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_范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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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全媒体时代中国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在全媒体时代,新闻法制化成为中国新闻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

随着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新闻报道的形式不断丰富,涵盖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方式。

这为新闻传播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和广泛性,也给新闻法制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新闻法制化是指在新闻报道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范操作和行为准则。

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明确新闻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强化新闻自律意识,遵守新闻行业规范和伦理准则。

其次,要加强新闻的审查和监管力度,减少虚假、夸大、抄袭等不当行为。

最后,要注重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纠纷和争议,加强与公众的交流互动,及时修正和纠正错误报道。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法制化的发展方向和趋势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行业要加强自我管理和自律,明确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规范新闻报道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范虚假、不实、夸张等行为的出现,避免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二、加强新闻监管。

在全媒体时代,新闻行业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依靠自身监督以及政府的监管力度。

政府要加强对新闻行业的执法和监管,重点打击散布谣言、污名化他人、抄袭等行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加强新闻公正性和权威性。

全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速度和广度常常成为新闻能否获得受众认可的重要因素。

因此,新闻媒体需要加强对新闻事实的核实和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以提高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四、加强新闻参与和公共舆论引导。

在全媒体时代,公众具有更高的获取新闻的能力和机会,也更容易受到虚假消息的影响。

因此,新闻媒体需要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的报道和舆论引导,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念。

在新闻法制化的进程中,媒体的自律、政府的监管、公众的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只有各方共同协作,才能够形成健康和谐的新闻传播环境。

在全媒体时代中,新闻法制化已成为推动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重要方向和趋势,只有在坚持新闻职业道德、加强新闻监管、树立行业自律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新闻传媒的良性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充分承担。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

刍议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舆论影响司法的案例摘要:近年来,网络舆情事件对司法部门公开、公正地判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网络舆论与司法互动通常是首先由网络及时曝光案件概况,网民鉴定还原事实真相,形成网络舆论,再由网络舆论界定案件性质,对案件实行“干预”,最后网络舆论引起了上级部门的重视,案件审判进入公开、公正的阶段。

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够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互动在我国社会进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城乡差异等各类矛盾不断出现。

传统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治社会化的意向,维护的基本上是精英阶层的利益,公众的声音往往比较微弱。

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为公众的意见表达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网络的平等性和互动性赋予了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不公待遇却投诉无门的公众一种可能起到“一呼百应”效果的话语权,网络也随之成为舆论监督的另一平台。

司法类网络舆论热点近年来,一系列富有极大争议的司法案件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范围,如“刘涌案”、“许霆案”、“黄静案”、“赵作海案”、“宝马撞人案”等。

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是某些司法人员的腐败和种种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

司法不公成为公众热议的主题,对司法的监督和质疑也成为网上的舆论热点。

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舆情热点可以发现,网民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的抨击和反思,如“佘祥林案”、“聂树彬案”、“赵作海案”等;二是对偏袒强势阶层案件的“干预”,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三是对弱势群体受不公审判的同情,如“许霆案”、“何鹏案”、“梁丽捡金案”等。

网民对这些司法案件的关注首先是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监督强势阶层的不法行为,关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命运。

在这种监督和关心背后,人们思考的其实是司法体系、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性问题。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新媒体环境下传媒与司法的协调

综复 杂的传媒 事件 , 传媒 与司法之间的矛盾也变得越 来越复 慨和激烈言论 在极短 的时间内形成 了强大 的舆论 压力 , 然而
杂。
事 件 的结 果却 给 了 新 媒 体 传 播 者 们 一 记 重 创 , 是新 媒体倾 向
另外 , 新媒体 相 比传统 媒体 有其 独特 的个性 , 这 些特性 性和司法 中立性冲突 的生动体现。 与司法的特性在本质上和实践 中都存在 各种 ; 中突。 比如 , 新 媒体 迎合受众碎片化 的信息需 求, 而司法具有专 业性和严谨 ( 二) 司法严谨性和新媒体煽情性的矛盾 司法活动 因为涉及 公 民的生命 和 自由 , 涉及公 民 、 法人
观性更 强 , 而司法信 息的发布 多为 官方 , 信 息内容 必须冷静 和严谨 性 , 各国都在 司法制度上作 了许 多规定 。而媒体 的新 客观 , 以法律为; 隹绳。
的 表 达 有 了更 畅 通 的 渠道 , 公众对于监 督司法 、 掌 握 事 实真
闻活动 ,尤其是新媒 体 的传 播并不要 求司 法那 么高的严谨 新媒体 环境下 , 传统 媒体被 迫与新媒体 竞争 新 闻、 争 夺
新媒体环 境 下传媒 与 司法 的协 调
胡艳 芬
( 浙 江省 台州 日报报业传媒 集 团台州 日报社 浙江 台州 I 3 1 8 0 0 0)

要 :在新媒体 环境下 , 民意表 达仿佛潜藏在 地下的
的公 正性 , 但 由于其 本身所具 有 的倾 向性 , 它总 是站在特 定
熔岩 , 遇到脆弱 的地缝便会喷发 。民意表达的途径也 因为借 的政 治立场 , 在特定 的思 想观念指导 下 , 依 照特定 的价值 尺 助更丰富的媒 介形 态而显得 自由、 活跃。然 而喧 闹的传媒也 度来选择和传播信息。因此在其信息传播过程 中必然会或多 更容 易传播杂乱无序的信 息, 错误 引导舆论进 而使 其与敏 感 或 少地表 现出特定的观点立场、 褒 贬态度和爱憎情 感。甚至 领域 即 司法 , 发 生更 复杂激烈的冲 突。本文将 尝试着分析 两 在经济利 益的驱使下 , 也 会出现一些媒体管理人 员和 从业者 者之 间 已经及 正在发 生的矛盾 , 并探 寻一 些协调 的方法。 关键词 :传媒 司法 新媒体 舆论监督 新 闻侵权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良 性 互 动 , 能 产 生 “ + > ”的 合 力 效 还 1 12
相关部 门也开 始对这一 案件进行 调查审
会 上 书 , 为 “ 制 收 容 的制 度 ” 违 反 宪 认 强 是
很多时候 , 司法 和新 闻媒体携手进行 理 。 再后来 , 三名法学博士向全 国人大常委 感或者先人 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 。 加上

的感性更强 ,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 尽 管 记者也会对 事情 的真相进行 深入全 面 的调查 , 由于新 闻报道 的截稿 时间所 限 但
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 。 此后 , 全
序; 而新 闻媒 体也借 助舆论监 督 , 对我们
社 会 中 的负 面 现 象 给 予 曝 光 , 同样 能 促 进
有 些新 闻报道 在文字 和语言表 达上 的模
糊 性 , 易造 成 误 解 和 误 读 。 样 的 新 闻 容 这 报 道 一 旦 刊 发 出来 , 很 可 能让 广 大受 众 就 与 现 实 中 的可 能 产 生 偏 差 ,甚 至 相 去 甚
果。 例如 ,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 、 难点 法律案件 的庭审 , 法院一媒体正 当的舆论监督 ,有助于促进审判 的公平 、
打 最终 死 亡 。 孙志 刚死 后 的一 个 多 月里 , 在
理论上 , 司法独立 和新 闻 自由是紧密 相 连 , 并行不 悖 的 。 又 事实 上 , 多数 情况 下, 它们二者互不 冲突 。 相反 , 他们在各 自 的领域发挥各 自的作用 , 同促进社会公 共
正 的实现 。 比如 , 立 的 司 法 将 不 法 分 子 独 绳 之 以 法 ,能 够 有 效 维 护 社 会 的 安 全 秩
的客观 、 正 , 公 而很难做 到更 高层次或者

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与创新

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与创新

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与创新在当今数字时代,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对各个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创新,法律服务行业也不例外。

新媒体的兴起为法律服务带来了更多的便捷性、效率和机遇。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影响和创新。

一、信息传播与获取的便捷性新媒体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信息传输和获取的极大便利。

传统上,法律服务是通过书面文件或面对面的方式传递的,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而现在,通过微信、微博、博客等新媒体平台,律师可以迅速发布信息、与客户沟通和互动。

客户也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了解案件进展、咨询律师,并且无需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二、互动交流与知识普及新媒体为法律服务行业带来了更加便捷的互动交流机制。

律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与公众进行互动,回答他们的法律疑问,提供咨询和建议。

这种互动交流的模式极大地拓宽了律师与公众的接触面,并提高了对法律知识的普及率。

公众也能够更便利地获取和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

三、线上法律服务的创新新媒体对法律服务行业的创新不仅仅停留在传播和交流上,还涉及到在线法律服务的兴起。

例如,在线法律咨询平台的兴起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

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在线咨询律师,快速获取专业意见,节省时间、金钱和精力。

此外,一些创新型公司还通过智能化平台提供在线律师服务,为用户提供更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四、品牌建设与推广的机会新媒体为法律服务行业提供了建设品牌和推广业务的机会。

通过运用新媒体平台,律师事务所可以发布专业文章、案例解析、法律常识等内容,提高公众对律师事务所的认知度。

同时,律师事务所还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展示自己的专业实力和服务优势,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五、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挑战随着新媒体的发展,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法律行业,律师承载着客户的重要信息和隐私,如何保证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成为了重要的课题。

律师事务所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的意识和技术,建设专业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良性互动

良性互动
工程 。 ■
以上的需求 , 并且能够帮助人们通过新 闻 媒体对公共事务进行意见交流。 但在此次 亚运报道城市形象塑造中 , 评论这一体裁
过少 , 没有 充分发挥新 闻评论这种意见表
象 的塑造 。 一个 城市 的形象 , 不但 包括美 好的, 也不能 忽视另一面 : 城市形 象 的不
美好的地方 。每个城市都有 自己的 问题 ,

情权 尚且不能得到充分 的尊重 , 闻媒体 新 对各种丑陋现象进行揭露 和批评 时 , 常常
致对审判活动施加压力 , 而左 右审判结 从 果; 媒体报道 司法 时不得对 司法人员 进行
宣传工作会议上 , 最高人 民法院和高级人 民法院两级新 闻发布体制正式建立 。 人 《 民 日报 》 认为 : 新 闻发布制度从政府部 “ 门走人 人民法院 ,是 司法公 开的又 一举
公 正 的 重要 性
免媒 体盲 目炒作 、 防止 “ 媒体审判 ”现象
的发生 、维护司法独 立与公 正的需 要 ; 而 质 疑者认 为 , 无论 是从权 力 的层 面 , “ 还
体对社会监督的力 度也在不断增 强 , 随之
有效监督
是利益的角度考虑 , 司法都不应该 随便限 制媒体的权利 ”。 由此 可见媒体 与司法 的关 系是 微妙
措 , 于整个社会 来说 , 对 这种制度 体现 了
司法过程公 开透 明对 于实现公平 正义 的
推动作用 ,打开 了又 一扇司法透 明的 窗
明 , 护司法廉洁 , 维 促进 司法公正 具有不 可替代 的作用 。 而 , 然 司法 有其相 对的权
威性和独立 性 , 体的过度 干扰 , 媒 又会影
法官和 其他工作人员 一律不得擅 自接 受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

浅论新媒体生态中的司法公正[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及快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传播的范围更广,媒体监督司法的能力也进一步增强,但是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仍不断出现,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如何使媒体与司法这两股重要的社会力量和谐相处,使社会公正得到更好地实现是我们当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媒体;新媒体;司法公正;媒体监督一、新媒体、旧媒体概述媒体,或称传媒,是一种介质,是舆论的一种物质载体。

在现代社会中,传统媒体主要包括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新闻传播方式。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的,新媒体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或传播媒介,对技术有完全的依赖,而且实现了应有的简单、方便和快捷,例如互联网、手机,微博等,它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对舆论的控制和对信息的垄断,使传播过程中的双方变得更加自由和机会,这有利于充分反映来自社会各方的愿望、意见、要求和呼声。

这种传播方式的重要突破在于:用户的愿望和要求能得到真正的了解和满足,并将得以最终实现在信息的海洋里找到自己所需要的内容,同时还参与到内容的制作和发布中来。

旧媒体解放的是人的眼睛和耳朵,通过传统的媒介,人们看到了自己眼睛所看不到的那些很多、很远的事情,使自己的耳朵听到了更多地方、更多人发出的声音,而互联网的出现又进一步颠覆了原有的格局,尤其是户外媒体的出现成为人们在户外立体舒展、身心投入的媒介。

毫无疑问,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正在不断地改变人类传播信息和生活的方式,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的大众传媒中,“受众”往往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新媒体时代,受众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收者,他可以自己检索感兴趣或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参与到信息传播中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在新媒体时代,舆论空间也得到了很大的扩展,由此,民众的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机会也得到了较大提高,积极促进了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由于传播特点的不同,新媒体在传播时间上往往十分迅速,但在客观性和准确度上却不及旧媒体。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行业的影响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行业的影响

新媒体对法律与司法行业的影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新媒体崭露头角,对各行各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律与司法行业也不例外。

新媒体的出现为法律与司法工作者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更多的工具,同时也给法律传播、司法公正等方面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在法律与司法行业中的影响,并分析其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

一、迅速传播法律信息新媒体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法律信息的传播效率。

通过新媒体平台,法律工作者可以迅速将重要的法律新闻、法规解读、法律案例等信息推送给广大用户,使各界人士对法律有更全面的了解。

此外,通过社交媒体、博客等平台,法律从业者还可以在公共领域分享自己的见解和经验,与更多人交流互动,从而促进法律知识的普及。

二、提高法律意识新媒体的普及不仅传递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和信息,也提高了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

人们通过新媒体平台接触到更多的法律议题,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保护自身权益的必要性。

社交媒体平台上频繁出现的法律新闻、法律案例分析,进一步增强了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和讨论,使更多人参与到法律事务中。

三、司法公开透明度提升随着新媒体的兴起,司法公开和透明度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法院系统和相关司法机关纷纷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审判结果、法律解读等信息,使司法过程变得更加透明。

网上法庭的推出使得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观看法庭审理的视频,从而更加直观地了解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

这有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让公众对司法行为有更多的监督和评价。

四、法律信息泛滥和传播失真新媒体的普及也带来了法律信息泛滥和传播失真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上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大量的法律信息被泛滥发布,有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虽然新媒体提供了丰富的信息来源,但也给用户带来了面对信息过载的挑战,很难判断哪些信息是可信的,从而导致对法律的误解和错误的判断。

五、破坏司法公正与正当程序新媒体的影响还带来了破坏司法公正与正当程序的问题。

在新媒体时代,很多案件在网络上被大肆讨论和炒作,很多人在没有充分了解案情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表对判决的评论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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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10期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探析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两个重要标志。

在西方社会,新闻媒体甚至被看作是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权力”。

理论上,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是紧密相连,又并行不悖的。

事实上,多数情况下,它们二者互不冲突。

相反,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

比如,独立的司法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能够有效维护社会的安全秩序;而新闻媒体也借助舆论监督,对我们社会中的负面现象给予曝光,同样能促进事情的改善和社会的进步。

很多时候,司法和新闻媒体携手进行良性互动,还能产生“1+1>2”的合力效果。

例如,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法律案件的庭审,法院一般会邀请媒体记者进行旁听,甚至借助电视台进行实时直播。

司法和媒体的“联姻”,尤其是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加透明度和阳光度,预防和减少腐败,提升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积极作用的。

例如,2003年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

湖北青年孙志刚,夜晚出门时,因缺少暂住证,被强制带入收容所,在收容所因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最终死亡。

在孙志刚死后的一个多月里,家属向几十个部门申诉都没有得到正面回应。

在得知线索后,《南方都市报》介入,通过深度调查还原事情的来龙去脉,才让这一鲜为人知的重大案件披露出来。

此后,全国各地主流媒体以及互联网纷纷关注此事,由此引发广东省以及中央领导的批示,相关部门也开始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审理。

再后来,三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认为“强制收容的制度”是违反宪法的。

在媒体和公众的呼吁下,最终收容制度被废除。

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媒体和舆论的力量相当强大,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的作用也很明显。

二、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独立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媒体不正当或过度的监督,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与司法两种行业的工作性质有明显差异尽管新闻也要求客观、公正,但相对于司法的理性来说,新闻的感性特征还是比较强的。

从客观层面来说,之所以新闻的感性更强,主要在于记者不是法官。

尽管记者也会对事情的真相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但由于新闻报道的截稿时间所限以及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并非都很过硬,所以在调查案件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个人立场,掺杂个人主观情感或者先入为主地认为事实是怎样。

加上有些新闻报道在文字和语言表达上的模糊性,容易造成误解和误读。

这样的新闻报道一旦刊发出来,就很可能让广大受众认为事实就是如此,其实,这里所报道的与现实中的可能产生偏差,甚至相去甚远。

而事实上,新闻报道也只能保证相对的客观、公正,而很难做到更高层次或者【摘要】在舆论对社会的影响力增强的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一个具有实践与理论价值的重要课题。

本文认为,新闻与司法两种工作性质的差异、部分媒体的非正当行为、新媒体的介入能力强大,是导致当今传媒容易影响司法的重要原因,而尽快出台“新闻法”、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增加司法透明度,是促进传媒与司法协调的关键。

【关键词】新媒介环境传媒司法媒体审判○范敏新媒介环境下如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1452012年第10期绝对的客观公正。

这是与司法工作一个差别。

2、部分媒体的非正当行为加剧了与司法的冲突我们都知道,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新闻媒体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这要求媒体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

在改革开放以前,通过行政命令手段很容易实现目的,因为当时我国的新闻媒体完全归国有,都是事业单位性质,靠国家拨款运行,不从事经济和商业活动。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近年来,国家要求非时政类媒体进行转企改制,从原来的事业单位改为企业法人,从以前的国家拨款到自负盈亏。

这也额外增加了新闻媒体的经济压力。

为了生存,媒体迫切需要提高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而炒作就是提高关注度的杀手锏。

正是在这样的竞争过程中,很多媒体特别是商业化媒体不得不采取一些类似的手段。

比如,大量报道凶手、暴力、色情等吸引眼球的事件,进行过度渲染和炒作。

而在关系司法的领域,在经济利益和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驱动下,媒体也可能会对某些案件的情节过分渲染或妄加评论,甚至是主观恶性的进行炒作。

这样造成的结果是,错误地引导了社会舆论,进而也会对法官判案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

3、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增强了新闻舆论的介入能力在当今的新媒介环境下,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网络民意风起云涌,一方面,新闻媒体可能会被互联网上的声音所裹挟和绑架,丧失原有的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媒体的声音经过网络的无限制放大和爆炸性传播,会产生强化和叠加的效果,当媒体报道的内容本身有偏差时,势必会产生更严重的不良后果,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法官的理性判断造成影响。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新闻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能错误引导甚至制造舆论。

当法院处于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的包围时,强大的舆论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巨大压力,使法院的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

而媒体报道对司法独立产生消极影响的典型情形便是“媒体审判”。

三、促进传媒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对策建议所谓“媒体审判”又称“舆论裁判”,是区别于“法院审判”的一种方式。

媒体审判,一词最早出自美国,指新闻报道形成某种舆论压力,妨害和影响司法独立与公正的行为。

具体的是指,“媒体在报道一个尚未开始进行司法程序或者尚未审判的案件时,就已经先利用报道、分析、评论的方式,让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形成‘未审先判’”。

现实中最常见的是,媒体在报道时的措辞,例如,某一案件还未宣判,具体事实还未明朗,媒体就给某人贴上标签说是“罪犯”、“犯罪分子”,甚至用“罪大恶极”“一命偿一命”“从严处理”等极端或主观词汇,相反有时也可能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护”、辩解或要求“从轻处理”等,对司法审判量刑施压。

那如何减少“媒体审判”,以及如何促进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二者关系的协调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尽快制定和出台“新闻法”众所周知,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任何一部专门的“新闻法”,而在西方发达国家,“新闻法”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早已确立和实施。

尽管几十年来新闻界一直都在呼吁新闻立法,但相关法律迟迟未能出台,导致新闻界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

没有“新闻法”的现实后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被矮化;另一方面就是新闻媒体的话语权被滥用,媒体报道操作手段的不规范甚至不符合法治精神,“媒体审判”就是这样一种行为。

在西方,因为有新闻法,“媒体审判”出现得较少,因为媒体一旦干涉司法或影响司法独立,就很容易被起诉和惩处。

所以,对新闻进行立法,约束新闻媒体的行为,使之不回归到法治上来,是处理好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一大关键。

2、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现实中,很多对法律案件的失实报道或者过度渲染夸大的行为,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有关。

目前,很多媒体的法制记者普遍不是学法学出身,也很少专门对法律进行学习研究,对法律的专业术语不精通,对司法程序不了解,其发表的新闻报道也很容易有失偏颇,造成对舆论的误读和对司法的干预。

通过法律培训和法院实践等方式有利于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减少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冲突。

3、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之所以说增加透明度能减少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因为现实情况下,很多法院往往以司法独立为由,对于案件的审判处理以秘密、非公开的方式进行,甚至还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

由于缺乏司法部门给予的权威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媒体为了报道需要只有对某些案件进行较为主观的揣测和判断,这客观上增加“媒体审判”发生的可能性。

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化、阳光化,不仅能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率,也有利于媒体与司法部门的良性互动。

都说“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要促进媒体与司法的和谐关系,司法部门应从自身着手,对日常事务进行公开化、进一步加强推进阳光司法工作,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参考文献①龚雪娇,《从“媒体审判”看舆论监督与审判权独立》[J].《成都大学学报》,2011(2):32-34②张艳,《变动中的媒体角色与司法———媒体与司法关系的现实分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11-14③左文盼,《网络时代的司法独立挑战》[J].《法制与社会》,2009(7):172④向长艳,《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的冲突与平衡》[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1):85-87⑤游雅琴,《浅析我国“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J].《科技信息》,2011(1):365-410(作者:江西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新闻传播系硕士研究生)责编:姚少宝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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