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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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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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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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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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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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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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
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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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提高招标透明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的要求,经研究,从2018年9月15日起,在市、区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项目,全面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4日
——结束——。
电子招标投标规定

欢迎阅读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令第20号监察交通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第十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标交易平台的,还应当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标题: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增强招标投标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竞争性,促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定部门”)应当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发布、传输、存储、管理、查阅、交互、处理和归档等全部环节电子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保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安全性、保密性、及时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护投标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的信息安全。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规定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基本规则第七条电子招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不得折衷或者绕过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电子招标投标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性的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处理招标程序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电子招标应当实行网络公开和实名制,招标人应当建立完整的招标文件网上发布系统,设置相应的电子招标规则、投标方式及其他信息,公示招标公告和许可证。
第十条电子招标中,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中标人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成交价应当和招标文件规定相符。
第十二条电子招标应当设置安全措施,保护数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三章电子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等合法的招标网站公开辟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其他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青海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那么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那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增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治理,提高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本钱,稳步推动我省工程建设电子招标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2021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进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35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效劳平台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适用本规那么。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其他招标投标行为(含各类文件电子化、运算机辅助开评标、数字认证、电子签章、在线备案、电子监察等)。
第三条省进展改革委负责全省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和谐,并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制定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标准。
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未经授权,不得另行制定电子招标投标相关制度文件。
各级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治理局负责建设和治理市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数据库。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据库主体资格注册入库指南及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的通知》(青公资发〔2018〕5号)的规定,办理注册入库及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推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建设和运营,及时发现交易平台运营中的问题,确保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统一规范的电子招标投标市场,拟开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目标(一)引领示范交易平台技术改造和建设。
通过试点,推动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的要求进行改造和建设,树立样板、形成示范效应,促进交易平台改造和建设,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无纸化、规范化。
(二)引领示范交易平台市场化运营。
通过试点,形成一批功能定位准确、市场化运营程度高、专业化能力强、集约化规模大、运营合法合规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运营机构,形成交易平台的专业化定位和市场化竞争。
(三)引领示范交易平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通过试点,实现试点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互联互通,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系统架构,实现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电子化、透明化、规范化,促进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试点工作组织保障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指导下,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常务副会长任珑同志为组长、协会常务副秘书长李小林同志为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由平庆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职业资格部。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制定试点工作计划,管理试点工作进展,协调工作关系。
(二)按照试点标准和程序确定试点平台名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批准。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试点平台在试点期间的工作。
(四)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汇报试点进展情况并提交试点工作的总结报告。
三、试点平台类型(一)大中型企业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包括工程交易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三)招标代理机构单独或联合投资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四)第三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02-21 08:49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13-2-4执行日期:2013-5-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附件,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监察部部长:马馼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铁道部部长:盛光祖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陈德铭2013年2月4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
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第20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公平竞争,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节约用水原则,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使用公共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的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招标组织和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欺诈行为。
第二章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查阅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开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范围及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提交的文件及要求、评标标准等。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公告及相关文件,了解招标要求和评标标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回答投标人关于招标文件内容和解释的问题,并将问题及解答结果以文字形式在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招标代理机构的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介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相关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投标人的查阅招标文件费用,不得限制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书、技术方案、商业方案、资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代理机构,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政、快递等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递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应当提前做好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招标文件的评审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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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建设运营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4〕1925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委(经委)、通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厅(局)、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国资委(局)、广播影视局,各铁路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13]12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取得积极进展,但实践中仍存在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市场主体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平台要实现公平竞争、确保合规运营
(一)准确功能定位。
交易平台由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以及其他法人建设运营,支持招标代理机构、软件开发企业等第三方主体独立建设运营。
政府部门投资并参与建设的交易平台仅用于政府自行投资项目,并且政府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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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兼具监督功能的平台,应当将监督功能交由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独立运营。
(二)鼓励平等竞争。
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
除按照《办法》进行检测认证和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三)依法合规运营。
交易平台在功能设置、技术标准、安全保障、运营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办法》有关规定。
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服务收费,但不得通过绑定工具软件收费。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巧立名目乱收费。
二、公共服务平台要加强信息集成、实现资源共享
(一)落实责任主体。
公共服务平台特指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信息集中共享平台。
要按照2016年底前基本形成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目标,制定出台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推动建立本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并按规定与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二)确保公益属性。
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已经建成或者准备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不符合《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的,必须按照规定改造。
(三)实现互联互通。
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三、行政监督平台要体现简政放权、做到高效透明
(一)明确目标要求。
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
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中加载行政监督功能。
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
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政策规定的一体化。
(二)独立规范运行。
拟新建的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
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按
照《办法》、《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将监督功能和交易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依法设置监督功能。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行政监督环节,不得在行政监督平台和其他任何平台中擅自增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批、核准、备案功能以及其他监管方式的控制功能。
不得以限定运营主体、接口或者技术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通过检测认证的其他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并交互信息。
四、建成运营的系统要抓紧改造并通过检测认证
(一)明确改造时限。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确保平台定位准确、功能独立、运营规范、标准统一、接口开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
(二)通过检测认证。
待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及检测认证规范发布后,即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检测、认证。
(三)规范与发展并举。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发展的工作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