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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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个人寿

险业务人员管理规定版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2)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5)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0)

第五章业务人员待遇 (19)

第六章业务人员考核 (32)

第七章业务人员福利保障 (43)

第八章附则 (4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展业行为,满足业务人员职涯规划需要,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特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13年)》(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当地保险监督机构认可的保险销售资格,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并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代理人。

第三条业务人员的待遇、考核、福利、奖惩、工作规范及业务品质等事项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业务人员职级共计四阶九级。第一阶为一般代理人,包括试用业务员(Trainee Agent)、正式业务员(Career Agent)、业务主任(Unit Supervisor);第二阶为业务经理,包括业务经理一级(Agent Supervisor)、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Agent Supervisor);第三阶为高级业务经理,包括高级业务经理一级(Unit Manager)、高级业务经理二级(Senior Unit Manager);第四阶包括区域总监(Agency Director)、区域总经理(Senior Agency Director)。

第五条本办法的考核规定不得作为竞赛奖惩的工具任意加以变动。各机构不得用行政或竞赛激励等办法促使营业组和营业部的扩张和裂变。

第二章营销组织架构及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

第六条公司下辖各级机构个险业务队伍实行四级管理。其组织架构如图所示:

第七条

责。

第八条

升的高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九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主管由按照本办法规定晋升的业务经理担

任。

第二节业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级业务组织及所属人员,须接受其上级业务组织及业务相关

权责单位或主管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一般代理人与所属营业组主管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组

主管与所隶属营业部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营业部经理与所隶属营业区

总监(区域总经理)形成上下级管辖关系。

第十二条一般代理人的工作职责

(一)主顾开拓,拜访准主顾,宣传公司品牌,推销公司产品,完成签约(包括陪同客户体检、初步核保);

(二)递送保单,提供售后服务和续期保费达成;

(三)拟订工作计划,每日填写拜访记录;

(四)积极主动增员;

(五)准时参加晨会、夕会、会报、培训等活动;

(六)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一般代理人的职责(一至六项);

(二)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日常过程管理;

(三)对所辖一般代理人的辅导、陪同展业及培训班授课;

(四)营业组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五)报表与活动量管理;

(六)对所辖业务人员的激励活动;

(七)育成业务经理。

第十四条高级业务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七项);

(二)对所辖业务经理的辅导与训练;

(三)营业部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四)对所辖业务经理的管理与监督;

(五)各项经营绩效与任务的达成;

(六)各项成本与费用的管控。

第十五条区域总监及区域总经理的工作职责

(一)同高级业务经理的职责(一至六项);

(二)对所辖各营业部的辅导与训练;

(三)对所辖营业部活动的规划、执行与主持;

(四)协助营业区对所辖各营业部的管理;

(五)协助参与营业区有关培训及各项业务、会报活动的规划、推动;(六)完成营业区或公司上级组织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招募与离职处理

第一节业务人员的招募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发展阶段,结合阶段发展需要和当地的市场条件,合理制定增员计划,确保有效增员和成功留存。

第十七条各级业务组织及人员在招募业务人员时,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就业务人员的工作内容、考核、待遇及福利等事项作不实说明;

(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刊登招募广告;

(三)不得跨区域增员,包括跨机构增员、同一机构内市区和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以及郊县营销服务部之间的交叉增员。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各级业务人员推荐新人,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他同仁推荐人员或其它业务组织在职业务人员进行增员。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聘用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优秀者可适当放宽限制;

(二)学历符合国家保险监督管理规定;

(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良嗜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取得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许可的保险销售资格;

(六)获得我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第二十条应聘人员应备材料及上岗流程

(一)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近期一寸免冠照四张;

(三)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所有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正式上岗执业:

(一)面试合格,参加培训合格;

(二)营业部经理已与新人完成决定性面谈;

(三)提供代理人资格证书;

(四)缴纳有价单证押金;

(五)除推荐人或主管作为当然担保人的内担保书外,另提供一份外担保书;

(六)个人健康告知书或近期(60天内)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50岁以上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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