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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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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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将 平场
及外运土石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证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
安全、进度顺利实施,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价款:本工程工程量暂定为: (人民
币), 最终以结算为准。
四、工程范围、内容及要求:
4.1 工程范围:具体以该工程范围内的地形图、甲方指定的设计标高
为准,包括平基土石方、土石方开凿、土石方运输、弃渣等工作内容。
4.2 工程内容:工程内容包括人工土石方修边、机械土石方、土石方
爆破以及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材料、平整道路及工作面排水、抽水、
破碎、回填、碾压、修理边底、 装、卸、场内运输、土石方外运、
修挖边坡、淤泥、除草除渣、临时行驶道路的修建、 维护、安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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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范。
五、工程量按以下方式确定:
5.1 平基土石方工程量确定:按经过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原始地貌图
和甲方签字确认的最终平基原则及要求计算确定挖方工程量和填方
工程相关的工程内容等。
5.2 工程要求:以甲方所提供的平基施工图及平基原则、要求和相关
技术规范为准。其中标高误差不超过+10cm至-20cm。碾压必须采用
分层碾压,无论乙方何种原因(甲方责任除外)超挖的部份不计算工
程量。如有变更,变更部分以甲方发出的变更资料为依据并按本合同
第八条约定进行变更签证和核定工程量后增减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
程量。二次开挖挖方工程量和填方工程量以变更签证为准。挖方工程
量和填方工程量均不考虑可松性和压缩性及其他任何系数。
5.3 外运工程量确定:按照平基土石方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
计算确定外运工程量。如有变更,按变更后的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
程量确定外运工程量。
六、平基土石方价款按以下方式确定:
6.1 土石方综合单价:按2004版《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取费
后(土石方运距及弃土费按实计入定额计算)下浮0.3%算出平均单
价: 元/立方米包干。
6.3 超出合同约定的运输距离,每增加一公里,外运土石方工程综合
单价:按 元/立方米乘以运输总方量包干计算。
6.4 以上单价为综合单价,不分土石成份、使用机械、运输方式、挖
填方式、碾压方式等,包括土石方工程所涉及的人工、机械(含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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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场费、过路、过桥费、油费、机操人工等)、材料、土石方爆破
(爆破物、爆破手续的办理等)、破碎、空回、场内外转运、安全防
范措施费、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各种风险
防范等完成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所含的一切费用及合理利润、相关税
费,无论工期长短均按本单价执行结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
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5 工程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按本合同第八条约定作出的现场签证
为准确定工程款。
6.6必须铺设(暂按200mm厚定量)片石才能通施工车辆的施工便道,
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片石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油费、税费等全
部包干单价,按 元/平方米执行,乙方不得计算其他任何费用,
工程量按实收方。
七、工程款付款方式:
7.1 付款原则:工程款按当月完成合格产值的75%支付,当期平场竣
工验收合格后 15日内支付至当期工程总造价的95%,待结算完毕后
2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100%付清工程余款,每次付款时乙方应
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合法的(税率为 %)建安专用发票。
7.2 支付时间及方式:按月进度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在每月 25
日向甲方报送当月完成的工程量(一式四份),由甲方现场代表工程
师和甲方预算工程师审核(审核完毕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按当
月审核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5 %确定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具体时
间为:乙方当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次月1
日内核实完毕后5日内支付。工程完工结算后20日内,甲方支付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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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部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结算依据有效的约定:
8.1工程结算依据等有效的条件:
由各方相关人员及时签字的、合法的、无涂改的原件方为有效;
不符合条件的工程结算依据等均属无效。
8.2 有效工程结算依据等签字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8.2.1 原始地貌图、施工完成后的竣工图需经甲方工程部负责人与乙
方工程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并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8.2.2 对工程变更涉及工程量增加的需办理变更签证;工程承包范围
以外的零星工程需办理现场签证;变更签证、现场签证按以下规定签
字、盖章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签字人员变更必须以交对方的书面变更通知书(必须加
盖 公章后方为有效)为准,否则变更无效,因此而形成的资料不作
为结算依据。
本条款中的金额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乘以约定单价计算确定。
8.2.3 现场签证、变更签证完成后或者阶段性工程完成(含隐蔽工程
验收、中间验收、月进度工程量确认等)后或者承包工程内容完成后
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和监理单位到现场核定实际工程量。
8.2.4 工程结算资料(含签证)的及时性条件:现场签证、核定的工
程量依据在发生的当日必须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变更签证
在变更发生后的七日内必须按本条的约定完成签字、盖章。若在此时
间内未及时签字或签字不完全或不符合本条其他要求的,乙方虽然已
做此工作,则甲方不对此办理结算,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需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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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的,盖章时间可顺延三日办理。
8.2.5 工程结算资料的合法性条件:内容真实、无涂改、无伪造。其
中变更签证必须附有相关设计部门签字确认的设计变更、技术变更资
料。任何签证和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必须齐全并有明确的工程内容、
范围、部位、工程量并且每页的小计和合计必须大小写齐全且无错误、
无涂改;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不合法,不作为结算依据。
8.2.6 资料管理:工程结算依据(含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
工程量依据、竣工验收资料)等需一式四份(须为原件),由甲方保
存二份, 乙方保存二份。工程竣工办理结算时,如乙方提供的变更
签证、现场签证、现场核定的工程量依据与甲方保存的不一致的,视
为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同意以甲方保存的原件为准。
8.2.7 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交的所有报告、文件资料及要求等
均以甲方书面回复为准,未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乙方的要求。
8.2.8 其它约定:本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随
时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于 万元罚款。
九、工程价款的审核
9.1结算办理程序
9.1.1竣工验收合格,达到合同的要求。
9.1.2工程竣工验收后,在办理结算之前,乙方必须提交一份完整的
结算依据与甲方归档的原始依据进行核对,核对完毕后双方应履行书
面确认手续予以确认。
9.2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对乙方所报工程量进行审核。
十、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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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工期
总合同工期为个 日历天(除政府行为、不开抗力因数和雨季
无法施工外),从甲方通知开工之日起计算。在此工期内,乙方应完
成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将验收符合约定的工程交付甲方。
10.2 工期延误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
行;
(3)发包人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
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
时;
(6)不可抗力;
(7)发包人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十一、工程质量及验收
按国家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结合场平要求、施工图
及图说、技术交底、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乙方完成工程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甲方在接到
乙方要求验收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组织监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工
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经双方签字及监理确认后由乙方将工程交付给
甲方,并签署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重作至合格后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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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时间以双方签字及监理确认的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十二、甲方责任
12.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2.2、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地点,保证施工期
间的需要;
12.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
真实准确性负责;
12.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12.5、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
交验;
12.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12.8、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
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2.9、发包人必须按月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
12.10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地下文物、古墓等及时通知甲方,以便得到
妥善处理。由此造成的窝工费(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大型机械台班费)
由甲方承担。
12.11 施工过程中若遇土地未协调清楚或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等原因
造成堵工现象,停工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由此引起的窝工费用(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