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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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9•【字号】粤府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商务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9日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外贸发展新常态,推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特制订如下措施:一、着力稳定出口(一)加大力度开拓市场。

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2015年5月底前制订并向社会公布境内外重点展会计划,做好150场左右境外展会、140场左右境内展会参展组织工作,推动企业与境外经销商的直接对接。

鼓励企业深入开发欧、美、日等传统市场。

充分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传统平台和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广东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国际博览会以及网上交易会、采购商考察交流会等新平台拓展企业外销渠道。

打造“中国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等境外展会品牌。

(省商务厅、贸促会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下同)(二)推动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鼓励企业收购和租用国际品牌,兼并国际品牌企业及建设境外生产基地,拓展境外仓储、物流和销售等业务。

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商标和专利注册。

发挥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的带动效应,引导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主品牌。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从委托加工制造向委托设计制造和自主品牌制造一体化转型,延伸产业链、价值链,提高本地增值率和配套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粤府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积极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一)加快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

充分发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在节能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二)加强重点单位用能管理。

加大对工业、商贸酒店、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管力度,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单位开展用能诊断、咨询等相关工作,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三)推行节能量第三方审核。

用能单位申请省财政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必须提供节能服务单位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为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2010年-2013年,省财政安排8亿元,专项用于扶持在产业转移竞争性评审中标的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年九月十九日广东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粤发〔2010〕8号)的精神,引导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产业对接,推动园区产业集聚发展,培育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省财政从2010-2013年省产业转移奖励资金25亿元中安排8亿元,设立省专业性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竞争性扶持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项资金竞争性评审中中标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中标园)建设,促进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产业集聚发展。

广东省信息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析

广东省信息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析

文章编号 t4 — 6 8 F( 0 1 0 0 3 — 4 4 16 / 2 1 )1— 0 5 0
信 息产业从5 年代形成 、6 年代 高速发展 以来 , 能够 传输 与显 示信息处 理和通信 功能的产 品 、能够使 0 0 随 着 信 息技术 的蓬 勃发 展 ,西方 发达 国家 以 计算 机 用 电子处理来检 测 、测 试或记录 物理现象 或控制物理 业 、微 电子业 、通 信业为代 表的信 息产业规模迅速 扩 过 程 的产 品 。本 文 通 过采 集 电子 信息 业 包括 通 信设 大 ,平均年 增长率达 2 %。一 些工业 发达 国家的信 息 备 、计算机及其 他 电子设 备制造业 的数据进行 分析 ; 2 产业 已成为其 国民经济的第 一产业部 门 ,成为 经济 发 二是 信息服务业 ,即能够 通过 电子方 式提供完 成信息 展 的主导力量和 国家的战略 性产业 。近 十年来 ,我 国 处理和 通信功能 的服务 ,包括信 息传 输服务业 、计算 对 息产业 高度重 视 ,正积极 有序地发展 新一代信 息 机服 务业 和软件 业 。表 1 是近 五年 广东 省信 息产业 包 技术产业 , “ 十二五 ”规划 也将 为 中国信 息产业发 展 括信息设备制造业和 信息服 务业 的增加值。 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机遇和挑战 。 从 表 1 以看 出 , “ 一五 ”期 间 ,在 “ 可 十 以信 息 就 产业竞争 力而言 ,广东信息 产业在全 国一直处 化带动工业 化 ,以工 业化促进 信息化 ”两化融合 的政 于领先位置 ,是广东 经济 发展强 而有力 的增 长点 。本 策 引导推 动下 ,广 东 信 息产 业 保 持 了较 快 的发 展态 文通过测算近 五年广东省 信息产业 增加值 ,分析 其对 势 ,增 加值 从2 0 年 的2 8 .55元增 长 ̄ 2 0 年 的 05 7 29 4 J 10 9 经济增长的直接 和 间接贡 献 ,以期 为广东省信 息产业 4 2 . f 元 ,增 长了约 1 倍 , ̄ 2 l年估计翻一番 。 7 0 6L 7 . 7 ]o o J 结构的进一步优 化和全 省G P D 的持续增长提供参考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的通知(粤经信园区〔2012〕68号)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现将《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市及园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有关工作。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及建议,请与我委工业园区处联系。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六日2012年产业转移工作要点2011年,全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省产业转移工业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大力实施《2011年推进产业转移行动计划》,“双转移”战略“三年初见成效”的目标如期实现,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2011年,全省36个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总产值3468.31亿元,税收137.39亿元,同比增长77.5%和26.2%(按照不变价口径),超额完成年初确定的全年产值3000亿元,税收130亿元的目标。

2011年东西两翼和山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分别增长20.0%、14.8%和19.5%,比全省高7.4个、2.2个和6.9个百分点,工业增加值合计占全省的17.9%,比2010年高0.2个百分点。

6个产业转出市累计转出企业5983家,淘汰关停企业约7.22万家,平均单个企业投资额83万元;新引进的企业约1.47万家,平均单个企业投资额7044万元,为前者的84倍,其中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占55%,较好地实现了产业转移工作“三年初见成效”的阶段性目标。

2012年是我省双转移工作由“三年初见成效”转入“五年大见成效”的攻坚年,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双转移”工作会议、省政协“加快产业转移园建设推进双转移实现重大突破”专题协商会和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更加关注产业转移质的提升,进一步加快珠三角以转移促转型升级步伐,提升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科学发展水平,努力开创产业转移工作新局面。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2021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全面建设数字经济强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为数字经济提供支撑保障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数字经济,是指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三条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引领、数据驱动、融合赋能、包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数字经济发展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等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的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制定本级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部署,营造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数字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组织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通知粤发改产业〔2014〕21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014年4月11日附件1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为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实施《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

一、意义制订实施《目录》,是省委省政府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对构建区域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产业按照区域主体功能布局,逐步形成功能定位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空间开发格局。

有利于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方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鼓励发展领域,防止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和禁止落后生产能力,切实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粗放发展方式,防止高能耗、高水耗、高污染、低效率项目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目录》结构《目录》分设重点开发区本、优化开发区本、生态发展区本,均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三类构成。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且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禁止开发区大多为各类保护区,对其开发建设有专门规定,因此不列具体目录,只提出定性要求。

(一)鼓励类。

主要指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保、自主创新、安全生产,有利于产业链完善和提升,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认定管理办法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省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认定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部署,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平台载体作用,推动广东省生产性服务业与工业、信息产业协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8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以下简称生产服务区),是指依托广东省现有工业集群、工业园区(基地)等,以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质量品牌建设、服务外包、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中的一种或若干种产业为发展重点,服务工业生产、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管理完善统一、入驻企业(机构)较多的生产性服务业聚集区域。

生产服务区分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种。

专业型生产服务区以一种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该种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综合型生产服务区以三种或者三种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为发展重点,作为发展重点的生产性服务业合计营业收入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60%,且作为发展重点的每种生产性服务业占所在生产服务区总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10%。

第三条省级生产服务区认定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生产服务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生产服务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生产服务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省级生产服务区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条件程序第六条申请生产服务区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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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征集、评审、组织实施的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过因素法切块至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主要包括促进产业园发展、促进珠江西岸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促进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发展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用途采取事前扶持方式支持的项目。

股权投资类项目遵从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是项目验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推荐部门和因素法切块资金项目评审安排部门,是项目验收工作的责任部门。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1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完工的项目(包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投资额和完成时间等的),项目单位应按省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建成后按调整后的计划组织验收。

第二章验收依据和内容第五条项目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二)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三)专项资金下达计划文件。

第六条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二)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是否达到合同书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目标;(三)项目资金是否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四)对于平台建设类项目,还须检查所建平台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以及项目实施对平台建设的促进作用等情况;(五)对于财政贴息项目,还需检查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

第三章验收的组织和程序第七条按照“谁评审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为需要的其他项目(以下简称I类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直驻粤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协助并参与验收。

通过因素法切块下达至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Ⅱ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得再转授),并在验收完成后将验收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第八条验收程序。

(一)验收申请及受理。

1.申请。

项目单位在项目达到预期经济技术指标或任务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验收权属关系,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验收文件资料包括:(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申请表;(2)国家有关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财政厅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4)项目申请报告;(5)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工作总结应说明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效益情况、应用前景等;技术总结应说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法、工艺、研制过程、测试情况、关键技术与解决途径、总体性能指标、技术水平等。

(6)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等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复印件;(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销售合同、项目产品、技术的用户使用报告等);(8)财政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还需提供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分析项目总投资以及国家、省和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等,提供支出明细表等);(9)涉及土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建筑工程和设备的招标情况、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土建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平台间建设发展情况报告等;(10)如属事前补助的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11)项目验收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在合同或承诺书及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向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提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

(二)审核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正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验收责任部门在20个工作日组织验收,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

(三)验收。

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或者受委托开展验收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项目验收专家工作组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一般采取资料审查、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进行,验收专家组在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到项目实施现场核查、质疑解答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和社会效益、存在问题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综合形成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填写《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项目,需将验收意见书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

验收专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且来自不同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无利害关系,其中应至少有2名财务管理专家,原则上至少3名专家具有高级职称。

第九条验收专家工作组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对项目的验收结果负责。

第四章验收结论及应用第十条验收结果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

是指完成合同书或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任务,达到或基本达到预期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限期整改。

是指验收中发现尚有个别指标未完全达到项目下达计划规定的验收指标,但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可在短期内得到推进和改进,由验收组织单位责成项目单位在限定时间内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一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验收结论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不能在6个月内按要求整改并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的,为最终验收不通过,且为最终结论。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1)未达到合同或承诺书以及项目申请报告规定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又无合理原因的;(2)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的;(3)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又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报批未获得项目计划下达方认可的;(4)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又未作出解释和必要说明的,或研究过程和结果等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的。

项目完成后不申请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有后续资金未拨付的将不再拨付;按相关程序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中止项目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积极督促项目验收,认真、规范、科学地组织好项目验收工作,确保项目验收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每年12月对当年11月30日之前验收完成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验收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发现验收存在问题的,责令改正;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如让明显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通过验收等),撤销验收意见书,责令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及项目单位整改。

待完成整改并达到验收条件后再重新申请和组织验收。

对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重违反有关验收管理规定或验收工作组织不力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对其提供的验收资料、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验收专家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验收项目做出结论。

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责任方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罚。

对负有责任的项目单位,将中止其申报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对负有责任的专家,将中止其参与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资格三年。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验收过程中知悉的项目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其秘密。

对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参加验收而知悉项目商业和技术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涉及国家秘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列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所发生的项目验收组织工作,按原有制度执行。

附件:1.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2.项目验收申请审查未通过告知书(格式)3.项目验收会通知(格式)4.项目验收会议程(参考)5.项目验收须知(提纲)6.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提纲)7.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格式)附件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所属地区项目下达计划(文号)申请验收单位申请验收日期年月日项目开始时间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总投资(万元)财政扶持资金(万元)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手机 1. 2.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项目主要内容完成情况及主要成果简介(不够可加附页)验收资料目录□任务下达部门下达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平台建设发展情况报告(平台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提供)□财政贴息项目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贴息项目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具体列出)申请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项目验收责任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1.项目单位栏:如有联合承担单位的应全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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