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5000字)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与要素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1. 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买卖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表明双方愿意进行货物的买卖交易。
2. 货物的交付: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并使买方获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
3. 货款的支付: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以完成交易。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加工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并按照约定向委托方交付成品的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原材料的交付、加工过程的监督和成品的交付。
1. 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加工承揽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表明加工方愿意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并向委托方交付成品。
2. 原材料的交付: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原材料交付给加工方,以供其进行加工处理。
3. 加工过程的监督:委托方有权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加工方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处理。
4. 成品的交付:加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加工好的成品交付给委托方。
三、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性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交付的对象和成交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 合同性质:买卖合同是货物的转让合同,而加工承揽合同是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的合同。
2.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而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方有义务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委托方有义务支付加工费用。
3. 交付的对象:买卖合同中,交付的对象是货物本身;而加工承揽合同中,交付的对象是加工处理后的成品。
4. 成交方式:买卖合同中,成交方式一般是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的,可以是交货付款、货到付款等;而加工承揽合同中,成交方式一般是加工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并向委托方交付成品。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货物的买卖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与承揽方就加工承揽关系所订立的合同,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并按约定支付加工费。
二、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货物的买卖,即买方购买货物,卖方销售货物。
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即委托方委托承揽方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处理。
三、权利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卖方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并保证货物的质量。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的主要权利是要求承揽方按照约定对原材料进行加工,承揽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并保证加工后的产品符合约定要求。
四、货物所有权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即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成为货物的合法所有者。
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方,加工后的产品归委托方所有。
五、风险承担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即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买方承担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
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的风险由委托方承担,加工后的产品的风险由承揽方承担。
六、费用支付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货款给卖方,作为购买货物的对价。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给承揽方,作为加工服务的对价。
七、违约责任买卖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解除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原材料或加工后的产品。
九、知识产权买卖合同中,通常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
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原材料或加工后的产品涉及到知识产权,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定义、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货物所有权、风险承担、费用支付、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

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区别在商业交易中,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都是为了达成交易目的而签订的合同,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的区别。
首先,从合同的定义来看,承揽加工合同是指委托方将一定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由承揽方进行加工、制造或处理的合同。
而买卖合同则是指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卖方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的合同。
从这个角度来看,承揽加工合同更注重的是加工方的技术和服务,而买卖合同则更注重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和所有权的转移。
其次,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承揽加工合同中,承揽方承担着加工或处理原材料的责任,应确保加工后的产品达到委托方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而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商品或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交付给买方,买方则有权利检验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也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加工合同属于委托合同,适用于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而买卖合同则属于买卖合同,适用于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的差异,也决定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争议解决方式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方面也有所区别。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承揽加工合同中,如果承揽方未能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导致委托方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承揽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或服务,或者交付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承揽加工合同和买卖合同在定义、权利义务、法律适用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了解和把握这些区别,对于参与商业交易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7篇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7篇篇1一、概述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均为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二者在交易方式和法律特征上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旨在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以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约定,买方支付价款,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买方支付价款后,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1. 合同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买卖标的物,买方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 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技术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确定的实物。
3. 风险承担不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承担技术风险,如因技术原因导致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方承担。
4. 合同履行方式不向:承揽合同通常以承揽人的技能、设备和劳力为主,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买卖合同则主要依赖卖方提供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后即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5. 双方权利义务不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需支付报酬;买卖合同中,卖方需交付标的物并保证质量,买方需支付价款。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某公司需要制作一批定制的产品,与另一家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约定由对方公司按照其要求制作产品并交付。
此案例中,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因为涉及特定产品的制作和交付,而非单纯的物品买卖。
在此类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标准、验收方式等条款。
五、法律风险提示及建议在签订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提示: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解析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性质、内容、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旨在详细解析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帮助当事人合理缔约、防范风险。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2.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达成的,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2. 合同履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需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特定工作,具有特定的工作过程和成果要求;而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需交付标的物,买受人需支付价款,主要关注标的物的交换和价款的支付。
3. 合同的标的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实物、服务、智力成果等;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实物。
4. 所有权转移: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定作人,但并非必然转移所有权;而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给买受人。
5. 风险承担:承揽合同中,风险一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可能由承揽人或定作人承担;而在买卖合同中,风险一般由买受人承担。
四、具体条款解析1. 承揽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承揽合同还应明确工作范围、质量标准和验收方式、工作成果的交付期限和方式、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等。
2. 买卖合同:除了一般条款外,买卖合同应明确标的物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交付方式和地点、付款方式等。
五、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1. 法律责任: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纠纷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引言本文旨在详细说明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指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原材料交由加工方进行加工处理。
本协议将分别从合同的定义、主要内容、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商品或服务的交付、价格、质量、数量等事项达成的一种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
三、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义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原材料交由加工方进行加工处理的合同关系。
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委托方将原材料交由加工方进行加工加工,并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和要求进行加工处理。
四、合同主要内容的区别1. 商品或服务交付买卖合同中,卖方将商品或服务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而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将原材料交由加工方进行加工处理,加工方将加工后的产品交付给委托方。
2. 价格买卖合同中,价格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款。
加工承揽合同中,价格是委托方支付给加工方的加工费用。
3. 质量买卖合同中,卖方需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方需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并保证加工后的产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4. 数量买卖合同中,买方需购买约定的商品或服务数量。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需将约定的原材料交由加工方进行加工处理,并约定加工后的产品数量。
五、权利义务的区别1. 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买方有义务支付货款,卖方有义务提供商品或服务。
2. 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有权要求加工方按约定进行加工处理,加工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用。
委托方有义务支付加工费用,加工方有义务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处理。
六、责任承担的区别1. 买卖合同中,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卖方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退货、赔偿等。
买方需在合理期限内检验商品或服务,并通知卖方存在的问题。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买卖合同的定义和特点买卖合同是指买方与卖方就特定商品的买卖关系达成的协议。
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而买方则支付相应的价款。
买卖合同的特点包括:双方主体地位平等、自愿达成、合法目的、具备交付物和支付价款的要件。
二、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加工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由加工方进行加工处理,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加工承揽合同的特点包括: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加工方进行加工处理、加工方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三、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1. 合同目的不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商品的买卖,即买方购买卖方的商品;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加工处理,即委托方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由加工方进行加工处理。
2. 合同内容不同: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等;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工的方式、加工的要求、加工费用等。
3. 权利义务不同:买卖合同中,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商品;而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方有权要求加工方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处理,加工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加工费用。
4. 风险责任不同:买卖合同中,商品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而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或半成品的风险在加工过程中由委托方承担,成品的风险在加工完成后转移给委托方。
5. 执行方式不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一次性交易,卖方交付商品,买方支付价款;而加工承揽合同一般是连续性的加工过程,委托方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由加工方加工处理,加工方按照约定支付加工费用。
6. 法律适用不同: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合同目的、合同内容、权利义务、风险责任、执行方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引言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合同类型。
虽然它们都是合同,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区别。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能够准确理解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二、定义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卖方将商品所有权转让给另一方作为买方,并约定买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2. 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作为委托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付给另一方作为承揽人进行加工或处理,并约定承揽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加工或处理的合同。
三、主要区别买卖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1. 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商品的买卖,即卖方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货款。
而加工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加工或处理原材料或半成品,即委托人将原材料或半成品交付给承揽人进行加工或处理。
2. 权益和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义务将商品交付给买方,并保证商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并有权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加工或处理,并有权拥有加工或处理后的成品。
承揽人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加工或处理,并有义务保证加工或处理后的成品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3. 风险和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商品的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买方承担商品的风险。
卖方在商品交付前负有保管义务,确保商品的安全。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原材料或半成品在交付给承揽人后,委托人仍然拥有所有权和风险。
承揽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原材料或半成品,并对其进行加工或处理。
4. 价格和支付方式:买卖合同中,商品的价格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货款。
货款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执行。
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委托人需要支付给承揽人的费用通常包括加工费和材料费。
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根据合同双方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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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
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
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
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出台前,承揽合同被习惯称之为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一般来说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等。
其中的定作合同是承揽人用自己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力,应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原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因而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较难区分。
而且由于法律对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约定的地域管辖不同,主张合同性质的争议在合同主体之间经常出现。
特别对于分处两个不同城市的企业之间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更容易出现对合同性质的争议,也主要是为了取得在当地法院管辖的便利。
因此,在律师实务中,准确的区分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
4、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由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
承揽合同中在工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在法律实务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两者也有着极大的相似性,其中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为相象,比如中央空调定作合同、印刷合同等等。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给合同的定性和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当对一份具体合同的性质做出准确判断,然后才能选择适用具体案件的法律依据,基于此掌握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就成为一种必须。
一、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法律之所以区分各种有名合同,并在实体法和诉讼法中针对各类合同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原因在于立法者对各种契约关系中的利益关注程度不同。
换句话说,在纷繁复杂的契约法律关系中,由于立法者更侧重于对某一秩序的干预和调整,或对某一利益的保护,因此通过成文法赋予了相关一方当事人某种不同与其他人的权利和义务,正是由于这些权利义务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有名合同。
首先,从实体法即《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加工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着相似性,但是定作合同还是有着与买卖合同的显著区别: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法律赋予定作人如此诸多的权利,其结果几乎使定作人达到了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
其实也就是让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反过来也就是说,只有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合同,法律才确认其为承揽合同。
从合同当事人的角度来解释也就是说,只有在定作人有控制生产人生产过程、而相关商品生产人也同意定作人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时,双方才称得上达成了“加工承揽”的合意;如果双方虽然达成了某种合同合意,但该合意中不包含定作人对生产过程进行必要控制的内容,则双方达成的就不是“承揽”合意而是别的合同合意,双方签定的合同也就不是承揽合同而是别的合同。
因此,在现实中,即便有的合同作了诸如“留置权”的约定,但如果该合同中没有定作方控制生产过程的意思表示,或者该合同明确排斥定作方对生产方的必要控制,则不论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留置权,都不能认定双方签定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其次,从诉讼程序法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这与买卖合同一般以标的物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是有明显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做如此规定,一般来说,,为了达到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真相的目的,即通过诉讼管辖权的制度构建,使法院最大可能的接近案件主要事实的发生地,以方便办案。
而最高法院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并进而将加工地作为诉讼管辖地,这说明司法机关关注的也是承揽合同的加工过程,审查的重点也是加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
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也说明法院系统亦认为注重加工过程约定的合同才是承揽合同,反过来解释就是,不注重加工过程而只注重标的物交付和转让的合同的应当是买卖合同。
由此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
,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
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
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
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
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