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婚被骗12万元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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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诈”能手颜金金

反“电诈”能手颜金金

“安保之星”“执法之星”“破案标兵”“业务标兵”“便衣打现能手”“青年突击手”“执法平台应用能手”……斩获殊荣的颜金金刚刚34岁,参加公安工作13年,是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侦支队反电信诈骗小组的探长。

在“便衣打现”战役中,他抓获犯罪嫌疑人40余人,破案150余起;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中,他带队侦破了广东河源地区网络征婚诈骗案件,实现了大兴分局侦破电信诈骗案件零的突破;2013年,他带队打掉“特大跨省QQ冒充熟人诈骗团伙案”,总结出侦破电信诈骗类案件的“三快、三勤、两准”技战法,被公安部评选为经典案例;在2015“两大安保”工作中,他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八名、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六名,及时冻结涉案账户70余个,为群众留住了被骗资金370余万元,追回现金90余万元。

颜金金已成为北京市大兴区打击犯罪的一把尖刀。

首次捷战“刚开始破案,我没有一点儿思路。

”颜金金说,十年前,大兴分局刚成立电信诈骗侦破专案小组,作为首批队员,一切对他来说都是陌生的,“零起点,没有任何经验可循”。

电信诈骗案件有别于其他案件,它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跨区域性。

很多案件的发案地和嫌疑人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地方,往往是跨地域作案,甚至跨多个地区。

“这就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侦破一起电信诈骗案件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比一般案件要多得多。

”颜金金说,那个时候,他不断研究各类电信诈骗案件,不停地跟其他分局的同事学习破案经验,经常往受害人那里跑,不放过案件的任何蛛丝马迹。

对于大兴区侦破的首例电信诈骗案,他记忆犹新。

受害人赵某是一位来京工作20年的保姆,十万元的积蓄被骗一空。

“当时,赵某天天往清源派出所跑。

来了后迟迟不走,精神也出现了恍惚甚至痴呆的症状,且每次过来连吃饭的钱都没有,回去的车费都是民警给掏的。

”颜金金详细地了解了赵某被骗的经过。

原来,有一天,她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征婚启事:王某,港商,在京投资,经营一家灯具厂,丧偶,欲觅另一半。

赵某也是孤身一人,看到这则信息后不禁动了心,于是主动联系了王某,两人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

成都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对欺骗感情的骗子无能为力吗?遭遇感情诈骗的女性,应该如何维权?

成都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对欺骗感情的骗子无能为力吗?遭遇感情诈骗的女性,应该如何维权?

成都离婚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对欺骗感情的骗子无能为力吗?遭遇感情诈骗的女性,应该如何维权?来源:法妞问答简介:曾记得有我国一个著名的《民法》学专家,在讲关于欺骗的民事责任课题时,有一个惊人的论断:爱情的实质就是骗与被骗的关系。

其言外之意就是:男女在感情问题上,任何形式的欺骗都是合法的,你被骗只能说明你的情商低,法律不保护感情上的侵权行为。

难道我国现行法律真的对感情骗子无能为力吗?答案是否定的,在感情上欺骗异性,往往涉及侵犯其人格权,同样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请看两则判例:普法:1、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3年,34岁的女子李玉(化名)通过百合网征婚,结识了比自己大26岁的男子李栋江。

不久两人同居,同居期间李玉堕胎一次。

当得知李栋江是一个已婚男子时,李玉怒不可遏。

面对李栋江欺骗感情在先,无理狡辩在后的卑鄙行为,李玉最终诉至法庭讨回公道,要求李栋江向她出具书面致歉信,并赔偿她误工损失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李栋江赔偿李玉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李玉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李栋江承担。

本案主审法官孙琪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合本案情况来看,李玉在征婚网站结识李栋江意于构建婚姻组成家庭,而李栋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积极展开攻势骗取女方的信任致使女方怀孕及流产。

李玉对其性权利所作的选择,是因李栋江有意蒙蔽及恶意欺骗所致,且由此造成女方身心的严重伤害。

遭遇骗炮男的经历

遭遇骗炮男的经历

遭遇骗炮男的经历如果不是我悬崖勒马,就在今天下午可能第一次就被骗走了。

我25岁,经历了人生低谷,运气不是很好,工作后两点一线。

这年纪也不小了,所以过年后开始相亲。

在某相亲软件遇到了 L,他私聊我,说都是一个城市的,所以就加了微信。

他32岁,同乡,加了以后聊着聊着,感觉他挺理性,似曾相识,而且他长的也帅,自己急于脱单,就想试试看。

几天内一直保持暧昧习惯,最后有次真心话大冒险他问我有没有想过跟他在一起,我说有。

他就笑了。

然后当天他就提出在一起吧。

说这句话时候我和他才认识八天。

我说我们都还没有见过面,见了再说吧。

他说好的。

后来有天我去外面相亲了,他找我我不回复,感觉还是不理他算了,这时候,可能他知道我的心情,就提出当晚来找我。

(1)那天晚上是第一次见面,他打了滴滴过来的。

夜黑风高,晚上十一点多了,街上一个人都没有。

他下了滴滴,我看着他的样子好成熟。

随后他看着我说长的漂亮的呢。

又过来跟我量身高,说他这个高度我介意吗?我说不介意。

后来他跟我说着话走到了一家店门口的椅子坐下。

他跟我侃侃而谈,说了很多关于他工作的事,还说自己一个月的工资有8k,有时候去兼职,一个月能过万。

黑暗中灯光并不耀眼,我看到他的眼睛炯炯有神,一身黑色西装,看起来非常俊俏,戴着眼镜,看起来很帅气。

由于这些天聊天很有好感,他起身时候牵了我的手,我也没有拒绝。

当时牵了手我感觉还是很懵的,我们这算是什么关系了呢?那个牵手的动作太自然了,简直无法抗拒。

随后他跟我一同准备回去,在我们走到拐角处,我快要回去的时候,他停下来,跟我说,能不能再待10分钟?我说好吧。

他就拉着我走到了池塘边的树下,双手拉着我。

很是尴尬,不知道要干嘛,突然,他强有力的胳膊把我的拉到他腰部,然后抱住我。

坚实的肩膀特别宽厚,很久很久没有过这种感觉,已经三年了。

温热的气息扑面而来,说真的没有心动的感觉是假的。

他说,你喜不喜欢我?我说嗯。

他又说,那我们在一起好不好?我也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就答应了。

红娘直播间骗局案例

红娘直播间骗局案例

红娘直播间骗局案例
近期,常州市民甘先生在QQ软件发现有一名为“红娘相亲”的小程序,进入直播间后,由红娘主播介绍女嘉宾,如果有心仪的女嘉宾,刷礼物即可添加其QQ聊天,进行匹配。

“红娘相亲”以交往男女朋友的名义,引导甘先生观看直播,随后甘先生给这位未曾谋面的“准女友”刷了4000余元礼物。

而甘先生察觉到不对之后立马报警。

通过甘先生的QQ,警方获取到犯罪嫌疑人的QQ,随后该“红娘相亲”直播间的女嘉宾陈某的身份浮出水面。

警方立马锁定了陈某的位置,赶赴重庆,于2020年12月16日顺利将其抓获到案。

经陈某交代,其伙同红娘主播以交往男女朋友为由,骗取受害人刷礼物,并将礼物的收益和“红娘”主播分成以赚取生活费。

随后一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沈某。

沈某交代自己协同三位女嘉宾于2020年8月13日至9月24日期间共实施诈骗33406.7元,还向其他人传授了此犯罪方法。

警方获取相关人员的身份,并梳理团伙结构。

从抓获第一名女嘉宾陈某,到打掉整个诈骗团伙,警方辗转南通、重庆、绵阳、上海等6个城市,历时3个月,最终抓获了“红娘相亲”诈骗团伙8人。

警方提醒
网络交友套路多,年轻人在网络交友时,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多渠道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轻易转账汇款。

婚姻诈骗罪案例-如何认定婚姻诈骗

婚姻诈骗罪案例-如何认定婚姻诈骗

婚姻诈骗罪案例:如何认定婚姻诈骗来源:大律师网【案情】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某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人。

2008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窜至武陟县宁某镇某某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找婆家,经过郎某等人从中介绍,将李某介绍与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男青年党某某,党某某付给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便住在党某家中。

两日后,党某某带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置办成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便利之机,敏捷逃回浙江省。

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捕获。

【分析】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广阔区域公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进和进步,可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有些乡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目标,以及成家心切的心思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欺诈营生,祸患大众的罪恶阴谋。

本来,利用婚姻欺诈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盛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复,防不胜防的婚姻圈套,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仁慈的人家,上当受骗,乃至败尽家业。

婚姻是以借婚姻索取资产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并构成违法的做法。

欺诈违法的主体是通常主体,凡到达,具有的天然人均构本钱罪的违法主体。

从条文本身的规则看,没有将规则为欺诈违法是不是建立的必定条件。

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两边并非扫除在欺诈违法被追查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

中国刑法对违法主体的规则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别主体身份,比方中的违法主体规则等等。

在欺诈违法中,将欺诈违法的主体进行约束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或近亲属间的成心伤害违法,被刑事追查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思考两边的特别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差异对待。

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假如由于有婚姻关系,就把欺诈违法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两边主体,显然违反了刑法关于欺诈罪为通常主体的规则。

征婚电话都是骗局?我主良缘称线上交友这一点要留意

征婚电话都是骗局?我主良缘称线上交友这一点要留意

征婚电话都是骗局?我主良缘称线上交友这一点要留意
“之前服务过的张先生就对我们反映,注册了一些交友网站之后,经常接到征婚电话。

曾经也通过征婚电话与一名异性保持联系,但最后却发现还是被骗了。

但其实,与张先生有着类似经历的男性还真不少。

”我主良缘婚恋导师表示,尤其是单身男性,认为自己被骗的概率没有女性那么大,相对安全,就在接到征婚电话的时候认为可以试一试。

“有时候觉得征婚电话确实很方便,有人主动来聊天,总好过让我自己去找人啊。

再说了,我一个男的有什么好被骗的?”今年34岁的吴先生就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但真正经历过征婚电话骗局之后的吴先生,又是这么说的呢?“虽然没什么具体的损失,但被骗的感受确实太差了。

同样花了时间与精力,却是这么一个结局,还不如好好找个对象呢。


对此,我主良缘婚恋导师表示,就像虚拟交友平台一样,征婚电话也是很容易存在骗局的一种交友方式。

而这种骗局又多半来自于交友平台上的信息泄露。

“比如,一些职场单身男性,在忙碌的工作之余,会注册很多免费的交友平台。

在填写信息之前根本没有好好考察一些平台的安全性,这就让征婚电话骗局有了滋生的温床。

而在这样的骗局下,受害男性远远高于女性,也就说明了单身男性对于征婚电话的警惕性不高,也认为自己不属于容易被骗的人群。


那么,如何缓解这样的状况呢?我主良缘婚恋导师指出,为单身男性营造更加轻松、有
效的交友空间,为他们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婚恋服务,会让他们感受到婚恋机构除了专业性,同样便捷的特点,这也是杜绝征婚电话骗局的一种有效手段。

婚恋陷阱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恋陷阱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婚恋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婚恋需求,设置各种陷阱,骗取钱财,甚至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婚恋陷阱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感情受挫,决定通过婚恋网站寻找新的伴侣。

在注册成为某知名婚恋网站会员后,李某结识了名为“小红”的女子。

两人通过网站聊天、电话等方式交往,感情迅速升温。

在一段时间内,两人关系亲密,李某甚至计划与“小红”见面并进一步发展感情。

然而,在李某与“小红”见面当天,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要求李某先行支付见面费用、礼物费用等。

在李某多次转账后,对方仍不满意,并提出要求李某支付一笔巨额彩礼。

此时,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婚恋陷阱,遂报警求助。

三、案件分析1. 案件特点(1)利用网络平台: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受害者,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诈骗。

(2)情感操控:犯罪分子通过长时间聊天、电话等方式与受害者建立感情,使其产生信任,进而实施诈骗。

(3)高额彩礼:犯罪分子以高额彩礼为诱饵,骗取受害者钱财。

(4)跨国作案:部分婚恋陷阱案件涉及跨国作案,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2. 法律适用(1)刑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 案件处理经调查,犯罪分子“小红”确实存在诈骗行为,其诈骗金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婚介交友的十大陷阱

婚介交友的十大陷阱

婚介交友的十大陷阱
1.假冒公司:有些婚介公司会假冒成有名的品牌或者有高额的收费,但实际上却无法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2. 假冒会员:有些婚介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会雇佣人员冒充会员,这种行为让客户感到受骗。

3. 虚假照片:有些会员会上传虚假照片,不仅让对方有不好的印象,而且也会让对方感到被欺骗。

4. 不专业的咨询:有些婚介公司咨询人员不专业,无法为客户提供有效的咨询和建议。

5. 不保密:有些婚介公司无法保证客户的隐私,会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这会让客户感到不安。

6. 骗钱:有些婚介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会向客户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但却无法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7. 非法交易:有些婚介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会涉及非法的交易和活动,这种行为会让客户陷入麻烦。

8. 不负责任:有些婚介公司无法为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无法为客户解决问题,这种行为会让客户失望。

9. 不实情况:有些婚介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客户,会夸大自己的实力和能力,这种行为会让客户产生误解。

10. 营销手段:有些婚介公司会使用一些夸张的营销手段,让客户误解婚介公司的实际情况,这种行为会让客户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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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被骗12万元之后……
作者:智敏
来源:《新天地》2008年第12期
一则征婚广告打动寂寞女人
2007年5月10日下午,在江苏常州一家市级机关工作的梅女士翻看一份报纸时,一条征婚启事引起了她的注意:“55岁,男,私企董事长,军旅生涯,善良,特有爱心,丧偶,一女在国外,自营工厂独居,房车全,觅白头偕老真情妻”。

看完启事后,梅女士心海泛起了阵阵涟漪。

她时年53岁,丧偶多年,年轻时为子女多次婉言谢绝了媒人的好意,如今子女成家,留下她独守空房,备感孤独。

子女们劝说母亲找位老伴安度晚年,可梅女士叹息自己一把年纪;到哪里找合适的呢?
现在,梅女士被“军旅生涯,善良,特有爱心”的字眼深深吸引了,她当即就想拨打征婚男子留下的电话,但多年的生活阅历让她没有贸然通话,尤其看到启事广告栏上的提醒:“使用本栏目信息请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注意自我保护”,使她更加谨慎。

第二天上班,她两次致电刊登广告的该报广告部,询问征婚男子的家庭住址、婚史等情况,可广告部没有答复。

无奈之下,梅女士试探性地给该男子发了一条短信,可是等到第二天对方才回复:“我出国刚回来,因飞机上没法用手机,请谅解!”
男子的解释彬彬有礼,让梅女士对他产生好感,双方频频互发短信通电话。

该男子自称成子明,家住南京市玄武区锁金村,征婚中的资料绝对真实。

在电话中,成子明对梅女士嘘寒问暖,牵肠挂肚,那磁性的声音,让梅女士产生了“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感觉,觉得这位男士正是自己多年以来一直梦寐以求的人生伴侣。

为“情人”欠债而仗义疏财
过了几天,梅女士含蓄地提出了见面的想法,而成子明以生意忙、需经常出差为由,希望暂缓相会。

从此,每天晚上9点,梅女士雷打不动地准时守在电话机旁,接听成子明的电话。

6月初的一天晚上,她等到深夜11点也没接到电话,等待中,她拨打成子明的手机,却又关机,“他怎么了?是不是碰到什么难事了?是不是出车祸了?”她焦急得一夜没睡好,直到第三天晚上她才接到成子明的问候电话。

一接到电话,梅女士急切地询问他这两天为什么杳无音信,成子明解释说,最近企业资金周转紧张,货款回笼慢,而一些债主却又天天追他要债,他只好外出四处筹措资金。

成子明叹息道:“跑了两天,原来答应一起‘共患难’的朋友纷纷躲避,一分钱也没惜到。

真是人心不古啊!”见心上人有难,梅女士也跟着着急起来,她表示自己有点积蓄,可借他救急。

开始成子明一口回绝了:“你那点积蓄是口缝里省下来的,很不容易,我不能要!”但过了几天,成子明表示愿意接受梅女士的帮助,他在电话中对她的大义行为赞不绝口:“许多女士应征时看中的是我的钱包和资产,而你反而愿意拿出钱来帮助我,真是患难见真情,我今生非你不娶!”
他先让梅女士将680元钱汇入一个叫“李云清”的债主银行卡里,梅女士第二天一早痛痛快快地就将钱汇出。

过了4天,成子明请她再给另两个债主分别汇入1570元、18500元,梅女士又一一照办了。

汇了钱,梅女士心中有些忐忑不安,她再次向刊登征婚启事的媒体广告部询问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广告部回答说,征婚男子已经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和单身证明,梅女士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当天晚上,成子明叫她再汇几笔钱。

如此这般,在不到一个星期里,她分6次共汇出了126000余元。

当汇出最后一笔钱后,梅女士再也没接到成子明的电话,隔了两天,她再拨打成子明的手机时却发现手机已停机,梅女士恍然大悟向警方报案。

被骗后状告媒体被驳回
警方立案侦查后,到刊登广告的媒体调查。

原来,该报社根据一位自称成卫钊的男子通过传真的方式向报社传来了成卫钊的身份证和南京锁金村居委会出具的妻子死亡证明,就将征婚启事刊登出来。

警方发现身份证等均系伪造。

得知警方的调查情况,梅女士差一点瘫倒在地。

她认为,自己之所以被骗,全因报社刊登虚假征媚广告造成的。

梅女士认为,由于刊登广告的媒体广告审查不严,客聊上充当了骗子的帮凶,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人格损害。

2007年10月,她将刊登广告的这家媒体告上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要求该晚报赔偿被骗的1 26000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人格损害费1万元。

2008年9月下旬,法院做出审判结果:驳回梅女士的一切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

而征婚广告不是商业广告。

所以,本案审理时不适用《广告法》。

法院认为,梅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该格外小心注意。

因此,原告梅女士受到的损失与被告刊登的征婚广告无因果关系,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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