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管理表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国粮检[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粮食清仓查库总结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粮食库存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粮食库存关系到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民心和社会稳定。
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认真总结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取得的经验,积极推广好的粮食库存管理做法,全面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
当前,全国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也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是,库存分布不够合理,部分政策性粮食质量较差,一些地方基层粮食企业收储功能弱化,少数企业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处理不规范,仓储管理制度不落实,储备粮轮换管理不规范,甚至违规经营,政策执行和监督检查不够到位,体制机制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些问题的危害性,深刻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切实整改,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外部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把新时期粮食库存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粮食库存管理制度,夯实粮食库存管理基础工作(一)加强粮食库存统计、会计和保管账管理,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

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4.02
•【文号】国家粮食局公告2007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07.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机关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粮食局公告
(2007年第1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粮油保管、检验人员审核标准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申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国家粮食局统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应积极组织本企业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参加专业培训和专业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在下一次提出延续申请时,企业拥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数量应达到规定要求。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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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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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Hale Waihona Puke 有仓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粮油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地市级或以上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申报前2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储粮事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法规政策等记录的证明。申请企业应在附件1中说明企业仓储、安全、检验机 构情况,并随后附主要仓储、检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首页复印件。地市级或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储粮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粮食政策法规执行等情况的证明可以以文件形式说明,也可以在表9中盖章并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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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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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无设计资料、无竣工验收资料、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仓房在经有关单位鉴定确认可以安全储粮前,不得申请代储资格 。简易仓房、未完成压仓作业以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木板墙体仓房、屋顶无隔热密闭 措施的仓房、瓦屋面的仓房不得申请代储资格。仓房按以下规则分类并准确填报:平房仓可分为普通平房仓、钢板平 房仓;立筒仓可分为普通立筒仓、钢板立筒仓;浅圆仓可分为普通浅圆仓、钢板浅圆仓;地下仓可分为地下喇叭仓、 山洞仓。 凡是以钢板作维护墙体或屋顶的仓房均属钢板类型仓房。申请企业应在表3中准确填写申报仓房的仓型,并 需以附件的形式提交不同仓型、不同年份竣工仓房的正面照片各1张。仓房照片应标识仓号。 平房仓应装备密闭隔热门窗、防雀网、挡鼠板。其中密闭隔热门窗指门窗本身带有密闭隔热措施,且性能良好。申请 企业需要在表4中说明密闭隔热门窗的结构、材料和密闭隔热措施。
西藏不作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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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设备 化验室
每3万吨应配备1台能力不小于50吨的清理筛。申请企业应在表8中填写设备数量、生产能力等信息。 每个库区有独立化验室,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号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进一步改进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服务,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令第20号)予以修订,修订后名为《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财政部部长:肖捷2017年8月28日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下同)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储备粮代储活动是指除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行为。
第三条申请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后,方可从事中央储备粮代储业务。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或在紧急情况等特殊条件下,需要代储中央储备粮的除外。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分粮食类代储资格和食用植物油类代储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根据中央储备粮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
第五条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1、省级储备粮管理必须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省级储备粮管理总体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账、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2、省级储备粮出入库必须以省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XX 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本库在接到省粮食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并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上报。
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人民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命令》或省粮食局明传电报,本库也可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然后补开《XX省省级储备粮出库通知书》。
3、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必须是达到国家中等质量以上标准的新粮,且品质良好,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方可入库。
4、省级储备粮入库完成后,及时向上级汇报,通知省粮食局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常规保管。
5、按照省粮食局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库统计账、财务账相符。
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账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上级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账。
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6、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账、卡、牌的格式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仓外专牌用“SC”标识。
《保管员岗位责任牌》、《省级储备粮专卡》、《粮情检查记录簿》、《机械通风记录簿》、《熏蒸记录簿》等统一悬挂仓门左侧。
7、省级储备粮承储仓库必须具备防潮、隔热、密闭、通风的条件。
必须综合应用“三低储藏”、“双低储藏”、机械通风、环流熏蒸、气调储藏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保管,常年达到“四无”标准。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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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木8-
巴楚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喀什国家粮食储备库 新疆疏附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新疆莎车县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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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直属库
0998-2926226
新疆麦盖提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阿克陶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阿图什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岳普湖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洛浦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于田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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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直属库
0901-6992128
额敏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塔城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裕民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托里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布尔津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哈巴河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吉木乃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12
阿勒泰直属库
0906-3375403
福海县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富蕴县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青河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阿勒泰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伊吾县力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附件: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辖区中央储备粮和 其他政策性粮食代储企业名单及代储企业 监管 库联系电话
序号 监管库名称 乌鲁木齐直属库
0991-3877868
代储企业名称 乌鲁木齐市粮食储运公司
1
新粮集团北站收储有限公司 北站国家粮食储备库
2
阜康直属库
0994-3522388
昌粮集团阜康分公司 昌粮集团吉木萨尔分公司 乌鲁木齐市粮食储备库 昌粮集团五家渠分公司 新疆吐鲁番国家粮食储备库
0996-2366635
和静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博湖县粮油收储有限公司 轮台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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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直属库
0996-5945980
和硕县金湖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4团粮库 拜城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乌什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

中储粮总公司粮食仓储监管工作指导手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仓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储粮安全,根据总公司粮食仓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指粮食包括库存中央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油(包括国家临时储备及临时储存粮、最低收购价粮等)。
仓储监管就是监督承储库按规定对粮食实施仓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
第三条各承储库必须落实和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接受总公司、分公司对其仓储管理行为的监管,非直属库还要接受中心库的监管。
第四条监管工作人员要本着对中储粮事业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不符合规定的仓储管理行为,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粮食仓储监管工作实行总公司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对全系统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二)对分公司、中心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三)组织对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四)组织对分公司、直属库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抽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分公司负责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对中心库、直属库承担第一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落实总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二)对中心库的仓储监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三)合理设置和调整中心库,完善仓储监管网络;(四)组织对辖区内仓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组织对辖区承储库仓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承储库仓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中心库根据分公司委托授权,负责对指定范围内承储政策性粮食的非直属库的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监管,承担第一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总公司、分公司仓储监管工作规章制度;(二)对指定范围内的非直属库仓储工作进行监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27•【文号】国粮仓规〔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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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省级管理表
国家粮食局制
目录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4、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
5、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粮食类)
6、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油脂类)
表1-1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表1-2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表1-3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表2-1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表2-2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表2-3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表3-1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表3-2
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
表4-1
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
表4-2
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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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