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防止强迫性劳工管理程序正文
非强迫劳动管理程序004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2《员工手册》
6、相关记录6.1劳动合同来自6.2辞工书4.9如发现有强迫性情况时,员工代表应向员工收集证据后安排日期及时与管理代表进行沟通,共同寻求解决的方法与对策。
4.10员工受到不正当侵犯时,可以向员工代表反映,员工代表进行调查后根椐实际情况要求管理者进行处理。
4.11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态度详细为员工介绍工艺程序及产品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介绍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数作无偿返工或打骂等行为。
4.3本厂不允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强迫性劳动包括: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本厂、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欧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员工等。
4.4员工在下班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工厂,可以在规定的作息时间内吃饭或休息;在上班时间可以根椐自身需求自由出入洗手间或打开水等。
4.7.1在试用期内的。
4.7.2本厂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7.3本厂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报酬或者劳动条件的。
4.7.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4.8本厂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不考虑监狱工厂为供应商。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该厂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供应商。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1目的为保障本厂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1、目的
为保障本厂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一、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受侵犯,确保条例法律法规及客户要求。
二、范围全厂员工三、政策为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在下列方面作出承诺:3.1不允许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旅游证件或个人财产(金钱).3.2 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予监狱生产.3.3 禁止员工将产品或工作带回家工作.3.4 准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3.5 工作时间内,各车间及不上锁和不关闭,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超时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保安)利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3.6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区内自由走动。
四、工作程序4.1 行政部制定《招聘政策及程序》及《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规范人事部之工作人员在招聘新员工时的意向和行为。
4.2保安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保密政策及“货物放行”等来控制员工禁止带产品或工作回家工作。
4.3 行政部制定《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规定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等。
4.4行政部制定《工人工资方案》规定员工的工时单价,工资计算方法,工资发放日,员工社会保险及休息休假福利等.4.5 行政部制定《保安人员职责守则》,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循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4.6 行政部制定《员工投诉制度》,允许员工就强迫性劳工的不符合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或行政部主管/副经理/经理或公司代表,或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申诉。
4.7 所有向公司相关人士申诉的员工,公司会给予部门,姓名,工号等资料保密.五、相关文件《招聘政策及程序》《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工人工资方案》《保安人员职责守则》六、执行日期。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5.8公司采用劳动局统一版本劳动合,并由当地劳动局鉴证。
5.9员工只需按法律规定时间提前通知公司便可辞工,公司按时结算员工工资。
5.10公司应明确工人的雇佣自由,包括通过招工代理机构收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工人合法的辞工自由。
XXXXXX有限公司
编号:AD-3-016
版次/修改号:A
禁止强迫劳工管理制度
批准日期:2013-05-31
生效日期:2013-06-01
1.目的:
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
2.范围:
适用本公司所有員工。
3.职责:
人力资源行政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定义
4.1标准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2监狱劳动(Prisoner Labor)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监狱工厂的囚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4.3契约劳动是指工人的行动自由被严格限制,而且往往得不到劳动报酬,比较普遍的情况是,雇主往往禁止契约劳动工人自由离开,或者契约劳动工人不能自由选择结束雇佣关系。
5.3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所有证件交人事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5.4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來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5.5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SA8000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4.1.1员。
4.24.2.14.2.24.3.4人事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
住在公司的员工,其活动自由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公司不会违背员工的意愿,无条件地强迫4.4.1公司不要求员工一定要往在雇主安排的或管理的地方,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公司住宿。
员工住在厂里安排的地方直至合同期满。
4.4.2工厂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大门上锁或由警卫看守,但员工在任何时候都有外出的自由。
4.4.3员工在工作日的午餐和休息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厂区4.4.4公司在上班时间不能限制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等基本需求。
但是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时,应先同班组长打招呼,在班组长安排到顶位员工后方可离开。
4.4.5禁止限制员工自由活动,包括身体或精神压迫,押金,不合理的经济处罚或招聘费用,以及取得和更换身份证和/或工作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件。
4.5具体措施:4.5.1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反映给员工委员会(员工代表)。
4.5.2公司有设立“意见箱”,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写成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4.5.3管理者代表负责调查整件事,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
04.强迫性劳工管理控制程序(SAB04)

文件制(修)订记录1 目的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禁止公司内发生任何形式的强迫性劳动行为,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禁止公司在惩罚的威胁下榨取员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
3 职责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办理员工入职、离职和考勤等手续,并监督各部门遵守本程序合法用工。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落实严禁强迫性使用劳工,杜绝发生违法违规用人行为。
4 程序4.1 强迫性劳动即强迫员工劳动罪,是指公司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强迫员工劳动。
4.2 公司所有被聘用的员工应以自愿雇佣为原则,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允许利用欺骗等手段引诱员工前来公司工作,公司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等。
4.3 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员工的任何机构和任何实体单位都不能参与或支持贩卖人口。
4.4 凡是办理入职手续的员工,行政人事部应严格遵守“任人唯贤,择优录用,竞争上岗,岗上竞争”的招工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向新进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或培训费用等,同时聘用任何员工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扣押其身份证和其他法定证明文件等。
员工入职前,行政人事部应向应聘人员介绍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和薪酬福利等信息。
4.5 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提出离职申请,完成工作交接后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自由离厂。
不允许任何人向离职员工扣留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4.6 员工可以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出具《员工请假单》和附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凡自愿加班的员工应依据《考勤管理制度》出具《加班工作申报表》办理加班手续。
4.7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员工宿舍和员工食堂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员工非工作时间可以自由进出员工宿舍,在规定时间可以自由进出员工食堂。
4.8 公司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完整)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服务。
3.2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
3.3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涉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24小时上锁。
5.5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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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
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3.3.4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3.3.5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3.7公司只是由于正常保安事务设保安人员(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而非监督强
迫劳动。
3.8公司严格禁止雇佣监狱囚犯作为劳工或将产品、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外发给狱工。
3.9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查、修订。
4、参考文件
4.1《劳动法》第32条,第96条。
4.2《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支持文件
5.1《员工招聘管理》
5.2《劳动合同》
5.3《保安员职责》
3.4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宿舍和厂门。
3.4.1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6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下禁止出入,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登记备案。
3.4.2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3.5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3.6员工可以按要求提前申请离厂(具体参照劳动合同)。
3.2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
文件修订履历
版本
修订理由与内容简述
修订日期
拟定
审核
批准
1.目的
制订政策和程序,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以及可能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要求。
3.程序
3.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
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
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
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
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