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版)》(征求意见稿)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平安生产监视工作规定〔2015版修改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监视国家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央企业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2008〕第21号令〕、《电力平安生产监视管理方法》〔发改委〔2015〕第21号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规定》等平安生产的法规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部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工作的原那么、关系、组织机构与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实行上级对下级的监管,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视〔简称“四个凡事〞〕;〔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效劳与指导,协调与管理,监视与考核相结合;〔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监视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平安生产部监视管理,自上而下建立完整的平安生产监视体系,与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平安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平安监视管理实行分级监管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含直属企业〕进展监管; 分、子公司对所属基层企业和控股企业进展监管;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展监管。
第七条集团公司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平安监视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平安生产监视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平安监视管理遵循以下原那么:〔一〕系统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平安协议界定的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展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二〕系统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部监视外,以平安协议界定的围,同时承受业主方平安生产监视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展平安生产监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各直属企业,各基层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原则、关系、组织机构及职责和制度要求。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三)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四)指导与服务、管理与协调、监督与考核、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第二章监督管理关系第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密切配合,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安全监督工作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分级监督管理,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企业应定期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和事故情况,并通过董事会明确各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对委托代管的企业或单位,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九条相关方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内企业作为业主方时,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按照集团公司规定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系统内企业作为承包方时,除执行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外,以安全协议界定的范围,同时接受业主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特许经营项目所在企业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企业,以资产归属划定安全管理界面,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督管理;(四)系统内企业到系统外经营特许经营项目时,除按集团公司规定做好内部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项目所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荣誉奖励2、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八大制度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百制度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制度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度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制度7、安全生问产事故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奖惩制度(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答共和回国安全答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企业安全生产奖惩管理规定怎么制定?目前,各企业都有不同的安全奖惩规定和考核办法。
如有意可到我百度文库里来查看参考,有关资料。
4、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奖惩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核内容1.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按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指标。
第三条管理目标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公司要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环境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

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防范和应对危急事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项目和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子公司及参股企业。
二、危急事件定义危急事件指对公司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泄露、溢出、高空坠物、严重事故等。
三、危急事件管理责任及职责3.1 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层是危急事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公司危急事件管理战略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他们应指定专人负责危急事件的预警、处置和应急演练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3.2 安全生产部门安全生产部门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研究和制定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的操作细则、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他们还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具备应对危急事件的技能和知识。
3.3 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是危急事件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负责本部门的危急事件预防、应对和处置工作。
他们要落实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应急组织,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响应和处理危急事件。
3.4 全体员工全体员工是危急事件管理的参与者和执行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应急演练和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四、危急事件管理流程4.1 预警与警报公司应建立健全危急事件预警系统,及时获取、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
一旦发现危急事件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应及时启动警报,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发送预警通知。
4.2 应急响应一旦危急事件发生,各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预案进行组织和协调,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将情况上报至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门。
4.3 事态评估与决策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危急事件进行事态评估,分析事件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并及时提出决策建议。
公司领导根据事态评估和决策建议做出决策,指导应急响应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4.4 处置与恢复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进行危急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损失、保护员工安全,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恢复工作。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安全生产危险事件(以下简称危险事件)的发生,幸免、减轻危险事件的危害,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爱护电网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集团公司危险事件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四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备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危险事件是指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逼的洪水、地震、台风、风暴潮、雷雨、冻雨、暴雪等自然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阻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要紧包括危险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复原工作。
第七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
第八条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各基层企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险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复原的义务。
第二章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危险事件治理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执行政府部门关于危险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危险事件典型预案库,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危险事件的治理工作;(三)制定集团公司的危险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演练,完成日常应急预备工作,落实到责任人;(四)检查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和直属企业的危险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日常应急预备工作、组织演练的情形;指导、和谐危险事件的处理工作;(五)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系统危险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形;(六)危险事件发生后,部署、指导善后处理及生产、生活复原工作;(七)对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的危险事件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党政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一岗双责”指企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责。
第十二条各企业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是全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
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安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一)监督分子公司、直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十二)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十三)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1、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安全可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适用于规定中国大唐集团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第三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区域公司、检修公司及独立发电公司(以下统称“分子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新能源公司的标准、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条新能源公司对各分子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八条新能源公司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分子公司要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危险点分析工作,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十条新能源公司系统各单位要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大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

绝大多数临时工文化水平较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在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生产、 轻安全,重劳力、百轻技术的思想。这就需要各个用工单位把临时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技术 培训等置于度应有的高度,为他们及时补充"养料",以满足我们的工作需要。 【博安网-安全生产云培训】提醒你:特别是对生产一线的临时工,更需加强应有的培训, 以尽快提高其素质,促使他们与固定工队伍步调一专致。例如,可让临时工走进我们的" 家门",参加车间、班组属安全日活动、班前会、技术讲座等,也可运用以往临时工所 发生的不安全现象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危害,使其警省。
通过信息化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固化,其实就是安全管理方法的固化,管理的固化好处有 两点,一是避免员工的思想不同,造成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理解的产生偏差,从而避免人为隐 患的产生;二是避免因岗位的变动或人员的流动造成管理水平的波动。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标准化评定方法为采取“三点一线”即以现场查证;文本资料核对和实物评 价考评方法;基础管理抽查考核人数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员的 10%;机电设备设施根据 拥有量按比例抽样。
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最早是何时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百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八次会议于 2002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02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在 2003 年 11 月 1 日出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安全生产法》,理顺网厂分开后国家电网 公度司系统的安全管理关系,国家电网公司在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基础 上,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专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014 年属 8 月 3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5年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生产经营建设,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和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基本要求、管理原则和管理关系。
第四条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目标,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基本要求,坚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级管理原则。
第五条建立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党政工团各司其职、以责论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围绕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依靠全体员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各级责任主体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标准、规定及规章,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划及规章制度。
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责任落实”(以下简称“两落实”)为重心,开展“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工作,培育和建立具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体系,通过“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进程,降低安全风险,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
第七条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依法依规地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职责。
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地对所属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第八条应突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各级责任主体都应做到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九条各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好安全风险控制评估、重大危险源评估、季节性安全大检查等工作。
车间、班组在组织生产时,应认真开展“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简称“三讲一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控水平。
第十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自然灾害的预警,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各发电企业应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要求,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加强与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应依照相关规定和办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目标(一)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二)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六条分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二)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四)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六)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第十七条各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企业控制重伤和内部统计设备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一般设备事故;(二)车间(分场)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内部统计设备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确定自身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九条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正职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督促落实;(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五)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七)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特别是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八)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九)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三条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母公司对子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系统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要求。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单位、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考核标准相同。
第二十六条对于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发电、煤矿等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发电、煤矿等企业,必须签定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章安全监管第二十七条各级责任主体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含专业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管; 分子公司对所属基层企业和控股企业进行监管;母公司对子公司、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订《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及系统各分子公司必须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督人员。
各分子公司的安全监管机构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行政副职主管。
第三十条各发电、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管机构,安全监管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其他与电力、煤矿生产有关的专业公司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企业安全监管机构依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能。
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领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管机构的审查。
煤矿等高危行业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的主要生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三十三条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四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一)根据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二)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三)发电、煤矿等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四)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消防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批准后执行;(六)根据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有关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发电、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七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设备和系统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三十八条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煤矿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行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控制评估整改”机制,健全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有力监管,确保各项规程制度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