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27•【字号】抚府办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16〕123号)文件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州市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7日抚州市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45号)要求,今年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要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2017年实现全覆盖。
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见附件1)。
三、工作任务(一)建立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的权力清单,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应明确本部门抽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率等(见附件2)。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24•【字号】抚府办字〔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4日抚州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等规定,现制定我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条本规范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等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我市各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依公开申请工作,定期调整更新信息公开指南,更好地发挥依申请公开网上申请平台作用,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各行政机关办公室(秘书工作机构)作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负责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体制机制,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受理渠道和办理程序,及时更新本单位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抚府办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4日抚州市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以下简称“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关和组织)因行政执法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招聘的从事辅助行政执法工作的编外人员。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劳务派遣、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执法辅助人员。
执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超过本行政执法机关在编人员数。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招录或聘用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招聘工作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第六条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且首次聘用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三)道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和资格条件。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4•【字号】抚府办发〔2017〕10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4日抚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记录和视音频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具备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执法办案系统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是指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视音频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重大行政许可活动中,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视频监控等同步记录。
文字记录与视音频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设备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抚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13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抚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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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抚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2017年1月24日市政府四届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以公布。
编制《抚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对公共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是政府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重要举措。
各县(区)要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28号)要求,参照《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抓紧完成本地《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公开工作。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广泛宣传,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和行政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公布本地、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网”的要求,组织精干力量,尽快将公共服务事项要素录入省政务服务网事项梳理平台,部署在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服务”板块,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切实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附件:1.抚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2.没有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名单
2017年2月14日——结束——。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简政便民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简政便民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抚府办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简政便民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简政便民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9日抚州市简政便民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2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5号)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6〕2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繁的问题,进一步推进联审联批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市委四届三次全会精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为“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小康新抚州”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针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事项)证明多、程序多、耗时长等突出问题,清理并取消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方式,最大程度简化优化政府服务事项的审批手续和办理流程,力争在政务服务事项、审批环节、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四个方面,实现缩减10%的目标,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50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7〕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年6月26日抚州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赣府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快新兴业态培育,注入经济发展新活力,制订《抚州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发展思路。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强化大数据发展和应用的顶层设计,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统筹建设大数据基础设施,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大力推进政府部门信息数据和社会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坚持以改革创新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大数据产业体系,催生和培育新兴业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二)总体目标。
按照《江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整体推进要求,构建完善的市、县(区)两级大数据服务平台,完成信息共享数据开放平台、公共基础数据库和大数据分析示范应用建设等工作,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业务数据进行共享交换、加工处理、分析挖掘形成统一、完整、有序、可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体系,打破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封闭的局面,夯实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解决数据重复、信息孤岛等问题,初步具备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的能力,实现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应用和数据共享。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抚府办发[2011]5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1]10号)精神,深化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服务为抓手,以网络技术为支撑,着力深化政务公开,着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着力加强以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为主要载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机关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打造“审批项目最少、审批环节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态度最好、发展成本最低”的政务环境,为建设殷实文明和谐的幸福抚州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加以规范,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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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7年度政务公开
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府办发[2017]52号
【发布部门】抚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6.27
【实施日期】2017.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细则》的通知
(抚府办发〔2017〕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抚州市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27日
抚州市2017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
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下称《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1号,下称《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评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的市直单位。
二、考评程序、内容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政务公开日常考核内容:常规工作考核、网上考核、专项督查、查阅考核对象相关资料等,以及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编制、更新和落实保密审查监管制度、上报政务公开总结和信息以及上级部署任务的贯彻落实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内容:各地各部门于每年12月25日前,按照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评分标准,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及自评结果。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三、考评结果运用
考评所得分值按规定折算,计入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绩效考核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分值。
附件:1.2017年度各县(区)政务公开开工作考评细则
2.2017年度市直部门政务公开开工作考评细则
附件1
2017年度各县(区)政务公开工作考评细则
单位:(盖章)
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