为单位实行滚动考核;见习以上客户经理和营业部经理考核期为一个季度,如考核时间不足两个月,并入下一考核期,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如考核时间超过两个月,当季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渠道经理考核期为半年,如考核时间不足三个月,并入下一考核期,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如考核时间超过三个月,当季以天数占比制定标准进行考核。
太平基本法

太平人寿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 (3)第二节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聘用与离职处理 (5)第一节业务人员的聘用 (5)第二节业务人员的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7)第一节展业规范 (7)第二节差勤管理 (7)第三节早、夕会管理 (9)第四节组织归属 (9)第五节各层级培训 (11)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晋升与考核 (12)第一节业务人员待遇 (12)第二节业务人员的晋升与考核 (15)第六章各级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20)第七章附则 (21)附录:名词释义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业务人员待遇、晋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八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一级业务经理、二级业务经理;第三阶为高级经理,包括高一级业务经理、高二级业务经理;第四阶包括业务总监、区域总经理。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随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 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 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 各分公司下辖业务系统实行四级管理,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 支公司设支公司经理一名,全面负责本支公司工作,属内勤编制。
第八条 营业区设区经理一名,全面负责本营业区工作。
营业区经理由公司从高一级业务经理以上主管中选拔,也可由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保险公司个人计划安排范本(五篇)

保险公司个人计划安排范本通过一年来的努力,我们的品牌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优质、快捷的理赔服务赢得了客户的信赖。
但是,在工作中,我们仍然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与不足,如保险赔付率仍然偏高,处理保险拒赔案件欠缺方式、方法等等,因此,全面提高理赔质量和理赔管理水平,仍是我们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车险查勘、定损、报价、核赔、医疗审核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激励,不断提高保险理赔质量与效率。
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1)专线接报案时间控制在每案____分钟以内,回访率力争达到____%;查勘定损岗现场到位率力争达到____%,超时限交案率力争控制在____%以内;报价岗自报车型控制____天以内,分公司报车型与分公司协调尽量控制在____天以内;理算岗件数结案率和金额结案率力争达到____%。
____年,我们将继续加大对现场赔付案件考核力度,扩大影响,造出声势,在包头市场树立中华保险理赔服务特色。
(2)控制好车损险定损质量,确保车险赔付率明显下降。
因此我们要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挤压车损险赔案中的水分,切实有效地实施定损复查和核损,加强对查勘、定损工作的监督和把关。
(3)加强理赔队伍建设,严格执行纪律,全面细心接报案,及时出现场,准确报价,热情服务,合理理算赔付。
进一步完善案件快速理赔办法,在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下,保证案件处理的简化、便捷、快速,突出中华保险特色。
建立健全维修、救援、配件为主的服务网络,本着互利互惠、控制风险的原则,考核签定合作协议的汽车修理合作单位。
加强查勘定损队伍建设,提前一步储备人员,不让查勘定损拖业务发展的后腿。
随着业务规模不断作大,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全体理赔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加强理赔人员的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理赔人员的工作效率规范理赔人员的言行,杜绝吃、拿、卡、要等有损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要求查勘人员要作到车辆洁净、衣着整洁、言语文明、不卑不亢、耐心细致、服务高效,以崭新的面貌应对客户,教育每一个理赔人员在做理赔服务的同时,要做中华保险的宣传员。
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太平福利健康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3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产品保险责任有等待期,请您留意..................................第六条⏹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九条⏹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四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并关..注注释内容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第四条保险期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3)第六条等待期 (3)第七条保险责任 (3)第八条红利分配 (4)第九条责任免除 (5)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 (5)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 (5)第十一条宽限期 (5)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第十二条受益人 (6)第十三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四条诉讼时效 (6)第十五条保险金申请 (6)第十六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七条司法鉴定 (7)第十八条失踪处理 (7)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7)第十九条保单贷款 (7)第二十条年金转换权 (8)第二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二十二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8)第二十三条犹豫期 (8)第二十四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9)第二十五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第二十六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七条吸烟与非吸烟的特别告知 (9)第二十八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九条性别错误 (10)第三十条未还款项 (10)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三十二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三十三条争议处理 (10)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二○○六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3)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9)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与考核 (18)第六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84)第七章附则 (88)附注名词释义 (8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6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差勤、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营业区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该营业区工作。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目录1 引言 (1)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1)1.2 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 (1)1.3 研究过程和方法 (2)1.4 文献综述 (2)2 公司内部控制 (3)2.1 内部控制的定义 (3)2.2 内部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4)2.3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意义 (4)2.4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要素 (5)3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与问题分析 (7)3.1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发展状况概述 (7)3.2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现状 (10)3.3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12)4 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治理对策 (14)4.1 完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14)4.2 完善风险评估分析机制 (15)4.3 健全保险业务控制系统 (15)4.4 强化内部审计监督约束 (16)4.5 建立完善信息管理系统 (16)结论 (18)参考文献 (20)致谢 (22)1 引言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长期以来,中、外一些著名企业因内部控制的严重缺陷而引发企业发展遭遇灾难性挫折的情形屡见不鲜,例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中航油事件、长虹事件等等。
这些事件不单单使企业遭受了巨额亏损,也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造成了冲击,同时也反映出了企业内部控制对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纵观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内部控制理论自20世纪40年代提出以来,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并且广泛运用到了企业内部审计和外部独立审计工作中。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注重内部控制的研究,而针对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的研究则更晚。
保险公司的经营具有保障性、负债性和广泛性的特点,与一般企业相比更具风险性。
因此,保险公司维持可持续经营状态的一个基本条件是有效的规避各类可能面对的经营风险。
基于此,强有力的内控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保证保险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保证盈利能力的重要举措。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建立健全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提高企业抵御、预防未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克服现有管理体制中的弊端,使之健康发展,永续经营。
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个险队伍全套主管培训资料分解

续保优 质奖金
0%×R YC总额
80%≤K2<8 5%
8%×RYC 总额
80%≤K2<85 %
8%×RY C总额
85%≤K2<9 0%
10%×RY C总额
85%≤K2 <90%
11%×R YC总额
K2≥90%
12%×RY C总额
90%≤K2 <95%
15%×R YC总额
K2≥95%
20%×R YC总额
➢BM:18+12财务支持 ➢SAS:6+9财务支持 ➢AS:6+6财务支持
➢第二年:续佣*220%
➢阳光人生:第6年及 以后直到缴费期满每 年0.5%
➢快乐营销,共同成长
➢关爱工程
➢股权激励计划
A 部经理
育成无限多, 全部是直接
育成
B 业务主任
C 业务主任
D 业务主任
E 业务主任
直辖无限大, 全部是直接
层级制:平安、新华、太平洋、太平
级差制:信诚、泰康
我们的《基本法》
《基本法》设计理念: 凸显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快速组织发展! 规模与品质并重的健康人力发展战术!
我们的《基本法》
《基本法》的设计思想:
借鉴外资保险的强大利益吸引; 中资保险的良好团队稳定性; 符合新公司组织发展的阶段特性!!!
我们的《基本法》
2000
2700 1333
平安 太平 新华 合众 阳光
维持AS直辖组 晋升AS
80000
80000
70000
60000 50000
60000 54000
40000 40000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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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版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第八章附则 (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
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
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
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第七条责。
第八条升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九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任。
第二节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十条各级业务组织及所属人员,须接受其上级业务组织及业务相关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组主管与所隶属营业部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部经理与所隶属营业区总监(区域总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
第十二条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达成;(三)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四)积极主动增员;(五)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三)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四)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五)报表与活动量管理;(六)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七)育成业务经理。
第十四条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七项);(二)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三)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对所辖业务经理的管理与监督;(五)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六)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
第十五条区域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一)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六项);(二)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三)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四)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五)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六)完成营业区或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第一节业务人员的招募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结合阶段发展需要和当地的市场条件,合理制定增员计划,确保有效增员和成功留存。
第十七条各级业务组织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一)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考核、待遇及福利等事项作不实说明;(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三)不得跨区域增员,包括跨机构增员、同一机构内市区和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以及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它业务组织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二)学历符合国家保险监督管理规定;(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取得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保险销售资格;(六)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应备材料及上岗流程(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近期一寸免冠照四张;(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所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正式上岗执业:(一)面试合格,参加培训合格;(二)营业部经理已与新人完成决定性面谈;(三)提供代理人资格证书;(四)缴纳有价单证押金;(五)除推荐人或主管作为当然担保人的内担保书外,另提供一份外担保书;(六)个人健康告知书或近期(60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50岁以上必须提供);(七)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八)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九)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增员条件进行审核把关,营业单位对人员管理室意见有不同看法,由营业单位和个人业务部协商,最终由个人业务部裁定。
第二十一条对提供假学历、假身份证明,隐瞒或伪造个人简历者,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二条有两次(含)以上离职记录的业务人员不得招募,因违反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而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书》的业务人员一律不得重新招募。
第二十三条离职业务人员在离职半年后才可重新入司(简称二次入司),其一切权益自新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效日起重新计算,以前因离职而终止的各项权益不予恢复。
二次入司的业务人员原则上职级不得高于正式业务员,不享受新人利益,其推荐人不享受增员利益。
第二节业务人员异动第二十四条业务人员自入司起即随其推荐人在同一组织,除因考核晋升或降级所产生的异动外,原则上不允许业务人员在组织和机构间进行异动,更不得团队性异动。
第二十五条因个人特殊情况产生的异动,按照如下规则执行:(一)对于跨机构异动的,其在原机构的一切利益自动终止,操作上采用在原机构办理离职在新机构二次入司的方式;(二)对于同一机构内部异动的(指不同营业区、营业部或同一营业部不同营业组之间),与其相关的各种组织利益和增员利益自动终止,但其仍可享受续期利益;(三)如果异动者是业务经理及以上人员,异动后,其育成人不再享受异动者的育成津贴和营业部管理津贴,同时,新的主管也不得与异动者建立育成关系;(四)异动后职级不得高于原职级,特殊情况异动的在异动后最多可以免除一个考核期的维持考核;(五)业务人员转任内勤员工后,原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自动终止,不再享受业务人员的所有待遇和福利。
第三节业务人员离职第二十六条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业务人员,由本人到个人业务部或营业区内勤处领取《业务人员离职申请表》,报各级主管逐级签批后按规定办理离司手续。
第二十七条各级主管应和离职人员面谈后方可签署意见:(一)营业区经理必须与所辖营业区各级离职人员面谈;(二)个人业务部经理须与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三)个险负责人须与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人员面谈;(四)高级业务经理以上(含)离职必须在第一时间报总公司个人业务部。
第二十八条离职人员应向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交回所发证件、条款等销售材料、单据凭证、《保险代理合同书》、公司相关物品等,结清各项借款或欠款。
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办理:(一)遗失《保险代理合同书》者必须书面说明情况;(二)遗失展业证、工作证及保险费收据者,按公司规定登报声明作废,遗失保险费收据还需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三)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根据遗失物品的账面金额或市值)。
第二十九条业务人员须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费及保险凭证交回相关部门(或营业区内勤)结清,其未结清的款项和未收回的有价单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负责追回。
第三十条离职人员自离职次月起不再享受在职时所享受的各类佣金、津贴、福利,也不再享受各类竞赛、评奖和享受竞赛、评奖活动的奖励,在离职当月仅可获得初年度佣金和续期收入。
第三十一条业务人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业务人员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个人业务部人员管理室需保存所有业务人员的档案,包括入司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异动面谈表等基本资料,职级调整面谈表、品质处理记录、激励获得记录等业务情况及培训记录等所有涉及业务人员的档案资料;培训记录也可由培训部保存。
第三十三条离职人员档案仍需归档,保留五年后可予以统一销毁。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第一节诚信建设与展业规范第三十四条诚信是市场秩序的支柱,是市场繁荣的基石,是我司立司之本,也是业务人员展业行为的最高指导原则。
保险产品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保险经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这些因素决定了保险业比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可以说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因此业务人员不仅要对客户诚信,也必须对公司诚信。
为了更好地推动整个行业诚信建设,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公司将对违反诚信原则的业务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业务人员须将自己招揽的业务全部提交公司,不得为其它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寿险保单。
第三十六条业务人员必须在24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预收的保险费交付公司,不得迟延、占用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业务人员应正确指导客户填写投保书,并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名;对投保单进行初核,并将了解到的可能会影响公司承保的有关客户的重要情况,如实填写业务员报告书,并告知公司。
第三十八条业务人员在推介产品时,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说明。
第三十九条业务人员不得诋毁同业公司,更不得唆使客户终止有效契约而投保新契约。
第四十条业务人员除代表公司招揽保险外,无权对保险条款加以修改或变更,无权代表公司协商、签订任何合约或作任何承诺。
第四十一条业务人员除使用公司发给的保险费收据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定金外,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与未到期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