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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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

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

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一、背景公路两侧建筑是指在公路沿线建造的房屋、商店、厂房等建筑物。

这些建筑物的存在不仅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也是公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影响着沿线交通的畅通和城市形象的美观。

因此,对于公路两侧建筑的管理和规划非常重要。

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是指对公路沿线的建筑物进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实施方案。

这种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流畅,保证两侧建筑的合理化布局和美观环境。

在实践中,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问题,部分网民反映,一些建筑物私自修建不仅影响了公路的通行,还破坏了公路两侧优美的风景。

同时,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建筑活动,这些活动带来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因此,制定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必要性。

这种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公路沿线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城市的文明进步。

1.建筑物审批公路两侧建筑的审批,需要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用途、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建筑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审批过程中,还必须保证建筑物与公路、地面情况协调一致,防止危及交通安全。

2.建筑物的规划规划建筑物的位置、高度、体量、色彩、造型等,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文明美观、节约资源、环保等原则,同时注意考虑周边环境和公共设施。

3.维修和保养公路两侧建筑物的维修和保养,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需要进行整改、拆除等处理。

4.其他规定还需要规定公路两侧建筑物对公路交通安全的影响,明确安全距离和距离标准。

此外,还要规定建筑物的精神文明标准,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理。

同时,下发宣传资料,普及并强化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对市民、企业的知晓率。

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应该注重落实和实施。

这需要政府、居民、企业和公众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具有文明良好素质的公共环境。

在实践中,政府应该加强对公路两侧建筑管理制度的引导和监督,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

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

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所有拟开展建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管理要求1. 遵守规划要求所有在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项目必须符合当前有效的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变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

2. 严格控制建筑规模各种类型的建筑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控制建筑规模,保证建筑面积、绿化率、交通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建设与公路交通规划相适应。

3. 保持公路畅通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建筑项目直接冲入道路,影响公路的畅通。

建筑设施和配套设施应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影响公路的视线和通行。

4. 保护自然环境保护开平公路两侧的自然生态环境。

建筑项目不能占用农田、林地和湿地等耕地,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平衡。

5. 加强安全管理建筑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消防设施应齐备,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四、管理措施1. 建立相关机构设立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建筑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等事项,确保建筑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工程建设标准。

2. 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顺利实施。

3. 加强沟通交流建立起政府部门、企业和社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建筑项目的信息共享和知识普及,确保建筑项目的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

4. 强化法制意识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强化法制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开平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五、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罚款、责令改正等行政或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潍政发[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潍政发〔201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一日潍坊市国道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道、省道两侧的规划建设管理,制止乱搭乱建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城市(镇)规划建成区范围以外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公路两侧是指公路两旁控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控制区”)和有条件建设的范围(下称“建筑协调区”)。

第三条“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为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以及其他不准建设的地段。

“建筑协调区”的范围为从建筑控制区外缘起算,国道不少于70米,省道不少于60米。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

其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整个市域国、省道两侧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及潍城、奎文、坊子、寒亭辖区内“建筑协调区”的具体规划管理;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建筑协调区”的规划建设管理。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市区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各县(市)执法部门负责本县(市)辖区内的国、省道两侧控制区以外各类违法建设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五条国道、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建设任何与公路防护、养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以绿化隔离带、景观绿化带为主。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是指通过对道路两旁区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对道路两旁活动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这种管理制度旨在维护道路两旁秩序,提高交通安全性,改善交通环境,促进城市发展。

本文将从概述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的背景和意义、管理范围、管理措施和建设要求四个方面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的背景和意义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的背景主要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面积不断扩大,道路交通量逐渐增加,道路两旁的活动也相应增多,由此给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道路交通环境,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措施,其中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是一种重要的举措。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交通安全。

通过对道路两旁区域进行管理,可以限制非法停车、占道经营等现象,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

2. 改善交通环境。

道路两旁的乱停乱放、乱堆乱放等现象,不仅影响交通秩序,还影响城市形象。

通过管理制度,可以规范道路两旁的活动,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交通环境。

3. 促进城市发展。

道路两旁的活动涉及到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多个领域,通过管理制度可以促进这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城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的范围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

对非机动车在道路两旁的停放行为进行管理,规定停放位置、方式和时间等,限制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占道等现象。

2. 机动车停放管理。

对机动车在道路两旁的停放行为进行管理,设定停车位、停车时间和停车费用等,遏制机动车乱停乱放、占道等现象。

3. 非法占道经营管理。

对道路两旁非法占道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加强监管力度,严禁非法占道,维护道路秩序。

4. 道路两旁建筑物管理。

对道路两旁建筑物的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管理,确保建筑物不影响交通安全与交通秩序。

5. 其他相关管理。

对道路两旁的垃圾清理、植被养护、路灯维护等进行管理,以保障道路两旁的整洁、美观和通畅。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第一篇: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一、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规定: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那么请问根据《湖南省高等级公路条例》规定,开发区、集贸市场的最少间距为多少?答:100米二、湖南省高速公路执法执收人员六条禁令是什么?答:1、禁止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行公务;2、禁止穿制服或驾驶执法车辆进出娱乐场所消费;3、禁止上岗不着装货着装不规范、执法不文明;4、禁止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索、拿、卡、要、放人情车;5、禁止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吸毒、涉黄活动;6、禁止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请吃请玩、钱物和有价证劵。

三、高速公路路政巡逻的正常时速是多少?最高不超过多少?答:60公里/小时、80公里/小时四、路政执法人员形象规范是什么?答:1、上班时间要求统一着装,并做到着装规范整齐;2、胸前佩戴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3、禁止留长发、蓄长须、化浓妆、不准穿拖鞋,做到仪容整洁大方;执法过程中禁止抽烟、嚼槟榔、口香糖等,要做到态度严肃,举止端庄。

第二篇:进一步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政进一步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工作汇报随着我县公路交通网络的逐步发展,公路沿线特有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价值逐步显现,公路沿线绝大部分群众抱着“若要富先修路、要方便靠路边”的意思,违法建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如雨后春笋,给路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和公路畅通。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资生新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及我路政上路巡查反馈的信息了解,在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由于未能达到国家规定范围,造成占用公路路面堆放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堵水沟及擅自破坏公路沿线绿化树木等情况十分普遍,不但严重影响路容路貌,同时给过往行人行车安全造成重在安全隐患,如:2008年兰尧线21k+050m(江口墟镇)因违法占用公路路面堆放预制板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建筑控制区管理难已成为路政管理工作中最头痛的问题,现已成为公路部门整治的“难题”。

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管理通告.doc

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管理通告.doc

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管理通告一、公路两侧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严格按照《城乡建设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公路法》的规定进行选址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先提交书面报告,经村和乡镇签字,然后报城市规划、土地、交通、公路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2、公路两侧所有新建或扩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必须严格遵守公路建设安全规程,特别是在公路道口和公路弯道内侧必须保证安全视距的要求。

道路两侧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与道路用地外缘严格保持安全距离:距国道外缘不少于20米;距省道外缘不少于15米;距县道外缘不少于10米;距乡道外缘不少于5米市人民政府对特定路段有其他要求的,适用有关规定。

公路建设控制区以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三、凡道路两侧新建房屋及其他设施的正负零点不得高于道路;与道路相连的道路由交通和公路部门控制,以分隔房屋和排水。

四、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国道、省道、重要公路支线两侧的城镇或开发区属于总体布局的预留区域空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修建任何建筑设施或擅自圈地占用、占有5。

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擅自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物、挖沟引水、晾晒粮食、种植农作物、放养牲畜、采石、采空区以及焚烧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边沟排放污物和其他破坏、污染道路、影响道路畅通的违法行为。

6、属于交通和公路主管部门管辖的公路桥梁(包括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等空间严禁堆放物品,严禁修建其他设施和铺设高压电线以及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7、未经交通和公路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建设控制区内铺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不得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交道口,不得在公路用地和公路建设控制区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8、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依法处罚。

道路两边车辆管控方案

道路两边车辆管控方案

道路两边车辆管控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交通拥堵问题越来越严重。

为了缓解交通拥堵,一些城市采取了道路两边车辆管控的措施。

原理道路两边车辆管控是指通过设置隔离带、鼓励公共交通、促进步行和骑行等方式,限制车辆在道路两侧通行,减少私家车辆通行数量,降低车辆排放量和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和路边环境质量。

实施方案方案一:设置隔离带在道路的两侧设置隔离带,阻止车辆驶入路侧的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区域,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安全通行,并通过控制车辆在路中央区域的通行数量,限制私家车辆通行数量,达到减缓交通拥堵的目的。

方案二:鼓励公共交通为了促进市民使用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普及率,可以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减免车费、发放代金券等,提高市民使用公共交通的积极性。

此外,也可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营效率,加强线路的规划和车辆的调度,降低等待时间,提高公共交通的效率和便捷性。

方案三:促进步行和骑行步行和骑行是低碳出行模式,能够有效减少交通拥堵和车辆的排放量。

为了促进步行和骑行,可以在道路两侧设置步行和骑行道,为市民提供更加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同时也可以设置共享单车停车区和充电站,提高共享单车的使用效率。

优劣评估优点1.可以有效减少车辆通行数量,缓解交通拥堵。

2.可以降低车辆的排放量,改善路边环境质量。

3.可以提高公共交通系统和步行、骑行出行方式的普及率。

4.可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缺点1.设置隔离带和步行、骑行道需要占用部分车道,导致道路通行能力下降。

2.某些区域公共交通系统不健全,需要进行进一步的配套建设。

3.需要市民的积极配合,改变私家车出行的习惯和方式。

结论道路两边车辆管控是一种有效的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车辆排放量的方式,可以通过设置隔离带、鼓励公共交通和促进步行和骑行等方式来实现。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优点和缺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方案制定,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doc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doc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

公路两侧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道、电缆、电杆、砖窑等。

(一)公路一侧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边缘之间的距离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和设施。

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部门。

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建设各类违法建筑的,由交通、公路、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使用和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擅自占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道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内的建筑物不得就地改建;已经在建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处理,需要建的必须在红线。

范围之外(5)由于公路建设调整、改造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纳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就地扩建、改造、改造。

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各乡镇应查明地基并逐步拆除。

2 、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规划和管理(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编制城市规划时、镇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包括私房和临时建筑)、征地、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公路两侧所有建筑控制区,特别是公路“红线”的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审批与公路建设控制区相邻的建设用地时,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审批程序应注明建筑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在现场划红线。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修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相关批准文件,先征得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然后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2)城市规划布局应垂直于交通线、单向纵深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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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_______ 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9 页道路两旁控制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保证公路运行平安,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下统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指以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为界,本制度所称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第三条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为市公路路政管理主管部门。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所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县(市、区)交通局、公路分局具体实施所管辖路段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路政监察机构负责建筑控制区的执法监督检查。

依法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依照各自职责。

第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遵循有利于公路发展和远景规划、有利于行车平安和有利于公路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

第二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第五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二)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第 2 页共 9 页(三)市、县(市、区)快速通道及高速公路连接线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按鹰府办字〔〕78号文执行:大道、高速公路连接线、大道天收费站至市区段控制区为100米;大道原收费站至景区段、高速公路连接线及连接线、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连接线控制区为50米;(四)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必需满足公路久远发展规划规范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立交桥控制区范围为通道边缘50米;(五)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

距离县道不少于50米,距离乡道不少于20米。

第六条纳入到乡村规划区范围内的国道、省道、县道等道路两侧的控制区范围。

应依照乡村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

第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三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

并与路政管理部门签定限期撤除协议。

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料理临时用地手续,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拆除。

第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电力、水利、通信、供水、供气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载明施工的理由、地点、期限等内容的申请书;(二)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的设计方案;(三)符合保证公路平安、疏通要求的施工方案;第 3 页共 9 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

但不得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有条件的地段应当分期分批撤除;因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等原因需要实施拆迁的应当依法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因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或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而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但不得在原地扩建或者重建,不得改变其使用用途,有关部门也不得进行相应审批。

由地方政府牵头,撤除违法建筑和拆迁影响交通平安或者公路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路政管理、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联合进行撤除或拆迁。

第十三条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

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并应当按规定与公路坚持距离,防止在公路两侧对应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的运行平安与畅通。

第十四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镇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

料理土地征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应严格依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操持,并在批准文件中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土石。

禁止采用挖沟引水、埋设管道等方式将生产、生活污水排入公路排水系统。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堆放物品。

第十七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并按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设计、修建,经路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因修建平交道口影响第 4 页共 9 页公路排水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修建公路排水设施。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料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平安保证措施。

第十八条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采挖砂石、淘金开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作业;(二)倾倒垃圾、污物。

停泊船只、排筏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三)其他任何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平安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并采取有效的维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平安的措施。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平安保证措施;(四)施工期限。

第四章非公路标志管理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非公路标志指除公路部门设置的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平安标志、地名标志、路政管理宣传牌等以外的设第 5 页共 9 页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各种广告牌、标牌。

第二十一条非公路标志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严格控制、依法审批的原则。

未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除公路部门设置的公路施工标志牌和市、县、乡界牌以外。

第二十三条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

但应当符合交通平安要求:(一)公路收费站和广场;(二)公路隧道口上方;(三)标志的外缘滴水线距离公路边沟外缘5米以上。

第二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经路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料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请料理设置非公路标志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载明设置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理由、地点、时间及保持期限的申请书;(二)广告牌、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外廓尺寸、结构及安全性能的说明;(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必需符合下列要求:(一)标志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二)标志应当做到整齐、美观。

并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建设的要求;(三)标志的设计图案和颜色应当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四)不得使用对驾驶员发生眩目影响的资料和设备制作标志;(五)设置的标志应当在其正面右下角标注明路政管理部门批准文第 6 页共 9 页件编号。

第二十七条路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设置非公路标志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设置的决定。

过期无效。

非公路标志须在设置申请批准后3个月内设置。

第二十八条非公路标志的设置者应当对其标志进行定期检查、颐养。

确保平安和整洁。

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平安的标志设置单位应及时清理修复。

逾期不清理或者修复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造成标志损坏。

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非公路标志设置期满。

并料理延期设置手续。

第三十条非公路标志占用公路路产或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

第三十一条非公路标志因维护不力或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等事故的应当由设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

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

可能危及公路平安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

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三十六条路政管理部门及其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第 7 页共 9 页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置收费、罚款项目。

(二)收费、罚款不出具有效票据;(三)强制提供有偿服务;(四)刁难、勒索管理相对人;(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

对违规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制度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8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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