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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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依据《刑法》的规定,可认定自首的情节包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关于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一、自首的认定情节有哪些1、自首的认定情节如下:(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如何自动投案,才算是自首1、对当事人而言,首先需要主观上是自愿投案的,其次客观上有投案行为,满足两者可以称之为自动投案。

如果是被动投案,如被亲友五花大绑到公安局的或者被警察先发现了再投案,这样并不能体现当事人投案的自愿性,没有真诚悔罪;如果没有投案行为,司法机关无法管辖,其在家里自己真诚悔罪也是不能构成自首的。

2、就投案时间而言,必须是在尚未归案的时候去投案。

包括被讯问或者采取措施前的一下情形:(1)犯罪事实没有被发觉;(2)犯罪事实被发觉了,但是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3)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已经被发觉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没有对其发布强制措施的时候,先一步投案自首,坦露自己罪行了;(4)在公安机关已经发布了强制措施的命令,但还没有抓拿归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亡过程中自动归案的,也算是自首。

包括被追捕时主动投案,在去投案路上被抓或者在异地尚未被发现罪行时因形迹可疑被教育后主动投案等,都属于自首的表现。

3、就投案对象而言,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也包括犯罪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还包括单位负责人或者被害人等个人,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其中任一个投案即可。

4、就投案方式来说,犯罪嫌疑人只需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就算是自首。

5、就投案彻底性来说,一旦自动投案,就应当直接到最终审判完毕都接受司法机关控制和制裁,才是完全的自首。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

自首的十种常见的认定情形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今天小编就与大家分享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仅供大家参考!自首的常见的认定情形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行为人主动向纪委投案或者因形迹可疑被纪委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本人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这一点实践中一般不存在疑议。

但行为人被纪委“双规”后被迫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是否应认定为自首,则有不同意见。

对这种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为自首。

理由如下:1、双规期间供述罪行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要成立自首,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双规”不属于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纪委在查处案件时,有可能已经掌握了一定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基本上可以认定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由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已为纪委所掌握,行为人又是一般性地承认纪委所指证的犯罪事实,并未供述新的犯罪事实的,所以只能算是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还有这样一种情况,即当纪委发现所查处的特定案件有可能构成重大犯罪时,往往会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当对行为人适用司法强制措施后,行为人被迫承认犯罪事实的,则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劳动教养期间供述罪行的,能否成立自首劳动教养是指国家劳动教养机关机关依照劳动教养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有轻微犯罪行为,不够或不需要给以刑罚处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治安行政处罚措施。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自首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自首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有⾃⾸情节的,法院可以依据犯罪嫌疑⼈的犯罪情节,酌情对犯罪嫌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那么⾃⾸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的情形具体包括哪些,哪些情况属于⾃⾸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1)犯罪以后的⼈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2)犯罪以后的⼈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3)罪⾏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的;(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出于犯罪嫌疑⼈本意,⽽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动投案,⾃⾸。

实践中称之为送⼦归案。

(6)犯罪分⼦⾃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视为⾃⾸。

对于同案犯的⾃⾸,在向司法机关交待⾃⼰的罪⾏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为,才能认定为⾃⾸。

这些并⾮涵盖⼀切⾃⾸的法律⾏为。

要理解⾃⾸还要从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考虑。

⾃⾸对量刑有啥影响对具有⾃⾸、⽴功情节的被告⼈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等。

⾃⾸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所起作⽤的⼤⼩等。

具有⾃⾸或者⽴功情节的,⼀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十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十七)

1.以下对犯罪后自首的正确表述是( )。

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B.犯罪被抓获以后,自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C.犯罪以后,在本单位或司法机关彻底坦白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D.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
答案:A
2.对于自首和立功的人进行处罚,不正确的做法是( )。

A.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B.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处罚
C.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有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B
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A.应当免除处罚
B.应当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案:C
4.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他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判决免除刑事处罚。

因为该被告在押,法庭宣判后,应如何处理( )。

A.可以立即将其释放
B.不能立即释放
C.应当立即释放
D.过上诉、抗诉期后才能释放
答案:C
5.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甲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甲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l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

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

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刑法自首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

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对自首者的适当量刑是自首从宽制度得以正确进行的保证,根据中国刑法第57条规定的量刑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认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应掌握下列几点:1、主要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结束,但是给社会造成的损害并不会因自首而消灭。

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

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

2、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主要包括:(1)自首的时间。

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3)交待罪行的情况。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投案自首”这个词经常在影视剧中出现,一般用于规劝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关部门承认自己的错误,然后争取从轻处理。

但是其实“投案”和“自首”是两个概念,即使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但并不代表着这就是自首。

一、投案的定义投案则是指本人自愿到相关机关说明自己的某些错误,可能是违纪不构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轻,没有交代犯罪事实。

也就是说,主动投案并非等于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主动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条件,在相关机关已经调查清全部案情后再表示自己愿意自首,是没用的。

二、自首的定义“自首”是一个法律名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投案和自首的区别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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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刑法十大考点剖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7年事业单位统考已经拉开大幕,各地的招考公告陆陆续续公布,考生们的复习也已进入最后的冲刺阶段。

但是考试并不是谁学的认真用功谁就是赢家,掌握好学习的内容以及方法也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这里并不打算给大家介绍虚幻的学习方法,而是就公共基础知识当中非常重要的刑法部分,给大家系统的梳理出十大重要考点。

刑法在去年的统考中异常风光,在十九道法律题当中独占三分之一,当然是《刑法修正案九》的缘由。

所以今年肯定不会有这么高的比重,但是作为三大实体法之一,还是会保持较高的出现频率,而考点涉及的方式还是会延续去年的案例形式。

综合近三年已经出现的考点,接下来便是今年最核心的十个考点。

一、刑法基本原则1.考察的方式:一种是直接性的名词考察,问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问题,这是统考之前各地自主命题的常见形式。

统考之后这种方式就大幅减少,主要是另外一种,需要理解每一个原则的具体内核。

2.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而且这里的法仅仅指刑法。

引伸出来的原则——疑罪从无。

(2)平等适用刑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再刑法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又叫罪责刑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二、限制刑事责任年龄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划分的三种刑事责任能力的形态,最常见的考点集中在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即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对于八种犯罪负责,而其他不用负刑事责任。

这八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贩毒、投放危险物质。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这个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所以搞清楚做题的步骤即可。

首先要分清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

(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论自首

论自首

论自首自首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某些单行刑法以及1979年刑法也对自首制度做了规定,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吸取司法实践经验和刑法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对自首制度做了补充和修改。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对于分化与解犯罪势力,迅速侦破刑事案件,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打击和预防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

一、自首的成立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由此可见,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有所区别的。

关于一般自首成立条件,曾存在三种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犯罪未被发觉,犯罪人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所犯罪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是:自动投资,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但是我们认为应把“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作为自首成立的第三个条件。

(一)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成立的本质条件,是其他条件的基础。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于犯罪之后,尚未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

对自动投案我们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自动投案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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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肃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自首的认定
2017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自首的认定
自首是量刑的一个重要的情节,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单选和多选题都会涉及,学员往往得分率很低,原因除了没有记住构成要件之外,还包括涉猎面比较窄、没有学习相应的司法解释,最后就是不会分析题目。

因此,关于自首本文带着大家全面的做一个学习,希望能给大家答疑解惑。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自首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两点。

1.自动投案。

在通常情况下,自动投案是犯罪分子主动、直接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

但是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分子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均属自动投案。

"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虽然并不是出于犯罪分子主动,而是在家长、亲友规劝、陪同之下才投案的,或者是在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分子家长之后,家长送犯罪分子归案的,都视为自动投案。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刑的,也以自首论,即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时间,是在犯罪以后,犯罪被发觉之前,或者是犯罪之后,犯罪已被发现的期间。

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2)犯罪事实已被发现,犯罪人尚未查清;(3)犯罪事实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而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之后;(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5)犯罪之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6)经查证属实,确实犯罪分子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凡在上述几种时间内投案的,都属于符合关于自首投案的时间的规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至少要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犯罪分子对犯罪事实,部分供述不实,但是供述了主要的、基本的犯罪事实,就应当被认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当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参与的共同犯罪的罪行。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自首与坦白在诸多方面都有相似之处,都是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都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并且都会受到从宽处理,但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自首是以"自动投案"为法定条件,坦白是被动归案;(2)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3)发生的时间和范围不同,坦白是在罪
行已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发觉,并对其进行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如实供认自己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自首时间和供述罪行的范围则要宽得多。

按照本法第 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自首时交待的是主罪,可以对全案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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