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庆大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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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我委2005年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发改价格[2005]1205号),对合理划分药品定价权限,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我委会同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 号),同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重新修订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根据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委重新调整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进入2009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称项下的所有处方药剂型,以及所有国家基本药物,增补进入我委定价药品目录。

退出《医保目录》的药品(以通用名称划分),从我委定价药品目录中删除。

我委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和内容,按发改价格[2005]12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从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由我委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列入我委定价范围的具体药品或种类,见本通知所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

二、退出我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39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渝价[2010]39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的通知(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渝价〔2010〕393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根据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向我局报送的2010年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部分中标药品的入围结果,并按照《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药采购办〔2010〕3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的12个品规的具体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此次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标药品的具体零售价格执行范围为全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全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基本药物,严格按照重庆市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公布的基本药物的中标价格执行,不得加价。

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表:基本药物第三批中标药品具体零售价格表金额:元序号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包装规格单位中标具体零售价格生产企业1吡喹酮片片剂200mg*100片瓶32.8沈阳红旗制药有限公司2蒿甲醚注射液注射剂80mg:1ml支8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注射剂1mg:2ml瓶(支)4.5上海信谊金朱药业有限公司4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液注射剂500ug:1ml 瓶(支)2.5河南润泓制药股份有限公司5甲状腺片片剂40mg*100片盒(瓶)8.1山东鲁北药业有限公司6甲状腺片片剂40mg*100片盒(瓶)6.1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7硫酸钡(II型)干混悬剂干混悬剂200g 袋4.1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8硫酸钡(II型)干混悬剂干混悬剂300g袋6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9硫酸钡(I型)干混悬剂干混悬剂500g袋8.8青岛东风化工有限公司10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300mg支9.1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11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600mg支15.5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12注射用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900mg支21.1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结束——。

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公示零差率药品价格公示栏

卫生院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公示零差率药品价格公示栏

26.
链霉素注射液

27.
氟康唑片

28.
制霉素片

29.
阿昔洛韦片

30.
利巴韦林颗粒

31.
利巴韦林注射液

32.
甲硝唑注射液

33.
甲硝唑片

34.
阿苯达唑片

35.
利多卡因注射液

36.
布比卡因注射液

37.
氯胺酮注射液

38.
芬太尼注射液

39.
氟哌啶注射液

40.
对乙酰氨基酚(泰诺林)
胺碘酮片

序号
药品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序号
药品名称
单位
单价(元)
73.
胺碘酮注射液

74.
卡托普利

75.
维拉帕米片

76.
依那普利片

77.
地高辛片

78.
硝普钠注射液

79.
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

80.
硫酸镁针

81.
尼群地平片

82.
吲达帕胺片

83.
吲达帕胺缓释片

84.
酚妥拉明注射液

85.
复方利血平片

12.
红霉素片

13.
阿奇霉素胶囊

14.
阿奇霉素颗粒

15.
克林霉素胶囊

16.
克林霉素注射液(0.3g)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1.11•【字号】陕价价发[2009]125号•【施行日期】2009.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09〕125号)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我局对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了核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由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三、附表中仍未列入的基本药物的其他剂型或规格品(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可继续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制定公布我省零售指导价格。

在我局未核定其零售指导价格前,不得按原定价格销售。

四、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6日起执行。

附表: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附表:国家基本药物补充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1•【文号】计价格[2000]2141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计价格〔2000〕2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根据我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制定了《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附后),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药品列入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一)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甲类药品。

(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专利药品(指处在专利或行政保护期内的药品,下同)和一二类新药: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供应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二、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计委按通用名称制定各剂型(包括《医保目录》乙类列入的剂型和《医保目录》未列的剂型)各规格品的价格。

三、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将依据《医保目录》调整、新药审批和市场变化等情况相应调整。

四、对《医保目录》甲类药品和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专利药品和一二类新药,国家计委只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出厂价(或口岸价)和批发价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批发价和零售价由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制定的流通环节作价办法制定,并报国家计委备案;对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供应、由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出厂价(或口岸价)。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12.12•【文号】计价格[2001]2661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计价格〔2001〕2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对药品实际价格的调查情况,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我们制定了对氨基水杨酸钠等部分药品的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价格的药品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共383种。

其中,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148种(见附表一);其余235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2002年1月15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

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我委公布其价格前,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药品价格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增补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冀价管〔2009〕9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我省增补的青霉素等194种1022个规格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同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这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规则(试行)》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未列剂型和规格的增补,是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也是最高零售价格。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从12月1日起暂按附表规定的药品零售价格执行,其中:现行实际零售价格低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仍按现行实际零售价格执行,不得提高;现行实际零售价格高于表列药品零售价格的要按表列药品零售价格执行,不得突破。

此前我省公布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价格,凡与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和发改价格〔2009〕2489号公布的价格为准。

我省公布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后,改按我省规定价格执行。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和本通知附表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的原定最高零售价格从2009年12月1日起暂不做为基本药物价格执行,其做为基本药物销售的零售指导价格有关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向我局申报并由我局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重新核定公布后方可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鲁价格发[2009]197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鲁价格发〔2009〕197号)各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我局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原研制、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具体品种另行公布)。

若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中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

三、附表按最小计量单位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同剂型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实际包装数量计算价格。

四、《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鲁价格发[2007]266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格发[2008]134号)中有关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

五、附表药品标注执行临时价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结束后,我局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规定重新公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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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庆大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计价格…2000‟2142号)、《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专家论证、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审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决定降低庆大霉素等部分省管OTC西药的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降低的药品价格为省定价权限的OTC等西药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

附件1标注“*”的为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补充剂型规格品则按代表品价格差比价制定;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品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标注质量标准的,仅限于执行该质量标准的药品执行。

二、附件1中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凡现行价格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1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及医疗机构执行的该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格
同时废止。

对附件1未列的剂型、规格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按原价
格销售。

其药品价格若符合差比的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其价格,并同时上报我局核定;若不能差比的药品价格应及时向我局申报。

三、附件2为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

主要为我局以往公布过最高零售价格的七类西药:一是重新制定价格的;二是原药品注册信息发生动态变化及剂型规格品用法用量现无法查询的;三是按有关规定需重新规范药品名称、剂型等标识的;四是未按规定提交成本和价格调查审核报告或未进行成本价格专项调查的;五是原按多包装定价改为单剂量公布价格的;六是调查数据不够充分或原公布价格信息有误的;七是未列入《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2011年版)》的。

上述药品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48号)的规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四、附件3为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审核报告的药品品种(其中,属于我省生产的产品由我局进行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届时将重新审定价格。

请所列品种涉及的生产企业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到我局药品价格评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递交材料的,将取消原公布的价格。

五、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通知及相关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执行中遇到
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通知规定价格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庆大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甘氨双唑钠等废止或失效的药品价格表
3.需提供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和出厂价格调查审核报告的药品品种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药品价格评审中心,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医改办,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广州公司,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省武警总队卫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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