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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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积累购房资金。

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各地区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缴存范围1.1 公司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需要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存,而个体工商户则按照自己的实际收入缴存。

1.2 公积金缴存基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员工实际工资进行计算,但不能超过当地的规定上限。

这样既保证了公积金的公平性,也避免了高收入人群过度缴存的问题。

1.3 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实施细则,公积金缴存比例通常由政府制定,一般为员工工资的一定百分比。

这个比例既要考虑到员工的负担能力,也要保证公积金的积累速度。

二、提取条件2.1 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提取公积金用于购房。

常见的条件包括在当地连续缴存一定年限、没有房产等。

提取金额一般不能超过购房总额的一定比例。

2.2 租房提取: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租房提取的条件和限制。

职工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但提取金额通常有一定限制,且需要提供租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3 其他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提取条件,如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等。

这些提取条件通常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手续。

三、资金管理3.1 资金监管: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公积金应由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管,确保公积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运营,对公积金的流动情况进行监测和审计。

3.2 资金投资: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和方式。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银行存款、住房贷款等,以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3.3 资金使用监督: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要求对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积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缴存对象1. 所有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便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缴存比例1. 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的20%作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的月平均工资。

2. 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7%。

四、缴存方式1. 个人缴存: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个人缴存部份,缴存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单位缴存:用人单位每月将缴存比例的金额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2. 还房贷: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

3.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4. 退休:职工退休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六、提取办理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2.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

3. 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批准的提取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账户管理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和管理。

2. 职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者个人缴存账户。

八、违规处理1.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被取销提取资格,并追缴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金额。

九、监督与投诉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条据书信 固定住所证明

条据书信 固定住所证明

固定住所证明在京固定住所证明按我们这里的条文是不可以的,相信北京也差不多。

要房东出证明去办这个居住证,有两层的意思,一是这个住处本身是合法的,有房产证的;二是你在这个住处住是合法的,是经过房产持有人同意的,经过合法的程序住进来的(也不一定就是租凭的关系,也可以当作为你是业主的亲戚或朋友,借给你住的,那就不存在税金的问题,但这个说法会有一点点的风险,一旦被查出是报假情况,查出来实际上是租的,那将会有罚款的处罚)。

你跟一家中介商的合同,是达不到以上的两个作用的。

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将有所放宽,据北京娱乐信报的消息称,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6月30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从xx年开始实行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规定的申请条件为:单位范围是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申请人范围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学士学位且成绩突出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在国外获得学士学位并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学人员。

xx年出台的政策则规定来京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办理工作居住证。

新规定将企业范围确定为: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申请人条件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意见提出,持工作居住证者可在子女入学、买房、出国、办驾证、办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李谱春)1、暂住证的话,只需要到居住小区的居委会或者附近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资料(完全版)公积金服务咨询电话: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促进在京物业服务及相关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7〕76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62号令)、《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64号令)的规定,现就在京物业服务公司、拆迁、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开发、工程质量检测、室内环境检测、房地产测绘、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应为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为进城务工人员或者实际工作不满六个月未签订合同的城镇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房产中介,房产中介培训,房产中介公司培训,房产中介培训资料,房产中介培训教材,房产中介培训考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单位设立批准文件。

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五、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相继出台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缴存比例、提取条件、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一、缴存比例:1.1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按照职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通常是工资的一定比例。

1.2 缴存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一般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如8%或10%。

1.3 其他规定:有些地区还规定了缴存上限和下限,以及对不同收入层次的职工缴存比例的差异化政策。

二、提取条件:2.1 购房提取: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房,如首次购房、家庭人口增加等。

2.2 租房提取:一些地区还允许职工在租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或抵扣租金。

2.3 其他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支付住房租金、大病医疗等特殊情况下的提取。

三、使用范围:3.1 购房:住房公积金最常见的使用方式是购房,职工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来支付购房首付款或还款。

3.2 租房:一些地区还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租房,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或抵扣租金。

3.3 住房贷款:职工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减轻负担。

四、管理方式:4.1 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4.2 提取管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核。

4.3 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公积金的合法使用。

结语: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细则,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住房需求。

职工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项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政策,其实施细则对于保障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内容和作用。

正文内容:一、缴存对象和比例1.1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员工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广大劳动者都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红利。

1.2 缴存比例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个人工资水平的不同,缴存比例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公平性,又能够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二、使用范围和条件2.1 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还贷款等多种方式。

这一规定为居民提供了多样化的住房选择,满足了不同群体的住房需求。

2.2 使用住房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缴存年限、缴存额度等。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又避免了滥用的情况。

三、提取条件和用途3.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主要包括购房提取、租房提取、大病医疗提取等。

这一规定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符合实际需求,能够真正解决居民的住房和医疗问题。

3.2 提取的用途主要包括购房、还贷款、支付租金、大病医疗等。

这一规定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用途选择,使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得到最大化。

四、账户管理和利率4.1 住房公积金的账户管理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确保缴存、提取等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2 住房公积金的利率是指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款所获得的利息。

利率的确定由相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调整,以保证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五、监督和管理5.1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负责。

他们负责监督缴存单位和个人的缴存行为,确保规定的执行和公平公正。

5.2 监督和管理还包括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总结: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内容涵盖了缴存对象和比例、使用范围和条件、提取条件和用途、账户管理和利率以及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制度,旨在匡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地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一、缴存对象和缴存比例1.1 缴存对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普通为城镇职工,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1.2 缴存比例: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普通为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3 异地缴存:对于异地就业的职工,普通可以选择在就业地或者户籍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二、提取条件和用途2.1 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普通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购买首套房、支付住房贷款、缴纳租金等。

2.2 提取用途: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普通包括购房、装修、还贷、租房等,具体用途由当地政府规定。

2.3 提取限制: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和次数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方可提取。

三、贷款政策和利率3.1 贷款政策: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如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

3.2 利率水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普通比商业贷款要低一些,具体利率水平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

3.3 还款方式:职工在贷款购房后,需要按照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进行还款,否则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

四、管理机构和监督措施4.1 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普通为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

4.2 监督措施:政府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同时也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4.3 服务保障:管理机构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保障,如查询缴存情况、办理提取手续等,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政策调整和未来发展5.1 政策调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住房市场的发展,政府可能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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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天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全体会议上获悉,去年,北京住房公积金在归集金额和归集人数、住房公积金提取、个人贷款发放、增值收益等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下文是橙子收集的20xx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xx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住宅成交三成多使用公积金贷款 20xx 年北京归集住房公积金实际达到150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0%;提取住房公积金113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6%;发放个人贷款1073亿元,涉及11.4万套住房。

公积金个贷七成投向中小户型
去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计划提取980亿元,实际提取1132亿元,完成全年计划的116%。

其中,购房以及购房还贷提取957亿元,占总提取额的85%;租房提取56亿元,占总提取额的5%;离退休提取93亿元,占总提取额的8%;其他提取近26亿元。

十五年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达6135亿元。

20xx年,北京住房公积金计划发放个人贷款610亿元;而从年底来看实际发放已经达到1073亿元,涉及11.4万套住房,占北京市住宅成交套数的32%。

去年,公积金个人贷款占北京市个人住房贷款笔数的41%、占发放金额的23%。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支持群众解决住房需求问题发挥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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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作用。

”相关负责人说,在发放的11万多套房贷中,首套房贷款占92%。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中,71%贷款支持购买的住房为90(含)平方米以下中小户型。

截至20xx年底,已累计发放97万套住房个人贷款4991亿元。

目前44万套住房贷款已还清,收回贷款本金1758亿元;在贷房屋53万套,个贷余额3233亿元。

“个贷逾期率为十万分之四,也说明目前个贷资产是优良的。


20xx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不变
相关负责人介绍,20xx住房公积金年度(20xx年7月1日至20xx 年6月30日)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12%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缴存比例;其它性质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同时,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

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xx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xx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

相关负责人披露,北京地方使用归集净增资金和贷款回收资金按计划发放个贷后,资金会出现缺口44亿元,如个贷发放超过计划资金缺口会更大,计划按此前市政府批准的调剂住房补贴等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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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工工作年限内,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一定数额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长期储蓄,专项用于住房支出。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已在住房制度改革试点中按标准价优惠购买住房的职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运用和偿还工作。

第五条职工个人当年度月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交存率。

单位资助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交存率。

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起步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在1%至10% 的幅度内按同一比例选择确定。

“八五”期末,交存率应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5%; “xx”期末,交存率应达到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0% .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交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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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从存入之日起,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租住公房的职工,在住房租金提至成本租金以前,其住房公积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职工住房情况变动时,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金融机构通报。

第八条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的,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离职、中断工资关系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存储在原账户。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退还职工本人。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家庭购、建住房。

二、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三、超过家庭工资总额收入5%部分的房租。

第十条单位为职工交存住房公积金部分,从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它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企业可列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可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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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进住新房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部分全部列入成本或预算。

第十一条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每年向交存单位及其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对帐单。

在职工或单位查询时,凭单位证明随时提供对帐单。

第十二条对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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