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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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01•【字号】黑安传真[2012]第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4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3号)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将在全国“两会”期间组成8个督查组,于3月5日至15日对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
(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
(四)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落实情况。
二、督查方式听取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检查1县(市)1区、6户以上企业;与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交换意见。
三、督查要求(一)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积极配合督查组工作。
对督查组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二)各督查组要坚持严、细、深、实工作原则,认真开展督查,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意见和建议。
(三)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18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关书强刘冬联系电话:(0451)87017066电子邮箱:**************附件:省政府安委会督查组分组名单。
2012年3月1日附件:省政府安委会督查组分组名单第一组检查单位:齐齐哈尔市大庆市组长:杨宝田省政府安委办主任、省安监局局长成员:王秋林省安监局监察专员陈绪葆省安监局监察专员张国煊省安监局协调处副处长刘冬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151****5178姜敏《龙江安全》编辑部主任第二组检查单位:伊春市绥化市组长:姜国钧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姜子忠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处长闫翌波省安监局监察专员周存友省安监局三处副主任科员139****1171孙博省安监局应急办科员第三组检查单位:哈尔滨市大兴安岭组长:李宝君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郭向华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王勇省安监局应急办副处长车俐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主任科员刘国辉省安监局应急办副主任科员136****8777第四组检查单位:佳木斯市省农垦总局组长:韩梅梅省安监局副局长成员:于艳善省安监局人事培训处处长丁建成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孙桂林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主任科员王超省安监局职安处科员186****1567第五组检查单位:省森工总局组长:王德礼省安监局纪检组长成员:刘颖涛省安监局监管二处处长林文革省安监局职安处副处长于本源省安监局监管三处副调研员尹宇州省安监局监管二处主任科员139****1963徐志东省安监局职安处主任科员第六组检查单位:鸡西市七台河市组长:李兴亚黑龙江煤监局副局长成员:刘匀煤监局监察一处处长赵韧刚煤监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岳成生煤监局监察二处副处长130****3456王伟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副调研员李祖国煤监局科技装备处主任科员马宝棣煤监局事故调查处主任科员第七组检查单位:双鸭山市鹤岗市组长:鲁峰省煤管局副局长成员:黄绪彬省煤管局安监二处副处长139****8958孟庆龙省煤管局规划处副处长王友喜省煤管局安监一处主任科员关书强省安监局协调处主任科员肖雨省煤管局安监二处科员第八组检查单位:牡丹江市黑河市组长:张维正省煤管局副局长成员:尹昌省煤管局安监二处调研员李单伟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调研员陈海文省煤管局生产处主任科员张石磊省煤管局安监一处科员秦旭元省煤管局安监一处干部133****3177(注:标注联系方式者为本组联络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黑安发[2017]5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17〕5号)各市(地)、省直管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2017年7月14日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全面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企业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属地负责与部门督导相结合,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督察,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省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类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
(一)企业层面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保障安全投入等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黑政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20〕32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的《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关于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应急管理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指导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事故调查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原则。
二、事故调查处理范围和权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铁路交通、道路交通、内河交通、渔业船舶、火灾、电力、煤矿、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调查准备工作。
1.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报告和现场了解情况,对初步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并已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应取得地方政府授权,而未取得同级政府授权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政府请示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黑安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的通知(黑安发〔2013〕12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省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书记王宪魁同志、代省长陆昊同志重要批示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中储粮林甸直属库“5.31”火灾和吉林省宝源丰禽业公司“6.3”特别重大燃烧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省政府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整顿时间从6月4日开始,至8月4日结束。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一)煤矿安全。
小煤矿关闭整治整合情况;煤矿企业宣传贯彻“双七条”情况;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情况;落实矿井水害治理“十个一律”等规定情况;瓦斯、水、火、顶板、运输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执行情况;煤矿企业按照规定组织生产活动、兑规作业、控制入井人数和煤矿打击“三超”、“三违”行为情况。
(二)道路交通安全。
“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开展情况;“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客运线路、运营客车安全情况、GPS安装及使用情况;“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制度落实情况;“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和疲劳驾驶)和无证无照、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三)消防安全。
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地下商场、宾馆、学校、网吧、超市、大型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单位、粮食仓储场所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情况;挤占消防通道、私接电源线路、违规用火用电等行为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情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黑政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承保与投保第三章事故预防第四章理赔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投保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前款所称“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含实习学生、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个人或者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事故预防、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篇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XX]8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把握《通知》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工作落实上来《通知》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举措。
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是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紧密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有效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努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落实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组织机构吗?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可以是委员会的,但一般是指的政府机构或社会团体,企业一般是不可以称为委员会的。
二、由委员组成的结构:1、政党、团体、机关、学校中的集体领导组织(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校务委员会)。
版2、机关、团体、学校等为了完成一定的任务而设立的专门组织(如:招生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
(特别补充综上所述太片面以及简单)。
3、政党、团体、机关、军事集权体领导和组织*(如: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特例:苏联内务人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的最高领导职务般是主席、主任、书记或委员长等。
2、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部和安监局是一个部门吗“黑龙江省应急管理部和安监局是一个部门”的说法不太准确。
按照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专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畜牧兽医局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防汛抗旱、减灾、森林草原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属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所以原省安监局的职能仅是省应急管理厅的一部分。
3、黑龙江省政府有哪些厅局办公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省体育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邮政管理局科学技术厅省信访局煤矿安全监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编办商务厅国土资源厅森工总局公安厅消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卫生厅档案局地质矿产局省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地方税务局省林业厅残疾人联合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审计厅法制办公室司法厅地方志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扶贫办知识产权局粮食局外国专家局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贸促会地震局国家税务局环境保护厅畜牧兽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气象局测绘局通信管理局大冬会组委会新闻出版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旅游局水利厅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供销社农业委员会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4、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安监局什么关系安监局是政府的一个监管安全生产的组成部门,相当于建住局,、教育局,农林局和民政局以及公安局,是同一级别的区政府部门,其的编制机构与其他部门相似。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黑安传真[2012]第13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黑安传真〔2012〕第13号)各市(地)政府(行署),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检查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5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2〕12号)精神情况,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整治深入开展,取得实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定于9月下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
(二)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开展煤矿、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旅游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情况;党的十八大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事故查处结案以及按照“撤一建一”原则,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
(四)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44号)情况。
二、督查范围市(地)政府(行署)、县(市、区)政府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高危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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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
落实情况半年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安办传真[2011]第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半年检查的通知
(黑安办传真〔2011〕第23号)
各市(地)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为进一步推动市(地)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按照省政府与市(地)政府(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签订《2011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半年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8月1日至5日,原则上每个市(地)工作一天时间。
具体检查时间安排由各检查组自行确定。
二、检查内容
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签订的《2011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状》所涉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打非”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省政府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