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具体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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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91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m2;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000人(寄宿制学校800人)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设有自然、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计算机、劳动、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专用教室;
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15册,报刊种类≥4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8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中国的教育体制逐渐多元化,民办学校作为公立学校的补充,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民办学校的质量,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

本文将介绍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一、教职员工要求1. 教师资质要求:民办学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且主要负责教学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学科的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

2. 管理人员要求:民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具备教育管理相关背景和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学校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3. 配备比例要求:民办学校应根据学校规模和师生人数,合理配置教职员工,确保学校的教学与管理需求得到满足。

二、场地设施要求1. 教学场所:民办学校的教学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并提供适宜的学习环境。

教室应宽敞明亮,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工具。

2. 实验设施:对于需要开展实验教学的民办学校,应配置相应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以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 运动场地:民办学校应有足够的运动场地,满足学生们进行体育活动的需求。

运动场所应平整、安全,并配备必要的运动设备。

4. 图书馆和多媒体设备:民办学校应提供图书馆,并配备多媒体设备,以丰富学生的学习资源和提升教学质量。

三、学生管理要求1. 招生政策: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应公开透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以与招生无关的因素作为录取标准。

2. 学生权益保障:民办学校应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包括受教育权、人身安全权等。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们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3. 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民办学校应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升学辅导,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们规划未来的职业和教育路径。

结语民办学校作为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选择。

为了确保民办学校的质量和发展,国家对其设置了一系列的基本标准,包括教职员工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和学生管理要求。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随着深圳经济社会的发展,全市民办中小学教育事业发展势头迅猛,充分展示出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发展趋势。

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的全面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办中小学设立条件(一)学校设立的权利来源深圳市民办中小学的设立,应当依照深圳市有关规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二)学校设立的基本要求(1)设立者应具有适当的企业经营能力和财力实力,其企业经营资金来源须经审核合格。

(2)设立者应具有民办中小学办学的经验。

(3)学校的校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满足教学和实验需要。

二、民办中小学设立标准(一)教学环境1、学校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避免学生出现不安全因素,教学和实验条件要合乎国家有关标准。

2、学校包括教学楼、实验室、资料室、图书馆、食堂等建筑,这些建筑都要有效地完成教学经费、实验经费、图书经费、膳食经费的分配,有效地保障学生的收获和发展需要。

3、学校的配套设施应完善,保证教学和实验质量,如配有计算机室、互联网设备、影音文化设备等,还要加强营养素质的培养。

(二)教学质量1、学校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教学要求,完善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和质量监控。

2、学校要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招聘优质教师,培养更多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能力、国际竞争力的教师。

3、学校要不断完善校园文化,打造一个健康、快乐、科学的教育氛围,让学生能够在拥有理想目标的教育环境中得到全面的发展。

三、民办中小学现行标准(一)学校管理和考核1、学校应当依法注册,建立校园管理机构,定期学校管理研究并实施,落实学校建设、管理、教育、实验、科研、技能培训和其他工作;2、学校应当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教学管理体系,加强考核、监控、促进学校的发展;3、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开设不同层次、不同学科的课程;4、学校应定期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建立严格的学校管理机制,以确保学校的发展。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9
行பைடு நூலகம்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5,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3—5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团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
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3人一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m2;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200人(寄宿制学校900人)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5.19•【字号】深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的通知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教育行政部门:现将新修定的《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2020年5月19日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为了促进深圳市民办中小学优质、特色发展,更好地打造与深圳城市发展相匹配的现代教育,根据国家、省、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规划建设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参照公办学校设置标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本市新设立的民办小学、民办九年制学校、民办初级中学、民办完全中学、民办普通高中、民办十二年制学校和现有民办中小学分立、合并及变更层次和名称。

一、举办者(一)学校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未被列入企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办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已举办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其举办的学校近5年无违法违规办学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三)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各自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等内容。

二、学校名称(一)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民发〔1999〕129号)的规定。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与规范民办教育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对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标准、优化结构、严格管理、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有关民办教育管理方法;(二)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民办教育进展规划和工作方案;(三)依法审批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四)负责本行政区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五)指导、监督和协调民办教育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财政、规划、国土房产、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政府分别设立民办教育进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进展,详细使用范围和管理方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准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师资状况、办学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范围、安全事故和被追究法律责任诚信记录以及其他基本状况。

民办学校的设立、撤销、终止、重要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资金风险防范制度和校内安全保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财务状况和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职责状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状况报同级政府。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

深圳民办非学历设置标准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是指通过培训、考试或其他形式获得的与学历教育相对应的非学历证书或资格的教育。

为规范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设置,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参考内容:一、设置机构标准1. 机构依法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取得合法的办学资格和经营许可证。

2. 教育资源:机构应具备提供相应非学历教育课程所需的师资、教材和教学设备等必备教育资源,并且能够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 教育场所:机构应具备合适的教育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满足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

4. 课程设置:机构应制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场需求的非学历教育课程,确保课程内容符合行业标准和要求,并保证课程持续更新与完善。

二、师资队伍标准1. 专业素质:机构招聘的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

2. 教师数量:机构应根据教学规模和课程设置,拥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保证教学质量。

3. 师资培养:机构应定期组织教师培训和教育教学研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教学管理标准1. 教学计划:机构应制定具体的教学计划,包括课程安排、教学目标和教学进度等,并向学员和监管机构公布。

2. 教学质量评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教学效果、师资队伍和教学资源等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

3. 学员管理:机构应做好学员的招生管理工作,包括招生宣传、学员档案管理和学员考核等。

四、招生及宣传标准1. 招生公平: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公开、公正地招生,不得搞虚假宣传和招生欺诈。

2. 招生信息公示:机构应将招生信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公示,包括招生计划、招生条件和学费标准等。

3. 学员权益保护: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学员权益保护机制,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设置标准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通过以上标准的要求与管理,能够规范深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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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技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20,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全日制小学劳动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2—4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少先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
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4人一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25册,报刊种类≥6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12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劳技室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试行)》配置3—5个项目;
配备满足教学需要的体育器材;
配齐团队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
卫生设备及常用药品完备。
8
信息化
设备
配有计算机室,计算机数量能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有实物投影机等多媒体教学平台;
教师办公用计算机至少每3人一台;
有信息资源库并有配套的教学应用软件。
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保育员具备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9
其他教辅人员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一名医务人员,寄宿制幼儿园至少配备两名医务人员;医师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或护士具有中等卫校毕业程度;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设有图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35册,报刊种类≥10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20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200人(寄宿制学校900人)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
职工人数能满足学校后勤需要。
12
开办经费
新办的学校,举办者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在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学校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4,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深圳市民办小学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5.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建筑质量检测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12,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职工人数能满足幼儿园后勤需要。
10
开办经费
新办的幼儿园,举办者在扣除用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投入外,开办时,还要有能保证幼儿园一个学期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不含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幼儿园的规模和一个月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说明:本标准实施前已正式设立的、园舍为非教学用途建筑物改造的、规模在5个班以下的全日制幼儿园,其办学规模、生均户外活动面积和生均室内活动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办学规模至少3个班、生均户外活动面积至少2 m2,生均室内活动面积至少1.5 m2。
设有藏书室(包括学生借书处)和阅览室,生均藏书≥15册,报刊种类≥40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80种,挂图满足教学需要。
7
教学仪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常规教学仪器按照原国家教委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及调整意见、音乐美术教学器材按照教育部印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不低于二类标准配备;
幼儿用桌椅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GB/T 3976-2002)的要求;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卫生部、原国家教委1994年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附件1中的《保健室设备标准》和《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粤卫〔2003〕42号)的要求。
9
行政人员
配齐校长及管理干部;
校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
教师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专任教师配备(含上课行政人员)师生数比值≥1:15,教师具备教师任职资格,且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
11
教辅人员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2m2;
设有实验室;
设有音乐、美术、书法、地理、语言、计算机、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
设有合班教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60m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7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8-30个班的至少2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3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91m2;
体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
4
教学教辅用房
设有普通教室,每班用1间教室,生均教室面积≥1.1m2;
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5
办公及生活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室、隔离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各种用房;
供餐的幼儿园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
6
设备配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教育教学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玩具、教具、图书、体育器材等设备的配备,按照原国家教委1992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配备;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设有自然、音乐、美术、书法、语言、计算机、劳动、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专用教室;
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数量和面积符合《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的规定。
5
办公用房
设有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6
图书设备
2
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每班人数≤50人。
3
体育活动场地和设施
设有升旗台;
23个班以下至少有一条100m的直线跑道的田径场,24个班以上须设200m以上标准环形跑道的田径场;
11个班以下至少有1个标准篮球场,12-18个班的至少2个,18-30个班的至少3个,30个班以上的至少4个;
生均运动场地面积≥3.4m2;
7
行政人员
至少配备1名园长;
园长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备3年以上的教育或教学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幼儿师范专业毕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8
教师、保育员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全日制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和1名保育员;寄宿制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职教师和2名保育员;
(具体数额由审批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一学期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租赁费、水电费等支出核定)
深圳市民办初中具体配置标准
序号
项目
设置标准或要求
1
校园校舍
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生均建筑面积≥6.5m2;
学生宿舍(寄宿制)生均建筑面积≥4.5m2;
具有有效的产权证(租赁合同)、食品卫生许可证(如校内设有食堂);
配备专职的安全、卫生等人员,并持证上岗;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每1000人(寄宿制学校800人)配备一名卫生保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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