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建设局安全文明施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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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

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管理,建设部制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明确施工单位在实施安全文明措施时的费用来源和使用原则,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费用来源1. 施工单位应自行承担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并纳入项目总投资范围内。

2.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政府拨款或其他渠道为施工单位提供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

三、费用使用原则1. 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相关费用。

2. 费用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3.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费用使用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费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费用管理制度,确保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 相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的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费用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3.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费用使用的相关资料和报表。

五、监督和处罚1. 相关部门可以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如果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费用使用不当、挪用或其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建设部将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文明管理水平。

2. 施工单位应密切关注建设部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调整和完善费用使用的管理制度。

以上为建设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应用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费用的来源和使用管理,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标准因工程的所在地和类型而异,费率通常在2%~6%之间,具体可查看当地的施工定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全称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公式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其中,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计算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工程类型而有所不同,建议查阅当地的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

建设部安全与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规章

建设部安全与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规章

建设部安全与文明施工费用使用规章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部安全与文明施工费用(以下简称“施工费用”)是指为保障建筑工程安全与文明施工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施工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并在工程预算中单独列支。

二、施工费用的组成第四条施工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措施、设备购置、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

2. 文明施工费用:用于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绿化、卫生、消防、保卫、文明教育等。

3. 质量保障费用:用于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监控、维修等。

4. 施工人员培训和福利费用:用于施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岗位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

5. 其他与安全文明施工相关的费用。

三、施工费用的使用与管理第五条施工费用应按照预算、审批、拨付、使用、决算的程序进行管理。

1. 预算:施工费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详细的预算方案。

2. 审批:施工费用预算方案应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按照预算方案使用施工费用。

3. 拨付:施工费用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求,由建设单位按照预算方案拨付。

4. 使用:施工费用应严格按照预算方案和工程实际需求使用,确保费用合理、有效。

5. 决算:工程结束后,应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对施工费用进行决算,并将决算结果报建设单位。

第六条施工费用使用过程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费用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 施工费用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施工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2. 施工费用使用单位应按照预算方案和工程实际需求,合理编制施工费用支出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支出。

3. 施工费用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费用报销、审批、审计等制度,确保费用使用的合规性。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施[2005]80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现将《管理规定》转发你们。

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依据北京市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三、建设工程标底编制应当按照现行计价办法执行,但临时设施费费率不得进行浮动。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按定额计价的工程,在投标报价总价中应当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但应当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低于依据附表一规定的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不低于按照附表二中规定的费率计取的费用。

五、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计取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依据《北京市房屋修缮预算定额》中相应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郑建文〔2014〕120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郑建文〔2014〕120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郑建文〔2007〕8号文件和郑建文〔2012〕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5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

今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再进行安全文明费现场考评与核定工作。

二、“安文费”是不可竞争费,发、承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标准计取,不得优惠。

三、“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

承包人应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

造价管理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文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已受理申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2014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建委发【2011】289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1]28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我委根据省住建厅《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实行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检查评价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基本费统一按川建发[2011]6号文件基本费费率表(市区标准)计取;现场评价费按《四川省建筑工程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以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结果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日常行为的检查评价情况作为计费依据计取。

其具体计取方法如下:(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自检自评分均值在70分以上的,以自检自评(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平均分值(平均分值保留整数,不足一分按一分计),按本实施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调整后得到的最终分值(以100分为限)作为计价依据计取现场评价费。

1、最终分值在100-95(含9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100%计取;2、最终分值在95-90(含9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85%计取;3、最终分值在90-85(含85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65%计取;4、最终分值在84-80(含80分)分之间的,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40%计取;最终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不计取现场评价费,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阶段自检自评分值在70分以下的,应进行整改。

以整改合格后的自检自评分值,按上一款的规定计算平均分值和最终分值。

郑建文〔2014〕120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郑建文〔2014〕120号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

全市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5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郑建文〔2007〕8号文件和郑建文〔2012〕115号文件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5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市航空港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程序,现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费),是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改善施工作业条件所必要的费用。

今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再进行安全文明费现场考评与核定工作。

二、“安文费”是不可竞争费,发、承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应按照标准计取,不得优惠。

三、“安文费”实行财务专户核算制度。

承包人应按照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专户核算、规范使用,不得挤占、挪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已招标或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

造价管理机构未受理申报的,不再对安文费测算确认,发承包双方按原标准执行;已受理申报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2014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和古建园林工程。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文件

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文件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开展2007 年春季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宝市定额字( 2007 ) 4 号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暂调整为 2.6 %,如有新规定时,再适时调整。

其提取、使用及管理从有关规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二 00 七年三月二十日附件: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函 [2006]366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 号),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今年国务院制定的 12 项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控制和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和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 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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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
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精神,特制定《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
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落实到位,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发[2005]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与《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等计价依据配套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和相关费用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费用的确定与支付
第八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九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

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

第十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确定。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第十一条安全施工费的确定:
(一)在编制预算(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暂按工程税前总造价的1.5%确定;
(二)工程竣工后,按照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计取办法和规定按实结算。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存入统一的专项费用支付账户;其中,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预存,安全施工费按工程税前总造价的1.5%预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费率及安全施工费的计取方式。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额的30%;预存额余额按施工进度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四章安全施工费的核定
第十四条施工承包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安全施工防护方案并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承包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项目具体设置内容,填写《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核定书》(以下简称《核定书》),报建设单位核验。

建设单位应自接到《核定书》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验;5个工作日内未予以核验且未向有关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六条施工承包单位将核验后的《核定书》、《安全评价等级证书》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安全施工费,以此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各区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安全施工费核定完毕后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必须按《核定书》核定的金额支付安全施工费。

施工承包单位未提供《核定书》的、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要求的工程,不得计取安全施工费,并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原已预付的安全施工费。

第五章费用支付使用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

未提交支付计划和未按规定将费用存入专项账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承包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施工承包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承包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反映情况。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全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承包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施工承包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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