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课件

02 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合同的种类
租赁合同
规定租赁物的使用、租金、租 赁期限等事项。
借款合同
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 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
买卖合同
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交付 、价格、支付方式等。
承揽合同
规定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 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作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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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Contents
• 合同法概述 • 合同的种类与形式 •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 违约责任与救济途径 •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应用
01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合同法的定义、特点
详细描述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其特点包括: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合规等。
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各 级人民法院、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 讼参与人都应当尊重并遵守司法解释的
规定。
THANKS
合同法的重要性
总结词
合同法的重要性
详细描述
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合同法也是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合同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总结词
合同法的历史与发展
详细描述
合同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三个阶段。现代合同法以自由、平等、公正为原则, 强调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未来合同法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社会责 任等方面。
2024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2024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当事人最后一方表示同意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合同的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电子技术手段在合同中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的除外。
第七条合同的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八条合同的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重大误解;(二)显失公平;(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对方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的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甲方优先)

合同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第一条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活动。
1.2 本合同法不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法律行为。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2.1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 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3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2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
4.3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实现目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5.1 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履行完毕、解除、违约、不可抗力等。
5.2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2 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6.3 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7.2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7.3 当事人可以约定选择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第八条合同的解释8.1 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
8.2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8.3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合同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进行解释。
第九条合同的效力9.1 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9.2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9.3 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当事人可以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的履行1.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提供合同标的。
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接受合同标的。
3.甲方应保证合同标的的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
4.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合同变更或解除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变更或解除后的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甲乙双方因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提供合同标的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未保证合同标的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1.合同标的详细说明2.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表3.合同履行地点、方式及时间表4.合同质量标准和要求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第三方: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第二条第三方主体权益1.第三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服务/产品。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

合同法通则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0条规定,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
一、合同成立1. 双方当事人商定按照合同法第9条第1款的限制将约定的劳动报酬交由第三方支付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支付期限达成的共识。
二、合同的效力1. 合同法第11条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为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违反公共秩序、违背公共安全或可能侵害他人人身权益;(2)违法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3)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4)违背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5)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和不公平性。
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缺乏坚持履行的意愿;(3)拖延履行到期限;(4)迟延履行但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5)拒绝履行或者表明明确不履行的情况。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约定合同款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欠缺书面形式;(2)变更内容与原合同没有实质性差异;(3)变更一方恶意变更或影响其他方利益;(4)转让未经书面同意或者未经法定程序。
五、合同的效力终止1. 合同法第78条规定的合同有效期满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期限合同到期;(2)完成目标任务的一次性合同;(3)完成周期性任务的连续合同;(4)根据法定程序宣布的解散或注销的合同主体。
六、合同的违约和补偿1. 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形参照如下:(1)过失违约;(2)故意违约;(3)特殊程序违约。
七、其他1. 合同法第112条规定的未尽事项的补充参照合同法相关条款和相关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我国合同法以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共利益、法律约束力为原则而订立的法律,其法律位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在我国,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局部。
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
概念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此类合同是产生债权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依据,故又称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
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故又称契约。
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
3.合同系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
合同一经成马上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当违约责任。
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法内容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 法律〞。
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篇一:合同法司法解释】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

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和解决合同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权益。
第三条以下情形视为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二)恶意串通、欺诈、胁迫等非自愿行为的;(三)违反公序良俗的;(四)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五)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守公平诚信原则,禁止恶意妨碍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解除方式和解除期限。
但是,当事人不得对他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合同解除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棘手情况和损害增加;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留现状并防止损害恶化。
第九条对于已经完全或部分履行的合同,并经过对方当事人确认履行的合同,不得撤销或改变。
第十条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或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公正地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并依法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不得以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等相等或更高的法律效力作为违反合同条款、变更合同约定的依据。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以具备可执行性的形式达成共识,并在履行合同时保持联系,及时对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确保合同能够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尽到诚信义务,积极履行合同,共同维护合同权益。
第十五条本解释适用于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其他相关的问题,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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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合同第三节货运合同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