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审核丹麦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卫生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

总局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若干管理规定的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年02月22日发布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兽药残留管理,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兽药,规范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兽药的畜禽肉和水产品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二、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严把进货关,禁止采购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注水、注胶、病死、来源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等畜禽肉。
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
三、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动物源性食品生产者应建立从原料到产品的追溯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畜禽和水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并保证采购的畜禽产品来源可追溯。
五、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法律义务,规范经营行为,严把畜禽肉和水产品进货关,应严格查验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索取相应的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做好查验记录。
六、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禁止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
七、动物源性食品经营者禁止在动物和水产品运输过程中给动物注射、饮用增加动物储水率和提高水产品运输存活率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和其他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家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人员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对进出口食品的监督职责,具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材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非法生产的农业投入和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和中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的强制性要求、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中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
第八条(风险评估)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对第一批具有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进口食品进行了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认监委2011第23号公告)

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 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一条为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是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一般性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申请出口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依照国家和相关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进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并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二)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三)保留食品链的食品安全信息,保持产品的可追溯性;(四)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质量管理人员;(五)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人为故意污染风险及可能的突发问题,建立预防性控制措施,必要时实施食品防护计划;(六)建立诚信机制,确保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达到如下要求:(一)分析产品的来源、预期用途、包装方式、消费方式及产品工艺流程等信息,识别食品本身和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对影响食品安全卫生的关键工序,应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保证控制有效、及时纠正偏差、持续改进不足,做好记录;(二)建立并有效执行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合格供应商评价程序;(三)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加工卫生控制程序,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加工操作卫生、人员健康卫生、卫生间设施、外来污染物、虫害防治、有毒有害物质等处于受控状态,并记录;(四)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追溯系统,准确记录并保持食品链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批次、标识信息,实现产品追溯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五)建立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及时发出警示,必要时召回;(六)建立并有效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等内容;(七)建立并有效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八)建立并有效执行员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九)建立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制度,持续完善改进企业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十)对反映产品安全卫生控制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5.07
•【文号】国质检认[2012]237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通关,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国质检认〔2012〕237号2012年5月7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通则》等215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动物源性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有关要求

进境检疫审批所有肉类产品和以下目录的水产品一、项目申请单位资质: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作为该批进口产品的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并已列入总局主管部门公布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名单。
②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③能按实际进口需求如实申办检疫许可证。
三、申请时间进口肉类产品、需要申请许可的水产品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申请要求1、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2、申请单位能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在同一结关地的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3、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进出境肉类产品一、136 号令1、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2、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3、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制度或管理措施:1、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3、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口肉类产品口岸。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
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25•【文号】国质检食函[2003]782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61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没有警示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恢复对日出口鳗鱼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25日国质检食函[2003]78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自中国出口烤鳗被日本检出恩诺沙星残留以来,各局按总局要求,对所有出口鳗鱼加工企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采取了加强对养鳗场兽药使用的管理、提高检验检疫技术水平等一系列整改措施。
根据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上报的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经研究审核,现公布第一批恢复对日出口烤鳗加工企业名单(见附件),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恢复对日出口,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出口鳗鱼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对养鳗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各环节实施严格监管,坚决落实相关规定。
二、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养鳗用药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养鳗场的用药情况,并针对养鳗用药品种实施残留监控和检测,确保出口烤鳗无药残。
三、加强药残检测,在恢复出口6个月内,严格批批检测相关药物残留,合格的方准出口。
四、请各局继续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烤鳗企业及其养鳗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加快整改进度,早日恢复出口。
五、为及时了解出口烤鳗动态,请各局每周将出口烤鳗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日期、数量、检出问题、出口后反馈问题等上报食品局。
附件:第一批出口日本烤鳗加工企业名单附件:第一批出口日本烤鳗加工企业名单┌──────────┬────────────────────┬────────┐│烤鳗企业名称及注册号│养鳗场名称│注册号│├──────────┼────────────────────┼────────┤│顺德市保利食品│佛山广振农渔业牧实业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277││有限公司├────────────────────┼────────┤│(4400/02145)│保利食品马岗养殖场│4400/M247││├────────────────────┼────────┤││广州市大隆农渔业有限公司(狮岭养鳗场)│4400/M308││├────────────────────┼────────┤││广州市大隆农渔业有限公司(顺德养鳗场)│4400/M588││├────────────────────┼────────┤││均安南浦鳗鱼场│4400/M536││├────────────────────┼────────┤││南浦特种水产养殖场│4400/M165││├────────────────────┼────────┤││北滘翕明鳗鱼养殖场│4400/M532││├────────────────────┼────────┤││中山三角水产养殖场│4400/M552││├────────────────────┼────────┤││中山马安养殖场│4400/M559││├────────────────────┼────────┤││顺德三洲水产养殖场│4400/M589││├────────────────────┼────────┤││台山顺大鳗鱼养殖场│4400/M512││├────────────────────┼────────┤││中山华大鳗鱼场│4400/M514││├────────────────────┼────────┤││五围鳗鱼养殖场│4400/M554││├────────────────────┼────────┤││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台山市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番禺新垦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番禺鱼窝头镇粤顺鳗鱼场│4400/M506││├────────────────────┼────────┤││番禺鱼窝头天益鳗鱼场│4400/M507││├────────────────────┼────────┤││番禺珠江养鳗场│4400/M508│├──────────┼────────────────────┼────────┤│顺德兴顺烤鳗│粤顺鳗鱼场│4400/M506││有限公司├────────────────────┼────────┤│(4400/02138)│永一村龙门养鳗场│4400/M558││├────────────────────┼────────┤││坤洲鳗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538││├────────────────────┼────────┤││淘宝鳗鱼养殖场│4400/M534│├──────────┼────────────────────┼────────┤│顺德禾荣食品│台山市斗山镇西乔养鳗场│4400/M548││有限公司├────────────────────┼────────┤│(4400/02155)│番禺新垦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顺德海强水产有限公司顺德三洲水产养殖场│4400/M589││├────────────────────┼────────┤││广州大峰养殖场│4400/M504│├──────────┼────────────────────┼────────┤│顺德屏荣食品发展│番禺万顷沙鳗鱼养殖场│4400/M503││有限公司├────────────────────┼────────┤│(4400/02146)│广州市大峰养殖场│4400/M504││├────────────────────┼────────┤││番禺鱼窝头镇鹏程养殖场│4400/M547││├────────────────────┼────────┤││番禺横沥镇新村鳗鱼场│4400/M546││├────────────────────┼────────┤││台山市斗山镇西乔养鳗场│4400/M548││├────────────────────┼────────┤││台山市端芬镇冲凌养鳗场│4400/M550│├──────────┼────────────────────┼────────┤│顺德市龙昌烤鳗│坤洲鳗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养鳗场│4400/M538││有限公司├────────────────────┼────────┤│(4400/02152)│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南京龙门水产有限公司中山分场│4400/M558││├────────────────────┼────────┤││开平开阳洞养鳗场│4400/M510││├────────────────────┼────────┤││如皋市远宏特种水产公司台山分公司│4400/M297││├────────────────────┼────────┤││台山徐南水产有限公司│4400/M602││├────────────────────┼────────┤││台山顺大鳗鱼养殖场│4400/M512││├────────────────────┼────────┤││中山三角水产养殖场│4400/M552││├────────────────────┼────────┤││台山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顺德市杨氏水产│佛山广振农渔牧实业有限公司│4400M277││有限公司├────────────────────┼────────┤│(4400/02220)│番禺鱼窝头粤顺鳗鱼场│4400M506││├────────────────────┼────────┤││顺德市鳗利丰水产养殖场│4400M531││├────────────────────┼────────┤││台山市伦湾水产养殖场│4400M549││├────────────────────┼────────┤││台山市八家鳗鱼养殖场│4400M551││├────────────────────┼────────┤││五围鳗鱼养殖场│4400M554││├────────────────────┼────────┤││海强水产三洲养殖场│4400M589││├────────────────────┼────────┤││番禺新垦镇华星水产养殖场│4400M505││├────────────────────┼────────┤││顺德市鸿裕水产养殖场│4400M530││├────────────────────┼────────┤││海强水产三洲养殖二场│4400M590│├──────────┼────────────────────┼────────┤│慈溪市徐龙鳗业│台州亚港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10││有限公司├────────────────────┼────────┤│(3302/02019)│温岭市太湖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2││├────────────────────┼────────┤││温岭市太平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8││├────────────────────┼────────┤││温岭市城南旺发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3││├────────────────────┼────────┤││慈溪三北水产养殖有限公司│3302M0001││├────────────────────┼────────┤││广东徐顺水产养殖有限公司│4400M295││├────────────────────┼────────┤││温岭市太平东升养鱼场│3300M0004││├────────────────────┼────────┤││临海玉龙养殖有限公司│3300M0009│├──────────┼────────────────────┼────────┤│长乐聚泉食品│长乐市漳港海丰水产养殖场│3500/M0001 ││有限公司├────────────────────┼────────┤│(3500/02099)│长乐市源顺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2 ││├────────────────────┼────────┤││长乐市大康水产养殖场│3500/M0003 ││├────────────────────┼────────┤││长乐市盛鑫养殖场│3500/M0004 ││├────────────────────┼────────┤││长乐市万得龙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5 ││├────────────────────┼────────┤││长乐市田北养殖场│3500/M0006 ││├────────────────────┼────────┤││长乐市运峰养殖场│3500/M0007 ││├────────────────────┼────────┤││长乐市盛旺养殖场│3500/M0008 ││├────────────────────┼────────┤││长乐海洲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09 ││├────────────────────┼────────┤││长乐市新田养殖场│3500/M0010 │├──────────┼────────────────────┼────────┤│福清华万食品│福清港头光辉养鳗场│3500/M0011 ││有限公司├────────────────────┼────────┤│(3500/02115)│福清上迳院林胜兴养鳗场│3500/M0012 ││├────────────────────┼────────┤││福清华屹第一鳗场│3500/M0013 ││├────────────────────┼────────┤││福清华屹第二鳗场│3500/M0014 ││├────────────────────┼────────┤││福清渔溪永隆养鳗场│3500/M0015 ││├────────────────────┼────────┤││福清城头湖美养鳗场│3500/M0016 ││├────────────────────┼────────┤││福清城头红海淡水养殖公司│3500/M0017 ││├────────────────────┼────────┤││福清渔溪双挡溪头养鳗场│3500/M0018 ││├────────────────────┼────────┤││福清渔溪水头龙山春养鳗场│3500/M0019 ││├────────────────────┼────────┤││长乐市漳港海丰水产养殖场│3500/M0020 ││├────────────────────┼────────┤││长乐海洲养殖有限公司│3500/M0021 │└──────────┴────────────────────┴────────┘。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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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审核丹麦动物源性食品
出口卫生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5]526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5.07.01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审核
丹麦动物源性食品出口卫生证书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国质检食函[2005]52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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