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7年中国新疆城区幼儿园教师办公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幼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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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

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学前教育科学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提高全区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一、等级划分幼儿园办园水平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二、评定标准评估标准共分 4 个A 级指标,20 个B 级指标和 50 个C 级指标。

每个A 级指标各100 分,并分别赋予了不同权重,实际得分以百分制计算。

A 级指标得分各乘以权重之后的总和即为实际得分,即:A1×0.25+A2×0.2+A3×0.25+A4×0.30=实际得分。

按实际得分评定幼儿园等级,即,达到50~59 分的评定为三级幼儿园;达到60~69 分的评定为二级幼儿园;达到70~79 分的评定为一级幼儿园;达到80~89 分的评定为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 90~100 分的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附加分只作为评估参考,不计入总分)。

三、评定方法全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组织评估定级。

一、二、三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

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评定等级满两年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定上一等级。

A2 办园理念与园务管理(100 分×0.20) (单位:分)A3 卫生保健与安全防护(100 分×0.25)(20)3.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

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

小便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19880714

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19880714
(6)扩大教工厕所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
(7)扩大保健室 各种规模均增加使用面积4平方米。
(8)扩大厨房 主副食加工间增加使用面积6平方米,烧火间增加2平方米。
2.幼儿园的规模与表列规模不一致时,其定额可用插入法取值。规模小于6班时,可参考6班的定额适当增加。
附件二: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编制说明
第六条 活动及辅助用房
(一)活动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池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 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第十八条 本定额中各类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均按240毫米厚计算,大于240毫米时,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
第十九条 本定额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基建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
名称
每间使用面积(㎡)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二)资料兼会议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20平方米、25平方米、30平方米,供教工查阅资料、阅览报刊、杂志,开会及对外接待之用。
(三)教具制作兼陈列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平方米、15平方米、20平方米,供制作陈列教玩具之用。
(四)保健室 全园设一间,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4平方米、16平方米、18平方米,供医务人员开展卫生保健工作之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的办园基本实用的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的办园基本实用的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生均(偏远地区农村幼儿园可适当降低标准)。

园舍应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方便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

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应适当酌减。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坑、水池、攀爬墙、饲养角、种植园、30米跑道等设施,活动场所应软化地面,保证幼儿活动安全性。

第九条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教育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幼儿园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区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基本依据,也是全区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设置与规模第三条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和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

用地面积不低于15㎡/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5㎡生均,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4㎡生均,绿化面积不低于2㎡/个班以上的可设3人。

“两教一保”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不足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5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健康证等,持证上岗。

(完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完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加强幼儿园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幼儿园的规划设计质量和建设水平,营造适合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物质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幼儿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幼儿园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幼儿园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幼儿园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条幼儿园建设必须坚持“以幼儿为本”的原则,符合幼儿生理和心理成长规律。

园区布局、房屋建筑和设施应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绿色环保、经济美观,具有抵御自然灾害、保障幼儿安全的能力。

第五条幼儿园建设应与学前教育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建设标准对幼儿园各类及各项用房面积指标设置了低限和高限。

普惠性幼儿园不得低于面积指标低限,也不宜高于面积指标高限。

幼儿园可利用现有资源面向社区开展0岁~3岁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项目,均应先规划后建设。

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进行园区规划。

幼儿园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第七条幼儿园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并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第九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幼儿园建设规模分类表注: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

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

农村幼儿园宜按照行政村或自然村设置,办园规模不宜少于3班。

服务人口不足3000人的,宜按3班规模人均指标设办园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doc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试行)为切实加强自治区学前教育科学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文件精神,提高全区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一、等级划分幼儿园办园水平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五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

二、评定标准评估标准共分4 个A 级指标,20 个B级指标和50个C级指标。

每个 A 级指标各100分,并分别赋予了不同权重,实际得分以百分制计算。

A 级指标得分各乘以权重之后的总和即为实际得分,即:A1×0.25+A2×0.2+A3×0.25+A4×0.30=实际得分。

按实际得分评定幼儿园等级,即,达到 50~59 分的评定为三级幼儿园;达到 60~69 分的评定为二级幼儿园;达到 70~79 分的评定为一级幼儿园;达到80~89 分的评定为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 90~100分的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附加分只作为评估参考,不计入总分)。

三、评定方法全区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组织评估定级。

一、二、三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定级。

各级各类幼儿园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评定等级满两年后,方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定上一等级。

A2 办园理念与园务管理(100 分×0.20) (单位:分)A3 卫生保健与安全防护(100 分×0.25)(20)3.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

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

小便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3)4.每天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每周对玩教具消毒,被褥常洗常晒,幼儿杯巾每日消毒,餐具每餐清洗消毒。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

幼儿园设置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标准(一)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关于编制标准的说明:编制标准根据北京市编制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局京编办[1988]第58号文件及卫生部、国家教委卫妇发[1994]第11号文件规定制定的。

在表列编制标准以外,每百名幼儿另设机动编制一人,由主管部门掌握,同意调剂使用。

(1)幼儿园领导干部的职教,由幼儿园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定。

除领导干部以外的教职工中各类人员的配备比例,由幼儿园在编制总数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园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2)计算编制人数的教职工包括正式教职工和临时工。

下列人员不计算编制人数:①临时聘请已退休的教师。

②临时聘请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来园兼课。

下列人员列为编外人员,在列编外期间不计算编制人数:①连续病休一年以上的人员。

②全脱产进修二年以上的人员。

③患传染病短期内不能治愈,不适宜接触幼儿,园内无法安排工作的人员。

④正在劳动教养,由幼儿园发生活费的人员。

(3)上述教职工的编制是按一般情况制定的。

在执行时,各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幼儿园的不同情况,逐园具体核定,有的园可以略高于这个标准,有的园可以略低于这个标准。

但总编制数应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控制。

幼儿园医务人员的配备,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100—150名,全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2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

2、北京市幼儿园工作人员配备基本标准(1)幼儿园园长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职工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声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者。

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教师业务水平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其余教师基本胜任幼儿园教育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育部管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育部管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1988年7月14日)(88)教基字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使城市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合理的园舍和用地标准使城市新建设、扩建、改建幼儿园编审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定额。

第二条本定额从我国的国情和国民经济当前的发展水平出发。

本着既要保证幼儿保教工作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勤俭办园、提高回舍使用率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定额依据城市幼儿园的规模、在园幼儿总数和教职工人数制定、城市幼儿园规模按6班、9班、12班三种,在园幼儿总数按180、270、360人,教职工人数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条本定额适用干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全日制幼儿或示范性、实验性等类幼儿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定额。

寄宿制幼儿园可按附件一《城市幼儿园园舍面积定额分项参考指标》附注中的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

第二章园舍建筑面积定额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筑由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以及生活用房三部分组成。

第六条活动及辅助用房(一)活动室每班一间,使用面积90平方米,供开展室内游戏和各种活动以及幼儿午睡、进餐之用、如寝室与活动室分设,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4平方米。

(二)卫生间每班一间,使用面积15m平方为,内设大小便槽(器)、盥洗地和淋浴池。

(三)衣帽、教具贮藏室每班一间。

使用面积9平方米,供贮藏中型教玩具、衣被鞋帽等物之用、也可兼作活动室的前室。

(四)音体活动室全园设一个,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120、140、160平方米,供开展音乐、舞蹈、体育活动和大型游戏、集会、放映幻灯、电影和观摩教育活动之用。

第七条办公及辅助用房(一)办公室全国使用面积按第三条所列规模,分别为75、112、139平方米,包括园长室、总务财会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休息更衣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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