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固废法》亮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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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讲稿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负责验收改为企业自主验收,是新《固废法》的一大亮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二)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亮点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新《固废法》对危险废物管理方面也做出了一些修改。

其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3年延长至5年,减轻了企业的行政负担。

同时,新《固废法》还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监管亮点3.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新《固废法》对建筑垃圾、污泥、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更加严格。

其中,对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可回收物应当优先回收利用。

对污泥的处置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污泥应当分类处置,可回收物应当优先回收利用。

对废弃电子产品和生活垃圾的管理也有了更加具体的要求。

四)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亮点4.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新《固废法》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法律责任普遍加重。

其中,对于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经营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运往境外或者将境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运往境内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对于违反规定随意倾倒、焚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解读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 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 “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 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 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修订的历程
第三次是2015年4月24日
四是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第九十一条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统 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 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 责。
第九十五条还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 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废的 应急处置。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垃圾围城”成为全国大中型城 市发展中的“痛点”。由此衍生的土地侵占、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与满足人民群众日 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有差距。
垃圾分类作为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防治环境污 染的重要举措。我市作为46个垃圾分类重点城市,也正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为了进一步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第三款 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大亮点解读完整PPT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十大亮点解读完整PPT

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 的处罚力度,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普遍提高了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最高 可罚至500万元,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按 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 法措施,充分体现了用最严格最严密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 思路。
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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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
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
近年来,伴随网购和外卖的风行,过度包装和一次 性塑料制品使用问题比较突出。据国家邮政局公布 的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快递业务量突破600亿件, 同比增长26.6%,仅快递所耗胶带就可以缠绕地球 1200余圈。
新《固废法》针对过度包装问题,鼓励绿色包装、 制定相关标准、加强包装物回收、限制一次性塑料 制品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 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 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新《固废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 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 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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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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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
新《固废法》在法律责任这一章,从过去共21条,增加到现在共23条,增加了处罚种类, 提高了罚款额度,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例如,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 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以及经中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最高都可罚 到五百万元,这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中,是最高额度的处罚。除此之外,还在第二十七条明 确授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以及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予以查封、扣押;在第二十八条明确了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 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有奖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

新固废法解读新固废法的十大亮点1. 应对疫情加强医疗废物监管2. 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3. 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4. 限制过度包装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5.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6. 完善危险废物监管制度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9. 推行全方位保障措施10. 实施最严格法律责任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当天,国家主席签署第43号主席令,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具有重大意义,非常必要。

特别是在当前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修订固废法,完善对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非常及时。

新《固废法》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五次修改凸显重要地位《固废法》一共经历了五次修改,本次修订是第五次修改。

《固废法》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律中修改次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凸显了该法在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地位。

《固废法》最早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6年4月1日施行。

第一次是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这次修订首次在环境法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还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以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对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及其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全链条监管。

第二次是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修改为“市、县”环卫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

新固废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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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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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订固废法的背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 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度开展了 执法检查工作,建议尽快启动修订工作。十三 届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 理固废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在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 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加快固废法的修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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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7. 取消固废防治设施验收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的新要求,取消了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实施的行政许可,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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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8. 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 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 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 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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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前期成功经验的总结
体现了新形势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成功经验,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公众期 待,满足实践需求,健全长效机制,制度 规范可行,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 生态环境,对加强疫情防控,打赢污染防 治攻坚战,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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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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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固废法的简要历程
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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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大亮点
5. 推进建筑垃圾污染防治
未来,随着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建筑垃 圾总量会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 亟须推进。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相关规定。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

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点解读固体废物不仅具有跨部门、跨区域、跨介质的综合性特征,而且随人均收入增加而增长,因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一方面需要科学规制和管理,另一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和全过程管理成为关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充分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二次会议提出的加强立法统筹、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三化”统筹原则,强化了政府统筹管理并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建立了区域统筹和联防联控机制,强化了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理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逻辑、行为准则和法律结构。

这对加快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推进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新固废法对加强统筹管理、严格法律责任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进展?第一,明确固废污染防治“三化”统筹原则,强化法律衔接。

新固废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并在后面各分章充实了相关内容。

例如,在第二章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在第四章生活垃圾管理部分,增加对减少燃料废渣、产品包装废物等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源头减量化规定。

在第五章新增第60、61、62条,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工作;第68条新增对包装物的减量化、回收利用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同时,还完善了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的相关规定。

这些修改既明确了“三化”统筹原则,又突出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结合的基本思路,增强了固废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的衔接。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新《固废法》修订内容

2023年度:新《固废法》修订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健康权和生态环境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储存、利用、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及有关活动,适用于固体废物的治理和监管。

第三条固体废物应当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四条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方针,鼓励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优先采取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措施,依法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第五条固体废物管理应当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增强立法、执法、司法的协同配合,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体系和监管体系。

第二章固体废物排放和减量化措施第一节固体废物排放控制第七条污染源应当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的产生或者降低固体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安全环保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固体废物。

第九条禁止向公共场所、绿化带、水源地、居住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场所倾倒固体废物或者棄置固体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地点堆存、棄置固体废物。

第十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安全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保证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稳定、可靠、安全运行,确保处置效果符合要求。

第二节固体废物减量化措施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渐进式减量化管理制度,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

第十二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优先采取物质和能量的有效利用、再利用、循环利用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产生。

第十三条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推广固体废物减量化技术,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第三章固体废物处置第一节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运输第十四条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固体废物分类投放,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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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亮点
(旧法六章91条,新法六章102条)
1、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

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固体废物产生者源头减量和资源化。

(第4条)2、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

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首要责任人。

(第5条)
3、要求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课程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

(第7条)
4、明确有关部门污染防治监管管理责任和检查权利。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了“经济综合宏观调控、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承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责任,和依法行使检查企业的权利”。

(第11条、第16条)
5、实行固体废物信息公开。

规定“市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要及时公开固体废物产生、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集中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
企业,应向社会公众开放,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程度”。

(第13条)
6、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

进一步明确“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三同时环保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向社会公开”。

(14条、15条)
7、增加“查封、扣押”法律权限。

增加了“对涉嫌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废物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贮存场所、设备、工具、物品,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法律规定和权限。

(第17条)8、实行征收固体废物排污税。

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20条)
9、增加强制回收产品及其包装物规定。

明确“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21条)
10、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环保职责。

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农
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及正常运行,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第23条)
11、明确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环保职责和城镇污水处理污泥管理规定。

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要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并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计征”。

(第24条)
12、增加了利用固体废物的法律规定。

规定“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综合利用产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或原料标准。

相关产品或原料标准由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25条)
13、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旧法对国外固体废物采取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自动许可进口(可用作原料的),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的方式管理,新法则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防止洋垃圾入境。

(第29条、第30条)
14、增加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律规定。

规定“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
的工业固体废物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禁止转让给他人使用,并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32条、第33条)
15、明确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时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

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需要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受委托者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污染防治要求。

规定产生者的法律义务(对受委托者进行跟踪检查)和受托者的法律责任(对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35条)
16、实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

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要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37条、61条)
17、增加电器电子、废弃机动车船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产生废弃机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废弃机动车船的回收责任。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交由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拆解。

(第42条)
18、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环保职责。

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报废汽车拆解、利用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43条)
19、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用地要求。

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统筹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卫设施项目建设需求和布局,预留用地,并在其周围划定环境安全缓冲地带,不得再安排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设施等类型用地”。

(第44条)
20、增加生活垃圾处置企业要安装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法律规定。

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污染源监控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51条)
21、明确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管理的环保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

(53条、54条)
22、明确了活垃圾排放收费的法律规定。

提出“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第
57条)
23、四是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增加“危险废物鉴别程序、鉴别单位的管理要求,实行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59条)
24、重新界定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法律定义。

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即新法规定: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不分经营单位还是产生单位(旧法只针对经营单位)。

(第65条)
25、增加涉危单位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

明确“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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