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
税额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本决定所附的《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自贡市自流井区,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绵阳市涪城区等十三个区,应当按照本决定第一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
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79f45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b6.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川府发〔2000〕5号)为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税收法制,规范税收管理,坚决遏制各种越权、变相减免税现象,国务院制定下达了《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省和各级政府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
二、省和各级政府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
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需由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在未经国务院批准前,省级各部门,各市、地、州不得擅自恢复。
三、各市、地、州要按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决策的清理纠正情况进行认真督查。
凡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省将按国务院规定相应扣减该市、地、州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税收秩序。
四、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级各部门在3月25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6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b41c55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42a9d55.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30日国税函〔1998〕641号)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占地追缴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冀财农税字〔1998〕第3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206号)中明确规定: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具体执行中的政策界限是: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凡按照土地管理政策规定1987年4月1日后需补办用地手续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追缴税款的期限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规定需要补办用地手续的占地追溯期限为准。
土地管理部门未成立前,经政府其他部门批准已占用的耕地,1987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结束——。
解析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帐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和《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942号)精神,现就呆帐税金的转帐和清理及其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的转帐范围转到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是指截止2001年12月31日欠税余额中,属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
对于2001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欠税,因各种原因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才纳入会计核算的及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都要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
已纳入会计核算的,应按规定方法将其从账内转到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至今尚未纳入会计核算的,直接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
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01年4月底前的税款,其限缴日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其欠税发生时间只能在2001年5月1日之后,故不应转到账外核算。
二、关于账外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核算(一)清理范围为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即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至清理时仍未缴纳的欠税和罚款,包括2001年5月1日前作出并生效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补税和罚款。
(二)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
逐户清理结束后,由清理人员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一式两份(格式自定),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集中装订保管,留存备查。
(三)对于清理时欠缴的按偷逃骗税处罚的比例性罚款及申报违章的行为性罚款,随正税科目核算;对于欠缴的发票、税务登记违章等其他行为性罚款,全部列入增值税科目核算。
(四)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于2002年3月底前,根据“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将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总账和明细账的调账工作处理完毕。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紧急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税(废)
【发文字号】成地税函[2005]136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5.30
【实施日期】2005.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紧急通知
(成地税函[2005]136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当前,全省各地农民反映粮食直补款被抵扣截留的信访件较多,1-5月上旬省纪委、省监察厅共受理涉及粮食直补有关问题的举报162件,涉及成都市16件,其中涉及农业税2件。
这一情况最近省纪委《反腐败专报信息》(情况反映)第48期给予了通报,省委张学忠书记及省市其他领导高度重视,对反映的问题作出批示,“截留直补款侵害群众利益,应督促市州查清,迅速落实,对严重者应予通报”。
5月以来我局受理高达30件,其中涉及农业税4件。
“五一”期间为高峰,达27件,接到举报后,市局领导非常重视,陈明副局长要求:“一要高度重视;二要让分管局领导知晓;三是农税部门要迅
速查清处理”。
都江堰市、邛崃市地税局5月2日即汇同有关部门到农民家中和到粮食直补现场了解情况,经与财政。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
正文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
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是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函〔2008〕26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成立专门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相关科室具体分工,并结合前期开展的计税面积核实工作,做好税源清查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作
严格按照省局税源清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加强与国土、测绘、财政等部门的协作。
纳税人申报的税源清查表应附土地证、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及其它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以严格审核。
各地应至少选择10个占地大户,会同国土部门,对其占用土地情况进行重点清查,确保其申报土地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相一致。
三、及时上报,认真总结
各地应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于2008年11月15日前汇总上报税源数据和信息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并形成清查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50号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1987]1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c670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0f.png)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8月14日川府发〔1987〕150号)第一条为了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含自留地)。
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凡依法批准占用(以下简称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以县(市、区)为单位,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一)重庆、成都、自贡、攀枝花、德阳五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五元至八元。
(二)内江、乐山、泸州、遂宁、绵阳、南充六地市,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五角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五角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二元五角至六元五角。
(三)广元、达县、万县、涪陵、雅安、宜宾、阿坝、甘孜、凉山九市地州,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四元至十元;一亩以上至二亩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三元至八元;二亩以上的县(市、区)每平方米一元五角至五元。
城市郊区、经济发达区、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和占用蔬菜地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百分之五十。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的通知【标 签】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5﹞19号【发文日期】2005-02-25【实施时间】2005-02-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农业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
现就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做好农业税停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贯彻执行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政策。
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是省委、省政府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举措,对于减轻我省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履行执法主体职责,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
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要落实领导负责制,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抓落实。
要不折不扣执行农业税全面停征政策,从今年起不得再向农户下发纳税通知书和征收农业税及附加。
文件到达之前,已征收的2005年农业税及附加,必须尽快退还纳税人。
二、认真做好农业税停征政策宣传工作,将政策尽快通知到基层,宣传到农户。
农业税停征政策是省委省政府送给广大农民的新年厚礼,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农民的真切关心,各级地税机关要站在讲政治和对为广大农民认真负责的高度,多形式、多渠道尽快将这一惠民政策宣传到广大农户,通知到基层地税机关,传达到乡村社干部,让广大农民家喻户晓,让基层地税机关及时正确执行停征政策,避免因政策传达、宣传不到位或不及时,造成个别乡镇利用时间差突击征收农业税。
为正确宣传农业税停征政策,全省的宣传标语统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减轻农民负担”、“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全面停征农业税及附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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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的通知
【标 签】耕地占用税,清理尾欠
【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川地税函发﹝1997﹞281号
【发文日期】1997-10-05
【实施时间】1997-10-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严格执行政策,努力强化征管,地方税收完成情况比较好。
但各税种之间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很不理想。
截止8月底,全省耕地占用税入库2538万元,仅完成年初计划的25%。
如任其发展下去,不仅影响全省地税任务的完成,更重要的是将严重影响我省的农业投入。
耕地占用税征收入库进度差,其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家规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暂停审批占地一年,影响了税源。
同时,历年尾欠清缴不力,以及“三占地”偷逃税款的问题也严重存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81号)要求,今年耕地占用税的工作重点转移到清理历年尾欠的“三占地”偷逃税款上来。
结合我省情况,现就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逃税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把清理耕地占用税尾欠和“三占地”偷逃税款的工作作为四季度组织收入的重要工作来抓,组织精干力量,精心布置安排,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尽力把应当清收的尾欠和查出的偷逃税款及时足额地清缴入国库。
二、清收查补的税款仍按省、地、县、“四、一、五”比例分成。
各级清收查补的税款按此比例就地缴入省金库和各级地方金库。
各地在将清收及查补税款缴库的同时,应将该项尾欠的批地文件连同查补资料上报省地税局,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考虑到清收耕地占用税尾欠和查处偷逃税款工作难度较大;拟给予部分专项经费补助。
补助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清收查补入库额中属于本级收入部分的15%比例计算补助额,以列支的方式专项追加到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不得直接从税款中提退)。
省地税局将从省财政补助经费中拿出部分,用于奖励清收尾欠难度大但查补税款较好的地区。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清欠期结束后,及时办理对同级地税部门的征收业务费补助。
如不按
规定补助的,年终专项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补助到各市、地、州地税局。
本文所称“尾欠”,是指1996年12月31日以前的各类应税未税占地及“三占地”欠缴的耕地占用税;“清收及查补税款”是指199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集中清缴入库的“尾欠”数额。
1997年1至4月期间正常征收部分,不享受补助征收经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