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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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

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
3、对按规定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不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现场评价的工程,由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该工程情况确认。
4、承包人不能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承包人不得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九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为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实行费率测定制度。
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85分;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工程,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不低于90分。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不单独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现场评价的专业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的,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参与竞争费用。在编制概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4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3%。
(2)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合格者,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低于80分,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基本费计取,不计取现场评价费。
(3)最终综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者,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按应计费率的60%计取。
第八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1、对按规定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进行检查和打分,并根据历次检查得分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获奖情况确定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及等级。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调整等事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29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督函〔2017〕169号)和我省《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加快推进转型项目建设的通知》(晋建质字〔2018〕24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及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倒逼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升我省建筑工地绿色施工和环保治理水平,针对不同类型项目进行实测的结果,制定了我省建设工程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现对2018《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用(以下简称“三项费用”,即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二、参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划分为一、二级标准。

二级标准为基本标准,达到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施工噪声污染控制和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要求。

一级标准为提升标准,在二级标准基础上,应用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实现无污染、可回收、可重复利用的提升。

三、我省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费率,按照等级不同、取费不同的原则,分级取费。

“三项费用”调整后费率详见附件。

四、“三项费用”为不可竞争性费用。

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绿色文明工地一级标准费率计算。

编制投标报价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所执行的绿色文明工地标准等级计取相应费用。

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为特级、一级的企业执行一级标准,率先应用已经成熟的绿色施工“四新”成果,发挥好行业引领和示范作用;其他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企业自愿、业主同意”的原则可选择执行一级或二级标准。

六、发包方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绿色文明工地标准实施等级,明确承包方责任和“三项费用”金额,并在开工前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承包方,确保专款专用。

武建价字_2014_7号文

武建价字_2014_7号文

武建价字〔2014〕7号
市造价管理站关于调整武汉地区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管站,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安全文明经费投入,省住建厅于2013年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对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市政工程仍执行的原2008版定额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标准已不能满足武汉地区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应予调整。

经测算,具体调整办法为在按原湖北省2008年费用定额取费标准计算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基础上提高9.86%,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并计取相应的费用,与安全文明施工费原有费用一起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单独开支,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湖北省或武汉市新的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发布时自动废止。

本通知发布以后签订合同的工程按本通知执行;2013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之间已招投标开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应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本标准;2013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之间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本标准。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联系。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14年5月7日
抄送:省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市城建委办公室、建管办、质安处、监察室、市场站、安全站、管网站、交易中心,市城建委彭浩主任、夏平副
主任、张利副主任、章平组长、龙世平总工、建管办杨凡主任。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公室2014年5月7日印发。

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厦门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厦建筑〔201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作相应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厦门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标准调整如下:
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安全文明施工费率 3.34% 4.8% 5.86%
二、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轨道交通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率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执行。

三、单独发包的桩基础工程、室外总体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如实际有设置施工围挡的,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另行计取围挡费用,并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

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其单价可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砖砌施工围挡 850元/米
装配式施工围挡 680元/米
四、厦门市扬尘防治措施费计算办法参照《厦门市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市场计价参考》201502期执行。

我局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2016年2月1日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及2016年2月1日以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5】39号)
厦门市建设局
2016年1月28日。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
第四条安全文明措施费的提取标准按照《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 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 号)和《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建筑[2010]27 号)文执行。

若省里有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省外工程按照当地标准执行。

第五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鄂建文[2007]302号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的精神,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过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计取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工程专项费用,是综合测定的,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单独立项计算。

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本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计算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表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取。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三:定额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四:清单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表1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四、使用说明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由分包单位提出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具体数额、预付计划和比例、支付办法、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闽建筑[2007]4号

闽建筑[2007]4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经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调整如下: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

1、建筑工程(续上表)2、安装工程3、市政工程4、园林绿化工程5、房屋修缮工程注:费用定额中的环境保护费只包括建筑垃圾清运的费用,如发生其他费用另行计算。

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总说明”第七条改为“本定额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取费标准为合格工地标准。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预算造价应当严格执行本定额的取费标准,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的各项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的公布金额,并在投标报价文件中列出安全施工中的密目式安全立网、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防护,文明施工中的现场围档、工地地面硬化处理,临时设施中的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等主要措施细项的金额,作为工程施工中检查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

”三、对评为省级、市级文明工地的,可以给予奖励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创建文明工地增加费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增加30-50%计算。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渝建[1999]178号 关于执行《重庆市安全、文明取费标准》通知

渝建[1999]178号 关于执行《重庆市安全、文明取费标准》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1999]178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79号文发布的编号为JGJ59-99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重庆市工程费用定额》一并执行。

附: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根据建设部批准的编号为:JGJ59-99 强制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发生的费用,作如下规定: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一)、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优良者)一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5个百分点二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37个百分点三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17个百分点四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94个百分点机械土石方“综合费”增加1.28个百分点人工土石方“综合费”增加5.11个百分点(二)、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合格者:一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25个百分点二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10个百分点三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86个百分点四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60个百分点机械土石方“综合费”增加0.90个百分点人工土石方“综合资”增加3.58个百分点(三)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以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

(四)综合脚手架增加费按以下规定计算:檐口高度48米以上的定额子目乘以0.7系数,檐口高度48米以内的各定额子目乘以0.3系数.单项脚手架不作调整。

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内容:(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包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内容、但按“基价表’,和“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的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地下水排水费、建筑物的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临时围墙上的抹灰、贴面砖、彩画、灯饰以及现场的硬化地面、硬化道路、现场绿化、建筑垃圾外运等,未包括在增加费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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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闽建筑[2010]27号浏览次数:618
各设区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我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测算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费率调整为:
序号项目名称一类二类三类
1文明施工0.77% 1.13% 1.50%
2安全施工0.91% 1.17% 1.40%
3临时设施0.90% 1.26% 1.36%
二、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其他工程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按现行费率执行。

三、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招标文件应当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计价标准与金额,投标报价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费用的金额不得低于相应项目公布金额。

四、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文件备案、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审查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落实情况。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9月30日前(含2010年9月30日,下同)已发出招标文件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按合同约定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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